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结核病诊疗管理规范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五、医疗机构在结核病控制工作中的职责

“十二五”规划期间,全国将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防治服务体系。每个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收治一般结核病患者。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指定有关医疗机构收治耐多药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

医疗机构在结核病控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对疑似和确诊肺结核患者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2)结核病实验室应在相应级别临床检验中心和结核病参比实验室的技术指导下,开展有质量保证的结核病实验室检查工作,并接受当地结防机构结核病参比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3)负责开展结核病的健康教育活动,在门诊等患者就诊场所提供结核病防治宣传材料,定期利用宣传栏(板报)等宣传结核病控制政策和基本知识,对住院治疗的结核患者宣传结核病防治基本知识和结核病防治政策与措施。

(4)接受同级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关于疫情报告和患者诊疗管理的督查和技术指导。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有以下职责:

(1)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报告。

(2)对收治住院的肺结核患者,按照结核病防治规划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及时更新疫情报告及治疗管理信息。

(3)患者出院后应将治疗信息转交给患者居住地结防机构;未完成疗程的出院肺结核患者,应将患者转送至患者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管理,完成规定的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