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演变内在逻辑贯通论:新历史法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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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从社日祀社赛会到“居有社会”

“社”与“会”二字本义为何?张舜徽先生在《说文解字约注》一书中对许慎的整理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关于“社”字,《说文解字》原文:“社,地主也。从示土。《春秋传》曰:‘共工之子句龙为社神。’周礼二十五家为社,各树其土所宜之木。”

 

舜徽按:《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亦读社为土也。盖社、土实即一字,土为最初古文。……许书所云“各树其土所宜之木”,即社之本义所从出。社字古文从木,后世乡村中立土地祠,殆即社之遗意;犹必择其地有大树处祀之,沿旧俗也。昭公二十九年《左传》:“蔡墨曰:‘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下文又曰:‘后土为社。'”许书所引,乃约取其辞耳。末称“周礼”,乃谓周时有此制也。“二十五家为社”,不见于《周官经》:“各树其土所宜之木”,虽大司徒职有其事,而文亦异。张舜徽:《说文解字约注》第1册,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第35~36页。

 

这里对“社”字本义的提示有几点值得注意。其一,“社”与“土”相通,传说中共工之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即社神;其二,“社”字古文从木,乡村中立土地祠,择有大树处祀之,皆源出此义;其三,有“二十五家为社”之说。“社”字的这些蕴含也初步规范了“社会”一词所具有的一些原始含义。

关于“会”字:

 

段玉裁曰:“见《释诂》。礼经,器之盖曰会,为其上下相合也。凡曰会计者,谓合计之也,皆非异义也。”舜徽按:此皆引申义也。……则会实为绘之本字。……会有集合众采之义,故古人饰皮弁以玉,亦谓之会。……会之本义为集合采饰,因引申为凡集合之称。今则专用引申义,而本义晦矣。张舜徽:《说文解字约注》第2册,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第1278~1279页。

 

“会”字本义为“集合众采”、“集合采饰”,后多取用其引申义“集合”。

故此,“社会”一词最初在唐代即指在社日这天,民众所举行的集会。《白虎通·社稷》:“社者,土地之神也。土生万物,天下之所主也。”(汉)班固等撰《白虎通》卷1上“社稷”,载《丛书集成初编》第238册,中华书局,1985,第43页。“春分后戊日为春社,秋分后戊日为秋社,此二日祭后土,名曰社会,春社燕来,秋社燕去,社神曰勾芒,又曰勾龙。”(清)钟山石岩逸叟增定《重订增补陶朱公致富奇书》卷4四季备考,上海扫叶山房石印本。“勾”与“句”相通。一年之中有春社和秋社,民众在这两天里集合起来祭祀社神后土。《荆楚岁时记》:“社日,四邻并结综会社,牲醪,为屋于树下,先祭神,然后飨其胙。”(梁)宗懔撰,姜彦稚辑校《荆楚岁时记》,岳麓书社,1986,第23页。社日这天的集会即“社会”,它是民众重要的节日集会之一。在春秋季节祭祀土神的日子里,集会祀神,民众借此表达对农业生产的美好愿望。《品鉴 “ 龙宿郊民图”》: “ 龙宿者乃宋太祖时民间祈丰年之社会也。” 参见(清) 吴其贞撰 《书画记》 卷 3 “董北苑龙宿郊民图三拼绢大画一幅”, 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影印本, 1963, 第317页。 《社会》: “九邑皆事迎神赛神……春秋二仲月, 里社各宰牲设,犹古者春祈秋报之意丰顺,所称社会,则有公王国王诸名色。”见《乾隆潮州府志》卷12风俗,光绪十九年重刻乾隆四十年本,收入上海书店出版社编《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24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第128页。《旧唐书》载:开元十八年“辛卯,礼部奏请千秋节休假三日,及村闾社会,并就千秋节先赛白帝,报田祖,然后坐饮。从之。”(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卷8本纪·玄宗,第1册,中华书局,1975,第195页。《唐会要》卷29《节日》:“开元十七年八月五日,左丞相源乾曜、右丞相张说等上表,请以是日为千秋节,著之甲令,布于天下,咸令休假。……村社作寿酒宴乐,名赛白帝、报田神。”见(宋)王溥撰《唐会要》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第631页。至开元十八年(730年,庚午)唐玄宗同意将自己的生日八月初五定为“千秋节”。秋社在立秋后第五个戊日,一般在七月十五至八月间,此处引文所指将村闾社会即秋社与千秋节合并在一起进行集会。“祭社会饮,谓之社会。”(清)俞正燮撰《癸巳存稿》卷8《释社》,收入《丛书集成初编》第362册,中华书局,1985,第243页。将村闾社日的集会与唐玄宗生日的庆祝结合在一起,由此可见,唐代对“社会”的重视,同时也反映出在社日集会这天有会饮的习俗。

在社日当天饮酒不仅是庆祝仪式的环节,同时也具有其他的民俗蕴含,此外,在社日这天民众还会开展其他丰富的活动。唐人张籍《吴楚歌词》:“今朝社日(一作酒)停针线,起向朱樱树下行。”(唐)张籍:《吴楚歌词》,见《全唐诗》第6函第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缩印本上册,第965页。在社日这天,大家都停下手中的针线活儿,走出家门。“唐、宋以前,皆以社日停针线,而不知其所从起。余按《吕公忌》云:‘社日,男女辍业一日,否则令人不聪。’始知俗传社日饮酒治耳聋者为此,而停针线者亦以此也。”(明)谢肇淛撰,傅成校点《五杂组》卷2天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1页。(宋)陈元靓编《岁时广记》卷14“治聋酒”载:“一日,里中社饮,小马携酒一榼就杨公曰:‘此社酒善治聋。'”载《丛书集成初编》第180册,中华书局,1985,第149页。《日知录》卷6《用日干支》:“三代以前,择日皆用干。《郊特牲》:‘郊日用辛,社日用甲。'”参见(清)顾炎武撰,陈垣校注《日知录校注》上册,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第337页。《日知录》卷6《社日用甲》:“祀社日用甲。……唐武后长寿元年制,更以九月为社。玄宗开元十八年诏,移社日就千秋节。皆失古人用甲之义矣。”见《日知录校注》上册,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第339页。间或有四时致祭者。周代本用甲日,汉至唐各代不同。“社祭,土主阴气,日用甲,土居中央兼五行,各树其土所宜之木。”见(明)张子烈撰,(清)廖文英续《正字通》午集下,示部·社,康熙二十四年清畏堂刻本,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235册,经部·小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189页。在社日这天辍业一日,民众则集会在一起欢娱相庆。北宋王安石《后元丰行》:“鲥鱼出网蔽洲渚,荻笋肥甘胜牛乳。百钱可得酒斗许,虽非社日长闻鼓。吴儿蹋歌女起舞,但道快乐无所苦。”(宋)王安石撰《后元丰行》,载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编辑《临川先生文集》卷1,中华书局,1959,第81页。南宋杨万里《观社》:“作社朝祠有足观,山农祈福更迎年。忽然箫鼓来何处?走杀儿童最可怜。虎面豹头时自顾,野讴市舞各争妍。王侯将相饶尊贵,不博渠侬一饷癫。”(宋)杨万里撰《观社》,载(宋)杨万里撰,辛更儒笺校《杨万里集笺校》卷37《退休集》,中华书局,2007,第4册,第1936页。这些诗歌描述的正是民众在这天击鼓吹箫、欢舞相庆,并竞技集会、开展表演活动、众人观社的热闹场面。

“春秋社日集会”即“社会”,这是“社会”一词最原始、最基本的含义。文献记载中较早出现“社会”二字的情形,《三国志·王修传》:“王修字叔治,北海营陵人也。年七岁丧母。母以社日亡,来岁邻里社,修感念母,哀甚。邻里闻之,为之罢社。”见(晋)陈寿撰《三国志》卷11魏书,中华书局,1959,第2册,第345页。至明代何良俊撰《语林》记载:“王叔治七岁时丧母,母以社日亡,来岁邻里修社会,叔治感念亡母,哀甚初丧,邻里闻之,为之罢社。”(明)何良俊撰《何氏语林》卷1德行,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41册,子部·小说家类,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第450页。又何良俊撰补,王世贞删定的《世说新语补·德行上》亦载此事。从文献记载的时间序列来看,《三国志》中没有使用“社会”一词但表述有此层含义,而到了后代,明人对此事的叙述加工时,便出现了“社会”一词。以及唐代人所普遍使用这一词语时,所表达的均是此含义。唐《续高僧传》载隋开皇年间释普安行迹:

 

年常二社,血祀者多,周行救赎,劝修法义,不杀生邑,其数不少。尝于龛侧村中缚猪三头,将加烹宰,安闻往赎,社人恐不得杀,增长索钱十千,安曰:“贫道见有三千,已加本价十倍,可以相与。”众各不同,更相忿竞。忽有小儿羊皮裹腹来至社会,助安赎猪,既见诤竞,因从乞酒,行饮行舞,焜煌旋转,合社老少,眼并失明,须臾自隐,不知所在。(唐)道宣撰,郭绍林点校《续高僧传》卷29“隋终南山楩梓谷释普安传”,中华书局,2014,下册,第1155页。

 

“社会”的这层基本含义,在唐及以后,及至清代仍被延续使用。因为只要农耕社会保留有庆祝“社日”的风俗,便会有“社会”。明代山西地区邻近的乡民共用社祠以开展集会:“此数家皆吾密邻,皆共社。社有祠以奉土谷神。……余记中山西故共社,然其人众而嚣,每岁时迎神报赛为社会,辄使酒骂坐,甚至斗阋,乡人苦之。顷社祠圯,更筑,父老议不敛山西一钱,摈不与会,山西亦自创社,不复来会,社会之免于纷呶,自分社始也。”(明)叶向高撰《苍霞草》卷15《家谱宗邻传》,明万历刻本,收入《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24册,北京出版社,2000,第403~404页。明人的通俗小说中,也保存了在明代社日这天“社会”的丰富记载:

 

山东兖州府钜野县,有个秾芳亭,乃是地方居民秋收之时,祭赛田祖先农、公举社会(此处对“社会”一词有页下注:社会——祀社和赛会。社,古指土地神,百姓每于春秋两季举行祭祀,称为“春社”、“秋社”,统称“社日”。社日民俗常以箫鼓百戏迎神,叫做“赛会”。)聚饮的去处。向来亭上有一匾额,大书三字在上,相传是唐颜鲁公之笔,失去已久,众人无敢再写。一日正值社会之期,乡里父老相商道:“此亭徒有其名,不存其匾。只因向是木匾,所以损坏。今若立一通石碑在亭中,别请当今名笔,写此三字在内,可垂永久。”此时只有一个秀才,姓王名维翰,是晋时王羲之一派子孙,惯写颜字,书名大盛。父老具礼相求,道其本意。维翰欣然相从,约定社会之日就来赴会,即当举笔。父老砻石端正。到于是日,合乡村男妇儿童,无不毕赴,同观社火。你道如何叫得社火?凡一应吹箫、打鼓、踢球、放弹、抅拦、傀儡、五花爨弄,诸般戏具,尽皆施呈,却像献来与神道观玩的意思,其实只是人扶人兴,大家笑耍取乐而已。所以王孙公子,尽有携酒挟伎,特来观看的。直待诸戏尽完,赛神礼毕,大众齐散。(明)凌濛初撰,陈迩冬、郭隽杰校注《二刻拍案惊奇》卷2,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第14~15页。

 

清人项樟(1701—1762年,字景贻,江苏阜宁人,雍正十一年进士)有诗《雪霁偶成》记载了乡村社日的情形:“试听社鼓喧阗处,多少村民报赛归(是日村中社会过署)。”(清)项樟撰《玉山诗钞》卷2《雪霁偶成》,清乾隆二十七年刻本,见《清代诗文集汇编》第29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第388页。乾隆《鄞县志》载:“里中以春二月、秋八月输粮毕即举社会。”(清)钱维乔修,钱大昕纂《(乾隆)鄞县志》卷29·土风,清乾隆五十三年刻本,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706册,史部·地理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667页。清代延续社日传统,乡民在这天仍旧集会相庆。清人方濬颐(字子箴,安徽定远人,道光二十四年进士)有《记青苗会》一文则记载了在社日这天举行“社会”时乡民求雨的情形:

 

甘泉西乡,春秋社会有二,一曰牛阑,一曰青苗,所祀之神则不可考。牛阑在秋成后,青苗例于秧苗插齐除草后,醵钱为之。今年则自闰月以后无雨,草不能除,乡人因祷雨,随时举行,男巫十数人,击鼓歌倡,婆娑乐神,其辞虽俚,而音节甚古。……区区迎神赛会,竭万众之愚忱,以上感天心,甘霖立沛。(清)方濬颐撰《二知轩文存》卷23《记青苗会》,清光绪四年刻本,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9辑第481种,文海出版社,1970,第1363~1365页。

 

以上历代文献记载,呈现出在传统的农耕社会中,民众在社日这天开展丰富的迎神、娱神、祈神的集体活动的内容。这种集体的庆祝活动在空间上的固化则导致了“社会”一词在语义所指上的扩大化。

在唐之后,“社会”一词由专指社日这天的祭祀集会活动逐渐泛指一般节日里的歌舞演艺集会、在庙观祠堂等的娱神集体活动等。《五代史记注·后蜀世家》载:“是时蜀中久安,赋役俱省,斗米三钱,城中之人,子弟不识稻麦之苗,以笋芋俱生于林木之上,盖未尝岀至郊外也。村落闾巷之间,弦管歌诵,合筵社会,昼夜相接,府库之积,无一丝一粒入于中原,所以财币充实,城上尽种芙蓉。”(宋)欧阳修撰,徐无党原注,彭元瑞注,刘凤诰排次《五代史记注》卷64下·后蜀世家,清道光八年刻本,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292册,史部·正史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37~38页。很显然,这里“社会”一词所指代的事项内容及范围已经扩大。宋《东京梦华录·秋社》:“八月秋社……市学先生预敛诸生钱作社会,以致雇倩祗应、白席、歌唱之人。归时各携花篮、果实、食物、社糕而散。春社、重午、重九,亦如此。”(宋)孟元老撰《东京梦华录》卷8《秋社》,收入《丛书集成初编》第3216册,中华书局,1985,第164~165页。春社、秋社这两天有“社会”,端午节、重阳节时也举行“社会”。

黄震(1213—1281年,字东发,南宋慈溪人)《黄氏日抄》录《咸淳八年正旦晓谕敬天说》:“若拜祭塔庙,迎引社会,枉费财物等事,皆是信邪造罪,即非敬天。”(宋)黄震撰《黄氏日抄》卷78公移《咸淳八年正旦晓谕敬天说》,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8册,子部·儒家类,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第806页。这里的“社会”在时间上并非指社日这天。南宋《梦粱录》:三月三日佑圣观“士庶烧香,纷集殿庭,诸宫道宇,俱设醮事,上祈国泰,下保民安,诸军寨及殿司衙奉侍香火者,皆安排社会,结缚台阁,迎列于道观,睹者纷纷”。(宋)吴自牧撰《梦粱录》卷2《三月(佑圣真君诞辰附)》,收入《丛书集成初编》第3219册,中华书局,1985,第9页。“顷在汴京时,村落野夫,罕得入城,遂撰此端,多是借装为山东河北村叟,以资笑端。今士庶多以从省,筵会或社会,皆用融和坊、新街及下瓦子等处散乐家,女童装末,加以弦索赚曲,祗应而已。”(宋)吴自牧撰《梦粱录》卷20《妓乐》,收入《丛书集成初编》第3221册,中华书局,1985,第190页。这里的“社会”即泛指通常在村闾或庙观等特定场所中的集会。并且,这种集会常常会有歌舞演艺等表演活动。

在宋代,由于人群的大量麇集,“社会”成为政府需要加以管理的对象。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关右民每岁夏首于凤翔府岐山县法门寺为社会,游惰之辈,昼夜行乐,至有奸诈伤杀人者。宜令有司量定聚会日数,禁其夜集,官吏严加警察”。(宋)李焘撰,上海师大古籍所、华东师大古籍所点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真宗大中祥符三年,中华书局,2004,第1668页。《宋会要辑稿》:(宋徽宗政和八年正月)“访闻拱州每年社会赛城隍土地,聚集百姓军人,张黄罗伞及唱喝,排立起居行列。”(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第7册,中华书局,1957,第6530页。(宋徽宗后期浙江温台地区)“近又有奸猾改易名称,结集社会,或名白衣礼佛会,及假天兵号迎神会,千百成群,夜聚晓散,传习妖教。”(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第7册,中华书局,1957,第6551页。(南宋孝宗淳熙八年正月)“愚民吃菜事魔,夜聚晓散,非僧道而辄置庵寮,非亲戚而男女杂处,所在庙宇之盛,辄以社会为名,百十为群,张旗鸣锣,或执器刃横行郊野间。”(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第7册,中华书局,1957,第6555页。(南宋中期)“今愚民之媚于神者,每以社会为名,集无赖千百,操戈被甲,鸣钲击鼓,巡行于乡井之间,万一有啸呼其间,如窃弄潢池之兵者,则里社何以御之。”(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第7册,中华书局,1957,第6565页。这种“社会”指的即是民众在特定场所以酬神为名的集会。民众集聚则易滋事端,有碍秩序的稳定。因而在《宋朝大诏令集》中收录有北宋治平三年(1066年)发布的《禁结集社会诏》,该禁约认为:“左道乱法,淫祀败俗,与夫贼杀善良之人,皆前古之所甚禁。”(宋)佚名编《宋朝大诏令集》卷199政事·禁约,《禁结集社会诏》(治平三年四月丙午),清抄本,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456册,史部诏令奏议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643页。南宋时发布的《申诸司乞禁社会状》:“照得本军有祠山春会,四方毕集,市井虽赖之稍康,风俗实由之积坏。”(宋)黄震撰《黄氏日抄》卷74申明《申诸司乞禁社会状》,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8册,子部·儒家类,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第746页。《宋史·高宗本纪》亦载:绍兴二年(1132年)“丙辰,禁温、台二州民结集社会。班度量权衡于诸路,禁私造者”。(元)脱脱等撰《宋史》卷27,中华书局,1977,第2册,第501页。这里禁止的“社会”正是这种借祈祀酬神为名,聚演集会结社的民众活动。

“社会”所指并非仅是“社日”这天的活动。这层扩大了的含义至明代和清代仍被使用。明《玉麈新谭》载嘉靖年间事:“今邑人祠祀甚谨,县令亦修朔望礼,五月十三为社会,鱼龙百戏,穷极奢丽,计费不下千金。”(明)郑仲夔撰《玉麈新谭》之《隽区》卷3《神隽》,明万历四十五年刻本,收入《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第38册,北京出版社,2000,第205页。又载:“乙卯五月十三水南关圣帝新祠成,人家以社会相兢,装扮故事,穷一时之胜,游人观者,肩相摩于途。”(明)郑仲夔撰《玉麈新谭》之《隽区》卷7《谐隽》,明万历四十五年刻本,收入《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第38册,北京出版社,2000,第238页。清《阅微草堂笔记》记载了一则关于“社会”的奇闻:

 

夹河两岸,有二土神祠。其一为唐汾阳王郭子仪,已不可解。其一为袁绍部将颜良,更不省其所自来。土人祈祷,颇有灵应。所属境周十五里,不许置一关帝祠,置则为祸。有一县令不信,值颜祠社会,亲往观之,故令伶人演《三国志》杂剧。狂风忽起,卷芦棚苫盖至空中,斗掷而下,伶人有死者;所属十五里内,瘟疫大作,人畜死亡;令亦大病几殆。(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19,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第483页。

 

又《(同治)苏州府志》载:“正月十八日相传李烈士诞日,二月初八祠山大帝诞日,十九日大士诞日,各举社会。”(清)李铭皖、谭钧培修,冯桂芬纂《同治苏州府志》卷3风俗,光绪八年江苏书局刻本,收入《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7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第139页。《清嘉录》记载清代东岳诞日民众进香之俗:“在娄门外者,龙墩各邨人,赛会于庙,张灯演剧,百戏竞陈,游观如狂。郡西巏山,亦有行宫,关内外吏胥奉香火。好事者安排社会,设醮酬神。”(清)顾禄撰,来新夏点校《清嘉录》卷3“东岳生日(草鞋香)”,中华书局,2008,第97页。这里在神祠中的“社会”均非是社日的集会,而是指在特定时间里民众祭祀特定神祇、歌舞演剧、娱神集会的活动。在明人的家训中对子孙有这样的告诫:“读书的有文会,文会择人方有益无损;做百姓的有社会、神会,此地方一众事,不可独郤,出银不赴饮可也;若银会、酒会,则万万不可与,未有与而克终者。”(明)姚舜牧撰《来恩堂草》卷13《家训》,明刻本,收入《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07册,北京出版社,2000,第199页。明人依旧将迎神报赛称为“社会”,此处“社会”与“神会”所指大致类同却略有差别。清代“苏阊己卯中元节,社会繁华,行人拥塞”。(清)百一居士撰《壶天录》卷中,清光绪铅印申报馆丛书本,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1271册,子部·小说家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188页。这里的“社会”所指不是社日而是中元节(农历七月十五)这天的集会活动。

从社日祭祀社神到寺观、祠堂等场所举行的娱神赛会,再到村闾民众在一般节日里的聚演集会等,“社会”一词在内涵所指上逐渐扩大,但其含义扩大所遵循的路径是稳定的、有渊源的,且是一脉相承的,这些均体现了上文中所提示的对于“社”字本义的阐发。此外,对于“二十五家为社”之说,“社会”一词在含义上也体现了这层蕴含。

《左传·昭二五年》:“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注》:“二十五家为社。”《疏》:“《礼》有里社,……以二十五家为里,故知二十五家为社也。”又《管子·乘马·士农工商》:“方六里为社。”转引自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修订本,重排版)下册,商务印书馆,2012,第2470页。《隋书·礼仪志》:“百姓则二十五家为一社,其旧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唐)魏徵、令狐德棻撰《隋书》卷7礼仪志,第1册,中华书局,1973,第141页。《元史·食货志》:“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明)宋濂撰《元史》卷93食货志·农桑,第8册,中华书局,1976,第2354~2355页。“社”是地方基层组织,宋《二程集》:“度乡村远近为伍保,使之力役相助、患难相恤,而奸伪无所容……乡民为社会,为立科条,旌别善恶,使有劝有耻。邑几万室,三年之间,无强盗及斗死者。”(宋)程颢、程颐撰,王孝鱼点校《二程集》之《明道先生行状》,中华书局,2004,第632页。明嘉靖《山东通志》称,莱州府下青登莱三郡“其小民力于耕桑,不贱商贾,丧葬有序,不泥风水,乡党岁时举社会,贫富相资,有蓝田乡约之遗风,此则山东风俗之近古者”。《嘉靖山东通志》卷7风俗,明嘉靖刻本,收入《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51册,上海书店出版发行,1990,第494页。明《丁清惠公遗集》:“繇是颁良法以便征召,解和以弭讼,立社会以造士,缮城隍以防警,输公羡以掩骼。”(明)丁宾撰《丁清惠公遗集》卷5杂著《贺味澹康父母覃恩荣封序》,明崇祯刻本,收入《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44册,北京出版社,2000,第171页。明武昌兴国州吴国伦(1524—1593年,字明卿,嘉靖、万历年间文学家)撰有祭文:“乡以士显,匪惟其多,康成通德,于木西河,大樗乔木,犹禁斧柯,居有社会,殡不巷歌。”(明)吴国伦:《甔甀洞稿续稿》卷12《祭户部主事石惟美文》,明万历刻本,收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23册,集部·别集类,齐鲁书社,1997,第674页。这些均体现出了在乡党基层,乡民组结而成的“社会”所发挥的某些作用。

北宋末期水旱相仍,民间就食困难,皇帝下达赈恤之诏,户部侍郎韩梠题覆:“将境内所属州县,各立社会,行结粜俵籴之法。保之于党,党之于里,里之于乡,倡之结也。每乡编为三户,按上上、中中、下下。上户者纳粮,中户者减半,下户者退派。粮数关支,谓之俵粜。”(明)兰陵笑笑生撰,陶慕宁校注,宁宗一审定《金瓶梅词话》第48回“曾御史参劾提刑官,蔡太师奏行七件事”,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第575页。题覆所主张“行结粜俵籴之法”,运作的基础即是基层的“社会”。明《西园闻见录》:“嘉靖间又议令每乡立社会,社有长有正副,民以贫富出粟有差,有凶札则散之,则义仓之遗也。”(明)张萱撰《西园闻见录》卷41户部·蠲赈后,民国二十九年哈佛燕京学社印本,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1169册,子部·杂家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160页。“社会”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与粮食的保障尤为密切相关。

由是观之,“社会”指的是乡党邻里所集合组成的基层组织,它可能会推举出社长,它对基层社区承担有道德教化、经济互助以及施教育才等功能,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基层的自我管理的组织形式,初步具有共同生活之团体的意味。这一点正是我们所熟习的现代性概念“人类生活共同体”与“社会”在含义上古今沟通的一个重要关节点。

与这种邻里守望相助的含义有一定关联的是在明代被普遍讨论的“义仓社会法”。明嘉靖八年(1529年)三月户部尚书梁材上言“行义仓社会法”:“天下郡县,各置预备仓,丰年则敛,歉年则散,本以为民而行者,率失初意,设立斗户收守支放,文移往返,交盘旁午,斗户负累,民不沾仁,凡以属之于官故也。今兵部左侍郎王廷相欲仿古义仓之法,岀之于民而藏之于社,社立正副,每月朔为会,社正率属读高皇帝教民榜,申以同盟之约,举众中善恶奖戒之。”(明)范守己撰《皇明肃皇外史》卷9嘉靖八年,清宣统津寄庐钞本,收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52册,史部·杂史类,齐鲁书社,1997,第90页。《皇明从信录》中的《命行义仓社会法》对此有进一步的阐述:

 

仓之法,但立之于州县,则穷乡下壤,百里就粮,旬日待毙,非政之善者。惟宜贮之里社,一村之间,约二三百为一会,每月一举,社正率属读高皇帝教民榜文,申以同盟之约,举众中善恶奖戒之。其社米,第上中下户,捐数多寡,各贮于仓,而推有德者为社长,能善事会计者副之。若遭荒岁,则计户而散,先下与中者,后及上户,上户则偿之,而免其下与中者。凡给贷,悉听于民,第令登计册籍,以备有司稽考,则既无编审之烦,又无奔走之苦,且寓保甲以弭盗贼,约以敦俗之意,一法而三善备焉。(明)陈建撰,沈国元订补《皇明从信录》卷29嘉靖八年,明刻本,收入《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1册,北京出版社,2000,第491页。

 

“义仓社会法”是将义仓的职能转移至由民众组织“社”来管理,就地征粮仓储,推举有德行者管理,同时以定时举“会”的形式申谕劝诫,加强组织管理的一种基层仓储粮食方法。它“岀之于民而藏之于社”,因此克服了由官府进行义仓管理而形成的就食道远、编审不便、小人坏政等弊端,因而成为储备粮食、救荒活民的一种良法。“嘉靖八年,以连岁饥荒,条议纷纷,多献义仓社会法。”(明)沈德符撰《万历野获编》卷12户部·救荒,上册,中华书局,1959,第318页。这种“义仓社会法”正是在上文所讨论的在基层自我管理组织“社会”的基础上加以运作“义仓”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义仓”与“社会”的结合。

因而,在“共同的生活”以及“秩序”的层面上,作为基层自我管理的组织形式的“社会”,与现代性“社会”概念具有了某些内涵上的关联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