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一)法律常识
法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在现代汉语中,“ 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 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
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等环节。法的遵守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违法行为包括广义的违法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的是除了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者知识产权的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志着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总则规定了立法的宗旨、该法的调整范围和该法的三项基本原则:①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包括:①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③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④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⑥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⑦消费者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⑧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⑨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分别包括应依法向消费者履行的义务,以及接受消费者监督,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不得作别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侮辱消费者人格等项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组织做了规定。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的规定:“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同时对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做了一项限制性规定:“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中规定了经营者不履行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时应负的各种责任,既包括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包括一般情况应负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以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这部法律的立法主旨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共规定了五大类238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受的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知识
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是我国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也是我国旅游住宿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法制保障。
1.旅游住宿企业的开办条件和登记制度
《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治安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这一规定在于保障旅馆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出发,便于掌握旅馆的有关情况,加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
2.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规定
旅馆的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要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人员。我国的旅游住宿企业,形式多种多样,有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栈等,凡是经营旅游住宿业务的,按照《办法》都必须设置治安保卫部门,如饭店的保安部等。为了加强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同时,旅客住店登记时,旅馆必须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要求旅客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在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时,除了要履行上述查验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规定项目外,旅馆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旅客住店时,往往都随身携带一些财物,为了保障旅客财物的安全,减少失窃、被盗等治安案件的发生,《办法》规定,旅馆必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保管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严格、完备的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这种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旅馆,常会发生旅客财物丢失的事件,造成旅客与旅馆之间的纠纷。旅馆建立财物保管制度,可以减少这种纠纷的出现。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加以妥善保管,并根据旅客登记所留下的地址,设法将遗留物品归还原主。如果遗留物主人不明,则应当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仍然无人认领的,则应当登记造册,并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这种处理方法,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而且也是法规的规定。对于旅客遗留物品中的违禁物品和可疑品,旅馆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旅馆在经营中,如果发现旅客将违禁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必须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对违禁将上述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旅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因此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旅馆企业开办歌舞厅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馆也从以往单纯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发展为提供住宿、餐饮、娱乐、健身等多项服务,特别是旅游星级饭店也规定必须要提供上述服务项目。对此,《办法》规定,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务院1999年3月26日发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内容主要如下:①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下列活动:第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的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第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第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第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②任何单位未经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活动。③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④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等。⑤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⑥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等等。
该《条例》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等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旅馆企业开办设立娱乐场所必须遵循的。
4.严禁在旅馆内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是一个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任何人只要持有效证件即可在旅馆住宿、就餐以及娱乐。因此,难免会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间,进行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办法》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如果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分子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公安机关可以酌情予以处罚。如果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馆依法处理。
(六)《消防法》相关知识
客房服务业是消防安全重点行业。客房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对消防安全知识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消防法》是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又对之进行了修订。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宾馆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宾馆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③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⑥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