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金融科技的理想与现实
就全球来看,金融科技浪潮已经扑面而来,无论是质疑者,还是鼓吹者,都不能否认的是,主流金融体系、监管者、学者,都必须重新审视这场技术从后台到中前台的变革。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来的巨大影响。同时,当前金融领域也面临新技术的冲击,金融科技受到各方关注。我们认为,新技术已经成为影响下一步我国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
与互联网金融相比,金融科技似乎更体现了新金融的本质,即金融与科技的全面融合。众所周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16年初对“金融科技”做出定义,即金融科技(FinTech)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金融科技强调将技术作为服务金融产业发展的手段,在具体应用和发展过程中,仍需遵循金融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
一 背景:典型化事实梳理
近年来,金融科技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金融科技全球投资达到210亿美元,较2013年增长了5倍。在全球金融科技浪潮中,中国也已成为领航者之一。与金融科技的发展相对应,对金融科技的关注也呈现一定的典型化特征。为分析实体经济对金融科技的真实反应,首先通过网络搜索引擎的数据统计功能,并结合金融科技的发展,梳理相应的典型化特征事实。
(一)数据分析:基于网络搜索引擎的数据统计功能
在国内,最大的网络搜索引擎百度(Baidu)公司推出百度指数(包括整体趋势、PC趋势和手机趋势)。从百度指数(http://index.baidu.com)看,以“金融科技”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统计(2013年12月至2017年12月),可发现:第一,“金融科技”开始受关注且受关注度显著提升始于2016年(见图1),自2016年中期开始,“金融科技”的受关注度开始超过“金融风险”(见图2);第二,与“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区块链”等关键词相比,“金融科技”和“金融风险”的受关注度相对较低。
国际上,谷歌(Google)是全球范围使用最为广泛的搜索引擎之一。结合谷歌搜索境外统计功能,从谷歌趋势搜索结果看,金融科技和区块链等的受关注度在2016年显著提升(见图3)。与国内不同的是:第一,境外对“金融科技”的关注度高于对“区块链”的关注度,而国内则是对“金融科技”的关注度远低于对“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的关注度;第二,境外对“监管沙盒”和“金融科技”的关注度相近,这表明境外对金融科技风险较为关注;而在国内,“金融科技风险”“金融科技监管”等关键词均未被收录。
图1 以“金融科技”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指数趋势
资料来源:百度指数,http://index.baidu.com。
图3 以“金融科技”等为关键词的谷歌搜索指数趋势
资料来源:谷歌趋势,https://trends.google.com。
(二)典型化事实归纳:基于统计分析、相关文献与FinTech发展的现实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国内金融科技的发展和相关文献,梳理相应的典型化事实归纳如下。
典型化事实1:在国内“金融科技”越来越受到关注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受关注度有所下降,“互联网金融”概念在长期可能逐步趋近并融入“金融科技”概念体系之中。
“金融科技”与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概括而言,“金融科技”主要是从技术进步这个角度来说的,“互联网金融”则主要是从它的场景、模式角度来说的。实际上,国内开始了解“金融科技”始于2014年,此前国内了解的都是“互联网金融”概念,但是“互联网金融”在国外并无与之相对应的词;2014年后,以上概念实现了相互对接和国内外对接。从国内看,伴随2016年“金融科技”的受关注度显著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受关注度尽管仍然高于“金融科技”,但已呈现下降趋势。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用户风险不确定性更大,加之互联网金融领域欺诈事件高发,因此需要通过金融科技来持续提升风控水平,降低风险损失。从中长期看,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可能逐步趋近并融入“金融科技”的概念体系。
典型化事实2:国外对金融科技的分类,主要是基于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类别进行,对于金融科技创新驱动,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考量是典型的分析模式。
巴塞尔委员会将金融科技业务模式分为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等(见表1)。FSB指出,金融科技创新供给侧驱动因素是不断演进的新技术和不断变化的金融监管政策,需求侧影响因素则是不断变化的消费者偏好(见图4)。更具体地说,对于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金融应用,FSB则把技术和金融业列为供给因素,把营利、竞争和监管列为需求因素(见图5)。
表1 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科技业务模式的分类
资料来源:李文红、蒋则沈:《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与监管:一个监管者的视角》,《金融监管研究》2017年第3期,第1~13页。
图4 金融科技创新驱动因素
资料来源:FSB, “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 from FinTech”, 27 June, 2017。
图5 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金融应用的供需因素
资料来源:FSB,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Machine Learning in Financial Services:Market Developments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 1 November,2017。
典型化事实3:与欧美关注借贷、支付和财富管理等细分领域的金 融科技创新有所不同,国内更关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如何应用于平台运营。
由于当下互联网技术最大的应用场景在中国,国内金融科技风险投资快速发展表现为互联网巨头基于自身的核心业务(如电子商务、社交)打造“一站式”的金融平台,如蚂蚁金服的一轮45亿美元融资成为迄今全球互联网领域最大的一笔私募融资。在国外,以美国为代表,其金融科技风险投资份额经历了一次变动,从2015年的借贷占58%、支付占11%、区块链占3%、其他占28%,到2016年9月的保险占34%、借贷占20%、支付占14%、区块链占8%、财富管理占7%、其他占17%(见图6)。实际上,从概念看,尽管国内外对“金融科技”是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的认识并无二致,但是在融合发展的模式侧重和关注焦点上还有所差别。
典型化事实4:在“互联网 +金融”模式下,国内对“区块链”等新技术本身的关注度远远高于对“金融科技”概念的整体关注度,但是金融科技的“双刃剑”问题不容忽视。
美联储2015年1月发布的报告认为,区块链技术成熟后,美国金融体系最基础的技术架构应由电子通信改为IP网络,因为架构在电子通信技术上的银行体系做不到点对点支付,只有架构在IP网络上的金融支付才能做到。在国内,微信和支付宝已架构于IP网络之上,从而实现了7 × 24小时随时随地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双刃剑”问题。正是由于区块链交易是即时交易,因此会大大提高风险的传播速度。此外,区块链技术下点对点的交易特征,能使市场很快发现出现风险的交易对手,监管者很难靠自身的公关能力处理暴露危机的金融机构也是一个棘手的课题。
图6 美国金融科技风险投资份额对比
资料来源:Citi Global Perspectives and Solutions, “Digital Disruption Revisited: What FinTech VC Investments Tell us about a Changing Industry”, January 2017。
典型化事实5:在“金融+科技”模式下,国外对“区块链”等新技术与“金融科技”及其风险管控整体上是同步关注的,相比之下,国内对金融科技发展的风险关注明显不足。
如前文所述,境外对“监管沙盒”和“金融科技”的关注度相近,这表明境外对金融科技风险较关注;而在国内,“金融科技风险”“金融科技监管”等关键词均未被收录。相比之下,国内对金融科技发展风险的关注明显不足。如果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不足、承受能力不够强,风险一旦形成,在金融科技浪潮下,其传播的速度和广度都不是传统金融可以比拟的,从而其潜在风险可能会更大。金融科技发展不仅是机遇,而且是挑战,其蕴含的风险,更需要高度关注、重新审视。
二 金融科技的使命与路径
(一)历史使命
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冲击与影响程度,在历史上从未如今天这样强烈。目前,金融科技将是助力经济转型和金融业升级的重要因素几乎已成为共识。同时,金融科技并不仅仅止步于通过新技术来提高金融效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与金融的结合,或将带来革命性的颠覆,开启一个全新时代。
金融作为经济活动的“血液”,同样面临这些技术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例如,面对大数据和小数据,金融活动如何管理和发掘数据的价值,使之提高现实金融活动效率与经营业绩;更加低成本、便捷、安全、智能地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而不仅仅是“冷冰冰”的金融产品“流水线”;利用线上系统迭代与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功能,不断优化金融运行的内在“升级”能力;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的分布式技术演进,真正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以及信用合约的智能化,提升金融交易的效率;减少金融活动中的沟通、协调、交易成本,改变原有金融产业链的分工模式,使“令人生畏”的金融巨头不再那样“难以触及”。
在全球金融科技浪潮之中,中国已成为领航者之一。根据不同机构的统计,目前在全球金融科技领域的投资总额中,中国位于前列。种种事实表明,金融科技的热潮在全球涌现,并在中国快速发展,但也应注意到,由于各种原因,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科技应用面不是很广,与预想相差甚远。而中国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资本驱动、电商经济扩张、监管宽容等因素起了一定的作用,这其中不乏短期因素。
事实上,中国金融科技创新正面临“向左走、向右走”的抉择。中国的金融科技创新要真正成为全球金融变革中的“长青树”,除了已有优势外,还需激发两方面的驱动力:一是真正强化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技术对金融活动的正效应;二是完善金融制度规则,使之更公开、透明、高效、安全、便捷、共赢。
金融科技的使命,在于矫正金融发展中的各种扭曲,实现新金融技术与制度的优化组合。其根本作用是使金融“走下神坛”,实现开放、融合、共赢,改变金融资源配置方式与产业分工模式。虽然它是一把“双刃剑”,但如果进行有效引导,完全能为解决原有难题提供全新路径。一方面,不管对金融科技的内涵有多少争议,其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考虑潜在不确定性与新风险来源;另一方面,不要夸大其对金融稳定与安全的负面影响,毕竟最大的风险来源还是在原有的金融部门“主干”上。整体上看,金融科技浪潮肯定会带来更多的积极因素与进步效果。当然,最终衡量金融科技变革成功与否的标准,不是让谁赚了多少钱,也不是无原则地降低门槛,而是能否实现弥补短板、改进社会福利、增加就业等现代化社会发展目标。
以《万历十五年》而广为人知的历史学家黄仁宇曾经说过:“处在一个大时代过程中的个人,往往看不清这个时代的趋势和精彩。”顺应潮流,并不意味着会做得很好,但逆潮流终将被淘汰。热情而理性、勇于探索而坚守底线、具有国际视野加本土特色,这些都是参与金融科技浪潮的“合理姿势”。
(二)创新逻辑
金融科技,强调的是科技与金融的全面融合与互动,这种融合大致有两种路径。
第一,从新经济到新金融。
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初答记者问时指出,“新经济”的覆盖面和内涵是很广泛的,它涉及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虽然新经济的范畴和边界并不泾渭分明,但其本质上与新技术变革是密不可分的。首先,新技术是新的资源配置模式。进入21世纪之后,当互联网信息技术深刻改变经济与社会组织结构,并且影响信息采集、处理、交换时,便带来了新的资源配置模式。其次,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新技术是重要的源泉,并且通过促进组织创新、专业化和生产创新等,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再次,信息化带来产业结构转型,可能会逐渐改变原有的生产架构与企业边界,从大规模生产时代转向小规模、网络分工、智能便捷的经济形态。同时,新技术通过促进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探索,可以带来全新的消费与就业场景,间接增进国民福利。最后,技术变革与制度摩擦调整是融合在一起的,公开透明的信息化趋势,也有助于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规则的不断完善。
我们看到,实体部门与金融部门始终是彼此依托的,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然从需求层面给金融发展与演变带来深刻影响。例如,与大工业时代的金融需求相称,需要有大银行、资本市场大规模IPO的有效支持;而当分工模式变得日益多元化,“小而美”的产业与企业成为主流之时,也需要金融服务变得更加灵活多样。
第二,对金融要素的直接冲击。
除了从新经济传导至金融的外生动力外,新技术也可能直接给金融带来变革的内生动力。不论是大数据、云计算、平台经济、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还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烧脑”的综合技术,都可能直接影响金融活动的实现过程。例如,我们知道传统金融部门之所以需要专业化的中间服务,就是因为要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搜寻成本高、匹配效率低、交易费用高、规模不经济等问题。而各类新技术不仅可以更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效率并使风险可控,而且可能带来分布式交易机制的新挑战。
实际上,分布式技术已经历经多年探索,也体现出一些比较优势:①经济性,微处理机具有比大型主机更高的性能价格比;②速度性,分布式系统中的计算能力比单个大型主机更强;③固有的分布性,一些应用涉及空间上分散的机器;④可靠性,如果一个机器崩溃,整个系统还可以运转;⑤渐进式的增长方式,计算能力可以逐渐提高。可以看到,类似于区块链的分布式技术在金融领域得到应用,这并非凭空发生的,而是经历了长期的技术积累,并且真正有可能重构现有金融体系。
归纳来看,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要素,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制度、金融文化等。可以发现,新技术与这些要素都进行了潜移默化的融合,目前看到的很多金融创新热点,实际上在20世纪末的信息经济飞跃时代就已经开始萌芽。网络银行、智能投顾、高频交易、RegTech(在金融监管中运用科技手段)、信息化支撑的共享经济理念等,无一不体现出新金融的技术驱动型创新特征。
三 金融科技的变革与趋势
(一)引领六大变革
从金融科技视角来看,新技术已经贯穿于整个金融产业链之中,不仅带来了全新的金融运作模式,反过来也为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金融“应用场景”和“试验田”,从而有助于同步推进科技产业发展与科技金融创新。我们所期待的、金融科技所引领的“新金融变革”,至少应体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从科技金融到金融科技。过去谈科技金融,我们希望谈的是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融合,但在考虑这对关系时,更多的还是金融对科技的单向支持,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在提到科技金融时,潜意识都指向金融如何更有效地服务于科技创新、科技产业和科技事业。反观金融科技,思路并不是完全单向的,而在更高层面上实现了科技与金融的融合——一方面,强调将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应用到金融产业链中,实现金融功能的优化;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还会带来创新的金融模式。
金融科技并不是简单的虚拟经济。新金融科技使金融与实体在更多层面上有效融合,虚拟与实体的划分并不那么容易。科技提升整个金融产业链的效率,在某种意义上不仅有助于完善金融,而且间接有利于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
第二,从经济科技到金融科技。从技术层面看,我国在科技应用层面还有很多短版。例如,国际电信联盟(ITU)于2017年11月15日发布了第九版年度报告——《2017年衡量信息社会报告》,公布了“2017年国际电联ICT发展指数”,其中能反映ICT普惠程度的IDI指数,中国在全球的排名仅为第80名。显然,发展金融科技不能仅以金融一条腿走路,尤其不能有“金融科技腾飞幻觉”。应在抑制各类“弯道超车”狂热的同时,真正推动信息技术与金融技术“并驾齐驱”。
第三,从金融要素到金融功能。金融机构、产品、市场等称为金融要素,金融功能指的是这些要素可能实现的一些效果,如融资、投资、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当前,科技冲击使传统金融要素的边界变得更模糊,金融科技着眼于功能的实现,典型的银行类机构变得不像银行;产品也在不断跨界,无论是银行理财产品,还是保险公司的万能险,在某种意义上都更接近私募的特征。要素边界不再像过去那样泾渭分明。
在新思路导向下,金融科技支撑下的金融创新会从规模导向向功能与结构导向转化。因此,金融科技追求的是功能的优化、落实及结构的完善,而不仅仅是争规模,这是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都面临的问题。
第四,从金融技术到金融科学。科学与技术的着眼点不同,科学解决理论问题,技术解决实际应用问题。我国一向重视实用,而科学精神重视“无用的好奇心”。因此,也有批评者认为,我们只有“技术哲学”,没有“科学思潮”。具体到金融层面,我们关注应用层面的技术,关注产品、组织、渠道、客户等这些短期内能带来效率、改善盈利的模式。但从金融科学角度,更应重视金融制度、规则、文化、生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我们需进一步反思现代经济金融的科学精神,更应关注金融创新土壤的质量。
第五,从金融分化到金融共享。新技术改变了原有金融发展中的生态关系,有利于改变金融创新中的失衡、失控与分化,进一步在金融运行中体现个性与民主,遏制金融巨鳄的“丑恶”与金融面纱的“虚妄”,在决策共举、各方共赢、利益共分、机制共建、风险共担、事业共助的基础上,构建真正有利于社会的“好金融”。当然,科技利用不当,也可能激化矛盾,那样的话,着眼于规模和数字,脱离结构、功能和服务实体的“金融科技超车”是否有意义,是否会造成“翻车”或“脱轨”,是值得思考的。
第六,从行政干预到市场机制。进入21世纪以来,政府推动的金融部门改革取得了突出成就,但也积累了许多新的矛盾。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政府减少对金融部门的“父爱主义”,重构更加健康的政金关系生态。在很大程度上,这也决定着我国金融能否从“躁动的青少年”转向“心智成熟、身体强健的中青年”。面对金融科技的挑战,同样亟须改变这种既有理念,把宏观政策、政府工作与金融业务运行区分开来,在制度方面设定“市场传导区”而非“行政教鞭”,避免制度和规则的大起大落,本身成为挑战金融稳定的因素。
(二)前景与方向
第一,必须把握风险可控的原则,不给金融稳定“添麻烦”。就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来看,主要任务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相较于此前的金融工作会议而言,控制金融风险的排序有所提前,也说明当前面临特殊的国内外压力,金融安全与稳定成为政策关注的重中之重。
对于金融科技创新探索来说,需要关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当金融技术与信息技术融合起来,带来更多的产品、组织、市场创新时,也必然面临更多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因为创新的源泉是追求高风险对应的高收益。由此,在金融发展的“效率与安全跷跷板”偏向后者的未来几年,应该避免过度追求高风险型的创新活动,更加偏重于稳健创新。另一方面,不管是直接介入还是间接介入金融领域,金融科技创新活动都必须充分明确和牢牢把握风险底线,避免非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以致带来系统性影响,或者带来众多风险的“负外部性”。
第二,未来一段时间的金融科技发展“蓝海”,恰恰在于如何更好地支持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既然风险是当前各方最担忧的,而且预计针对金融安全与风险防范的服务市场规模会迅速增长,那么在这些领域的科技应用自然就会获得更大的空间。就金融功能的基本内涵来看,过去人们更关注资金配置,现在则需充分发掘金融科技的风险管理创新。
具体而言,一是从监管层面看,充分引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时掌控和监测、监督、应对风险;二是从行业看,可利用新技术实现信息透明,优化机构或平台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三是从产品看,可以在保险、担保等风险管理产品中积极引入技术做支撑。需要强调的是,新技术可以应用于互联网时代各类金融风险短期治理,但是更需要构建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内在稳定器”。
第三,高度重视以金融科技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展中小银行和民营金融机构”,李克强总理也指出“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近年来,以银行为代表的大型金融机构发展迅速,而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金融机构等则面临政策与市场的多方挑战。长远来看,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金融机构要实现差异化竞争,积极抱团取暖,都离不开对金融科技的运用。
例如,金融科技支持中小银行的重要案例,就是发展直销银行,这能够突破地域对规模扩张的制约。由于存在地域限制,中小银行只能深耕当地金融市场,导致中小银行“长不大”。事实上,历史上中小银行曾经出现过突破地域限制的机遇窗口。一则,对中小银行跨区域经营的限制在2013年之前曾经有所松动,但2013年“两会”后由于种种原因又被严格执行。二则,中小银行原本可以通过村镇银行绕道实现跨地域经营,但由于种种原因又被限制。把握住机遇窗口的中小银行在规模增长方面均取得进展。当前,互联网发展没有边界,中小银行完全可以抓住互联网时代带来的发展直销银行的历史性机遇,实现线上业务的跨区域发展。总的来看,在政策与市场的双重支持更加突出的背景下,中小金融机构将成为金融科技落地的重要对象。
第四,真正发挥科技对金融的优化与促进作用。我们看到,根据中央的政策精神,未来金融科技创新的着眼点,应该是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应该说,金融科技的真正“蓝海”,一方面是为现有金融体系提供新技术外包,而不涉及金融业务自营,如IT基础设施、大数据风控、客户分析等;另一方面则是着眼于利用金融科技进行基础设施改造,为金融活动提供基于开放型平台的综合技术解决方案。
在此背景下,一是主流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应用全面提升。从全球来看,主流金融机构一旦“大象转身”,不断转变发展理念,将在整个金融科技应用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其中,以银行科技与保险科技为典型代表。或许10年之后,现有的银行形态将更加依赖移动端APP。二是金融科技应用企业更受支持和鼓励。从整个监管的方向来看,金融技术应用方案的提供者更受政策鼓励,其中将出现一批全新的“独角兽”。同时,现有互联网金融巨头面临“向左走、向右走”的挑战,最大的难点是其技术基础设施的提供能否保障“准公共性”。三是类金融需要明确定位,“老老实实”。在一些利用新技术的类金融领域,如P2P、众筹、现金贷,从长远来看需要居于小额补充的地位。一方面,这是因为监管导向;另一方面,从全球来看,这些领域都是小而美的补充。
无论如何,需要真正推动金融科技行业转向扎实的技术驱动。一是面临新技术时代的重要转折期,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类金融机构,都要减少对制度红利和套利的“迷恋”,真正把科技驱动作为服务创新的核心动力,强化金融科技的“正外部性”。二是消除“金融科技腾飞幻觉”,如我们的支付工具创新虽然看似“眼花缭乱”“赶英超美”,但是在基础技术研发、技术标准化等层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三是金融科技可能使得金融与非金融的边界进一步模糊,但无论怎样,金融运行的底线不能突破,相应的穿透式、功能式监管体系也需完善。
第五,无论是纯粹做技术,还是以技术来做“小而美”金融,金融科技创新都要在安全稳健的前提下,突出“服务实体经济”,有效支撑国家战略领域、薄弱领域,满足居民与实体的多元化需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体而言,金融创新是否真正服务实体和具有价值,关键看是否弥补了现有短板和不足,是否有助于改善效率和效益。
以当前火爆的智能投顾为例,从需求角度看,国内真正缺乏的是大量优秀的投资顾问,使许多投资产品能赚钱,但大部分投资者会赔钱。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大数据获得用户个性化的风险偏好及其变化规律;根据用户个性化的风险偏好结合算法模型定制个性化的资产配置方案;利用互联网对用户个性化的资产配置方案进行实时跟踪调整;不追求不顾风险的高收益,在用户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实现收益最大化。由此来看,许多打着智能投顾名义推出的产品,很可能距离实体需求非常之远,只是换了“马甲”。
总之,回顾历史,人们一直在努力利用新技术来解决金融活动中的“百慕大三角”,也有人试图运用技术优势或“技术幻觉”来获取超额利润。展望未来,只有理性、谨慎、客观地认识和应对金融科技变革,才能使其成为实现罗伯特·希勒心目中“金融与美好社会”的“普罗米修斯之火”,而非“潘多拉之盒”。
四 金融科技的风险及监管
(一)风险识别
在金融创新与改革中,效率与安全是最难把握的“跷跷板”。为了更好地完成金融科技的历史使命,聚焦变革方向,就需要实现稳健发展、合规发展、持续发展,这些都建立在有效的监管机制约束之上。
进入2017年,强调金融安全成为中央的核心政策目标,优化和完善新金融环境下的监管机制成为重中之重。要更好地推动监管创新,首先需要对金融科技环境下的风险特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和认识。
应该说,风险的积极性与消极性都很突出,需要理性看待。就前者看,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创新和充满活力的源泉,同时,金融风险对金融市场还起着积极的约束作用,以维持交易行为的理性。就后者看,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失控,可能会给宏观经济、金融稳定、市场主体都带来严重损害。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成熟应用,鼓励金融创新和控制风险确实可以做到并行不悖,但必须了解“跷跷板”的平衡点在哪里。
实际上,在信息技术发展过程中,其给资本市场带来的复杂效果早已引起各方重视,如美国资本市场的高频交易就是典型的“双刃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诸多金融规则“缺损”的市场中,金融技术更可能成为避开监管和助推泡沫的手段。
第一,对于金融科技时代的风险,需要进行概念甄别。从“模糊化”“拍脑袋”,到量化分析与“精准定位”。一方面,是传统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体现。①从流动性风险看,众多由金融科技支撑的活动,本质上也是金融活动,因此其资产与负债期限的不匹配,同样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不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网贷平台,都极易受到流动性风险的冲击。②从信用风险看,一是客户,同样如网络融资平台没有充分的征信系统支撑,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二是对于各类服务中介,也存在包括资金挪用在内的风险。③从操作风险看,技术操作风险的产生,主要鉴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依靠软件、网络等特殊介质开展金融业务,而其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的可靠性,以及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风险成为技术操作风险高低的主要衡量标准。④从法律风险看,技术支撑的许多新金融模式,在我国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和明确的监管主体。在准入、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签名的合法性等方面都存在规则缺失或不完善,涉及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⑤从经营风险看,部分金融科技或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高杠杆率,也可能潜藏洗钱套现风险。另一方面,还可能有一些新技术环境下的特殊风险。①信息科技风险。基于互联网新架构的机构系统可能遭到技术性外部攻击,从而造成损失。②“长尾”风险。技术促进的新金融更好地服务了“长尾人群”,但其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其投资额小而分散,没有能力认识和把握交易风险。
第二,包括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在内的新技术,究竟给金融运行带来怎样的影响,还需要从风险的影响程度来加以区分。一方面,其是否对系统性风险有所影响,是在整体上增大还是降低了系统性风险,还需要进行缜密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例如,过去我们在宏观金融稳定方面关注的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问题,而在大量小额、网络分散的金融模式出现之后,是否会出现“网而不倒”的问题,还需进一步观察。另一方面,需关注金融科技对非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其中,有各类金融科技应用产业链中不同参与者制造的风险或者面对的风险;有新金融模式与活动中的个人面临的风险;有类金融平台或组织面临的风险,包括KYC、AML等业务风险等;有作为服务对象的企业面临的风险,如非法集资风险、财务管理风险等。
第三,从风险特征来看,与金融科技发展相关的风险,很多并非真正的金融风险,而是非金融因素所造成的风险。正如当前我们探讨的金融业高杠杆的风险,其实质是在非金融企业部门,尤其是国有企业部门产生的杠杆结构与效益的失衡。在金融科技创新、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同样有很多风险根源在金融部门和金融活动之外,需更加精准地进行研究定位。
(二)面向金融科技的监管应对
金融科技给金融运行带来了全新挑战,从监管上说,既要制定短期治理和应对风险的策略,也要加强长期可持续的应对机制建设。在新技术挑战时代,出现一些小风险、“小感冒”很正常,这能使“金融肌体”及时排出毒素。如果一直不出问题,突然大病一场就可能是致命的。具体来看,需进行以下层面的监管创新与探索。
功能监管。金融科技使原有业态边界日益融合,因此必须跳出监管主体分割、围绕机构对象的传统思路,真正以功能监管、业务监管为主,加强监管协调和配合,真正解决混业型金融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问题。正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李东荣会长所强调的:一是要实施穿透式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综合全链条信息判断业务属性和法律关系,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则;二是要实施一致性监管,无论何种类型的机构,只要从事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就必须接受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要求。
协调监管。之所以强调协调监管的重要性,是因为交叉监管领域“新金融”的蓬勃发展,以及各种“影子银行”或“银行的影子”所带来的挑战都体现在各种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创新上。在历次市场动荡和风险积累中,我们都看到某些“失控的创新”往往发生在监管部门的职能重叠区或空白区,使得资金流向和产品创新都超出了原有机构的业务边界,监管者很难预判风险点。同时,在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金融科技的应用也带来对外协调的问题,应充分考虑国际因素的冲击,加强与各国监管部门的协调,在有效对接全球金融监管主流规则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合国情的发展道路。
动态监管。金融科技使金融活动、组织、业态更加多变,其内在的风险分布也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各国都对这些“新金融”持续加以关注,不断完善现有的监管机制和模式,试图在事先、事中和事后保障金融活动的安全性。尤其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就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其金融应用也多种多样,更需要监管在动态发展中不断完善。
效益监管。金融科技时代的监管,更需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问题。从理论上来说,监管成本是指监管部门为了实施有效监管,而对监管工作从组织、运行、实施方面所做的必要投入,以及因金融监管而使金融业发展与金融创新受到遏制所产生的损失。一般来说,金融监管的成本可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无论在系统层面还是非系统层面,充分考虑监管效益不仅是为了促使监管活动整体上达到最优,而且有助于在效率与安全的“跷跷板”上实现平衡。
科技监管。在金融科技创新过程中,风险既然是监管层及各方最担忧的,那么完全可以先从技术角度入手,全面推动金融科技风险管理的优化。从宏观层面看,众多经济体的监管部门大力发展RegTech模式,即在监管活动中充分运用新技术,有效破解成本制约、信息不对称等传统监管难题。从中观层面看,无论是相关金融子行业还是相关金融子市场,都可以在传统风险管理活动中更有效地运用新技术,从而规范金融监管对象的行为。从微观层面看,将新技术与保险、担保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相结合,能够更加有效地配合融资、投资类金融产品创新,达到更好地服务实体的效果,并且能够缓释金融体系中的风险。
底线监管。2017年以来,在互联网金融整治过程中出台的许多政策采取了“底线监管”的原则,并未对行业准入进行严格限制,仅明确了禁止的行为。所谓底线监管,本质上是负面清单管理,是指通过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禁止从事的金融活动,以及明确规定的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和服务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当然,如果法律规则模糊不清,则相关“底线”不容易把握,因此除了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之外,在过渡时期内,底线监管也需与牌照管理适度结合。
立体监管。面对金融科技对金融业态的全面冲击,亟待建立各类主体通力协作的立体化监管约束机制,并明确中央不同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部门监管与行业协会自律之间的责权划分。在此方面,可以充分借鉴欧美经验。例如,在美国,面对新技术环境下数据服务商与征信服务商的边界模糊,以及对个人利益的影响,除了监管者之外,美国的司法部门、联盟贸易委员会等都介入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各地方情况千差万别,而许多新金融创新都扎根于地方特色,因此需重点推动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在避免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风险的同时,以市场化机制来实现地方金融科技创新与经济的对接。
环境监管。我们需要基于比较的视野,分析在金融科技发展中各国出现的共性风险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中国特色的“风险土壤”是什么?从根本上看,只有优化金融发展的“土壤”,才能避免更多的“生长扭曲”,最终构建共享、共赢、健康、可持续的金融科技生态体系,更好地把握“效率、安全、利益”的三角制约。例如,与金融科技发展相关的法律政策环境、基础设施环境、金融生态环境,都是必不可少的完善内容。又如,金融科技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鱼龙混杂”的现象,因此重点需要推动科技和各类金融业务的标准化,包括硬件、软件、业务、组织的标准化等。
五 小结
迄今,关于金融科技的研究框架普遍不够清晰,也没有形成公认的研究思路。本报告试图在此方面有所突破,从而为政策层、业界、学界提供分析的基础与共识。
从研究思路来说,本报告包括以下五大层面。
第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我们讨论“金融科技”时,究竟有哪些“科技”需要关注。我们看到,对现代金融业带来巨大冲击的主要技术,可以归纳为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互联技术(移动互联、物联网)、分布式技术(云计算、区块链)、安全技术(生物识别、加密)等。本报告的“技术篇”从基础技术及其应用层面着手,围绕相关技术类别,进行了理论探讨与动态跟踪。
第二,新技术对金融的影响,已经全面深入金融行业各个领域。虽然在谈到金融科技时,人们更关注一些新兴业态与产品,但是技术创新早就成为金融变革的主线,只是在当前形势下才走向“质变”。由此,本报告的“行业篇”仍然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角度,深入探讨传统金融行业拥抱科技的情况及前景。
第三,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方法,金融科技活动主要分为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包括分布式账户)四类。其中,前三类业务具有较明显的金融属性,一般被纳入金融监管;第四类并不是金融行业特有的业务或技术应用,通常被界定为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服务。
本报告依托该分类原则,从金融业务和功能层面,全面剖析技术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从理论上看,这类金融科技创新服务的提供者,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也包括各类新兴金融服务主体和模式,由于在“行业篇”中我们已经对前者进行了单独分析,所以在“业务篇”中侧重于分析主流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科技创新尝试。
第四,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风险和监管的深入思考。一方面,金融科技创新所伴随的金融风险特征,需要进行系统研究;另一方面,许多金融科技手段与工具,也可以有效运用到现有的风险管理活动中。应该说,风险识别、管理与监管,以及提供风险保障的信用机制等,本身就是金融科技研究的重要领域。本报告的“风险篇”试图在此领域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
第五,就全球来看,金融科技的发展中有许多共性的经验和教训。从比较研究的视角,充分把握全球金融科技监管、法律、生态、实践、投融资发展的情况,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中国金融科技创新的历史、现状与未来。本报告的“比较篇”则从全球视野,努力探索金融科技理论、政策与实践的比较研究范式。
因为研究储备有限,本报告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足或需完善的地方。我们期盼各界同人的批评和建议,并希望长期坚持这项工作,以此来不断地“抛砖引玉”,促使学术界更加重视金融科技研究,促进研究者与监管者、从业者的深度交流,推动跨学科的交叉研究与探讨,真正使我国的金融科技理论、政策与实务研究能够在全球范围内逐渐走向前沿,从而服务于推动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的高效、健康、可持续和国际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