产权效率与研发投资的研究:基于激励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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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论基础

第一节 代理理论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契约的思想源远流长,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到以劳动分工为基础、以交换或交易为前提,构筑了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框架,并认为交易是人类的天然倾向。契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为改进各自的经济状况或经济预期所达成的关于权利流转的协议或约定。契约包括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完全契约的参与者能够完全对契约期内发生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预测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契约的参与者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以及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因而契约是不完全的。契约还有包括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状态依存契约与独立契约、格式化契约与弹性契约的分类。企业的契约理论始于Coase的经典文献,之后Alchian and Demsetzs(1972)、Willianmson(1975,1980)、Klein et al.(1978)、Jensen and Meckling(1976,1979)、Ross(1977)、Cheung(1983)、Grossman and Hart(1986)、Holmstrom and Tirole(1989)、Hart and Moore(1990)、Aghion and Bolton(1992)对其逐步完善,现在已经非常系统,包括交易费用学派、非完全契约学派、代理理论学派等,但其均围绕企业作为一系列契约的联结,针对企业存在的原因、企业的边界以及企业的产权等问题展开讨论。交易成本理论则关注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非完全契约理论的主要研究针对契约的非完全性而产生的产权、交易的边界,重谈及机制设计、雇员的激励、敲竹杠等问题。代理理论侧重于企业的内部结构与企业中的代理关系。本文所关注的话题主要是关注企业的内部投资行为和企业中代理关系间的研究。因此,本文的主要理论基础之一为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是伴随公司的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契约中一人或多人(委托人)让其他人(代理人)按照自己的利益办事。假设双方都想效用最大化,那么代理人则不会永远采用对委托人来说最优的行为。经济学上一般有三种途径可以解决上述问题:第一,委托人直接监督代理人。但是,由于两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直接监督能够减少代理人的行为偏差,但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两者之间的目标分歧,不能从思想上改变代理人对委托人目标的不服从,且监督成本的高企使得代理人缺乏监督的动机,因此只有在监督容易实现——即代理人的行为容易被观察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直接监督的方法。第二,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并享有全部剩余索取权,委托人的利益为零。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契约收益而言的,它是指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契约支付后,对其利润的要求权,由于企业剩余通常是不确定的,所以企业的剩余索取者也是风险承担者,剩余控制权是指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但这不符合委托人本身是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第三,是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按一定的契约进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将业绩和剩余分配挂钩。

一、代理成本理论

代理成本是伴随着“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人可以通过在合约中,给予代理人适当激励,委托人可以签订合约,合约中给予代理人适当激励,且需要承担监督成本,进而限制其并不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并担负监督成本来限制其并不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另外,代理人在使用公司资源时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以保证其不会伤害委托人的利益或保证当伤害发生时委托人能够得到赔偿,此方法则是通过约束成本来抑制代理人的自利行为。代理人一般不会无条件地完全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办事。大部分的代理关系都需要金钱的和非金钱的监督成本和约束成本来促成两者的目标一致。这种目标不一致所导致的委托人的福利损失的货币等价称为声誉损失。代理成本就是指设计出这套机制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代理成本包括四个方面:①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契约的成本(包括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 ②委托人的监督成本;③代理人的约束成本;④剩余损失,即不能完全控制代理人行为而引起的损失。完全由私人控制的企业,由于剩余产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程度最低,代理成本则最小。当一个人完全拥有一个企业且自行担任管理者时,代理成本为零。当所有者将其股权卖掉一部分,内外部股东目标的不一致则会产生代理成本,比如假设老股东兼任总经理,其只需要承担最大化自己的效用(货币的和非货币的)的过程中的非金钱效益中的部分成本。

二、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正式数学模型基础上得出的理论。委托代理关系是指某人或者某些人委托其他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其代表有Wilson(1969)、Spence and Zeckhaysen(1971)、Ross(1973)、Mirrless(1974)、Holmstrom(1979)以及Grossman and Hart(1983)等人。他们的研究表明不仅关注代理人,同时还关注委托人。委托人想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具体行动,所能观察到的是另一些变量,这些变量是由代理人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决定的。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有两个假设:第一,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贡献不直接;第二,代理人的行为不能被委托人直接观测到。主要包括三个问题:①信息不对称。作为代理人的经理比作为委托人的出资人更了解企业,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逆向选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则导致了道德风险。②激励不相容。委托人和代理人往往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两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③责任不对等。委托人和代理人承担的风险后果不一致。代理人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委托人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委托代理理论的两个基本观点是:第一,任何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从而使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契约中,代理人都必须承担部分风险;第二,如果代理人是一个风险中性的人,可通过让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即成为唯一的剩余索取者来达到最优结果(张维迎,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