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从社日祀社赛会到“居有社会”
“社”与“会”二字本义为何?张舜徽先生在《说文解字约注》一书中对许慎的整理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关于“社”字,《说文解字》原文:“社,地主也。从示土。《春秋传》曰:‘共工之子句龙为社神。’周礼二十五家为社,各树其土所宜之木。”
舜徽按:《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亦读社为土也。盖社、土实即一字,土为最初古文。……许书所云“各树其土所宜之木”,即社之本义所从出。社字古文从木,后世乡村中立土地祠,殆即社之遗意;犹必择其地有大树处祀之,沿旧俗也。昭公二十九年《左传》:“蔡墨曰:‘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下文又曰:‘后土为社。'”许书所引,乃约取其辞耳。末称“周礼”,乃谓周时有此制也。“二十五家为社”,不见于《周官经》:“各树其土所宜之木”,虽大司徒职有其事,而文亦异。
这里对“社”字本义的提示有几点值得注意。其一,“社”与“土”相通,传说中共工之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即社神;其二,“社”字古文从木,乡村中立土地祠,择有大树处祀之,皆源出此义;其三,有“二十五家为社”之说。“社”字的这些蕴含也初步规范了“社会”一词所具有的一些原始含义。
关于“会”字:
段玉裁曰:“见《释诂》。礼经,器之盖曰会,为其上下相合也。凡曰会计者,谓合计之也,皆非异义也。”舜徽按:此皆引申义也。……则会实为绘之本字。……会有集合众采之义,故古人饰皮弁以玉,亦谓之会。……会之本义为集合采饰,因引申为凡集合之称。今则专用引申义,而本义晦矣。
“会”字本义为“集合众采”、“集合采饰”,后多取用其引申义“集合”。
故此,“社会”一词最初在唐代即指在社日这天,民众所举行的集会。《白虎通·社稷》:“社者,土地之神也。土生万物,天下之所主也。”“春分后戊日为春社,秋分后戊日为秋社,此二日祭后土,名曰社会,春社燕来,秋社燕去,社神曰勾芒,又曰勾龙。”一年之中有春社和秋社,民众在这两天里集合起来祭祀社神后土。《荆楚岁时记》:“社日,四邻并结综会社,牲醪,为屋于树下,先祭神,然后飨其胙。”社日这天的集会即“社会”,它是民众重要的节日集会之一。在春秋季节祭祀土神的日子里,集会祀神,民众借此表达对农业生产的美好愿望。《旧唐书》载:开元十八年“辛卯,礼部奏请千秋节休假三日,及村闾社会,并就千秋节先赛白帝,报田祖,然后坐饮。从之。”“祭社会饮,谓之社会。”将村闾社日的集会与唐玄宗生日的庆祝结合在一起,由此可见,唐代对“社会”的重视,同时也反映出在社日集会这天有会饮的习俗。
在社日当天饮酒不仅是庆祝仪式的环节,同时也具有其他的民俗蕴含,此外,在社日这天民众还会开展其他丰富的活动。唐人张籍《吴楚歌词》:“今朝社日(一作酒)停针线,起向朱樱树下行。”在社日这天,大家都停下手中的针线活儿,走出家门。“唐、宋以前,皆以社日停针线,而不知其所从起。余按《吕公忌》云:‘社日,男女辍业一日,否则令人不聪。’始知俗传社日饮酒治耳聋者为此,而停针线者亦以此也。”在社日这天辍业一日,民众则集会在一起欢娱相庆。北宋王安石《后元丰行》:“鲥鱼出网蔽洲渚,荻笋肥甘胜牛乳。百钱可得酒斗许,虽非社日长闻鼓。吴儿蹋歌女起舞,但道快乐无所苦。”南宋杨万里《观社》:“作社朝祠有足观,山农祈福更迎年。忽然箫鼓来何处?走杀儿童最可怜。虎面豹头时自顾,野讴市舞各争妍。王侯将相饶尊贵,不博渠侬一饷癫。”这些诗歌描述的正是民众在这天击鼓吹箫、欢舞相庆,并竞技集会、开展表演活动、众人观社的热闹场面。
“春秋社日集会”即“社会”,这是“社会”一词最原始、最基本的含义。文献记载中较早出现“社会”二字的情形,以及唐代人所普遍使用这一词语时,所表达的均是此含义。唐《续高僧传》载隋开皇年间释普安行迹:
年常二社,血祀者多,周行救赎,劝修法义,不杀生邑,其数不少。尝于龛侧村中缚猪三头,将加烹宰,安闻往赎,社人恐不得杀,增长索钱十千,安曰:“贫道见有三千,已加本价十倍,可以相与。”众各不同,更相忿竞。忽有小儿羊皮裹腹来至社会,助安赎猪,既见诤竞,因从乞酒,行饮行舞,焜煌旋转,合社老少,眼并失明,须臾自隐,不知所在。
“社会”的这层基本含义,在唐及以后,及至清代仍被延续使用。因为只要农耕社会保留有庆祝“社日”的风俗,便会有“社会”。明代山西地区邻近的乡民共用社祠以开展集会:“此数家皆吾密邻,皆共社。社有祠以奉土谷神。……余记中山西故共社,然其人众而嚣,每岁时迎神报赛为社会,辄使酒骂坐,甚至斗阋,乡人苦之。顷社祠圯,更筑,父老议不敛山西一钱,摈不与会,山西亦自创社,不复来会,社会之免于纷呶,自分社始也。”明人的通俗小说中,也保存了在明代社日这天“社会”的丰富记载:
山东兖州府钜野县,有个秾芳亭,乃是地方居民秋收之时,祭赛田祖先农、公举社会(此处对“社会”一词有页下注:社会——祀社和赛会。社,古指土地神,百姓每于春秋两季举行祭祀,称为“春社”、“秋社”,统称“社日”。社日民俗常以箫鼓百戏迎神,叫做“赛会”。)聚饮的去处。向来亭上有一匾额,大书三字在上,相传是唐颜鲁公之笔,失去已久,众人无敢再写。一日正值社会之期,乡里父老相商道:“此亭徒有其名,不存其匾。只因向是木匾,所以损坏。今若立一通石碑在亭中,别请当今名笔,写此三字在内,可垂永久。”此时只有一个秀才,姓王名维翰,是晋时王羲之一派子孙,惯写颜字,书名大盛。父老具礼相求,道其本意。维翰欣然相从,约定社会之日就来赴会,即当举笔。父老砻石端正。到于是日,合乡村男妇儿童,无不毕赴,同观社火。你道如何叫得社火?凡一应吹箫、打鼓、踢球、放弹、抅拦、傀儡、五花爨弄,诸般戏具,尽皆施呈,却像献来与神道观玩的意思,其实只是人扶人兴,大家笑耍取乐而已。所以王孙公子,尽有携酒挟伎,特来观看的。直待诸戏尽完,赛神礼毕,大众齐散。
清人项樟(1701—1762年,字景贻,江苏阜宁人,雍正十一年进士)有诗《雪霁偶成》记载了乡村社日的情形:“试听社鼓喧阗处,多少村民报赛归(是日村中社会过署)。”乾隆《鄞县志》载:“里中以春二月、秋八月输粮毕即举社会。”清代延续社日传统,乡民在这天仍旧集会相庆。清人方濬颐(字子箴,安徽定远人,道光二十四年进士)有《记青苗会》一文则记载了在社日这天举行“社会”时乡民求雨的情形:
甘泉西乡,春秋社会有二,一曰牛阑,一曰青苗,所祀之神则不可考。牛阑在秋成后,青苗例于秧苗插齐除草后,醵钱为之。今年则自闰月以后无雨,草不能除,乡人因祷雨,随时举行,男巫十数人,击鼓歌倡,婆娑乐神,其辞虽俚,而音节甚古。……区区迎神赛会,竭万众之愚忱,以上感天心,甘霖立沛。
以上历代文献记载,呈现出在传统的农耕社会中,民众在社日这天开展丰富的迎神、娱神、祈神的集体活动的内容。这种集体的庆祝活动在空间上的固化则导致了“社会”一词在语义所指上的扩大化。
在唐之后,“社会”一词由专指社日这天的祭祀集会活动逐渐泛指一般节日里的歌舞演艺集会、在庙观祠堂等的娱神集体活动等。《五代史记注·后蜀世家》载:“是时蜀中久安,赋役俱省,斗米三钱,城中之人,子弟不识稻麦之苗,以笋芋俱生于林木之上,盖未尝岀至郊外也。村落闾巷之间,弦管歌诵,合筵社会,昼夜相接,府库之积,无一丝一粒入于中原,所以财币充实,城上尽种芙蓉。”很显然,这里“社会”一词所指代的事项内容及范围已经扩大。宋《东京梦华录·秋社》:“八月秋社……市学先生预敛诸生钱作社会,以致雇倩祗应、白席、歌唱之人。归时各携花篮、果实、食物、社糕而散。春社、重午、重九,亦如此。”春社、秋社这两天有“社会”,端午节、重阳节时也举行“社会”。
黄震(1213—1281年,字东发,南宋慈溪人)《黄氏日抄》录《咸淳八年正旦晓谕敬天说》:“若拜祭塔庙,迎引社会,枉费财物等事,皆是信邪造罪,即非敬天。”这里的“社会”在时间上并非指社日这天。南宋《梦粱录》:三月三日佑圣观“士庶烧香,纷集殿庭,诸宫道宇,俱设醮事,上祈国泰,下保民安,诸军寨及殿司衙奉侍香火者,皆安排社会,结缚台阁,迎列于道观,睹者纷纷”。“顷在汴京时,村落野夫,罕得入城,遂撰此端,多是借装为山东河北村叟,以资笑端。今士庶多以从省,筵会或社会,皆用融和坊、新街及下瓦子等处散乐家,女童装末,加以弦索赚曲,祗应而已。”这里的“社会”即泛指通常在村闾或庙观等特定场所中的集会。并且,这种集会常常会有歌舞演艺等表演活动。
在宋代,由于人群的大量麇集,“社会”成为政府需要加以管理的对象。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关右民每岁夏首于凤翔府岐山县法门寺为社会,游惰之辈,昼夜行乐,至有奸诈伤杀人者。宜令有司量定聚会日数,禁其夜集,官吏严加警察”。《宋会要辑稿》:(宋徽宗政和八年正月)“访闻拱州每年社会赛城隍土地,聚集百姓军人,张黄罗伞及唱喝,排立起居行列。”(宋徽宗后期浙江温台地区)“近又有奸猾改易名称,结集社会,或名白衣礼佛会,及假天兵号迎神会,千百成群,夜聚晓散,传习妖教。”(南宋孝宗淳熙八年正月)“愚民吃菜事魔,夜聚晓散,非僧道而辄置庵寮,非亲戚而男女杂处,所在庙宇之盛,辄以社会为名,百十为群,张旗鸣锣,或执器刃横行郊野间。”(南宋中期)“今愚民之媚于神者,每以社会为名,集无赖千百,操戈被甲,鸣钲击鼓,巡行于乡井之间,万一有啸呼其间,如窃弄潢池之兵者,则里社何以御之。”这种“社会”指的即是民众在特定场所以酬神为名的集会。民众集聚则易滋事端,有碍秩序的稳定。因而在《宋朝大诏令集》中收录有北宋治平三年(1066年)发布的《禁结集社会诏》,该禁约认为:“左道乱法,淫祀败俗,与夫贼杀善良之人,皆前古之所甚禁。”南宋时发布的《申诸司乞禁社会状》:“照得本军有祠山春会,四方毕集,市井虽赖之稍康,风俗实由之积坏。”《宋史·高宗本纪》亦载:绍兴二年(1132年)“丙辰,禁温、台二州民结集社会。班度量权衡于诸路,禁私造者”。这里禁止的“社会”正是这种借祈祀酬神为名,聚演集会结社的民众活动。
“社会”所指并非仅是“社日”这天的活动。这层扩大了的含义至明代和清代仍被使用。明《玉麈新谭》载嘉靖年间事:“今邑人祠祀甚谨,县令亦修朔望礼,五月十三为社会,鱼龙百戏,穷极奢丽,计费不下千金。”又载:“乙卯五月十三水南关圣帝新祠成,人家以社会相兢,装扮故事,穷一时之胜,游人观者,肩相摩于途。”清《阅微草堂笔记》记载了一则关于“社会”的奇闻:
夹河两岸,有二土神祠。其一为唐汾阳王郭子仪,已不可解。其一为袁绍部将颜良,更不省其所自来。土人祈祷,颇有灵应。所属境周十五里,不许置一关帝祠,置则为祸。有一县令不信,值颜祠社会,亲往观之,故令伶人演《三国志》杂剧。狂风忽起,卷芦棚苫盖至空中,斗掷而下,伶人有死者;所属十五里内,瘟疫大作,人畜死亡;令亦大病几殆。
又《(同治)苏州府志》载:“正月十八日相传李烈士诞日,二月初八祠山大帝诞日,十九日大士诞日,各举社会。”《清嘉录》记载清代东岳诞日民众进香之俗:“在娄门外者,龙墩各邨人,赛会于庙,张灯演剧,百戏竞陈,游观如狂。郡西巏山,亦有行宫,关内外吏胥奉香火。好事者安排社会,设醮酬神。”这里在神祠中的“社会”均非是社日的集会,而是指在特定时间里民众祭祀特定神祇、歌舞演剧、娱神集会的活动。在明人的家训中对子孙有这样的告诫:“读书的有文会,文会择人方有益无损;做百姓的有社会、神会,此地方一众事,不可独郤,出银不赴饮可也;若银会、酒会,则万万不可与,未有与而克终者。”明人依旧将迎神报赛称为“社会”,此处“社会”与“神会”所指大致类同却略有差别。清代“苏阊己卯中元节,社会繁华,行人拥塞”。这里的“社会”所指不是社日而是中元节(农历七月十五)这天的集会活动。
从社日祭祀社神到寺观、祠堂等场所举行的娱神赛会,再到村闾民众在一般节日里的聚演集会等,“社会”一词在内涵所指上逐渐扩大,但其含义扩大所遵循的路径是稳定的、有渊源的,且是一脉相承的,这些均体现了上文中所提示的对于“社”字本义的阐发。此外,对于“二十五家为社”之说,“社会”一词在含义上也体现了这层蕴含。
《左传·昭二五年》:“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注》:“二十五家为社。”《疏》:“《礼》有里社,……以二十五家为里,故知二十五家为社也。”又《管子·乘马·士农工商》:“方六里为社。”《隋书·礼仪志》:“百姓则二十五家为一社,其旧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元史·食货志》:“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社”是地方基层组织,宋《二程集》:“度乡村远近为伍保,使之力役相助、患难相恤,而奸伪无所容……乡民为社会,为立科条,旌别善恶,使有劝有耻。邑几万室,三年之间,无强盗及斗死者。”明嘉靖《山东通志》称,莱州府下青登莱三郡“其小民力于耕桑,不贱商贾,丧葬有序,不泥风水,乡党岁时举社会,贫富相资,有蓝田乡约之遗风,此则山东风俗之近古者”。明《丁清惠公遗集》:“繇是颁良法以便征召,解和以弭讼,立社会以造士,缮城隍以防警,输公羡以掩骼。”明武昌兴国州吴国伦(1524—1593年,字明卿,嘉靖、万历年间文学家)撰有祭文:“乡以士显,匪惟其多,康成通德,于木西河,大樗乔木,犹禁斧柯,居有社会,殡不巷歌。”这些均体现出了在乡党基层,乡民组结而成的“社会”所发挥的某些作用。
北宋末期水旱相仍,民间就食困难,皇帝下达赈恤之诏,户部侍郎韩梠题覆:“将境内所属州县,各立社会,行结粜俵籴之法。保之于党,党之于里,里之于乡,倡之结也。每乡编为三户,按上上、中中、下下。上户者纳粮,中户者减半,下户者退派。粮数关支,谓之俵粜。”题覆所主张“行结粜俵籴之法”,运作的基础即是基层的“社会”。明《西园闻见录》:“嘉靖间又议令每乡立社会,社有长有正副,民以贫富出粟有差,有凶札则散之,则义仓之遗也。”“社会”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与粮食的保障尤为密切相关。
由是观之,“社会”指的是乡党邻里所集合组成的基层组织,它可能会推举出社长,它对基层社区承担有道德教化、经济互助以及施教育才等功能,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基层的自我管理的组织形式,初步具有共同生活之团体的意味。这一点正是我们所熟习的现代性概念“人类生活共同体”与“社会”在含义上古今沟通的一个重要关节点。
与这种邻里守望相助的含义有一定关联的是在明代被普遍讨论的“义仓社会法”。明嘉靖八年(1529年)三月户部尚书梁材上言“行义仓社会法”:“天下郡县,各置预备仓,丰年则敛,歉年则散,本以为民而行者,率失初意,设立斗户收守支放,文移往返,交盘旁午,斗户负累,民不沾仁,凡以属之于官故也。今兵部左侍郎王廷相欲仿古义仓之法,岀之于民而藏之于社,社立正副,每月朔为会,社正率属读高皇帝教民榜,申以同盟之约,举众中善恶奖戒之。”《皇明从信录》中的《命行义仓社会法》对此有进一步的阐述:
仓之法,但立之于州县,则穷乡下壤,百里就粮,旬日待毙,非政之善者。惟宜贮之里社,一村之间,约二三百为一会,每月一举,社正率属读高皇帝教民榜文,申以同盟之约,举众中善恶奖戒之。其社米,第上中下户,捐数多寡,各贮于仓,而推有德者为社长,能善事会计者副之。若遭荒岁,则计户而散,先下与中者,后及上户,上户则偿之,而免其下与中者。凡给贷,悉听于民,第令登计册籍,以备有司稽考,则既无编审之烦,又无奔走之苦,且寓保甲以弭盗贼,约以敦俗之意,一法而三善备焉。
“义仓社会法”是将义仓的职能转移至由民众组织“社”来管理,就地征粮仓储,推举有德行者管理,同时以定时举“会”的形式申谕劝诫,加强组织管理的一种基层仓储粮食方法。它“岀之于民而藏之于社”,因此克服了由官府进行义仓管理而形成的就食道远、编审不便、小人坏政等弊端,因而成为储备粮食、救荒活民的一种良法。“嘉靖八年,以连岁饥荒,条议纷纷,多献义仓社会法。”这种“义仓社会法”正是在上文所讨论的在基层自我管理组织“社会”的基础上加以运作“义仓”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义仓”与“社会”的结合。
因而,在“共同的生活”以及“秩序”的层面上,作为基层自我管理的组织形式的“社会”,与现代性“社会”概念具有了某些内涵上的关联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