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株潭一体化三十五年文献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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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通知

湘政发〔2005〕16号

长沙、株洲、湘潭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发改委组织编制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此编制相关下位规划,抓紧实施本规划提出的项目,加快长株潭经济一体化进程。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5年8月2日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此件收入本书时有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实施湖南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战略,提高湖南省的区域竞争力,打造湖南经济发展的火车头,促进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协调和指导对三市区域城市发展的调控,根据省政府规定的事权范围,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7.《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8.《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成果送审稿)(2003年6月)

9.《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送审稿)(1997~2010年)

10.《湖南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十五”计划》

11.《长株潭产业一体化规划》

12.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已经国务院批准)

株洲市、湘潭市二市城市总体规划(成果送审稿)(2001~2020年)

13.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

14.长沙市城市林业生态圈规划

第三条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的工作范围

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三市市域,面积约为2.8万平方公里。

第二层次:长株潭三市城市群核心地区(以下简称核心地区),主要包括长沙市新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沙市城市规划区2893平方公里,湘潭新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湘潭市区和湘潭县域涟水—湘江以北的用地范围)670平方公里和湘潭县易俗河一河口地区(含易俗河镇域、河口镇域、梅林桥镇域)约200平方公里,株洲市新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536.7平方公里(即株洲市辖四区: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和株洲县渌口地区(含绿口镇、雷打石镇、南阳桥乡、白关镇)约200平方公里,总面积为4500平方公里左右。核心地区是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是产业布局、城市建设、生态保育和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重要区域,也是本规划的重点工作范围。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2003~2020年,

近期:2003~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同时提出远景发展框架:2021~2050年。

第五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思想,统筹长株潭城乡发展,统筹长株潭核心地区和外围区域发展,统筹长株潭经济社会发展,统筹长株潭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人为本,保持生态平衡,统筹长株潭本地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贯彻实事求是的协调发展原则,强调可持续性原则,促进长株潭地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基本原则

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现实与目标”“长远与近期”“整体与局部”这四对错综复杂的关系,构成本次规划的指导原则。

1.各司其职,正确把握“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既要适应未来发展转变的要求,针对战略性地区和战略资源的配置,完善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发展调控模式,又要充分利用和引入自下而上市场主导的发展模式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增长,激发区域经济活力。既要强化政府对公共资源和战略性资源的有效控制,又要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2.顺应规律,正确把握“现实与目标”的关系

务实对待现实与目标之间的差距,兼顾效率与公平,在大力推进发展地区率先发展、提升层次的同时,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政策的倾斜扶持待发展地区,促进和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均衡布局;基于对区域发展阶段的基本判断和战略目标的确立,把握好区域发展节奏和时序,在保持区域经济发展现实活力的前提下,既要防止冒进,又要敢于抓住历史机遇,适时调整发展模式,在更高层次谋求更大的发展。

3.统筹兼顾,正确把握“长远与近期”的关系

在保障区域整体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前提下,为不同的投资主体和各级行政主体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在保证区域长远利益和生态环境“底线”的前提下,要为近期的开发建设保持足够的弹性空间。

4.合理统筹,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在保障区域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城市型区域与乡村型区域”、

“长株潭核心地区与外围区域”的关系。两类区域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对前者强调刚性规划和建设性开发,对后者强调区域宏观指导和保护性开发。同时也要分类指导,正确把握“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与发展中地区”、“敏感地区与一般地区”的关系。保障发达地区的资源增量,重点解决快速成长过程中带来的资源增量不足、生态环境恶化和缺乏协调等问题;为待发展地区提供加快发展的基础条件和政策扶持,创造发展机遇。对敏感地区(生态敏感地区、战略性地区和战略性资源、现实和潜在的冲突区)突出政府的控制与协调作用,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低效利用;对一般地区突出引导,放手发展。

第七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基本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构筑以区域产业布局为动力,核心区城市功能空间为主体,外围生态系统为基础,交通运输和环境基础设施系统为支撑,并能够支持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发展目标实现的空间格局;提出区域一体化的协调措施与政策建议。

第八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承担,由其负责协调和构建各级各类规划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的有机体系,发挥规划对市场主体的引导作用和政府行为的规范约束作用。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文物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各类专业规划。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制定各类规划标准和准则以及规划的量化监控评估体系,并会同相关部门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个级别的次区域规划。

第十一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是三市总规及其他专项规划的上个层面的宏观空间规划,对三市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和城市发展承担指导作用,三市原城市总体规划有与之不符的地方,确需进行局部修改时,分别由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指文本中宋体加粗加下划线条文。强制性内容是对区域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本区域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区域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对违反本区域规划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检举。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的开发建设,应执行区域规划。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征地、开工或者核准、备案,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城市群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第十三条 长株潭区域发展的核心功能定位——提高湖南省的区域竞争力

1.国家战略层面的目标定位

通过长株潭地区产业的集群化,推动本区域经济一体化,支持湖南省发挥后发优势,实施反梯度战略,统筹区域发展,提高湖南省在国内省份中的核心竞争力和区域整体实力。

努力发展成为我国中西部地区具有综合优势和强大竞争力的主要城市密集区之一,成为辐射与服务中南地区的经济引擎之一,能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内外竞争和直接对外开放的区域。

2.省域战略层面的目标定位

通过三市经济一体化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群在湖南省的非均衡极化发展、跨越式发展。

努力发展,率先实现全面小康,并带动湖南省全面实现小康,对全省发挥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区域。

成为湖南省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和现代化、生态型的网状城市群。

成为湖南省城镇化战略的优先目标和重点实施区域。

成为湖南省对外开放的窗口、招商引资的洼地和高新技术的孵化地。

第十四条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发展目标

1.形成长株潭三市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基础设施完备和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存共生、要素市场一体化、产业发展一体化的高效率、高品质的多中心型城市群地区。

2.形成以长株潭三市城区为增长核、以三市间的快速交通设施(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为纽带的核心区组团,以铁路和高速公路为发展轴向周边地区放射的城镇网络群体。

3.发展成为经济繁荣,就业能力提高,人居环境良好,污染得到综合治理,人地关系协调并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示范型城市地区。

4.发展成为在华中经济圈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在国内具有很强竞争力的组群式的特大型城市化地域之一。

规划推荐指标预测:

(1)规划长株潭区域整体生产总值(GDP)2010年为3754亿元以上,GDP增长速度达到12%以上;到2020年增长为7918亿元以上。人均GDP规划到近期2010年为2.5万元人民币以上,到2020年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

(2)核心地区生产总值(GDP)规划近期2010年达到2499亿元以上,GDP增长速度达到14%以上;到2020年增长为6193亿元以上。

(3)核心地区三次产业比例到近期2010年为9∶50∶41, 2020年为5∶45∶50。核心地区人均GDP规划到近期2010年为4万元人民币以上,到2020年达到8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章 城市群空间组织

第十五条 区域城镇发展的空间组织

保持和加强以京广铁路、京(武)广客运专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107国道及湘江生态经济带为主轴线的突出地位,继续促进这条轴线的集聚和辐射作用,以这条轴线为核心和纽带促进三市经济的一体化。

积极打造两条次轴线(即以319国道、320国道和上瑞高速公路为轴带)作为次级密集发展轴带和主轴线的补充,规划期内较大幅度地推动沿线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促进区域城镇的协调发展和城镇等级结构的改善;

同时,以两条辅轴(即湘乡一韶山公路和106国道)为纽带,联系和辐射广大的三市市域地区。

规划最终形成以长沙、株洲、湘潭为核心和中心结点的放射状城镇布局,以三纵两横(即一主两次两辅)夹绿心的“冉字形结构”支撑起整个区域的城镇发展空间。

第十六条 区域城镇发展的等级结构规划

长株潭地区城镇将形成省域中心城市组群(属于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一区域次中心城市一重点镇一般建制镇四级结构。

1.第一级一省域中心城市组群

即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是一个由长、株、潭三市城区和若干紧密关联的周边组团构成的多核组团式中心城市,共同承担省域中心城市的功能(含长沙县城区、望城县城区、湘潭县城区和株洲县城区和若干小城镇)。

2.第二级一区域次中心城市(共8个)

一是包括韶山城区、浏阳城区、宁乡城区玉潭镇(即宁乡县城)、醴陵城区、湘乡城区、攸州城区(原攸县县城),是本地区省域中心城市以外、具有县和县级别以上地域范围意义的区域性次级中心城市,共6个。

二是包括茶陵县县城(城关镇)、炎陵县县城(霞阳镇)等县域中心城市,共2个。

3.第三级—重点城镇(共47)

一是包括具有省级影响的重点城镇15个:

包括长沙市域的朗梨镇、金井镇、永安镇、大瑶镇、官渡镇、双岛铺镇、花明楼镇;湘潭市域的花石镇、棋梓桥镇、中路铺镇、虞塘镇;株洲市域的白兔潭镇、网岭镇、皇图岭镇、界首镇。

二是包括具有地级市市域影响的重点城镇32个:

包括长沙市域的铜官镇、桥驿镇、莲花镇、镇头镇、江背镇、青山铺镇、黄光镇、福临镇、路口镇、横市镇、夏铎铺镇、煤炭坝镇、回龙铺镇、流沙河镇、灰汤镇、黄材镇等;湘潭市域的青山桥镇、楠竹山镇、茶恩寺镇;株洲市域的黄獭嘴镇、泗汾镇、古岳峰镇、王仙镇、均楚镇、黄龙镇、酒埠江镇、渌田镇、腰镇、虎踞镇、湖口镇、水口镇、挑水镇。

4.第四级—一般建制镇(85个)

在现有基础上通过行政区划的适当调整,进行撤乡并镇而成85个建制镇。(对三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制镇设置数量略有调整)

第十七条 区域城镇发展的主要功能体系

规划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作为省域中心,将成为湖南省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和现代化、生态型的网状城市群。

1.长沙城区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我国中部地区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长株潭城市群的核心片区之一。

2.株洲城区

国家的交通枢纽,湖南省的重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现代物流中心,具有较强区域服务职能和山水生态特色的现代化综合性大城市。长株潭城市群的核心片区之一。

3.湘潭城区

长株潭城市群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湖南省重要的工业、科教和旅游城市。长株潭城市群的核心片区之一。

湘潭县是中国的“湘莲之乡”,县城易俗河镇是地区性农副产品转运加工基地及商品集散地,是集工业、商贸、科技于一体的多功能园林化城市。

4.韶山城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重点发展旅游业,并推动交通运输业、服务业、旅游型工业的发展。

5.湘乡城区

湘潭市重要工业基地,重点发展铁合金、铝合金为主的冶金工业以及高标号水泥为主的建材工业,积极发展皮革加工、啤酒等行业为主的轻工业,加快发展以水府庙旅游区为主的旅游业。

6.浏阳城区

以烟花生产及其配套产业为主,相应发展轻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以及特色手工业等,长沙市域的综合型次中心城市。

7.宁乡城区

以食品、轻工、机械、化工和建材工业为主,长沙市域的综合型次中心城市。

8.醴陵城区

以陶瓷、烟花产业为主导的山水园林城市,湘东一赣西物流中心。

9.攸州城区

株洲南部重要的商品流通基地,以化工、建材、农副产品加工为主导的市域中南部中心城市。

10.茶陵城区

湘赣边界交通枢纽和物资集散地,历史文化名城,以建材、农副产品加工为主导的县域中心城市。

11.炎陵地区

湖南南部重要的旅游城市、株洲市南部重要的边贸物资集散地,以旅游、水电、森林加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导的县域中心城市。

12.重点城镇

主要承担专业化职能、跨市域的服务职能、跨县域的服务职能。

13.一般建制镇

主要承担本镇域和邻近乡集镇的农副产品加工职能和商贸职能。

第十八条 实施区域城乡统筹的城镇化发展战略目标

2005年区域城镇化水平约为45%, 2010年约为50%, 2020年为60% ~62%,考虑暂住流动人口因素,高限设定在70%左右。远景城镇化发展水平达到85%左右。

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制定与城乡统筹相适应的城镇化发展战略,并坚持贯彻如下原则:

把加快乡镇企业二次创业和推进农村城镇化结合起来,推进工业化。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作为再次创业的突破口,加快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将人口流动与城乡建设相互结合,形成长期持续的经济增长点。将农村要素流动和农业发展有机结合,繁荣农村经济。以城乡经济一体化为导向,引导城市区域化和城市郊区化的进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形成有利于城乡统筹推进城镇化的体制和政策环境,疏通和引导中心城市对区域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反哺渠道和机制。

第十九条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空间结构框架

本规划确定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空间结构框架为:“以周边良好的生态环境为背景,以长株潭北、西南、东南三个功能区为主次核心,三市结合部金三角地区为绿心,突出长沙城区(长株潭北核)作为核中核的地位,城市中心组团、片区组团和小城镇构成发育相对完善,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发达,各类空间协调发展,生态循环良好的网络型的城市化地域,概括为‘一主两副环绿心’的空间结构”。“一主两副环绿心”的空间结构,包括了三个主中心组团、四个次中心组团以及15个片区组团和29个小城镇组团。

第二十条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北核功能区的范围和控制、引导要求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北核功能区,即长沙城市功能区,是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主核,主要包括长株潭主中心长沙河东中心城区、长株潭次中心长沙河西新城(已含雷锋镇)、长株潭次中心长沙星马新城、高塘岭组团(已含望城县城高塘岭镇)、星城组团(已含星城镇)、含埔组团、坪塘组团、丁字组团(已含丁字镇)、捞霞组团以及周围空间紧密联系、功能互补的四个乡镇,即朗梨镇、黄兴镇、乌山镇、黄金乡。

北核功能区主要辐射的城镇包括周边区域内呈空间离散分布的与之功能配套协作的13个小城镇,即干衫镇、雨敞坪镇、莲花镇、白著镇、新康镇、靖港镇、乔口镇、铜官镇、茶亭镇、桥释镇、北山镇、安沙镇、青竹湖镇。

该功能区属于城市政府主导发展地区,要求按城乡规划协调发展,引导其人居环境品质向较高层次提升,以起到区域示范作用,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

第二十一条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东南副核功能区的范围和控制、引导要求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东南副核功能区,即株洲城市功能区,是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副核,主要包括长株潭主中心株洲河西城区、长株潭次中心株洲河东城区、栗雨组团、石峰组团、田心组团、荷塘组团、枫溪组团以及周围空间与其紧密联系、功能互补的四个小城镇,即马家河镇、群丰镇、雷打石镇和泳口镇。

东南副核功能区主要辐射的城镇还包括周边区域内的4个乡镇,即南阳桥乡、云田镇、仙庚镇、龙头铺镇。

该功能区属于由省级政府提供发展指引,城市政府主导发展地区,规划控制要求是控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预留足够的用地。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和档次,建设优良的人居环境,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西南副核功能区的范围和控制、引导要求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西南副核功能区,即湘潭城市功能区,是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副核,主要包括长株潭主中心湘潭河东城区(已含双马镇)、长株潭次中心湘潭河西城区(已含雨湖区的长城乡、先锋乡、护潭乡等)、鹤岭组团、易俗河组团以及周围空间与其紧密联系、功能互补的一个行政乡,即河口乡。

西南副核功能区主要辐射的城镇还包括周边区域内呈空间离散分布的、与之功能配套协作的两个小城镇,即梅林桥镇、姜畲镇。

该功能区属于城市政府主导发展地区,为促进其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管理建设水平的提高,实现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应对其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提供重点政策扶持,积极引导其沿着科学合理的轨道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健康城市化道路。

第二十三条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绿心功能区,即三市结合部金三角地区的范围和控制、引导要求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绿心功能区,主要是指三核之间的交界地带,三市结合部,包括城南组团(原暮云组团)、昭山一易家湾组团和远景的响水组团以及暮云镇、九华镇、白马镇、跳马镇、响塘乡等乡镇区域范围。

该区域是长株潭城市群的“绿肺”,主要包含区域绿地和生态保育涵养、休闲度假两类主要功能和少部分生态型新兴产业功能。其中区域绿地属于省级政府对其资源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控制、城市政府负责建设管理的地区,原则上只进行低密度生态型建设,对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区域绿地、环城绿带和各类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林业生态圈等地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生态保育和休闲活动功能区则属于由省级政府对该地区的发展类型、控制规模和生态环境要求提供发展指引,由城市政府按照指引要求加强管治的地区。

规划建设省政府在明确绿心范围和整体功能定位后,进一步委托相关部门编制具体的绿心地区建设控制规划,以统一指导该地区有序的保护利用和绿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空间结构的整体控制和推进策略

1.有效促进生态环境网络的形成。

在空间格局上规划形成以优美的自然山水和田园风光为背景特色的生态环境网络。

2.积极建设三市区域基础设施系统。

以高速公路、铁路和航运线等交通网络建设为主体,能源、给排水、通信系统、防洪排涝等设施共同组成以长株潭三市城区为核心的城镇网络的基础设施支撑系统。

3.整治三市城区的总体环境,协调各核心功能区和片区组团的有序开发。

有重点、有步骤整治三市城区环境,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三市各片区、组团的功能进行调整,使核心地区各片区、组团形成一个完整、协调的有机体。

4.积极治理湘江污染,严格控制小城镇无序发展,坚决防止四面出击和无序蔓延。

第二十五条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功能结构的整体控制和空间体系

核心地区内的各类城市功能组团的空间体系及类型控制为:

1.以综合服务功能为主的城市主次中心功能区。

主要为长沙中心城区、长沙河西新城、长沙星马新城、湘潭河东城区、湘潭河西城区、株洲河西城区、株洲河东城区等。

2.专业化城市产业功能区(含产业园区及工矿城区)。

主要为高塘岭组团、捞霞组团、鹤岭组团、栗雨组团、石峰组团、田心组团。

3.专业化服务中心功能区、物流商贸功能园区。

主要为长沙城南组团、含浦组团、坪塘组团、枫溪组团、荷塘组团

4.外围县城城区、小城镇建设功能区。

主要为丁字组团、易俗河组团、泳口镇区以及铜官镇区、黄兴镇区等。

5.生态涵养区(城市绿色肺)、新兴产业成长区和旅游休闲商贸功能区。

主要为暮云镇区、星城组团、昭山一易家湾组团、九华镇区和远景的响水组团。

第二十六条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空间结构的演进时序

长株潭城市空间形态的演进应以三市城市现状用地为基础,逐步向外扩张,总体呈现出近期三核同步增长,远期和远景逐步向绿心发展。

演进态势、具体空间结构发展时序如下。

1.近期(2003~2010年)

以长沙中心城区、湘潭城区、株洲城区为核心,采取内涵式的紧凑集中发展,引导有序外延,重点建设三市各自环线、三市间公路外环、潭望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动湘潭一株洲联合发展,搞好湘潭和株洲的路网衔接和空间隔离,预留三核中间地带的发展空间,为未来多种发展模式提供可能。

2.远期(2011~2020年)

长沙城区主要向东发展,并加快向南发展的进度。湘潭城区主要向北发展,兼顾向东。株洲城区主要向河西发展,搞好与湘潭的路网和绿色空间的衔接,适度向北,考虑与长沙市东部开发区功能和道路上的衔接。营造三核相向发展的演进态势和空间框架,在三核中间地带开辟文化娱乐、旅游度假和生态保护区域,并保留三核中间地带与三市原中心城区的隔离空间。

3.远景(2021~2050年)

长沙、湘潭、株洲城区形成三核,并继续相向发展,逐步形成具有良好生态环境为背景的绿心,并在中间镶嵌若干高品质的新型城市功能区。

第二十七条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空间结构的远景构想

远景2050年左右形成一个人口为800万~1000万人,面积约为4500平方公里的疏密有致的城市群空间网络。

形成三主四次十二组团,主要包括长沙的中心城、河西新城、星马新城、高星组团、含浦组团、捞霞组团、暮云组团、黄花组团,湘潭的河东城区、河西城区、鹤岭组团、响水组团、昭山一易家湾组团、易俗河一河口组团,株洲的河东城区、河西城区、新马组团、云田组团、渌口组团。

第四章 城市群区域和核心地区土地利用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的规划目标和原则

1.充分发挥本规划对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的调控、引导作用,坚持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2.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总量不能减少,用途不能改变,质量不能下降。基本农田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即占用耕地与整理、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建立合理的用地指标体系。尽量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提倡耕地质量提高改造,争取从质上实现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动态平衡,促使农用地得到有效保护。

4.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促进长株潭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大力推进节约用地、集约用地。有序引导建设用地增量,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加强村镇土地整理,促进农村居民点用地相对集中,规模总量有所减少,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

5.加强对开发区用地的规划管理,加强对土地储备、供应的调控和引导。运用价格机制调控土地。

第二十九条 核心地区土地保护控制和合理利用的总体要求

1.遵循长株潭三市城市总体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土地投放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城市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实现中心城市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有选择地发展重点小城镇,积极推行迁村并点,逐步减少乡村居民点用地面积。

2.适时修编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保护和利用农用地,推广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挂钩制度,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园林业,实现规模化经营。

3.大力建设生态保护用地,禁止砍伐森林和破坏林相结构。禁止污染性工业企业沿江布局,根据城市规划调整部分污染产业用地布局。

4.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从严从紧控制耕地占用的总量和速度,严格控制农业内部产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限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建立、完整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建设用地分期、分批出让,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土地的稀缺状况,制定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

5.适度开发未利用地,提高区域内土地利用率。

第三十条 核心地区土地开发利用及整理保护导则

1.建设用地区域

(1)城市建成区域

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建成区内部存量土地挖潜,对废弃、破旧厂房等进行改造利用,避免增量土地的盲目扩展。规划期内,核心地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8000公顷之内。

沿江地区禁止规划布局污染环境的产业,沿江现有污染严重的企业应逐步搬迁。

有序引导城市发展,分期、分批进行建设用地开发。

城市建成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要符合城市规划,其建设规模和开发方式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严格控制提高绿化水平,建设用地区域的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35%。

(2)重点小城镇区域

坚持“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的原则,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建设特色小城镇。

沿江小城镇的产业布局以高科技产业、高水平的第三产业为主,禁止建设有污染的项目,严格控制沿江新的污染源的产生。限期治理污染企业或实施搬迁。

非沿江的小城镇根据区位特点和自身优势,城镇工业用地以承接城区转移工矿业或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等特色产业为主。

规划根据市场条件开发价位较低的经济适用房住宅,吸引周围乡村地区人口向城镇集中,为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提供空间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3)乡村地区(含部分工矿点)

2.基本农田保护区

(1)本区土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鼓励区内其他用地转为基本农田或为基本农田服务的用地,按照规划保留现状用途的其他零星用地,不得再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2)严格控制区内基本农田转变用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并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

(3)禁止毁坏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

3.江湖平原高科技生态农业区

(1)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

(2)减少农药和化肥的施用,增加有机肥施用,发展绿色无污染农业,降低农地污染。

(3)一般耕地应实行平整改良,以实现规模化、生态化和高效化,同时创造美丽的田园景观,建设高产、高科技的现代化农业示范区。

(4)通过农业生态工程建设、休闲农业建设、农田园林建设、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建成集旅游、休闲、度假、垂钓、保健、科研于一体的综合休闲观光农业园区。

4.城市生态绿地

(1)禁止森林砍伐和破坏林地,尤其应加大对天然林和原生植被的保护,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的形式加以保护。

(2)优化林种结构和林相结构,大力发展经济林、水保林和风景林,减少用材林。

5.岗地一丘陵农林景观区

(1)山坡地开垦要防止水土流失,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山地丘陵区应严禁开垦,避免因破坏山区植被,而引起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气候变化等生态环境恶化所带来的自然灾害。

(2)宜林荒山荒地应全面绿化,低洼的农田应退田还湖,坡度在25°以上的耕地必须退耕还林,5°~25°的耕地可退耕还林。

(3)农业耕作以横坡耕作取代竖坡耕作,发展林粮间作,培育发展特色、优质的农产品。

(4)在水土流失的重点地区,应积极实施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核心地区的三市结合部土地利用和开发控制的要求

1.作为三市的绿心和城市生态保护区,禁止各类工矿建设,可以规划为森林公园和旅游休闲用地,并适当进行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建设成为以生态、旅游为主,辅以低密度建设控制的城市生态屏障区。

2.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长、栖息地。依据区内的湿地、林区、浅丘群中的动植物资源分布格局及规划的环境功能要求,结合特殊地形划定永久性生态保护区,严禁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

3.保留位于长株潭城市群相向发展地区的耕地,利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对其进行生态工程建设,发展绿色旅游农业。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景观美学等多重功能。规划期末将三市相向发展地区建设成集生态涵养和旅游休闲、度假、垂钓、保健、科研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生态绿心,以及城市发展的绿色屏障保护区。

第五章 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

第三十二条 产业发展的总体原则

1.坚持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要求。

2.坚持尊重产业发展规律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要求。

3.坚持可持续发展要求。

4.强调保障就业和提高城市群内农民收入。

5.坚持集中发展和园区化控制原则。

第三十三条 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近期,要营造出在国际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农产品加工品牌,建立集约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三市经济年增长速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两到三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均增速超过26%以上,产业一体化初见成效,三市产业分工基本合理,优势产业的市场份额逐步增大。规划期末,要成为集约型农业发展区域;成为我国中部地区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形成知识经济高地;电子信息技术与设备、交通与电机设备制造、食品与制药、文化等四大产业群和若干主导产业逐步显现;交通、流通、信息、旅游及科教文化等第三产业兴旺发达,成为我国中西部重要的服务中心。

远景、要把主导产业发展的选择、空间布局的调整和长株潭城市群的长远发展趋势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十四条 第一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在规划范围内保留适宜的农业区域,促进农业生产和保持区内的生态平衡。

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速实现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逐步建立融经济、生态、文化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农业。

具体要求是大力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重点建设各类农业园区,发展休闲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进一步调整种植结构,发展多样化生产,特别是发展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根据自然条件大力发展各种规模的养殖业;大力发展林业,扩大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第一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根据市场需求和地域特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形成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在城市群核心地区发展都市型农业,建立现代化农业示范工程和现代农业经济示范区,在丘陵山地大力发展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林果业,建立若干农副产品生产基地。

第三十六条 第二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传统工业得到全面有效的改造,规划期末工业装备要全面达到和赶上21世纪初叶世界先进水平。相当部分要达到当时国际先进水平;电子信息技术与设备、交通与电机设备制造、食品与制药、文化等四大产业群和若干主导产业全面形成,拥有大批具有较强国际、国内竞争力的特色产品。

第三十七条 第二产业发展的主导产业选择

1.电子信息产业

主要是基础元器件、计算机终端、嵌入式数字产品、计算机软件、教育电子产品、移动通信产品、金融电子产品及新型传感器等产品。

2.钢铁和有色金属产业

主要是锌、铅、锑、稀土、钨、铝和硬质合金及其深加工产品及黑色冶金中高档次板带材、无缝管、硬线、高速线材和棒材、锰系列深加工和特种合金产品

3.工程机械加工业

主要是数控磨床、铣床和线切割机床为主体的高档数控机床产业,以及工程起重机械、混凝土输送设备、道路工程机械、桩工机械等现代工程机械产业和空调产业等。在汽车工业方面,要加强与国际跨国公司的合作,成为其产业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4.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业和机电产业

一是加快发展以电力机车、城市轻轨车、公路运输客车、越野车、摩托车及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开发高速重型集装箱牵引车。

二是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

三是大型潜水泵、大型挖泥船泵、城市垃圾焚烧设备、城市路面清扫设备等环保设备。

四是机电一体化通用装备等。

第三十八条 第三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点领域

依托城市群的交通、区位优势,战略地位以及文化特色,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为原则,通过对城市群内各类大型跨区域服务设施的整合发展,构建功能完善、竞争有序、全面协调发展的城市群现代服务业体系和旅游产业体系。

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是稳固发展传统商贸流通业,大力发展新兴的文化产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和教育产业。在坚持工业作为三市经济发展支撑点的基础上,同时也要注意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尤其是生产服务业的比重。

率先发展的长沙文化产业要进一步整合株洲、湘潭的文化资源,打破行政分割和地区分割,做大做强,为三市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加新的亮点。加快发展物流业,大力建设物流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发展与铁路、航空、内陆口岸相关联的综合运输网络体系。强化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包括物流硬件与物流软件的建设,迅速提高物流代理经营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信息化水平,推进各类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明确三市政府在促进物流发展中的分工,制定物流业具体的发展规划,从政策法规方面为现代物流业的加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推进物流发展的市场化进程,为各类企业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逐步改造城市与企业物流系统,建设城市物流中心,建设企业或社会化配送中心。

第三十九条 产业空间组织的总体目标

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创造有利于城市群各类产业发展的物质环境、政策环境和空间环境平台。实现生产要素跨城市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的集群化发展,提高产业空间的集约化程度和综合效益,统筹规划培养多层次的专业性园区,使其成为城市群发展产业、引进外资、研发创新的主要空间。要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各具特色的优势产品和优势企业,建设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发展带,实现产业空间与城镇空间相互契合的联动效应。

第四十条 产业空间组织的分工布局要求

三市产业布局分工方向主要是:长沙作为长株潭最具潜力的产业增长中心,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为重点,特别是要发展壮大以电子信息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金融、科技、教育、文化、信息、旅游业,着重构筑现代科教中心、商贸中心、文化中心及信息中心。

株洲作为有基础优势的工业中心,要依托自身的交通中心地位,增创工业新优势,重点改造提升交通设备制造、有色冶金业、化工业、食品加工业、陶瓷业、建材业,并且培育发展新材料、医药保健制品、电子信息业、先进制造技术和环保节能降耗等高新技术产业。

湘潭要加速黑色冶金、精细化工、机电、机械制造、建材、纺织及原料等传统工业的优化升级,努力培育光机电一体化、新兴材料、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教育、文化、旅游等第三产业,力争建成新型的制造工业中心和新兴的科教基地。

第四十一条 产业带规划

根据城市群产业发展目标与城镇空间组织构建的要求,在各产业园区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建设湘江生态经济带、湘江西岸高新技术产业带、湘江东部制造业产业带、西部丘陵山区零次产业带。

具体就是以现有产业空间分布为基础,沿湘江西岸形成以长沙高新区、岳麓山大学城、湘潭大学科技园、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区、株洲高新区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带。

搬迁三市城市中心区和三市沿江地区的生产型企业至三市总体规划布局的新工业区,远景规划在长株潭地区的东部沿南北向发展轴线采取串珠形式布局新的工业区,形成一条以制造业为主的东部产业带。

第六章 交通运输设施体系和通道建设

第四十二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

规划将长株潭区域交通建设纳入国家、湖南省交通网络建设之中,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建立客运快速化、货运物流化的智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这个国家交通发展长期战略目标为指引,适应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求,确定规划期内区域综合交通的发展目标是:

建成以长沙公路主枢纽、长沙主枢纽港、黄花空港和株洲铁路枢纽为中心,以公路干线、铁路干线、湘江干线航道、黄花机场为骨架,由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构成的布局合理、快速便捷、连接区域内外的满足国家、湖南省以及长株潭区域经济发展和客货增长需求的综合交通运输系统。

1.市际交通发展目标

长株潭三市交通骨架;形成带动区域整体发展的南北向交通走廊;强化区域东西向交通联系,带动湘江西侧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巩固和强化湘江东岸已有的交通优势;促进长株潭交通网络同城化;建设联系三个中心城市主城区和重要功能区的快速城际轨道交通网络,加强区域内部城镇之间的联系。

2.对外交通发展目标

建成由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构成的四通八达的满足国家、湖南省和区域客货运输增长需要的对外综合运输大通道。

(1)公路建设目标。

完成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网主骨架建设和相关站场建设,完成进出境的国省道改造提级工程。

(2)铁路建设目标。

完成京(武)广和沪昆客运专线铁路建设,完成现有铁路干线的改扩建工程,积极做好株洲—赣州—福州通海铁路、长沙—浏阳—南昌、衡吉炎等铁路新线建设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

(3)水运建设目标。

建设湘江干流航道,形成对外水运大通道,建设长沙主枢纽港,完成湘潭港、株洲港的改扩建工程。

(4)航空运输建设目标。

黄花机场建成为现代化国际机场,完成第三代候机楼和第二跑道的建设。

根据区域航空运输客货运量的预测,2020年黄花机场的吞吐量将达到1860万人次左右。为适应运量的增长,机场配套工程建设要加快,并须积极做好远期扩建黄花机场的前期工作。到2020年,完成黄花机场的扩建工程,形成能力(吞吐量)至少在2000万人次/年以上。规划期内不考虑在区域内布局第二机场。

第四十三条 区域内部的市际交通系统规划

1.规划原则

(1)城市快速道路以上等级的道路网络应统一规划,协同建设。

(2)地面公共交通运营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跨行政区界经营。

(3)对于投资大的交通设施,按利益原则,共建共享。

(4)城市交通管理与收费政策协调一致。

(5)建立跨行政区的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协调机构。

2.公路规划

(1)2006~2010年规划。

①建成区域市际间具有多通道、方便、快速、灵活的公路交通网。

②加快县乡公路的建设,力争市际间的县乡公路基本达到四级以上。

③基本建成长沙主枢纽,按主枢纽规划布局的一个中心、两个系统、三个层次要求(在市区内设立若干个旅客售票、货运受托服务网点)进行客货站建设;基本建成以株洲、湘潭市区为中心的一级交通枢纽。

(2)2011~2020年规划。

①完成株洲城市外环线建设。

②重点建设县乡公路,提高路网整体水平,基本实现县市与各主要乡镇通三级以上的公路,主要乡镇与各主要村通四级以上公路的目标。

③基本建成区域客货站场网络,使公路客货站场建设与公路干线建设相匹配,与其他运输方式相衔接,尽快建成服务优质的站场服务体系。

④2010年以后,根据需要来决定新建长沙—湘潭—衡阳高速公路西线。

3.铁路规划

(1)2006~2010年的建设规划。

①建成京(武)广客运专线铁路武汉—长沙—衡阳段(包括专线长沙新客站、株洲西客站建设)。

②积极做好区域轻轨铁路建设前期工作。

(3)2011~2020年的建设规划。

①完成沪昆客运专线铁路建设。

②建设长株潭轻轨铁路。

③衡阳—炎陵—江西吉安铁路建设。

4.水运规划

在加强湘江干流三级航道的整治维护同时,继续加强与之配套的港口建设是区域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任务。科学论证后建设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

(1)湘江干流航道。

近期,争取尽快完成株洲航电工程,达到渠化株洲一大源渡96公里的三级航道标准建设;远期,主要是对湘江干流航道三级标准的维护建设。

(2)港口规划。

①长沙主枢纽港规划。

2005年前,重点建设霞凝港区,尽早完成一期工程4个千吨级泊位的建设,2006~2010年,完成二期工程,建设三期工程(4个千吨级危险品泊位),基本建成霞凝港区;2011~2020年,建成长沙主枢纽港。

②株洲港规划。

株洲港规划为永利、白石、霞湾三个港区和建宁、天元两个作业区。2006~2010年,在天元作业区建一个件杂货码头,完成建宁客运码头的配套建设,继续建设霞湾联运港区;2011~2020年,在霞湾、天元港区增建集装箱泊位,在建宁港区建通用泊位。

③湘潭港规划。

2006~2010年,新建易俗河千吨级散货码头;2001~2020年,新建马家河联运码头(千吨级)和竹埠港危险品码头(千吨级)。

第七章 能源、供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

第四十四条 能源需求

长株潭地区社会经济持续高速发展,需要有强大的能源支撑。预计在规划期内长株潭地区的能源需求将大幅增加。到2020年终端能源需求总量将由2000年的1179万吨标准煤增加到3470万吨标准煤,人均消费量将由0.96%吨标准煤提高到2.52吨标准煤。在主要能源品种中,煤炭由874万吨增加到3100万吨;供电量由123.7亿千瓦时增加到615亿千瓦时;石油制品由102.6万吨增加到300万吨;天然气供气量达到9.2亿立方米。

第四十五条 能源问题及对策

长株潭地区是缺能地区,90%以上的能源要从外地调入。受资源条件限制,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难以根本改变。在规划期内,尽管煤炭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在逐步降低,但新增发电电源中,90%以上为燃煤电厂,建立安全可靠的能源输配系统,最大限度地缓解能源消费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是未来能源系统规划建设需要解决的两大问题。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各类能源需求量和输配形式,建设强大、安全、可靠的能源输配系统。交通运输系统应充分考虑煤炭、石油制品需求增长,确保足够运力。电力系统应根据电力需求,加强输配电网建设,提高输电能力和受电能力。城市用地布局应为能源设施留出足够用地。

2.必须重视燃煤污染控制,特别是燃煤电厂的污染控制。民用和小型工业用煤应采用经过洗选后的精煤或加工后的固硫型煤。电厂用煤应逐步减少原煤使用量,改用洗选后的动力煤。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脱硫措施,并采取低氮燃烧技术,配备烟气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现有未安装烟气脱硫装置的燃煤电厂必须全部使用洗选动力煤或低硫煤。煤耗高、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期关闭。

3.合理利用天然气。分配给长株潭地区的天然气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设施用气,以消除小面分散的低架污染源;适度发展工业用气,以平衡供气日变化;鼓励金融、办公、科研类公共建筑使用燃气空调,以降低电力负荷峰谷差。

第四十六条 电力工程

1.电源规划

规划期内,在长株潭地区新建和扩建电厂5座,同时淘汰一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机组。新建和扩建电厂为:

新建长沙电厂。

新建株洲电厂B厂。

新建宁乡电厂。

新建黑糜峰抽水蓄能电站,站址位于长沙市北部望城县与长沙县交界处附近。

扩建湘潭电厂。

上述电源工程建成后,长株潭地区2010年发电装机容量达到410万千瓦左右,本地电力约占负荷需求的55%; 2020年发电装机容量达到950万千瓦左右,本地电力约占负荷需求的63%。

2.电网规划

(1)500千伏电网。

至2020年,长株潭地区共建成500千伏变电站11座,主变容量约1900万千伏安。在湖南区域电网中,形成多个500千伏环网,并通过长沙西站、长沙北站、望城站至益阳的线路接受三峡、葛洲坝、五强溪等大型水电站的电力,通过湘中换流站接受广西电力。

(2)220千伏电网。

220千伏变电站主变容量近期按容载比1.85配置,总容量约1400万千伏安,变电站约40座;远期主变容量按1.75配置,总容量约2630万千伏安,变电站约60座、220千伏电网采用环网加放射形式布置,在三市市区形成220千伏双环网。

第四十七条 燃气设施规划

1.天然气

配合“川气人湘”工程,在长株潭地区建成天然气输配系统,包括分输站、输气管道、天然气门站、储气罐站、配气管道等。分输站在长沙和湘潭各建1个。天然气门站各市建1个,储气罐站各市建1~2个。

2.液化石油气

近期使用天然气的长沙、株洲、湘潭、醴陵市维持现有的液化石油气储配设施,在湘乡、韶山等中小城市新增2万~3万吨/年的储配设施。

远期长株潭三市新增1万~2万吨/年储配设施,其他中小城市新增8万~10万吨/年储配设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水

1.供水能力

至2020年,规划区城市公共供水(即自来水系统)能力由2000年的244.5万吨/日增加到505万吨/日,其中长沙320万吨/日,株洲90万吨/日,湘潭95万吨/日。

2.供水水源

城市供水近期仍以湘江为水源,适当时期可考虑从附近水库引水,形成多水源供水系统。水府庙、株树桥、官庄等水库作为城市水源应严加保护。

3.水厂建设

新增供水能力近期主要依靠扩建现有水厂解决。在现状18座水厂中,保留15座,并对其中7座进行扩建,新增供水能力102.5万吨/日。远期新建水厂4座,新增供水能力150万吨/日。

4.水源保护

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个别水厂为下游100米)以及两岸一定陆域为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一定范围为城市饮用水源

二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针对规划区城市饮用水源比较单一的特点,应特别重视有毒、有害物品储存、运输安全和污水系统运行安全,防止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污染湘江水体。

第四十九条 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

1.排污水体制

规划区排水体制为:现状直排式合流系统改造为截流式合流系统;现状分流制系统予以保留,分流不彻底的管网进一步加以完善;新开发地区全部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

2.污水处理原则

生活污水由城市污水系统集中收集处理;排放量大的工业废水由企业自行处理,达标排放;排放量小的工业废水可由城市污水系统收集处理,但含特殊成分的工业废水必须由企业自行处理,达标后才能进入城市污水系统;鼓励污水性质基本相同的相邻企业共同建设污水处理厂。

3.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深度

近期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处理深度为二级;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全部达标排放。远期城市集中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处理深度为二级;工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

4.污水系统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厂采取在各市市区适度集中的布局方案,在具体选址,确定排水口位置时,应协调好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矛盾。

长沙市区污水系统布置原则是:湘江以西污水处理厂尽量集中在四水厂下游三叉矶一带和望城县城下游,沿江建设污水截流干管;湘江以东现状污水处理厂服务区以外的其他地段,污水处理厂尽量布置在浏阳河、捞刀河、圭塘河沿岸和湘江沿岸五水厂下游。

株洲市区污水系统布置原则是:湘江以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在市区下游,沿江建设污水截流管;湘江以东污水处理厂结合地形和水系适度分散,但应尽量远离水厂取水口。

湘潭市区污水系统布置原则是:沿湘江两岸建设污水截流管,尽量将污水集中到下游处理。

在污水系统建设时,应坚持厂网配套原则,优先考虑污水管网建设。

第五十条 防洪排涝

1.防洪排涝形势与对策

长株潭地区历来是洪涝灾害的多发地区。近几十年来,洪涝灾害发生频率、灾害损失都在不断增大。尽管各级政府非常重视防洪排涝工作,但受自然条件限制和人类活动影响,防洪排涝形势依然严峻。

防洪排涝工作应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城市和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应系统地构筑坚固防线;乡村居民点应继续按照传统的防洪策略,在设计洪水位以上选址建设;目前地处洪水高风险区的零星居民点,结合城镇建设有计划地搬离高风险区;地处低洼区的零星农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可维持现有的防洪标准,不再提高。当发生特大洪水,城市和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受到威胁时,有计划地提前将洪水缓慢分蓄在一些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农田内。

2.防洪排涝标准

防洪标准:长沙市区100~200年一遇;株洲市区和湘潭市区100年一遇;城郊和农村地区20~50年一遇。

排涝标准:长沙中心城区10年一遇12小时暴雨12小时排干‘非中心城区10年一遇1日暴雨1日排干;株洲市区和湘潭市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24小时排干;城郊和农村地区蔬菜地10年一遇1日暴雨1日排干,其他地区10年一遇3日暴雨3日排干,其中农田排至耐淹水深50毫米。

3.防洪工程措施

防洪工程措施主要是堤防,重点应建设好湘江堤防,并根据河流水系分割情况划分若干保护圈。各防洪保护圈堤防,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原则上在现有堤防基础上加高加固。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湘江干流堤防宜结合湘江生态经济带建设,进一步研究两岸堤防走向。规划确定的沿江大片绿化带,原则上可不作为防护对象加以保护。

4.排涝工程措施

按照“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结合地形、地势、天然水系和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划分排水分区,设置一定的临时蓄滞涝区,采取撇洪渠、顺堤涵管等措施,尽量将涝水自排入外河。地势较低地区,按照排涝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排涝泵站和控制设施。

5.其他措施

重视非工程措施在防洪排涝中的作用,加强全流域水土保持、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和水文气象预报。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应考虑防洪排涝因素,尽量避开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城市规划建设应尽量保留天然水面,保持必要的调蓄能力。

第八章 环境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五十一条 环境功能区划分及保护目标

1.大气环境

长株潭地区大气环境分为3类功能区,各功能区划分及环境保护目标是:

一类功能区: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包括株洲的大京风景区、仙庚岭风景区、湘潭的韶山风景名胜区、湘乡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长沙的岳麓山风景区、浏阳大围山自然保护区等。一类功能区大气环境保持一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下同]。

二类功能区: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类功能区大气环境按二级标准控制。三类功能区:指工业集中、大气污染相对严重的特定工业区,包括株洲的清水塘工业区、醴陵陶瓷工业区,湘潭的岳塘工业区。三类功能区近期按三级标准控制,远期达到二级标准。

2.水环境

长株潭地区水域环境功能分为9类,即源头水域和国家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娱乐用水区、一般景观用水区、混合区、过渡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一般为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个别水厂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二级保护区为饮用水源的其他水域。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按Ⅱ类水体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下同]控制;其余水域按Ⅱ-V类水体标准控制。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总体思路

长株潭地区环境保护的总体思路是:依靠政策调控,采取经济、技术和管理手段强化区域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

在政策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南省的产业政策,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产品。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清洁工艺和循环经济模式,提高能源和其他资源利用效率。

在经济方面,一是增加环保资金投入,尽快建成一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市政公用设施,提高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科研技术装备水平;二是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最终达到或超过污染治理成本;三是加强处罚力度,对违反规定超标排放的企业、单位、个人严加处罚。

在技术方面,重视各类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设备的引进和研究工作,提高治理效率,降低投资和成本,促进企业进行环保设施建设和技术更新改造。

在管理方面看,继续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根据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容量,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适时定制污染物控制总量。针对长株潭地区山水相依,一水相连,污染物排放相互影响层层叠加的特点,应特别重视区域间(包括长株潭三市之间以及三市同周边城市之间)的协调。相关城市再污染物排放总量、行政区交界断面的环境质量方面应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在继续发挥三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用的同时,建立区域性环境管理协调机构,统一协调三市的环境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调整能源结构

积极引进天然气等优质能源,扩大电力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逐步降低煤炭终端消费量。煤炭主要应用于配套安装有除尘脱硫装置的大型火电厂或热电厂。

从2005年12月31日起,长株潭城区禁止燃用普通高硫煤。到2020年,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煤炭由2000年的36%下降到10%以下,电力由2000年的44%提高到62,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域内民用燃料应全部采用天然气或洁净煤等清洁能源。

2.加强污染治理

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加强污染治理。近期应集中力量治理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如株洲冶炼厂、株洲电广、湖南智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湘潭电厂、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浏阳氮肥厂、湖南永和磷肥厂、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3.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新区应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合理进行用地功能分区。在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上风向,不得安排有大气污染的项目。现有污染严重的企业,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污染,应逐步迁出。

第五十四条 水环境保护措施

1.加强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

各市应将污水系统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加紧进行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10年,规划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 .2020年达到85%以上。

2.合理布置污水处理厂和排水出口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出口布置应充分考虑饮用水源保护,与水环境功能区相协调。在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禁止布置污水排放口。

3.合理制定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应根据水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量、环境容量,适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4.强化和落实湘江一级支流的具体保护措施

第五十五条 固体废物收集与处理

长株潭地区固体废物收集与处理应坚持“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积极推广分类收集,进行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

规划在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东部集中建设服务于三市的大型垃圾综合处理厂1座。三市在总体规划中选择的6座垃圾处理厂,近期予以保留,但新建垃圾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间应与服务于三市的大型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时间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待上述大型垃圾综合处理厂建成投产后,原有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

近期应使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由现状的71.44%提高到90%以上,生活垃圾应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六条 完善三市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系统,按规定公布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环境监管力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在野生动植物的主要生长、栖息地建立自然保护区。禁止非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第五十八条 保护区域内的农业环境和基本农田,推广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技术。

第九章 生态建设和空间管治

第五十九条 生态环境体系规划目标与生态底线的划定

1.生态环境体系目标

规划构建安全的生态环境体系,确保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底线。促进生态环境改善、资源可持续利用及城镇环境品质提高的和谐的生态环境系统。

规划合理高效利用资源,实现合理的发展容量控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源、森林等重要自然资源。

规划加强生态恢复和环境重建,切实治理、控制和防止水、空气和噪声等环境污染。大气环境、水环境达到清洁标准,噪声得到有效控制,垃圾、废弃物的处理率和回收利用率高,排除任何超标的环境污染,环境卫生、空气新鲜、物理环境良好,实现合理的环境容量控制。

2.生态环境“底线”的划定

规划自然生态“底线”:防止自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提高森林覆盖率,为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区域性生态保障。

规划水环境“底线”:以长株潭各市环保局最新编制的水域功能区划为水质管理目标,以平偏枯水年的枯水期流量为河道水域水文条件,分析地表水环境容量。

规划空气环境“底线”:空气环境“底线”为保证人类正常生存和生态系统正常发展,除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外,规划以国家二级标准为大气质量管理目标。

第六十条 核心地区生态功能分区

规划针对长株潭区域生态格局的基本特征与土地利用现状,提出四类区生态功能分区。前两类为自然生态功能区,后两类分别为自然人文交错过渡区、城市人文生态功能区。

1.地周边低山丘陵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林生态区。该区以恢复地带性原生植被为主,建立合理的植物群落结构,提高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能力,增强森林景观的生态环境功能,使之成为区域环境功能的保护屏障。

2.湘江河谷生态区。该区以水风景建设为主,集生态绿化、防洪堤建设、水污染治理、江心洲防护、湿地保护为一体,应综合规划、分段布局,使滨江地区成为一个环境优美,集休闲娱乐、旅游观光、自然保护为一体的景观生态区。

3.盆地内部丘间低地与缓岗丘陵农业生产及人文生态交错过渡区。丘间低地以农业利用为主,发展生态农业经济;缓岗丘陵以发展经济园林为主,辅之以速生用材林。在树种选择上,应注意物种多样性与经济效益相结合,速生林与原生林相结合,风景林与生态林相结合;在空间布局上,应使不同林种的植被相间分布,注意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的关系、方便生产与美化居住环境的关系、人居环境建设与生态建设之间的关系,以提高抗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改善生产与生活环境。

4.城市人文生态区。该区分别位于长沙、株洲、湘潭盆地的中部,濒临湘江两岸,是人口高度集中、社会经济发达的人文景观区。该区生态建设的重点是充分利用区内自然地物的结构特征,合理规划布局公共绿地系统,增加市区绿地面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应避免“摊大饼”式的城市发展模式,在合理调整城市功能分区的同时,以合理的生活圈为组织框架,走“组团”式发展道路。

第六十一条 区域绿地系统的控制

规划通过以区域绿地系统的构建来实现长株潭城市群的生态结构。

区域绿地系统的空间结构主要包括城市群外围绿环、城市内部绿环、线形湘江生态走廊、T形城市间隔离带。

区域绿地体系主要包括防护绿带、农田绿地、生产绿地、城市公共绿地、景区绿地、特殊地类绿地。

城市区域公共绿地是城市的“绿肺”,在城市景观生态中起着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社区人居环境质量、维系居民生态安全的重要作用。

规划构建区域绿地管理机制,建立综合决策机制,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建立实效、公正、公开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稳定的绿地建设投资、融资体制。

根据城市绿化与绿地系统结构特征,重点实施如下规划布局。

1.以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城市林业生态圈规划为蓝图,建立市域防护林体系。

2.在长沙市外环、内环线和各主副中心城之间建立绿化隔离带;湘潭市和株洲市按双核一体化布局方式,建立环城区域绿化带,在两核之间沿公路线建立绿化隔离带;在长沙城区与株潭城区之间的金三角之间也要建立绿色隔离带,规划森林覆盖率控制在80%以上,城镇功能区的绿化覆盖率至少在50%以上。

3.重点建设好市区范围内湘江两岸的绿化体系,使之成为株洲市的河东组团与河西组团之间、湘潭市的河东组团与河西组团之间的绿色共享空间;长沙市区河段则成为中心城区与河西组团之间的生态绿色长廊。

4.沿京珠高速路、京广铁路和长潭公路、规划中的河西连城公路建立绿色长廊,使之成为沟通长株潭地区南北的绿色生态通道。

5.建设文物古迹周边的绿化体系,重点是长沙市马王堆古墓和株洲市炎帝广场的绿化建设。

6.城市道路绿化体系,重点选育绿化树种,增加绿化面积,使之与城市景观已有的绿色斑块连成一个整体,共同构成城市内部的绿地系统。

第六十二条 湿地布局

规划湿地作为区域景观生态结构中的重要类型,是构建区域景观生态功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规划不仅要成为区域景观生态重要的汇合区,也要成为重要的动物栖息场所。

根据长株潭区域景观生态格局的基本特征,本着多样性与生态安全原则,应重点规划建设好如下三处湿地保护区。

1.岳麓山南缘、湘江西岸低漫滩地段。

2.浏阳河、捞刀河下游、湘江东岸低漫滩地段。

3.茶陵县湖里湿地。

第六十三条 森林公园布局

森林公园的主体是森林。考虑到长株潭地区现有林地的空间分布,区域景观生态格局的基本特征,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目的与功能特征,依据区域景观生态规划的基本原则,对长株潭地区森林公园作如下的空间布局规划。

1.乌山森林公园:规划为休闲娱乐、旅游观光的胜地。

2.黑糜峰森林公园:规划作为长沙市北方的绿色屏障。

3.天际岭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作为城市景观生态功能源区。同时作为湖南省森林植物园,也是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

4.桃源洞国家森林公园:规划同时作为自然保护区。

5.大昭山森林公园:位于长沙、湘潭、株洲三市交界处,以丘陵林地景观为主。主要包括昭山景区、石燕湖景区、天鹅池景区、龙王岭一凿头岭景区、玉屏岭景区、法华山景区,是极有潜力的风景旅游度假区。

此外,还有洪山庙森林公园、青竹湖森林公园、书堂山森林公园、黄祖伪森林公园、莲花山森林公园、象鼻窝森林公园、谷山森林公园、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金霞山森林公园、株洲石峰区九郎山森林公园、天元区龙门寺森林公园、荷塘区婆仙森林公园、醴陵市的仙岳山森林公园、芦淞区的天池森林公园、茶陵云阳山国家森林公园等。

第六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布局

根据长株潭地区自然景物变化多样,地文人脉历史悠久,各种风景名胜丰富多样,地区分布较为广泛的特点,规划重点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主要布局如下:

1.岳麓山风景区,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

2.韶山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

3.昭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4.此外还有炎帝陵省级风景名胜区、大京水库省级风景名胜区、仙虞风景名胜区、攸县酒埠江风景旅游区、酒埠江地质公园、正在申报的花明楼省级风景等。

风景区内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风景区保护条例与规定。

第六十五条 区域生态空间管治要求

区域空间管治的目标是通过明确区域空间开发管制范围,制定严格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措施,为各类开发建设行为规定了必须共同遵守的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是区域生态整体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核心区生态空间实施有效的管治是保证核心地区城市功能系统有效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的安全保障。

主要分为五类:

1.禁止开发区域(属于城市群的绿色生态空间)

(1)保护区:主要有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有严重地质灾害的地区、地下有宝藏的地区、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

(2)水域:湘江、其他河流、湖泊。

(3)郊野公园:主要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和度假区(含国家级、省级、市级)。

(4)生产防护绿地:主要包括交通线两侧的绿地、苗圃、果园和楔形绿地。

(5)特殊的绿地:包括特殊地质地貌区、泄洪区、滞洪区。

风景旅游用地的建设必须遵循《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

区内只允许符合景观保护、观光休闲和文化展示的用途,不得进行大规模建设,防止风景区建设转为房地产开发等城市建设。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建设要严格控制在占用耕地指标之内,占用耕地需办理《耕地占用许可证》。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

2.限制开发区域(属于城市群的边缘型空间)

(1)基本农田保护区。

(2)大面积乡村地区空间,包括乡集镇驻地、农村居民点、道路、水利、小型生产性建筑和公共建筑,不允许搞工业的区域。

(3)湘江两岸100米以内地区,项目重复建设的地区等。三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按功能明确限制和控制蔓延的地区。

区内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鼓励区内其他用地转为基本农田或为基本农田服务的用地,严格控制区内基本农田转变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法定程序调整。发展绿色无污染农业,降低农地污染。引导村镇建设由分散型建设向集中式整体建设转化。

3.远景开发建设区域(属于城市群的备用空间)

三城市的远景建设用地及重点镇的远景建设用地,以及部分区域性交通干线及沿线用地。属于战略性空间发展地区。

区内的土地开发必须按行政区划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开发有污染的工业门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