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春秋战国期间的变法
东方各国的变法
战国初期各国的变法运动,首先应谈到魏国。魏文侯(公元前445年至公元前396年在位)是当时最有声望的诸侯,他搜罗了一批政治、军事的人才,帮他治国,前后有子贡、田子方、段干木、吴起、李悝、西门豹等人。其中,尤其以李悝(《史记》之《货殖列传》、《平准书》和《汉书·艺文志》中的“李克”,与《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汉书·食货志》中的“李悝”实是一人。“克”、“悝”二字,古音相通)深得文侯的信任。他曾作《法经》六篇,“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晋书·刑法志》)可惜他的《法经》今已不传。其著名的倡导,就是“尽地力之教”。所谓“尽地力之教”,其详虽不可得知,但从《汉书·食货志》上看,就是要“治田勤谨”。因为“治田勤谨”就可以亩益三斗,否则一亩田便要损失三斗了。这样,便使农业生产力提高。除此之外,李悝又主张实行“平籴法”。他说:“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所以要讲平籴。岁熟,则由政府收割,“使民适足,价平则止”;岁饥,则政府出粜,“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这种办法是魏国富强的主要原因之一。不过,到魏惠王时,至少平籴法已经废除(《孟子·梁惠王篇》称其移民移粟以救灾),足见变法未能彻底实行。
楚国变法在楚悼王(公元前401年至公元前381年在位)时。大约在公元前384年,吴起从魏到楚,悼王用他做令尹,史称他“明法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他又以为楚的大臣权力太重,封君太多,教悼王立条新法令,制定封君传了三世,国王可以无条件收其爵禄(《韩非子·和氏》),意思是想逐渐打破封建领主制度。他又为了发展农业,“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于是贵族“皆甚苦之”(《吕氏春秋·贵卒》)。吴起所建议的改革多对贵族不利,故悼王一死,贵族们便起而作乱,围攻吴起。吴起恐慌起来,为政敌所射杀。后来楚肃王虽然把射杀吴起的贵族们大加诛戮,夷宗者七十余家,但终楚之世,没有走通变法之路,而政权始终被贵族专横支配着。所以一直到战国后期,楚国土虽大,竟不是强秦的对手。
史称,战国初期,韩国也曾有所改革。韩昭侯(公元前362年至公元333年在位)用法家申不害为相,申不害教昭侯用权术来驾驭他的臣下,“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韩非子·定法》)韩国因此“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其实申不害并未曾出过什么高见,只是一种“术数”而已,说不上什么变法。且韩国面积小而多山,人民贫苦,也不易有所作为,终究在七国中属于最为弱小的国家。
管仲相齐的改革
“五霸”的事业是一部春秋史的骨干,而五霸之中以齐桓、晋文为首。《孟子》曾说“其事则齐桓、晋文”,又说“五霸,桓公为盛”,可见齐桓公的霸业是春秋史中最重要的。但是,齐桓公的霸业是管仲帮他做成的。管仲,字夷吾,据《史记》说,他是颍上人氏,大约是周的同姓管国的后代,少年时曾与鲍叔牙交好,鲍叔牙知他贤能,很敬重他。鲍叔牙依附了公子小白,管仲做了公子纠的臣属。齐襄王去世后,公子小白与公子纠争国时,管仲曾发箭射中小白的衣带钩。桓公(小白)即位后,打败鲁兵,逼鲁国杀死公子纠,把管仲俘虏回来。因鲍叔牙的竭力保荐,管仲竟做了桓公的相。他替桓公规划政事,立定了创建霸业的基础。管仲替桓公所规划的治齐国的方法,可分为内政、军政、财政三方面。他所用的政策,约略说来,是分画都鄙而集权中央,奖励农、商以充实国富,修整武备以扩张国威。兹据《国语》等书,分内政、军政、财政三项,略述管仲治齐的政策。
一、内政方面
管仲所定的计划是把国都分为六个工商之乡和十五个士乡,共为二十一乡;其中十五个士乡由桓公自己带领五个,上卿国子和高子各领五个。而国政也分为三项。一是立三官之制。官吏之中,立三宰;工人之中,立三族;市井之中,立三乡。又立三虞官,管理川泽之事;立三衡的官,管理山林之事。并规定郊外三十家为一邑,邑设一司官;十邑为卒,卒设卒帅;十卒为一乡,乡设乡帅;三乡为一县,县设县帅;十县为一属,属设大夫;全国共有五属,设五个大夫。又立五正之官,各管一属政事,而受大夫的统属,每年正月,由五属大夫把其治理属内的政绩报告桓公,由桓公督责他们的功罪。于是大夫修属,属修县,县修乡,乡修卒,卒修邑,邑修家,内政便上了轨道。
二、军政方面
管仲所定的计划是作内政而把军令寄在里面。他规定:国都中,五家为一轨,轨设轨长;十轨为一里,里设有司;四里为一连,每连设连长;十连为一乡,乡设乡良人以掌管军令。每家出一人,一轨有五人,五人为伍,由轨长带领;一里有五十人,五十人为一小戎,由里有司带领;一连有二百人,二百人为一卒,由连长带领;一乡有两千人,两千人为一旅,由乡良人带领;五乡有一万人,立一个元帅,一万人为一军,由元帅带领。全国三军,由桓公与国子、高子带领,桓公等三人也就是元帅。这是后世保甲制度的雏形,也是一种军国制度。他们定出这种制度,每逢春、秋二季,借狩猎以训练军旅。于是,“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训练完成以后,下令全国的人不许自由迁徙,每伍的人有福同享、有祸同当,人与人、家与家之间都互相团结,就做到了“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的地步,这样的军队自然是最好的了。那时,齐国缺少军器,管仲又定出一种用军器赎罪的刑法来。臣民犯了重罪,可以用一副犀牛皮制的甲同一柄车戟赎罪;犯了轻罪,可以用一副皮制的盾同一柄车戟赎罪;犯了小罪,可以用铜铁赎罪。打官司的人应该用一束箭做入朝听审的讼费。这样一来,甲兵也就充足了。
三、经济政策
管仲之经济政策,有许多颇合于现代财政原理,或较现代欧西财政更进一步。其计划是“相地衰征”、通货积财、设“轻重九府”之制。观察年岁的丰凶、人民的需要来收散货物、制造钱币,由官府掌管,更提倡捕鱼煮盐的利益,于是齐国就富庶了。我们分析他的主张,约有下列数点。
(一)无税政策
我国一向属于以农业为主,一切财政的收入皆以田赋为大宗,国家支出随着岁月之久远,其需要则愈大,人民田赋负担日益增加,而至伤及税源,影响生产成本,使经济长期停滞。因此,他不赞成税收政策,理由有三:租税会妨碍国民生产力;租税会使国民对政府生怨恨;租税乃剥夺国民所得。
但租税之作用,本为供应国家开支,因国家不能没有开支,亦即不能不征收租税。管仲既倡无税政策,然则以何法供应国家之经济?于是他主张盐铁专卖、森林矿山国有化,以及粮食国有政策等以补救之。
(二)食盐专卖政策
近代国家所推行食盐专卖政策,远在三千年前的管仲时候已见实行。管仲主张食盐专卖,目的是使财政增加收入,并且实施其社会政策,因此在国内实行计口售盐,对外以盐为国家专卖事业,借以吸引外国资金。因为盐乃人生必需品,在政府统制下,使人民不会感到高价之压迫;至于对外,更以专利方法,利用供求多取余利,以充实国家政费,减轻人民负担。
(三)铁矿国有政策
矿铁为天然财富,理应不许私人独占,如归私人占有,则容易造成社会财富不均而生产动乱,故现在之国家多将矿铁收归国有,但在管仲时候已见诸实行。他对于铁矿特别重视,主张由国家封禁所有矿藏,不得任人自由采掘。其办法是人民欲采购者,必先得国家允许,而缴纳一定之税额,约为民得其七,君得其三。如此,矿山之所有权归于国家,采矿冶铁则归于人民。
(四)森林国有政策
管仲以树木之大小分为等级,以租植于民。此外,他积极主张造林,保护森林、用国家力量,结果颇有成绩,国家财富随即增加。
(五)粮食国有政策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故粮食之重要自古已然。管仲对于粮食国有政策之主张,乃把握谷米之买卖权,用货币调整其价格之高下,借此增加税收,而不直接课税于民。政府能把握粮食,既可增加收入,亦可安定社会。
(六)以货币稳定物价
货币属于金融范围,金融与财政又具有不可分离之关系。货币问题之中心,是货币价值问题,货币价值之变动,亦即显示物价之变动,故影响社会经济甚大。管仲主张之货币操纵物价,亦即利用金融力量以左右物价。物价高,政府乃收缩货币,使物价下跌;物价低,乃散货币于市场,扩大其流通数量及速率,则物价自然腾贵;高涨至某一程度,再收缩货币,使物价达于水平而止。
我们综看管仲治国方法,实在是一个大政治家的手腕。他治国的要点先在分画内政和统一政权,富国的要点先在整理赋税和发展农、商,而由国家统制经济。尤其可以佩服的,是把军令寄在内政上,使武备不能独立扩张,兵属于国,民属于兵,兵、民合为一体,国家岂有不强盛的道理?他所定的保甲制度等,到现在还有值得模仿的地方。即此可以知道,一国的强盛,固然需要其他外在和内在的条件,而大政治家的有益人国,也是绝对不可否认的事实。
商鞅变法
一、商鞅改革的时代背景
秦地处于边陲,与中原国家有截然之不同,无论在经济上或政治上均比较落后。春秋战国期间,中原国家(如齐、晋两国)有些强大之卿大夫,为争取国君之政权,不惜提拔新兴大夫阶级中之贤者,以助其推行政治改革,后因而产生“三家分晋”及“田氏取齐”之局面。魏、赵、韩三家及田氏得政后,就作进一步之政治改革,国家逐渐富强起来。魏文侯时用李悝,以致魏在战国初期成最富强之大国;赵烈侯时用牛蓄、荀欣、徐越,以推行改革;韩昭侯用申不害为相,讲究驾驭臣下之术;齐威王时用邹忌为相推行改革;至于郑、宋两国,亦相继推行政治改革;最后,甚至与秦国一般处于边陲之地的楚国,亦有吴起变法一事。处此形势之下,秦国亦不能不推行政治改革。
商鞅又名卫鞅,乃卫国人,姓公孙,名鞅,卫国之贵族。因其政策主张不合于卫国,乃之魏,亦不见重,而入秦国,经孝公宠臣景监以谒见孝公。孝公欲图富强,乃用商鞅变法,十多年间,秦国大治,家给人足。在此以前,秦国还是由领主制度支配,世卿、世禄、世业制度也还存在,把吏称为百姓(百官族姓);国家大权都落在庶长手中,国君的废立全由若干庶长做主,往往引起内乱;农民苦于沉重之劳役地租。秦孝公时,有感“诸侯卑秦,丑莫大焉”,于是下令国中,要求改革政治。卫鞅于此时入秦。鞅从法家之学,习李悝之法,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孝公任命鞅为左庶长,实行改革。
二、改革之理论根据
商君之时,秦国贵族势力代表甘龙、杜挚皆斥商鞅变法,主“缘法而治”、“循礼无邪”。鞅倡一套反古之论,以反对古法,主张因时制宜,可从《商君书·更法篇》及《史记·商君列传》内窥见一斑。
《商君书·更法篇》云:“夫常人安于故习,学者溺于所闻。此两者,所以居官而守法,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又说:“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史记·商君列传》云:“疑行无名,疑事无功。……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于民。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由此可以看出商鞅的两大观点:从时间上看,不可拘于过去之成法,竭力反对师古;从空间上看,不可以拘于世俗的习惯,主张因时制宜,便是强国之道。
商君鉴于战国时代秦国经济情况,而先后从事土地私有改革。为充实国力,必需推行增产政策与“重农抑商”。为维护地方安宁,必要实行法治,“严刑峻法”。为应付战争环境,必要“勇于公战,怯于私斗”。这都是秦国所需要的。况且当时秦国的情形是文化经济落后,华戎杂处,虽无强大的大领主,但小领主却甚多,把秦国分为千百个小国,人们只知有领主而不知有秦室;氏族公社的残余很有势力,大家族聚族而居,家里互相依赖,劳逸不拘,华戎之间,常起争斗。商鞅便是针对这种情形,创立新法。
三、商鞅变法的内容
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及公元前350年两次颁布了变法的命令,并在施行之前徙木立信。威信既立,便大力地推行他伟大的改革。兹将其两次改革内容说明于下。
(一)经济方面之改革
第一,奖励人民生产,压抑商业。他规定凡努力从事农业或纺织而使生产量增加的,可免除徭役。至于商业方面,因懒惰而致经营失败者,妻儿子女没为奴婢。
第二,废除井田制。他配合当时生产力的发展,实行“废井田,开阡陌”,使民得自由买卖土地。并承认人民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既能安于本田,努力生产,政府亦能按照农民耕作面积,课收租税。
第三,男子分居立业。他规定男子到了一定年龄,便要分居立业,独立谋生,否则要加倍出赋税。
第四,统一度量衡制,使全国货物交易有统一的度量衡。规定六尺为步。制定标准度量衡器具,一升约合现在0.2升,一尺约合现0.231米。此乃根据现时出土之名为商鞅量的青铜器皿所测度。
(二)政治方面之改革
第一,推行郡县制度。郡县之设立非始于秦国,早在春秋时代已有推行,但自商鞅变法后,郡县之执行,以秦国为最严。其法是集小乡邑聚为县,大县设县令,小县设县长,专营一县之政事。下设县丞,协助县令。又设县尉,负责一县之军事。
第二,明定爵位等级,定官阶。“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这是从政制上分爵位为二十级,第一级为公士,第二级为上造;第一至四级属士阶层,五至九级为大夫阶层,十至十八级为庶长阶层,十九至二十级是诸侯阶层。新官阶定立后,把过去封建制度下之旧官阶废除,以前之爵位是和土地联系在一起的,有爵位即有土地,但新官阶是与土地分开的,升官并不等于增加封地。新官阶之中,要到彻侯才能享有食邑权利,其余十九级官阶,只食禄而已。
第三,严定刑法。法家之政治主张,以严刑峻法为本,死刑分枭首、腰斩、凿颅、镬烹等。
第四,迁都咸阳。把首都从雍迁往咸阳,并大修宫阙,以建立一国的政治中心。
(三)社会方面之改革
第一,编制人民户籍。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什、伍内各家互相监督,一家犯法,别家如不告发,就要同罪连坐。告发奸人的得重赏,匿藏坏人的处重罚。
第二,革除同居陋习。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四)军事方面的改革
第一,奖励军功。立军功之人,各按功劳大小受赏。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凡在战争中取得敌人首级者,可得赏一级爵位,并严刑处罚降敌者。
第二,严禁私斗。
四、变法后的裨益
秦国内政方面上轨道后,商鞅便开始向外国图谋。秦国以前曾被魏国夺去河西之地,因而势力不得不退到洛水以北,且魏国在河西设郡,派重兵防守,对秦国防造成威胁。秦献公时,曾派兵东出,欲收回此地方而无功。不久,孝公即位,任用商鞅变法,发愤图强,于是乘魏、齐交兵之际,向魏国进兵,不但收复秦国河西之地,且兵临魏国旧都城安邑并迫降之,获空前大胜。秦国内政成功,致使国家无论在金钱上或人力上均富足,从而为对外战争亦孕育了有利之条件。其他裨益可从其他书籍中得知,例如:“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兵革大强,诸侯畏惧。”(《战国策·秦策》)“当是时也,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具,外连衡而斗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地。”(贾谊《过秦论》)“孝公为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李斯《谏逐客书》)“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敌。”(杜佑《通典·食货》)
五、商鞅变法之成功因素
在中国历代维新变法的历史中,行之而有成效的,当推秦之用商鞅。其所以克致成功,实有数因。一则,自春秋战国以来,由于封建社会的崩溃,农工商业的发展,人民普遍已有统一的要求。商鞅的一切改革,其目标都是为着统一的,也即是说,适应时势的需要;其所行之措施,切合一般人民之愿望,自然容易成功。二则,商鞅的改革是有计划、有组织的。在改革之先,树立威信、立论以服人心;改革之际,不论在经济、政治、社会、军事各方面,都能全盘顾及,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截然不同,其成功自在意中。三则,秦孝公于聆听商鞅改革计划后,即委以重任,且信之不疑,从此大权在握,当无牵制之弊,推行政令自易成功。四则,商鞅的作为,虽近乎惨核寡恩,但这样重大的改革,若没有大刀阔斧的手段、言出必行的精神,怎能战胜顽固保守的旧势力?这种赏罚严明、毫不徇情的法家精神,正是他获致成功的主要原因。五则,一种改革运动是不能急切从事的,非有长期准备和全盘的计划不易成功。商鞅执政十余年,有充分时间,又得人主信任,及其后虽被诛戮,而定下之法未改,所以他的改革事业能顺利完成。
六、商鞅改革之影响
秦始皇在统一全中国之过程中行“上农除末”之政策,曾不断用定期免除徭役之法,去奖励农民迁到农业劳动力不足之边地,不断将商人视为“谪戍”(充军)之对象,此为商君“困末作而利本事”政策之扩大。始皇曾拆毁战国时代各国在内地利用堤防扩建而成之长城(即所谓“决通川防”),此又为商君“决裂阡陌”政策之扩大也。始皇曾统一法制,统一度量衡,统一道路之宽度,统一文字,此也为商君统一度量衡制度之进一步发展也。始皇曾焚《诗》、《书》、百家语,令人们学法令“以吏为师”,此亦为商君“燔诗书而明法令”政策再扩大之实施。商君运用其策略,以清除秦国领主贵族割据之局面,建立统一之地主权。始皇扩充商君之政策,更消除诸侯割据之局面,建立统一全中国之政权。
商鞅处在封建与君主政治过渡时期,坚决实行变法,以求加速封建之崩溃,创立君主制度之规模。近效则使秦国富强,远效则使中国一统。如果没有商鞅坚决变法,封建政治必要延长,战国局面必会改观,偌大的一个中国必不能在两千余年前即成为大一统的局面。明张居正更谓:“周王道穷也,其势必变而为秦,举前代之文制,一切铲除之,而独持之以法。”又说:“三代至秦,浑沌之再辟者也。其创制之法,至今守之以为利。”这是说秦代政治变法的彻底与传后的久远。然其创制立法,非托始于始皇或李斯,而实始于商鞅。故商鞅之变法,不但创造了秦国的命运,而且奠定了秦以后两千年之政治历史。
经商鞅变法,法家理论完全确立,法家的实效充分表现,于是法家在政治思想和实际上均占优势。尚自然的道家和尚兼爱之墨家从此失势,固不待说;即使历史最久、凭借最大和大师最多的儒家,也无法在当时政治上发生大实效。孟子周游列国,终不得见用。荀子不得已,乃采法家思想而混于儒家理论。他也讲“强国”、“富国”并且“议兵”,他所说的“礼”与法家所谓的“法”相去无几。他曾说“民齐者强,民不齐者弱;赏重者强,赏轻者刑”,“不威不强不足以禁暴胜悍”,“正法以齐官,平政以齐民”,“隆一而治,二而乱”,这都是明显受了商鞅思想上的影响。至于集法家大成之韩非,受商鞅启示更多,自不待赘。商鞅在法家中实居正中地位。汉以后儒家虽多非难商鞅,然暗中仍酌采商鞅的主张。曾国藩主张“酷其罚”,便是一个例证。由此可见,商鞅在中国政治思想上是一个首要的法家,并予以儒家不少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