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新时期人民法庭的职能转变
一、人民法庭制度的发展
我国的人民法庭制度,诞生于1954年。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规定人民法庭的职能除了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外,还包括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宣传政策、法律法令,处理接待来信来访,办理基层法院交办的事项。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法庭的主要职责是处理非讼事务,因此工作人员经常需要直接走进农村办案,诸如法官携卷下乡、巡回审理,都是最常见的工作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不仅能亲眼看到现场,亲耳听到民情,而且能当面分辨是非,现场解纠纷,深受群众认同。
改革开放后,人民法庭的工作方向也出现了转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并于1999年制定《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9)20号],对人民法庭的职能进行了调整。
(1)扩大了受理案件的范围。部分有条件的地区,除了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外,还可以开展经济案件。
(2)保留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职能。
(3)剥离了宣传政策、法律、法令和处理接待来信来访的职能。
新时期,人民法庭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逐步将人民法庭建设纳入专业化轨道。尤其是“法治观念”的不断提升,对人民法庭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人民法庭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要着眼长远,通过以案讲法,宣传法律,加大对非讼事务的专业化法律指导,提升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增强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并最终将基层社会事务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这为人民法庭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职能转变一:向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转变
人民法庭的工作理念,由单纯办案向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转变。过去,人民法庭案件完成后工作即为完成,但新时期,人民法庭还应主动走出法庭,指导基层依法调处纠纷,最大限度将民间纠纷化解于诉前。这就要求,人民法庭必须与其他司法部门做好协同合作,经常走入乡间,做到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村,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三、职能转变二:向办案效果考核转变
过去,人民法庭的主要办案模式以诉前案件为主、以结案数量为主,这种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农村群众的需求。
但在新时期,人民法庭有了新的定位:必须全面地履行非讼事务职能,深入群众、社区、校园,做好政策法令宣传工作,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办案过程是否能够让群众满意,是否能有效解决问题,这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这种转变,意味着人民法庭需要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做好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做好诉讼与仲裁等非诉讼手段的衔接联动。人民法庭将对综合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形成“司法联动”的局面。
四、职能转变三:向司法便民转变
为了更好地服务民众,人民法庭应更加贴近基层群众,尤其是对于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高的地区来说,努力做到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环节,因人因案制宜,提供最实用的法律指导和导诉服务,方便群众诉讼。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应定期走进农村,开展相关法律说明,努力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钱,以最低成本解决矛盾纠纷。
与此同时,在合乎法规、流程的基础上,人民法庭应优化案件审理流程,大胆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使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快速审结。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人民法庭应主动实地调查取证,实行电话立案、巡回办案,使行动不便、交通不便、地处偏远地区的群众能就地打官司,做到足不出村、足不出乡,让案件能够快速、有效地得以解决。
五、职能转变四:提升人民法庭的素质与待遇
在过去,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存在职业水准有限、工作热情不高等问题,这也是新时期人民法庭必须解决的问题。最好的方法是重视人民法庭的工作,特别是法庭庭长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处事不惊的应变能力及整合社会力量的协调能力,新提拔行政职务的人员一般应先到人民法庭工作至少两年,这将大大提升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素质。
与此同时,还应注意提升工作人员的待遇。坚持保障基层法庭工作待遇与改善法庭驻庭条件相结合,例如提升行政、审判职务、职级,优先考虑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业绩突出的人员,这样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将会得到有效提升。
本节思考
从入职到现在,你的工作性质是否进行过转变?这种转变,给工作带来了怎样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