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汉代土地政策的检讨
土地失均原因与“限田”政策的推行
一、汉初土地失均原因
汉代土地分配不均之情形,较诸其他土地私有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西汉初叶,由于战祸以后,人口减少,荒地较多,所谓土地分配问题,自较为简单,故汉初大地主较少,以自耕之小农为最多。经文景之世,承平之时间既久,人口渐增,人民对于土地需要增加。复以政府之疏于管理,豪强并兼,当易使土地集中,渐归少数地主所有。《汉书》言:“于是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并兼;豪强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舆服僭于上,无限度。”因土地分配已过于不均,始有董仲舒“限民名田”之议。故汉代之土地分配问题固以国运之兴衰为其直接原因,然他如法令之未严、社会经济之变动,以及灾祸之遭遇等,亦足为导致分配失均、土地集中为少数人所有之重要因素。兹分析如下。
第一,势豪夺田。两汉对于官吏豪强仗势夺田之事实,皆有记述。有虽名为买田,而以低价强迫买卖,实不能视为买卖行为,亦与夺田无异,如《汉书·衡山王传》云:“内史治言王不直,又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等。
第二,富户购田。农业社会,土地为人民之主要财产。无论其为官为宦,或为工为农,如稍有积蓄,莫不先事购买土地之举。两汉书中亦有记述,如:“卓王孙不得已,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文君乃与相如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
第三,社会风尚。在土地私有社会里,辄以土地之有无与多寡,定其社会地位之高低。达官贵人,位尊财丰,多广置田产,借以巩固其社会地位。纵无官无职,如其富为地主,亦可作威作福,横行于世,仍为社会所容许。两汉时期之此种风尚,尤为显著。
第四,灾歉所使。农业社会之变动,灾歉亦为一重要原因。农民治产,固属不易;然如遇灾歉,无以维生,即贱卖田产,以渡难关。且灾异重者,或饥死于道路,或流移于他乡,地权之变动为尤大。
二、汉代限田政策的推行及其失败原因
汉初承大乱之后,人口锐减,土地集中之势稍缓,无人提及土地问题。益以武帝以前各代帝王将相,多崇道家思想或黄老之术而秉政,以“无为”为上策,当无改革之念。至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孔孟,因之而董仲舒以儒家施行“仁政”之抱负,乃有“限民名田”之议。
董仲舒建议武帝称:“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颜师古注曰:“名田,占田也。各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此可为孟子以后提倡土地改革之第一声。惜武帝未尝采纳,仅于抑制商贾之时,令“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贷”,限制商人不得占有土地而已。
经百余年后,至哀帝即位,因“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即又有师丹建议限田。此一建议为哀帝所采纳,令由丞相孔光及大司空何武,奏请限田办法:“‘诸侯王列侯皆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并又称奴婢‘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及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
限田令颁行以后,据《食货志》云:“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因其期限三年,期尽“没入官”,原有过限之田宅奴婢,自以急于出卖,大为减价。唯此限田运动,因“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颁后,遂寝不行”。是以西汉末季,外戚之权特大,丁为哀帝母族姓氏,传为其祖母之姓。加之董贤为哀帝所幸爱,同卧同起,少年得志,二十二岁即被册封为大司马,位列三公,极一时之贵。外戚得幸者,皆为当时之大地主,自感限田不便,致限田之诏颁后未再问闻,有始无终,未收限田之效。
两汉课征及轻税原因的分析
汉代地税之名称,仍与秦代相同,名曰“田租”。以历代地税征收之实情考之,我国有史以来,盖以两汉时期之地税为最轻。当汉高祖初定天下,定“什五税一”之制,即依土地收获量为标准,课取十五分之一为地税。此什五税一之制施行数年后,又行加重,但至惠帝时,又减田租,复行什五税一之制。文帝二年及十二年,皆以“劝农”之名减收地税之半数,即按土地收获量三十分之一而课税。十三年,又下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厪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自是年起,即为鼓励农民耕作,免除地税之课征。直至景帝二年,始又恢复地税之征收,仍以三十分之一而课税。免征地税之时期,共达十一年之久,成为我国历史上地税免征之奇迹。
故在两汉四百余年中,其地税之课征,以行三十税一时期为最长。汉代之所以如此,及其能以如此之原因,详究历史,盖有三端,分析如下。
第一,自春秋以后至汉初之数百年间,各国皆因连年战争,费用浩繁,莫不互增地税,人民苦甚。尤在嬴秦之末,人民漂泊,多失所业,竟至无以维生。汉代平定天下以后,即尽量减税,使人民负担反较三代为轻,借以收揽人心。故《汉书·食货志》称:“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所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天下既定,民亡益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上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盖人民多以农业为主,若减轻地税,可直接受惠,故汉初之轻税政策,收效甚大。至文景以后,改行三十税一,以至免税,天下晏然,万民称颂。以后各帝王纵感国用不足,亦不敢增加地税,以冒不韪,违反其先人之德政。汉代历史之所以特长,与地税特轻,不无功也。
第二,减政节流。在汉代之数百年中,除少数帝王外,如与其他朝代相比,其中多数帝王皆知节俭自爱,为他朝所少见,尤以武帝以前诸帝为然。《汉书·贡禹传》言:“高祖、孝文、孝景皇帝,循古节俭。”此皆为难得之作风。由于帝王之节俭,国家之开销自少。《史记》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而府库余货财……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国库如此充实,大有库满之患,而至腐败不可食,故多收地税亦无用。汉初之免纳地税,竟至十一年之久,非无因由。
第三,他税较重。汉代地税特轻之另一原因,乃其他赋税较重所致。《史记》称:“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缴于中央之地税虽轻,而纳于地方者较重。至武帝时,其他赋税之增加更重,以致人民不能负担。成年人须纳“口算”,少年人纳“口钱”,为免役须纳“更赋”,以及市籍税、盐铁税、酒税、过口税、赀产税、渔税、义钱等。在武帝以前及后汉初期,政府课税之种类尚未见荷重,下及东之帝王却曾屡增税项,人民之其他负担非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