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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株潭环境同治规划(2006~2010)》的批复
湘政函〔2006〕231号
省发改委、省环保局:
你们《关于审定下发长株潭环境同治规划及相关政策和考核办法的请示》(湘发改〔2006〕34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长株潭环境同治规划(2006~2010)》(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是长沙、株洲、湘潭三市环境治理的重要依据,三市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三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要求。抓紧制订本市和本部门的实施计划,逐项落实,统筹实施,确保环境同治目标按期实现。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