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 明《大诰》的法律效力
《大诰》有没有法律效力?它的峻令在当时是否真正实行过?这是《大诰》研究中的一个疑义最大,然又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君主的诰、诏、令、敕、谕、榜文等是国家确认的法律形式,以这些形式发布的法令、政令具有法律效力。大概是因为《大诰》是由峻令、案例和明太祖的训诫三方面的内容组成,与那些只是由抽象条文表述的君主诏令有所不同的缘故,一些学者把《大诰》说成是明太祖教育臣民的资料,否认其有法律效力。其实,自先秦至明代,由君主发布的类似《大诰》这样的官方文书比比皆是。比如,历朝皇帝发布的榜文、布告就是兼有法律和教化的双重功能。这类官方文书就其内容和功能而言,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以告谕、教化为宗旨。内容是指陈时弊,申明纲常礼教和治国之道,意在使人知所警觉,趋善避恶。二是重申国家法律、法令、政令,要求臣民一体遵守。后一类官方文书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朱元璋发布的《大诰》,与历朝皇帝发布的榜文、布告属于同一性质。四编《大诰》作为朱元璋“昭示祸福”“警省顽愚”的苦心之作,其内容包含的案例、峻令和明太祖的“训诫”即“明刑弼教”言论,它们各有各的用处。朱元璋编纂案例和其“明刑弼教”言论的立足点在于“教化”,而峻令固然也有“惩戒”的作用,但着眼点是用以打击犯罪,“禁于已然之后”,其法律效力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