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事件影响及各方学习改进
(一)农业部启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2013年9月25日,农业部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启动会,正式启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在会议上强调,各地要切实增强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站在战略与全局高度,通过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尽快破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这一难题,推动在全国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于康震要求,各地要用改革思路和办法,勇于探索、大胆创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方案,明确目标;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同时要点面结合,标本兼治,争取试点结束时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无害化处理办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拿出无害化处理的具体成果。此次试点涉及北京、浙江、江苏等19个省份208个县(市、区),涵盖大中城市、江河主要流域、畜牧业主要生产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等区域类型。
2014年1月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下一步,农业部一方面要深入推进试点进程,从实践中找到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来保障无害化的处理能够有序地进行。另一方面要强化督促检查,特别是要和公安、环保、水务等方面建立相应联动机制,严厉查处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陈晓华指出,这件事关系到产业,特别是疫病防控,关系到畜产品的安全,也关系到环境的保护,所以要把它作为一个重要工作来部署和积极推进。陈晓华表示:“我们现在已经对各地区提出了要求,要采取一定措施,严防死守,绝不能再发生类似事件”。
(二)上海、浙江两地启动联动治理机制
为确保黄浦江上游水质安全和水面整洁,浙江、上海两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前启动联动机制,联手推进上游中小河道监管整治工作。浙江省各地各部门按照“五水共治”要求,大力开展以治理黑河、臭河、垃圾河为主要内容的“清三河”行动。尤其是与上海交界的嘉兴,严格落实河道保洁值守制度和水环境治理“河长制”,加大巡查力度,提升清污能力,及时打捞清理河道中的漂浮物。同时,强化源头监管,增加防污栅、打桩布网等河道物理阻拦措施,在与上海交界的主要河道均设置水质监测点,进一步健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2014年4月,浙江省政协把助推跨市、跨县、跨乡河流联防联治作为民主监督重点,联合杭州、宁波、绍兴、嘉兴等市政协,组织5个监督组对杭甬运河、瓯江、飞云江、衢江等跨区域河流开展调研,与河流沿线市县共同研究联合治理的机制和办法。在省政协第十一届七次常委会议上,围绕建立联动一体化、联防责任化、联治高效化、联商常态化机制,提出了《加强跨行政区域联合治水的建议》。建议得到省委领导批示,并由省治水办牵头,研究出台具体措施。2014年7月下旬,浙江省治水办组织人员在全省开展专题调研,并在嘉兴市桐乡市、湖州市南浔区建立起全省首个跨地市交界区域联防联治试点。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跨行政区域联合治水的指导意见(草案)》。浙江省出台《关于加强跨行政区域联合治水的指导意见》,着力解决跨区域治水信息难共享、机制难对接、矛盾难协调、整治难联动难题。这是省政协民主监督组助推治水的又一重要成果。新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各地成立由分管领导为区域协作召集人的领导机构,每季不少于1次召开联席会议,沟通、解决联合治水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一河一档”,明确综合治理责任区域,对区域内发生的环境问题实行同步治理,限期整改;在交界断面上下游三公里设立监测点,实行水环境联合环境监测,建立重大问题信息通报制度,每年开展河界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演练;组建流域内上下游地区环境执法机构和队伍,每年不少于4次开展联合执法。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六章,分别是总则、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于2015年6月5日起施行,该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畜禽养殖户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和总量,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区域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适时修订完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上海市农委于2013年12月27日发出关于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知,要加大《条例》宣传力度。采取网络、媒体、印制宣传册、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措施,务必将《条例》宣传到基层和畜禽养殖场,让养殖者尽快熟悉掌握《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养殖者的环保意识和生态养殖的理念。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做好相关扶持政策的争取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条例》的实施工作。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