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自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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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做好社区民主选举实际工作

社区民主选举是一项严格的政策性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除了掌握选举的法定基本程序外,还要求了解选举的一些其他程序,掌握必要的选举技术和技巧,以妥善处理选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1.合理确定直接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直接选举需要动员全体社区选民,因此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非常重要。选举的时间不要定于节假日和传统节日,也不要与当地的一些大型文体比赛、重要政治活动相冲突。在偏远地区不要与当地定期赶集的时间相冲突。

选举的地点要较为开阔,便于组织、进出和疏散人群。在公告上,要写清楚具体的时间地点,并提请选民携带必要的证件和文具。

2.动员选民参加选举

在直接选举中,动员选民参加选举,提高参选率对于推动社区自治,保证居民行使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动员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动员宣传。选举委员会可利用悬挂、张贴标语、公示栏、文体活动等形式创造浓厚的社区氛围,吸引居民参加。

(2)小组发动。选举委员会可充分依靠群众,通过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深入社区发动居民参加选举,派人上门宣传、确定选民并征询意见。

(3)党员带动。社区党组织应充分行动起来,号召社区党员加强在社区内的宣传,动员自己的家人、亲戚、邻居积极参加投票,自己也按时参加投票,带动其他选民。

(4)妥善布置好不能到场的人员的投票事宜。对因身体原因不便外出的老人应主动进行流动票箱或委托投票服务。对外出人员应办理函投或委托投票。

3.正确区分有选举权的居民人数、登记选民人数、本届选民人数

有选举权的居民人数指根据《居组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地区的居民人数。登记选民人数指经过社区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并发放了选民证的人数。本届选民人数指本届选举中的登记选民人数。一般情况下,有选举权的居民人数等于登记选民人数,也等于本届选民人数,但也有特殊情况,使得登记选民人数可能少于有选举权的居民人数。如:有的地方规定,长时间离开本居住地区,但户口又未迁出的,就不予登记。精神病患者或痴呆人员,因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在法律上有选举权,但也不予登记。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以法院判决书为准,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4.正确确定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

所谓应到人数,是指具备选民资格应到现场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应到人数应等于选民总数。实到人数指到达选举会议现场并在签到或清点人数时仍在场的人员数量。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参加函投、委托投票和流动投票的人不在现场投票人数之列,有很多选民有事或不愿意去而不去参加会议。这样,实到人数往往小于选民总数即应到人数,二者之间往往有一定的数量差距。根据我国选举法,实到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才能召开会议。

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上,由于有签到程序,因此,可在截止时间内根据签到人数,确定实到人数。也可在会议开始后清点实到人数,以判断是否能够召开会议。在直接选举现场,由于人数较多,可充分发挥居民小组作用,让居民小组长报告本组出席情况并予以汇总。条件具备的地方,也可在入口处登记或刷卡,再计算总人数。

5.快捷分发选票

在直接选举中,由于选民人数多,分发选票需花费较长时间。因此,选举委员会在设计选票和分发选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以节约时间。

(1)根据选举职位的不同,确定选票不同的颜色。例如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个职位可设红、黄、白3种不同颜色。

(2)选举委员会在会前,可组织工作人员将不同职位的选票订在一起,形成套票,这样分发时就简便很多。如需要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个职位,共有3张颜色不同的选票,将这三张选票订在一起,作为一次选举中一位选民必须持有的一套选票。

6.指导选民正确填写选票

由于部分选民文化程度低,不能正确填写选票。因此选举委员会应指导选民正确填写选票。分为会前和会中两个环节。

会前选举委员会可组织开办选举工作培训班,指导选民正确填写选票。此外,选举委员会还可以在社区内醒目的地方张贴标板,以简便的图示说明如何正确填写选票。

会中,工作人员应正确、详细地讲解选票的填写,并进行示范,工作人员可画出示意图,有条件的地方可用多媒体的形式来展现。对于部分文盲或视力不佳的选民,选举委员会可在现场设立代填选票处,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一人按照选民意思代填,另一人在旁监填。

7.正确判断有效票、弃权票、无效票、废票

有效票是指计票人能够正确判断投票人意图的选票。有效选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指选民按照选票的各项要求,填写的当选人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包括赞成票和反对票;另一种指弃权票,是指任何符号都不画的选票。

无效票是指计票人无法从中清楚地判断投票人意图的选票,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投票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例如,按规定应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但有张选票上出现的当选名额为主任2人,副主任1人,委员4人,则该选票为无效票。另一种指废票,是指在选票上胡写乱画,无法辨认其意图的选票。

8.怎样确定选举中的“双过半”

所谓“双过半”,是指“登记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双过半”是判断选举结果的根本标准,也是候选人当选的必要条件,即只有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候选人才能当选。其中第一个“过半”是根本性的前提。如果选举都是无效的,哪里还谈得上当选呢?由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各地对于“双过半”的具体看法有一定差异,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民政部门的权威解释,下列的表述才是正确的。

(1)判断选民是否过半数投票,应以在票箱中回收的票数为准;如果在票箱中回收的选票数(包括有效票、无效票)超过登记选民数的一半,则视此次选举有效,等于或少于一半,则为无效。例如:某社区登记选民2000人,到现场参加投票的人为1001人,选举大会可以依法召开,并依法发出选票1001张,但在票箱中回收的总票数只有999张,这说明参加投票的选民不到登记选民总数的一半,所以选举无效。

(2)判断候选人是否获得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应以候选人所得的赞成票应超过票箱回收的总票数(即有效票和无效票的总和)的一半方为有效。

9.选举过程中要发布的公告

在选举过程中,为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社区选举委员会要及时在社区内发布公告,将选举的全过程透明化,接受监督。一般来说,选举过程中至少要发布以下八个方面的公告。

(1)公告社区选举委员会的成立、组成人员、选民登记事宜和选举办法等。

(2)公告居委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报名条件、时间、地点及必要的资料。

(3)公告居民代表推选的条件及推选办法。

(4)公告居民代表名单。

(5)公告初步候选人名单及预选会议的时间、地点。

(6)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及正式选举会议的时间、地点。

(7)公告当选的居委会(村委会)成员名单。

(8)公告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名单。

10.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

重新选举是指因选举整体无效而重新组织的选举,其特点在于全部当选人当选无效,因而选举的名额是所有职位和人数,重新选举的实质是换一个时间进行选举,其程序、原则和选举结果的有效性与第一次选举相同。选民登记、候选人的提名等工作从头再来,与第一次选举完全无关。不同的是,需要在选举准备工作中向选民详细说明上次选举无效的原因,取得选民理解。

另行选举是指为解决因同一职务的两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而举行的,或因选举部分无效而组织的选举,其特点在于只选举因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造成的空缺名额。进行另行选举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时间要离第一次选举越近越好,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二是候选人的确定。对于为解决第一次选举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这种情况而举行的另行选举,正式候选人是得票相等的两人。对于为解决因上一次选举中当选人当选无效而进行的另行选举,仍实行差额原则,其候选人从上一次选举的未当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票数仍按过半数计算,未出现在候选人之列,但在选举现场被直接提名的其他选民当选也是有效的。

三是另行选举的结果不影响上次选举其他职位的选举结果。

补选是指为解决居委会(村委会)在任期届满前出现的缺额现象而进行的选举。因各种原因(如个人辞职、被罢免、生病或去世等),居委会(村委会)可能出现缺额现象,为保证正常开展工作,必须进行补选。补选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确定补选名额。各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职位和人数是不同的,需合理确定补选的职位和人数。

二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补选和真正的换届选举一样,从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到正式投票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要注意当选人的任期。不管何时补选,当选人的任期与现任居委会(村委会)同届。

11.怎样判断选举无效?如何处理?

选举无效指因违背《居组法》、《选举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或因选举机构失误造成选举结果的整体或部分无效。整体选举无效的,即全部当选人当选无效。认定整体选举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准有以下几条。

(1)是否体现了差额、无记名、公开、一人一票等选举的基本原则。

(2)选民数和选票数是否准确合法。选民数有误的选举结果无效;收到的选票总数多于参加投票的选民总数的选举无效;参加投票的选民数不足选民总数的半数的选举无效。

(3)投票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投票选举必须在经批准且公布的法定选举日进行,未经批准无故提前或推迟选举日的投票无效;不召开选举大会,或不设投票站,只用流动票箱的选举无效;不是由选民自己亲自画票、投票,而是由个别人代写选票和由工作人员收票的选举无效;不是在中心会场集中票箱后开箱而是在会场外随意开箱的选举无效。

(4)当选票数的计算是否正确合法。当选的得票数未超过法律和地方法规中所规定的半数,选举无效。

对整体选举无效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重新选举,其程序按一次真正的换届选举进行。二是局部纠正。通过纠正出问题的某一环节(前提是这些环节是技术性的,并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使整体有效。比如,因选民数失误造成的,可以重新计算选民数,选民数的变化不影响得票数的选举有效,影响得票数的可让补登的选民另行投票,或从原当选人得票数中按剔除的选民数减去相应的票数,重新计算得票数,过半数的当选有效。因当选票数计算方法错误造成无效选举的,可以按正确的计算方法重新计票,过半数的当选有效。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可以采取另行选举的办法处理。

部分无效是指部分当选人当选无效。看具体当选人的当选是否合法,应看其是否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整体选举有效;②得票数超过投票选举选民数的半数,且得票多少的排名顺序在应选名额之内;③选举中没有用非法手段拉取选票。

造成部分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当选人自身的原因,如部分当选人在选举中利用非法手段拉取选票(如贿选、暴力威胁、伪造选票等)或破坏、扰乱选举造成当选无效。对于这个原因造成的应及时取消其当选资格,当选缺额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补足。二是因选举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如计算有误)造成部分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对此,应及时查明失误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如重新计算,无法纠正失误或纠正后没有当选的,应组织另行选举,保留其正式候选人资格。

12.正确处理选举中的矛盾和争议

民主选举是社区民主中操作性极强的工作,在实际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矛盾和争议,包括两类: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二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产生出来的问题。针对这两大类问题,需要分类处理。

(1)查处社区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掌握尺度。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选举违法行为需具备以下条件:①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居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委员会选举活动。②选举违法行为是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手段实施的。③选举违法行为是足以造成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选举后果的行为。第二,认真调查。要依靠群众,对违法事实发生的原因、违法者、实施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等进行详细认真的调查。第三,及时处理。事实认定以后,要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2)处理居委会(村委会)选举中的一般争议性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弄清争议问题的原因和性质,判断哪些是事出有因,哪些是无理取闹;第二,寻求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处理争议问题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按法律办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借鉴相关法律和政策加以解决;第三,妥善调节和处理选举争议问题,对法律和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要耐心宣传、妥善调解,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