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铅锌的用途、供需与矿政演变
矿产开发与其用途密切相关。我国金属铅的开发历史悠久,商周时期的青铜器即为铜、锡、铅合金,铅制的酒器和武器在商代墓葬中也有发现。但是,自从进入铁器时代以后,铅的用途发生了变化,主要作为币材和丹粉使用,如北宋政和七年(1117),“十一月,尚书省言:‘徐禋以东南黑铅留给鼓铸之余,悉造丹粉,鬻以济用’”。此外,明清之际是我国从冷兵器向热兵器转变的重要时期,以火炮和鸟枪为代表的火器在战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铅是制造火器弹丸的主要原料,其军事用途长期被学界所忽视。
我国金属锌的开发利用相对较晚。明末宋应星《天工开物》中有用红铜和炉甘石冶炼黄铜的记载,其后方以智《物理小识》中亦有相似的记载:“铜有白赤,加倭铅与炉甘石者皆黄。”“其曰倭铅,非矿铅也,乃炉甘石泥罐火炼而成者,与铜收伏,入火即成烟飞去。”明代所称的倭铅即金属锌,主要以炉甘石为原料提炼。据自然科学史学者的研究,明嘉靖朝前后是我国冶炼金属锌的初创时期。明清时期,锌的用途主要是铸造制钱。如明万历四年四月,工部言:“制钱所以足国便民,然必使民不敢盗铸,而后可以经久,宜以五铢钱为准,用四火黄铜铸金背,二火黄铜铸火漆,务求铜质精羙,其粗恶及渣滓者罪之,……督以侍郎何□,责成员外郎沈文及主事韩济分理。”黄铜即铜锌合金,不过万历朝铸钱所用黄铜乃炉甘石点炼红铜而成,以单质金属锌配铸制钱则始于天启元年(1621)。
由此可见,明清时期的铅锌不但是主要的币材,也是火器制造的主要原料。虽然黄铜(铜锌合金)也被广泛用于制造生活器皿和宗教塑像,如铜盆、佛像等,而铅亦被用于制造丹粉,但因缺乏系统的统计资料,本书不予涉及。
一 明清之际的铸币、火器制造与铅锌需求
明代币制多变,赵轶峰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洪武七年(1374)以前的铜钱时期、洪武八年(1375)至宣德十年(1435)的纸钞时期、正统元年(1436)至嘉靖初的银钱钞三币兼用时期、16世纪20年代后货币白银化完成的银两制时期。但正如张宁所论,明代后期,虽然“铜钱的流通一直处于危机状态,近半地区为‘不行钱之地’,流通铜钱的地区受到官铸钱不足和私铸泛滥的困扰”。但是,“宝钞退出货币流通后,除了某些落后地区和农村在日常交易中使用实物媒介外,白银和铜钱成为货币流通的主力,确立了银钱并用币制”。虽然铜钱一直是明代法定货币,但从实际流通情况来看,前期以纸钞为主,后期以白银为主,而且“明代流通的铜钱中,明钱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是唐宋钱”。故明代制钱铸造不但时断时续,正统、景泰、天顺、成化、正德等朝根本没有开铸,而且数量较少。如彭威信称:“明朝钱比元代多,但比其他朝代少,尤其是万历以前,不但比不上宋代,就连汉唐也远不如。”“明钱不但铸造少,而且有一部分流到国外去。”
再来看明代钱法,即币材种类和比例。虽然据《大明会典》记载,洪武朝铸钱用“生铜”,弘治时“每铜一斤加好锡二两”,嘉靖万历时期以“二火黄铜”或“四火黄铜”与“水锡”配铸。但仍无法确定币材的种类及配比。兹将自然科学史学者通过现代化学检测和光谱定量分析对明代制钱的检测结果列表如下。
从表1-1可见,除了铁作为杂质不计外,明代前期和后期的币材种类和比例有显著的变化:前期从洪武至弘治,制钱由铜、铅、锡三种币材构成,其平均百分比分别为74.4%、16.32%和7.50%;后期从嘉靖至崇祯,制钱由铜、锌、锡三种构成,其平均百分比分别为66.06%、26.70%和2.61%。也就是说,在明代后期,锌代替了铅,成为仅次于铜的重要币材;而且铜和锡的比例逐渐下降,锌的比例急剧增加。
表1-1 明代制钱币材平均含量∗ 单位:%
此表据赵匡华、周卫荣、郭保章、薛婕、刘俊祺《明代铜钱化学成分剖析》(《自然科学史研究》1988年第1期)文中表1《明代铜钱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中的数据统计而来。
因史料缺乏,明代铸币量无法确定,也无法详细考证币材的实际需求。但根据前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可知,明代铸钱量相对较少,铅锌币材需求量亦应不大。
清代沿用明代后期银钱并用的货币制度。彭威信称:“清朝的币制,大体上是银钱平行本位;大数用银,小数用钱。”关于清代制钱铸造,《清史稿》言:“世祖定鼎燕京,大开铸局,始定一品。于户部置宝泉局,工部置宝源局。”康熙《钦定大清会典》钱法篇亦载:“国家开局铸钱,颁行天下,所以重王制、利民用也。自部铸外,各省镇或设或停,随时更定,其设官监铸、采铜搭放,咸有成法,私铸及行使废钱,禁例尤严。”即中央设宝泉局和宝源局负责鼓铸,分隶户、工二部,地方各省钱局随时调整。
至于清代前期铸钱量,前辈学者多有论述,众说纷纭。如彭威信认为,顺治、康熙、雍正三朝《清实录》中每年岁末铸钱数仅为户部宝泉局铸钱量,但无具体例证。30年后,萧清以《清文献通考》中的相关记载,认为清代铸钱量大致在三四十万串至六七十万串。其后,杜家骥将《清实录》中的数据看作中央户、工二局铸钱量之和,并对彭威信提出批评。而杨端六则将顺治、康熙、雍正三朝《清实录》中每年岁末铸钱数作为清代全国铸钱量。
有鉴于此,拙著《国家资源:清代滇铜黔铅开发研究》曾对清代前期铸钱量进行了系统考证,认为《清实录》中记载的岁末铸钱量仅为中央铸钱量的72.8%,实为户部宝源一局所铸,并据此比例推算出顺治、康熙、雍正三朝中央铸钱量,同时,考证乾隆十年(1745)中央铸钱量为14.94亿文和乾隆二十年(1755)前后各省铸钱量约30.91亿文。
表1-2 顺治、康熙、雍正三朝中央铸钱数量 单位:文
如果笔者考证无误,则表明清代前期铸钱量增长显著,仅中央铸钱量从顺治十八年的4亿文增加至乾隆十年的14.94亿文,如再各省局铸钱量,乾隆二十年前后全国铸钱量应不下35亿文,短短百余年内增长了近8倍。
铸钱量的增长意味着币材需求的增加,但要考察币材需求量变化还需明确币材的种类、配铸比例及铸重变化。据乾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顺治元年,置户部宝泉局,设炉五十座,铸顺治通宝钱,一面铸宝泉二字,用清文,一面铸年号,用汉文,颁行天下,每文重一钱,以红铜七成白铅(即金属锌)三成配搭鼓铸,每铜百斤准耗十有二斤……二年(1645)题准,铸钱每文重一钱二分。……八年(1651)议准,宝泉局鼓铸制钱,每文改重一钱二分五厘……十四年(1657)题准,宝泉局铸钱改重一钱四分……。康熙二十三年议准,鼓铸制钱每文重一钱,以铜六铅四配铸,……四十一年(1702)覆准,宝泉局鼓铸制钱仍照顺治十四年钱式,每文重一钱四分,每铜百斤准耗九斤,……。康熙五十四年(1715),改配铸为铜六铅四……(雍正)五年定,嗣后铜铅(白铅,即金属锌)各半,配搭鼓铸……十二年(1734)题准,制钱改铸一钱二分……。(乾隆)五年议准,嗣后宝泉、宝源二局鼓铸,按铜铅百斤内,用红铜五十斤,白铅四十一斤八两,黑铅(金属铅)六斤八两,点铜锡二斤,配搭改铸青钱。”则顺治十八年铸钱4亿余文,每人铸重一钱四分,红铜与白铅七三配铸,推算中央铸钱年需白铅(即金属锌)105万余斤,耗钱不计。康熙二十三年后,铸重改为一钱,则康熙二十五年(1686)约需白铅99万余斤。康熙四十一年又改铸重为一钱四文,康熙五十四年配铸改为铜六铅四,则年需白铅191万余斤。雍正五年又定铜铅各半,则该年需白铅434万余斤,雍正九年(1731)需白铅630万余斤。雍正十二年改铸重为一钱二分,乾隆五年改铸青钱,以铜、锌、铅、锡配铸,比例分别为50%、41.5%、6.5%和2%,以乾隆十年中央铸钱量推算,需锌465万斤,需铅72.8万斤。如以乾隆二十年前后全国铸钱35亿文推算,则所需锌1089万余斤,需铅170万余斤。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明清时期火器逐渐普及,鸟枪所发铅丸和火炮所设铅弹进一步拓展了铅的用途,而铅的军事用途一直被学界所忽视。笔者曾撰文论述清代火器配制与军铅需求,认为清代前期非常重视发展火器,顺治初已有专门的鸟枪兵,康熙三十八年(1699)设立八旗火器营,至少在雍正初年,火器装备就已形成定制:“兵千名设立炮十位”,“腹内省分每兵千名,设鸟枪三百杆”,“沿边沿海省分每兵千名,设鸟枪四百杆”,定期实弹演习;并且根据清代不同时期军队数量、枪炮装备比例、弹药消耗比、铅弹回收率推算出和平时期常规操演每年所需军铅在20万~26万斤之间,如果发生战事,军铅需求则更大。
二 清代前期铅锌供给与矿政演变
清代前期铸币和军事对铅锌的需求越来越大,那么,与需求相对应的供给情况如何?要解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讨论清代前期铅锌的供给方式和来源。清初,以收购旧钱及废旧黄铜器皿为币材的主要供给方式之一。如顺治三年(1646)五月,户部奏:“制钱渐广,旧钱日贱,应概革不用。惟崇祯钱暂许行使,其余旧钱悉令送部,每介给价八分,以资鼓铸。”顺治十六年(1659)收购“旧铸铜钱二十万一千二百一十有奇”。旧钱乃清代以前所铸铜钱,为铜铅锡合金或铜锌合金,而黄铜器皿亦为铜锌合金,仅熔铸即可,无须另行添加锌。只有采办的红铜配铸时才需要锌,然关于清初锌的供给方式则因缺乏史料而无法获知。
然旧钱与旧铜器的数量毕竟有限,势必越收越少,政府不得不另辟蹊径,增加币材供给。康熙十八年(1679),经户部议定的《钱法十八条》颁布,除了继续收购旧钱和旧铜器皿之外,还规定:“开采铜铅。凡一切有铜及白黑铅处所,有民具呈愿采,该地方督抚即选委能员,监管采取。”从矿业政策来看,铜铅矿被排除于“矿禁”政策之外,这是清初以来的重大调整。政府允许商民开采铜铅,以此增加币材产量,缓解供给压力。在其后的两三年内,河南涉县、浙江富阳、湖南衡永、甘肃凉州等地铜铅矿陆续开采,“照例抽税”。
但是,铜铅开禁的政策效应并没有达到预期。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九卿等议复管理钱法侍郎陈廷敬疏称:“再查产铅铜地方,因地方官收税,种种作弊,小民无利,不行开采。此后停其收税,任民采取,则铜日多而价自平。相应俱照所请,通行各省遵行。”得旨:“依议。开采铜介听民自便,地方官仍不时稽察。”故政府再次加大政策力度,取消矿税,鼓励开采。然结果并不乐观,如湖南郴州,康熙“十九年(1680)下听民采铜之令,复开葛藤坪、黄泥凹、柿竹园、白水垄、水浪石等处,……。二十三年,偏院丁公莅任,州守陈公以请停:‘有限铅锡恩,锡无穷民命,防患未然,以靖地方等事。’剀切上达,院宪灼知郴州大害无逾坑冶,特委衡永郴道朱公,将外来异棍亲临驱逐,一切无名小坑概行封禁,浩荡鸿恩真永垂万世矣。二十四年,奉部文停其抽税,听民采取,可谓损上益下,法良意美者也。在郴民贫苦已极,田畴不足供赋税,乐岁难以糊家口,岂非袖手乐贫不思少沾微息,但目前之十害已觉剥床及肤,后此之深忧更同积薪厝火,岂可贪锱铢微利而贻百世之灾患也哉?”郴州铜铅矿,康熙十九年响应政策而开,康熙二十三年因开矿影响社会稳定而封闭,康熙二十四年(1685)的免税政策也未能引起郴民再次开矿的热情。
就在取消矿税的当年,政府开放“海禁”:“凡商贾有挟重赀,愿航海市铜者,官给符为信,听其出洋,往市于东南日本诸夷,舟回司关者,按时直收之,以供官用,有余则任其售于市肆,以便民用。”此后日本洋铜大量进入中国,缓解了币材供给压力。故康熙三十七年(1698),停止旧钱收购。康熙四十三年(1704),降旨:“闻开矿事情,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俱著不准行。”这意味着对康熙十八年《钱法十二条》中允许铜矿开采政策的否定。
康熙朝后期矿业政策的转变可能只是针对铜矿而言,因为日本洋铜的进口只能缓解铜材的供给压力,而无法改变铅锌币材供不应求的状况。从这一时期的矿业发展来看,铅矿开发仍在继续。如康熙四十九年(1710)三月,工部议复盛京工部侍郎席尔图疏言:“锦州采铅请改于辽阳州采取。应如所请。”下旨复议,寻议奏:“自改在大碑岭等处采铅以来,将近十年,铅介足用,今席尔图不思事之有无裨益,题请更改,甚属不合。应交吏部议处。”次月,吏部遵旨议复:“锦州大碑岭等处采铅,奉行已久,今盛京工部侍郎席尔图请改归辽阳州采取,纷更成例,殊属不合,应降二级调用。”这条奏议表明,康熙朝曾在盛京的辽阳州和锦州等地长时间开采铅矿,且锦州大碑岭等处采铅“将近十年,铅斤足用”,可见产量应该不小。
康熙五十一年(1712),因四川总督能泰在奏请“不准行”的情况下仍然开采一碗水矿山,故皇帝将此事下九卿议。次年(1713),九卿会议结果:“除云南督抚雇本地人开矿,及商人王纲明等于湖广、山西地方各雇本地人开矿不议外,他省所有之矿,向未经开采者仍严行禁止,其本地穷民现在开采者姑免禁止。”也就是说,除了云南之外,其余各省未开之矿一律禁止。
至于商人王纲明在湖广、山西所开则为铅锌矿。如康熙五十年(1711)复准,“山西沁水县采铅地方,该抚交与商人刨挖”;五十二年题准,“湖南大凑山、黄沙等三处,于一年内开采,获铅税三十六万二千一百余斤”;五十三年(1714)复准,“川省麂子厂,获有黑铅,开采纳课”。而王纲明的身份,据康熙五十四年户部尚书赵申乔奏称:“商人王纲明领库帑采办铜介,历年悬欠,请停其承办。”其后又言:“现在钱局乏铜,商人现有买来铜铅五百五十六万余介,请令交与宝泉局以资鼓铸,其采买铜介,请照旧交各关差、盐差、海差承办。”王纲明等人专为政府采办铜铅,以供鼓铸,应为内务府商人。可见,康熙五十四年以前,中央币材的供给方式是由内务府商人领银采办,转购日本洋铜,铅锌则在国内湖南、山西、四川等地开采。
商人办铜迟滞,可能与当年(1715)日本限制铜材出口量有关。针对赵申乔改变币材供给方式的建议,当年十二月,九卿遵旨议复:“宝泉、宝源二局需用铜介,请匀交江南等处八省巡抚,择贤能官,动正帑采买;铅由户部发银,给商人采买。”但铅锌仍由内务府商人采买,或购买商铅,或开采铅矿。如雍正三年(1725),据铅商范毓馨等呈称:“奴才等三家,康熙四十九年,蒙皇恩赏给湖广矿山,每年节省银五千两,五十三年铜斤腾贵,钱粮不敷分拨工本之用,随将郴州九架夹等处白铅矿暂行告停,只开桂阳一州,所出铅砂不足以供额办,兼之刨挖多年,日出铅砂微细,以致今年发去钱粮空堆桂阳。”但因矿砂衰微,不少矿厂封闭。如康熙十九年所开浙江富阳铜铅矿,次年即停止开采;康熙五十年,“湖南产铅地方山深谷邃,境通黔粤,苗徭杂处,开采不便,永行封闭”;康熙五十三年开四川麂子黑铅厂,五十七年(1718)“川省各厂通行停止”。铅锌产量下降,致使官商采办愈发艰难。康熙五十九年(1720),户部又奏:“见在局铅商办不易,桂阳州有上年税铅十二万三千三百十一斤,应令解交京局,并自今五十九年以后,税铅俱停其变价,毎年起运,以十分之七解户部,十分之三解工部,配铜鼓铸,仍照商人办铅之例,毎斤给水脚银三分。”针对官商采办困境,政府一方面扩大铅锌供给方式,即将桂阳州税铅而是运交京局配铸,不再像以前“变价充饷”;另一方面,提高采办价格,如康熙六十一年(1722),因“铅价昂贵,每斤增价二分”。
但是,随着币材需求的扩大,如果不能提高矿产量,仅仅改变供给方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供求矛盾。因此,从康熙末年开始,政府设立的铅锌矿厂数量激增。除了上文所列各厂之外,康熙五十九年开贵州威宁府观音山黑铅厂,雍正二年开贵州大定府马鬃岭、威宁府七家湾、普安县丁头山和云南罗平州卑块白铅厂,雍正三年复开湖南郴州九架夹白铅厂,雍正七年(1729)复开湖南桂阳州大凑山,新开贵州毕节县大鸡、广西宣化县铙钹山白铅厂。这些矿厂的开设使铅锌产量大增,如雍正八年(1730),贵州巡抚张广泗奏称:“马鬃岭、丁头山等厂,并续开之大鸡、砂朱、大兴等厂,每年产铅,除完交课项外,尚约有余铅三四百万斤。”贵州所产铅锌转运永宁、汉口等地售于京商,不但从根本上解决了京师币材的供需矛盾,而且成为此后黔铅京运的先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