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廉政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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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列宁 斯大林的廉政思想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党成为苏联的执政党。如何防止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把布尔什维克党建设成清正廉洁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把无产阶级政权建设成廉洁的人民政权,是摆在列宁和斯大林面前的重要任务。列宁和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各种腐败现象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 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

官僚主义是造成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党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为执政党。随着各项工作的深入发展,在布尔什维克党内部,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官僚主义现象日益显露出来,许多人怠工拖拉、懒散松懈、脱离群众,贪污受贿等等。官僚主义成为阻碍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一大障碍。官僚主义的发展,引起了列宁和斯大林等俄共(布)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列宁指出,我们“一切工作中最大的毛病就是官僚主义。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28]。斯大林也认为,“阻碍我们前进的最凶恶的敌人之一就是官僚主义。它生活在我们的一切组织里,不论是党组织、青年团组织、工会组织或经济组织”[29]。因此,列宁强调说:“我们必须懂得同官僚主义作斗争是绝对必要的,这种斗争也像同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作斗争的任务一样复杂。”[30]为了更好地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列宁和斯大林对官僚主义作了深入的分析。

1.揭示了官僚主义产生的原因

列宁指出,官僚主义在苏维埃政权中产生和蔓延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

第一,官僚主义的产生,与当时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政权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有关。

首先,俄国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这是产生官僚主义的温床。俄国原来是一个小生产占优势的国家,商品经济不发达,经济上处于分散、落后的状态,这是官僚主义产生的经济基础。列宁指出,官僚主义产生的经济根源,是“小生产者的分散性和涣散性,他们的贫困、不开化,交通的闭塞,文盲现象的存在,缺乏农工业之间的流转,缺乏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再加上战争的破坏,物质资料的缺乏,一些人纪律松弛、拖拖拉拉,贪污腐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作为小生产者涣散性和受压制状态的上层建筑,就充分暴露了出来”[31]。

其次,俄国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困难,为官僚主义的产生提供了有利条件。列宁指出,十月革命后,“落后的俄国既经受了帝国主义战争,又经受了地主和资本家在全世界资产阶级支持下强加在工农身上的三年多的国内战争,自然在恢复经济时会遇到极大的困难。1920年的严重歉收,饲料缺乏和牲畜死亡,使农民经济的状况更加困苦不堪”。“苏维埃共和国的首要任务是恢复生产力,发展农业、工业和运输业。”[32]当时,为了赢得战争的胜利,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政权更多的是强调集中,强调服从命令。这种做法对于克服困难、取得战争的胜利,对于发展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助长了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发展。

第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不健全,是产生官僚主义的制度方面的原因。十月革命后,迫于当时的形势,俄国在经济上实行了高度集中的战时共产主义经济体制,在政治上,则形成了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在干部的使用上则实行了命令制和委派制。这些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一方面,各种主要权力都集中在上级领导机关的手中;另一方面,各种权力都集中到党的手中,而党内的权力又都集中到上级领导的手中。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为党的机关中的一些官员滥用职权提供了方便条件,甚至有些人不会做管理工作,却又到处发号施令;另一方面,党的工作陷入烦琐的具体事务之中,同时又压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一些人在工作中互相推诿,不负责任。这种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是产生官僚主义的制度根源。

第三,旧社会的影响,是产生官僚主义的历史原因。俄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国家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官僚政治、封建专制主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十月革命过程中,列宁领导布尔什维克党打碎了旧政权,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打碎旧政权、建立新政权的任务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但是,由于思想意识形态和旧的传统文化具有继承性、连续性和滞后性的特点,所以清除旧政权的各种陋习、清除旧政权中官僚主义的影响却不是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十月革命后,俄国旧政权中的贪污受贿等各种不良风气对苏维埃新政权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一些旧政权中的人员进入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政权中,直接把旧政权中的许多陋习带进了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政权中,这是产生官僚主义的重要原因。对此,列宁指出,“混到共产党里来的旧官吏、地主、资产者以及其他败类滥用职权,他们有时做出违法乱纪、欺压农民等恶劣行为。这就需要用恐怖手段进行清洗。”[33]

2.提出了克服官僚主义的方法

(1)加强思想文化教育。人的行动是由思想支配的,而人的思想与自身的文化素质有着直接的关联,所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对扫除官僚主义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扫除官僚主义的重要途径。列宁认为,“政治上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受贿的”[34]。

与此同时,必须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先决条件。没有文化,就很难提高人们的政治素质,很难彻底克服官僚主义的弊病。列宁指出,“只要在我国还存在文盲现象,那就很难谈得上政治教育。这并不是政治任务,这是先决条件,没有这个条件就谈不上政治。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谎话偏见,而没有政治”。“要有能教人们同拖拉作风和贪污受贿行为作斗争的文化素养。拖拉作风和贪污受贿行为是任何军事胜利和政治改革都无法治好的毛病。说实在的,这种毛病靠军事胜利和政治改革是治不好的,只有用提高文化的办法才能治好。”[35]

由于加强思想文化教育对克服官僚主义有着重要的作用,列宁要求布尔什维克开展思想文化教育工作,特别是“政治教育委员会”更应把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他说:“我们正在进行反对野蛮行为和反对贪污受贿这类毛病的宣传,我希望你们进行这项工作,但是,政治教育并不限于这种宣传,它意味着实际的结果,意味着教会人民怎样取得实际结果,并且不是以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身份而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给人们示范。政治教育工作者由于在政治上比别人有修养,不仅会责骂一切拖拉现象(这在我们这里非常风行),并且能以行动表明怎样克服这一弊病。这是一种很难掌握的艺术。不普遍提高文化水平,不使工农群众比现在更有文化,就不能掌握这种艺术!我希望政治教育总委员会特别注意这项任务。”[36]

(2)建立健全法制,依法严惩严重失职的官僚主义者。列宁认为,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广泛存在、民主和法制传统缺乏的国家里,要克服官僚主义是十分困难的任务。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利用法律手段来克服官僚主义。他强调,反对官僚主义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要让人民法院加倍注意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和经济上的指挥失当,进行司法追究,审判这类案件是必要的,这样可以提高人们过问这种目前很难对付的坏事的责任心,可以引起工农群众对这一重大问题的注意”[37]。

(3)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建立一个精干高效、廉洁勤政的国家机构,是克服官僚主义的有效途径。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列宁就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问题,主张建立精干高效、廉洁清正的政府。1922年11月22日,列宁在《致全俄苏维埃工作人员工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信中指出:“当前最主要的迫切任务,也是最近几年最重要的任务,就是通过缩减苏维埃机关、改善组织、消灭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减少非生产开支,来不断地精简苏维埃机关和减少其费用。”[38]

为了搞好机构改革工作,列宁提出了机构改革的原则。

第一,实行党政分工。十月革命后,为了适应当时严峻的形势,俄国实行了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高度集中在党委甚至书记手中,国家事务管理中的一切问题都要放到党的领导机关中解决,这是造成官僚主义的重要原因。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列宁提出,应该实行党政分开、各负其责的原则,党管党的事,政府管政府的事。他说:“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频繁的、不正常、往往是琐碎的干预。”[39]只有这样做,才能防止党包揽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和具体事务,真正把立法权、执法权还给人民代表苏维埃;才能防止无产阶级政党向行政化、官僚化方向发展,从而保证它对国家在政治上、思想上的领导权。

第二,政府机关应该精干高效。十月革命胜利后,在苏维埃国家机关中,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比较严重。列宁于1918年8月对莫斯科的国家机关做了调查,当时苏维埃国家机关中共有18个人民委员部,中央和市的机关工作人员共计231000人。到了1922年,人民委员会所属的各委员会达120个之多,中央和市的机关工作人员增加到243000人,许多人无事可做。对这种现象,列宁气愤地说:“在这庞大的机关人员中,英勇肯干的人可能只有几十个,而呆着怠工或半怠工,钻在公文堆里的人却有几百个,这种力量对比往往使人们生气勃勃的事业断送在文牍的汪洋大海里。”[40]因此,列宁主张精简机构,改善组织、消灭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列宁在论述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的问题时,提出了三个重要的观点:①增加有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以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在《对有关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工作的意见的答复》一文中,列宁明确提出了精简人员、增加工资、提高效率的设想:“既然工农检查院现在是一个拥有约12000人的工作差、报酬低的机关,那就应该加以精减和改进,例如,留下1/6的人员,而保留原薪水额的1/2,即把薪水提高两倍。”[41]②在设置机构时,要按职能设置,而不能因人设置。列宁主张,国家机关要根据斗争任务的需要进行合并或分立,对于多余的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国家机关予以撤销。“只有彻底清洗我们的机关,尽量削减机关非绝对必要的一切,我们才能够有十分把握地坚持下去。而且我们将能够不是在小农国家的水平上,不是在这种普遍的局限性的水平上坚持下去,而是在不断地前进,向着大机器工业前进的水平上坚持下去”[42]。③在设置国家机关时,要把质量和效率放在第一位。1923年,列宁在总结苏维埃政权建立以来的经验教训时指出,在苏维埃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设置和使用问题上,“我们应该遵守一条原则:宁可数量少些,但要质量高些”[43]。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列宁认为,国家机关处理各种事务,应该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凡属国家大事的决策、国家事务的处理和国家机关管理等重大问题,都应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同时又要明确个人应负的责任。1918年12月,列宁在起草的《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稿》中指出:“苏维埃机关的管理工作问题一概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同时应当极其明确地规定每个担任公职的人对执行一定的具体任务和实际工作所担负的责任。”[44]这样做,可以有效地消除领导权力过分集中所带来的弊端,可以防止和克服个人专断的现象,同时能够有效地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为了更好地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建立干部工作责任制。没有干部工作责任制,集体领导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任务、权限、职责及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各部门在自己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后,要对各部门的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分别加以规定,坚决消除职责不清及由此产生的不负责任的现象。“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管理都必须极严格地一并规定每个人对明确划定的工作所负的个人责任。借口集体管理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45]

第四,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的政权掌握在俄共(布)为代表的工农大众手里,工人、农民和广大的人民群众成了国家的主人。工人、农民和广大的人民群众有着很高的革命热情和积极性,但另一方面,有很多人由于各种原因文化水平比较低。文化水平低带来了如下负面影响。

首先,管理人员的文化水平低,造成他们的知识、能力比较欠缺,不能很好地胜任国家机关的管理工作。

其次,有文化的人才缺少,就必须从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吸收一部分人来从事苏维埃政权的管理工作,因而容易把旧国家机关中的不良作风带到苏维埃政权中来。列宁在分析苏维埃政权工作人员的状况时指出,十月革命后,俄共(布)已经把旧政权中的“官僚主义分子赶走,加以清查,然后再把他们安插到新的位置。沙皇时代的官僚渐渐转入苏维埃机关,实行官僚主义,装成共产主义者,并且为了更便于往上爬而设法取得俄国共产党的党证。结果,把他们赶出门外,他们又从窗口飞进来。这里主要是由于有文化的人才不够”[46]。

再次,广大人民大众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因而不能更多地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工作,也就很难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1919年3月,列宁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作关于党纲的报告时指出,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工农大众和广大的劳动者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法律上的障碍被扫除了,“但是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达到使劳动群众能够参加管理的地步。因为除了法律,还要有文化水平,而你是不能使它服从任何法律的。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47]

国家管理人员的文化水平低给苏维埃政权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因此列宁主张,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特别是要采取措施提高广大工农大众的文化水平,使他们能够真正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他强调,“在这里,摆在我们面前的首先是组织任务、文化任务和教育任务”。这些任务,“只有通过长期的教育才能解决”[48]。他号召,“为了革新我们的国家机关,我们一定要给自己提出这样的任务:第一是学习,第二是学习,第三还是学习”[49]。

二 从严治党、纯洁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

列宁从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俄共(布)建设的实际,科学地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

1.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加强党的建设

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部队,是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无论是在民主革命中,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都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时刻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党是阶级的先进部队,是阶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整个运动及其根本和主要目的的代表。这些目的可能被每天的日常工作暂时遮盖起来,但是,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失掉作为斗争着的无产阶级的指路明灯的意义。”[50]

2.俄共(布)需要清除旧社会的影响

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是在同沙俄政权、同资产阶级长期斗争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长期生活和战斗在旧的社会环境中,旧社会的各种不良风气难免会对布尔什维克产生影响。同时,十月革命胜利后,由于人才缺乏,苏维埃政权不得不把大批沙皇时代的旧官吏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到苏维埃政权中工作。当时,在莫斯科,在苏维埃政权中工作的共产党员只有4800多人,而在这些机关中工作的原沙皇时代的官吏多达20多万人。列宁在分析苏维埃政权的状况时指出:“我们的国家机关,除了外交人民委员部,在很大程度上是旧事物的残余,极少有重大的改变。这些机关仅仅在表面上稍微粉饰了一下,而从其他方面来看,仍然是一些最典型的旧式国家机关。”[51]在这种情况下,布尔什维克要想不受旧政权及其人员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列宁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莫斯科4800名共产党员和20万旧沙皇人员谁影响谁、谁领导谁的问题。因此,要想把布尔什维克建设成真正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清除旧社会的影响是一项十分繁重的任务。列宁多次强调加强党的建设,主张把布尔什维克建设成巩固的无产阶级先锋队。

3.纯洁党的队伍

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为执政党。执政党的地位给布尔什维克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布尔什维克内部的一些人丧失了革命斗志,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另一方面,执政党的地位,诱使社会上的一些投机分子通过各种途径混入布尔什维克内部,以达到个人的目的。因此,布尔什维克党是否纯洁的问题也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列宁认为,“冒险家和其他危害分子乘机混到执政党里来,这也是完全不可避免的。任何革命都有过这种现象,而且不可能没有这种现象。全部问题在于,以强健的有力量的先进阶级为靠山的执政党要善于纯洁自己的队伍”“必须把欺骗分子、官僚分子、不忠诚和不坚定的共产党员,以及虽然‘改头换面’但心里依然故我的孟什维克从党内清除出去”[52]。从1918年至1921年下半年,在列宁的领导下,俄共(布)进行了清党,把大批的坏分子清除出党。

4.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和思想教育

无产阶级政党要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必须高度重视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党员的头脑。“我们完全以马克思的理论为依据,因为它第一次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给这个科学奠定了巩固的基础,指出了继续发展和详细研究这个科学所应遵循的道路。”[53]无产阶级政党应该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依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确定自己的纲领、路线、政策和策略;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把科学的理论不断推向新的阶段。

列宁强调,为了防止党员、干部腐化变质,必须对党员和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拒腐防变的觉悟和能力。在列宁的领导下,俄共(布)“八大”专门制定了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提纲。在俄共(布)“十大”“十一大”上,列宁也提出把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作为主要议程,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俄共(布)还采取许多措施对党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如充分利用各级党校和党的出版物、广播、艺术等文化阵地对党员进行培训、教育;为新党员举办短期培训班;要求每个党员都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等等。

5.密切联系群众,反对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倾向

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充分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要反对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倾向。他强调,为了取得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在起领导作用的政党共产党、革命的阶级无产阶级和群众即全体被剥削劳动者之间,必须建立正确的相互关系。“只有共产党真正成为革命阶级的先锋队,吸收了这个阶级的一切优秀代表,集中了经过顽强的革命斗争的教育和锻炼的、完全觉悟的和忠诚的共产主义者,把自己跟本阶级的全部生活密切联系起来,再通过本阶级跟全体被剥削群众密切联系起来,取得这个阶级和这些群众的充分信任——只有这样的党才能在反对资本主义一切势力的最无情最坚决的最后斗争中领导无产阶级。”[54]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就是“没有同全体劳动大军即同大多数工农群众保持牢固的联系”[55]。

6.无产阶级政党要有严格的纪律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政党,如果没有严格的纪律,必然是一盘散沙,结果是一事无成。列宁十分重视加强俄共(布)的纪律,认为这是俄共(布)取得胜利的重要条件之一。1920年,列宁在总结布尔什维克的历史经验时指出:“现在差不多每个人都能看出,如果我们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如果我们党没有得到整个工人阶级全心全意的拥护,就是说,没有得到工人阶级中所有一切关于思考、正直、有自我牺牲精神、有威信并且能带领或吸引落后阶层的人的全心全意的拥护,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把政权保持两年半,就是两个半月也保持不住。”[56]

那么,无产阶级政党怎样才能建立和加强铁的纪律呢?列宁对这个问题给予了明确的回答。他认为,无产阶级政党要实行铁的纪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无产阶级先锋队的觉悟和它对革命的忠诚,它的坚韧不拔、自我牺牲和英雄气概。

第二,无产阶级政党善于同最广大的劳动群众,首先是同无产阶级劳动群众,但同样也同非无产阶级劳动群众联系、接近,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同他们打成一片。

第三,无产阶级先锋队所实行的政治领导正确,它的政治战略和策略正确,而最广大的群众根据切身经验也确信其正确。

“一个革命政党,要真正能够成为必将推翻资产阶级并改造整个社会的先进阶级的政党,没有上述条件,就不可能建立起纪律。没有这些条件,建立纪律的企图,就必然会成为空谈,成为漂亮话,成为装模作样。”[57]

三 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

实行政务公开,增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透明度,是提高权力监督效果、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有效办法,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宁十分重视政务公开的工作,早在十月革命胜利前就指出:“每一个人大概都会同意‘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以下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58]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又多次强调政务公开的问题,认为,政务公开对克服官僚主义,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列宁关于政务公开思想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事务要公开

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列宁认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建设社会主义不能只依靠少数人或少数政党,而应该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因而必须发动群众,让广大群众实际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实行“政务公开”,是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有效途径之一。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一个政党所能实现的。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59]因此,必须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把国家的各种事务公布于众,吸收广大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过人民群众的讨论,使人民群众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积极性。

2.国家工作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公开

如何选拔和使用干部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重要问题。在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任人唯亲”的干部路线,“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实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公开选拔各级管理人员。他说,在苏维埃政权中,“应当广泛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并且公开地挑选最优秀的经济建设人员、挑选专业的和一般的、地方的和全国的行政管理人员和组织人员”[60]。通过公开选拔,把那些最优秀的人才集中到国家机关中来,这样才能搞好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没有公开选拔的民主环境和一大批优秀的干部,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就不能很好地落实,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会受到影响。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公开

列宁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公开进行,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环节。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是怎样决策和执行的,各个方面的工作人员对这些事务是如何管理的,每个工作人员是一心一意为国家和社会而努力工作,还是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都应该让广大群众了解。通过这种办法,“一个人承认不承认党纲,帮助党还是反对党,大家都可以从报纸上,从公众集会上看得出来。大家都知道,某个政治活动家起初做过什么,后来又经历过什么变化;他在困难时候表现得怎样,他的品质一般说来又是如何,因此,全体党员自然都能胸中有数地决定是否选举这个活动家来担任党的某种职务。对于党员在政治舞台上的一举一动进行普遍的(真正普遍的)监督,就可以造成一种能起生物学上所谓‘适者生存’的作用的自动机制。”[61]

4.对国家机关工作的批评和监督公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克服官僚主义,不断改进各项工作的有效途径。列宁认为,社会主义需要群众监督决不是一种形式,而是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和监督整个国家的制度。民主意味着把“整个政治舞台都公开摆在大家面前,就像戏剧舞台摆在观众面前一样”[62]。这样,人民群众就可以真正了解到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各方面的情况,并对他们的一举一动进行切实的监督,以此来决定对他们的信任程度,决定是否让他们继续留在管理岗位上。这样做,对于克服官僚主义,搞好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19年10月,由列宁、加里宁、斯大林共同签署的《关于国家监督》的法令指出:只有尊重群众的主人地位,发动群众,吸收广大工农群众来管理国家大事,形成对国家政权和国家事务广泛监督的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政权机关中的工作缺点,彻底克服官僚主义。

列宁认为:“完全公开、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自然选择’作用,能保证每个活动家最后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他的能力的工作,亲身尝到自己的错误的一切后果,并在大家面前证明自己能够认识错误和避免错误。”[63]

四 加强法制建设,为廉政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列宁认为,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民主和法制传统缺乏的国家里,要搞好廉政建设,克服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等弊端,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建设是搞好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列宁认为,要防止苏维埃的代表变成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议员”那样的官僚,就必须加强立法工作,把各种防范措施“详细地记载下来”,“并且定为法规”[64]“这些法律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进行斗争”[65]。

列宁强调,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政权不能因袭过去的旧法律,要创立自己的法律。“不要因袭(确切点说,不要被那些昏庸的资产阶级旧法学家所愚弄,他们总是因袭)陈旧的、资产阶级的民法概念,而要创造新的”,要把“革命的法律意识”运用到“法律关系”中去。[66]

第二,加强司法工作,提高司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给他们重要的任务。1922年2月20日,列宁在给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的信中强调指出,要加强司法工作,用法律手段惩治苏维埃政权的政治敌人和滥用新经济政策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作好法制宣传,为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他要求,那些“战斗性特别强的职能则由司法人民委员部承担”[67]。对苏维埃政权的敌人和各种犯罪行为,“由革命法庭和人民法院采取最迅速、最符合革命要求的方式加以惩治”[68]。

第三,要监督司法人员的工作,使他们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对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进行切实而有效的而不是有名无实的监督,使它们真正能够既对苏维政权的政治敌人加紧惩治(如果不加紧惩治,司法人民委员部就是头号罪犯),也对滥用新经济政策的人加紧惩治。”[69]

列宁不仅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法制建设的思想和理论,而且实际领导了苏维埃政权的法制建设工作。从1918年至1924年,在列宁的直接关注和指导下,苏维埃政权制定了两部宪法和一部带有宪法性质的权利宣言,制定和修改了《苏俄刑法典》《苏俄民法典》《苏俄刑事诉讼法典》《苏俄民事诉讼法典》《检察机关条例》《律师机构条例》《苏俄法院组织条例》等一列法律法规,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克服官僚主义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搞好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搞好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列宁十分重视对权力监督的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干部监督的思想。

1.加强监督工作是社会主义的当然要求

早在1917年,列宁在其名著《国家与革命》中就指出“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到来以前,社会主义者要求社会和国家对劳动量和消费量实行极严格的监督”[70]。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又多次指出,无产阶级在消灭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之后,社会主义国家仍然需要加强监督工作。

第一,旧社会的影响仍然存在,需要加强监督工作。无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自己的政权。这种政权不是凭空建立的,而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旧的国家机器的影响必然会对无产阶级政权产生影响。与此同时,进入社会主义的人们是从旧社会过来的,在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旧社会的影响,还存在着不足。1919年,列宁在谈到这些问题时曾明确指出:“工人和旧社会之间从来没有一道万里长城。工人同样保留着许多资本主义社会的传统心理。工人在建设新社会,但他还没有变成新人,没有清除掉旧世界的污泥,他还站在这种没膝的污泥里面。现在只能幻想把这种污泥清除掉。如果以为这可以马上办到,就是十足的空想,就是在实际上把社会主义世界移到半空中去的空想。”[71]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服从,没有监督,没有‘监工和会计’是不行的”[72]。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也需要专门的人从事管理工作,因而需要加强监督。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的事业,只有在全体人民都参加和支持的前提下,社会主义事业才能成功。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方式不可能是直接的,只能是间接的,即社会仍然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仍然要有专门的人来从事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列宁指出,“我们不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我们并不‘幻想’一下子就可以不要任何管理,不要任何服从;这种由于不懂得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而产生的无政府主义幻想,与马克思主义根本不相容”[73]。既然国家和社会事务是由一部分人来进行管理的,那么就必须对他们加强监督,以防止他们滥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

第三,监督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保证。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是以社会稳定和生产力迅速发展、物质资料极大丰富为基础的,而搞好监督工作正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特别是在生产力发展比较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更需要加强监督工作,这样才能给经济建设工作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的一段时间内,苏维埃政权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方面国内有充足的粮食和原料,另一方面国家却食品不足,闹粮荒;一方面有大批人员失业,另一方面国家又因为缺少劳动力而陷入困境。与此同时,许多人由于受各种不良思想的影响,总是把属于国家的公物看成可以任意糟蹋的东西。这些问题,极大地妨碍着苏维埃政权的稳定,阻碍着经济的发展,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加强监督工作。列宁指出:“稍微注意一下和思索一下,就会相信,消除灾难和战胜饥荒的办法是有的,并且十分简单明了,完全切实可行”,“这个办法就是由国家实行监督、监察、计算和调节……这就是消除灾难和战胜饥荒的首要办法。”[74]

第四,加强监督,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重要途径。有许多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及各级干部,在夺取政权的斗争中,他们能够英勇斗争,密切地联系群众,为群众服务,是群众的“公仆”。但是,在掌握政权之后,为了追求个人的利益,他们开始滥用手中的权力,欺压百姓,以权谋私,由社会“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公仆”变为“主人”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检查,督促他们依法办事,发现有违法乱纪者,立即将其罢免,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就可以使国家公职人员不敢滥用手中的权力,不敢以权谋私,不敢欺压百姓、鱼肉人民,从而有效地防止他们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

2.列宁明确了权力监督的主体和客体

(1)关于权力监督的主体。列宁认为,人民群众,国家机关、政党和各种群众组织是权力监督的主体,有权对掌权者进行监督,其中,人民群众是权力监督的核心力量。

列宁认为,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监督的主体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因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应该享有对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否认这一点,就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列宁十分重视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问题,十月革命刚一胜利,他就主持通过了《工人监督条例》和《罢免权法令》,主张实行工人监督权和人民群众的罢免权。他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才能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人民”[75]。后来,列宁又多次指示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争取“把全体劳动群众,男子特别是妇女,都吸收来参加工农检查工作”[76]。

(2)关于权力监督的客体。列宁指出,权力监督的客体是手中掌握着各种权力的机关和个人,重点是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因为他们手中掌握着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从事着具体的管理工作,有可能也有条件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从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需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

3.权力监督的途径

为了搞好权力监督工作,列宁对权力监督的途径作了探索。他认为,在开展权力监督的过程中,应该着重做好下列工作。

(1)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指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情况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苏维埃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工作,认为这是防止社会“公仆”向社会“主人”演变的重要保证。他主张,要吸收工农大众,特别是工人参加监督工作,“应当使工人进入一切国家机关,让他们监督整个国家机构,而这应当由非党工人去做,应当让他们在非党工农代表会议上选出自己的代表去做。要帮助那些负担太重而过于劳累的共产党员。我们应该尽量把工人和农民输送到这种机关中去。我们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抓起来,把它做好,把官僚主义赶出我们的机关。必须让广大的非党群众来检查一切国家工作,学会自己管理”[77]。

列宁指出,人民群众参加权力监督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如利用工会组织实行监督,通过信访渠道开展监督等。

(2)党组织的监督。列宁认为,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是最有组织性和纪律性的组织。共产党要对整个国家的工作起到领导和监督的作用,同时,共产党本身,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也要接受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党本身必须对它的负责人员执行党章的情况进行监督,而‘监督’也不单单是在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政治上自由的公民的称号。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党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党员的称号。”[78]

(3)专门机构的监督。为了搞好监督工作,必须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开展监督工作。“专门监督机构”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党组织要有专门机构从事监督工作;另一方面,国家要有专门的机构行使监督职能。

关于党的监督机构。这主要是指在共产党内部设立专门的负责权力监督的机构来行使监督权。列宁十分重视党的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主张“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有权接受一切申诉和审理(经与中央委员会协商)一切申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79]。

在党的监督机构的建设方面,列宁认为党的监察机构要有权威性,这是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他主张,党的监察机关从中央起应该自成系统,享有很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应该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党的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的委员会平行,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央监察委员会只对全党代表大会负责,不受党的中央委员会决议的约束,它有权且有责任了解中央政治局的情况;党的监察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党委会不得干涉监委会的工作,双方的人员不得互相兼职;各级党的监察委员可以出席同级党委的会议和本级党组织的一切其他会议并有发言权;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撤销,二者不能协调时,提交同级党代表会议或上级监察委员会解决。列宁认为,这样做,“我们就有了迄今所设想过的一切保证中的最大保证,使党建立起一个不大的中央领导机构,能够实际地抵制地方影响,地方的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义,使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80]。列宁的这些主张在俄共(布)“十大”和“十一大”的有关决议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列宁不仅在理论上阐明了有关党的监督工作的问题,还实际领导了俄共(布)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在列宁的领导下,俄共(布)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监察委员会来行使监督权。1920年9月,根据列宁的建议,俄共(布)第九次代表会议成立了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1921年,俄共(布)“十大”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决议,详细规定了成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成员条件、工作职权范围等具体内容。

关于国家的专门监察机构。这是指国家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行使监督权。在列宁的领导下,俄国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工农检查院作为行使行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

在如何建设国家专门监督机构的问题上,列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要大量吸收优秀人才到检查机关中来,这是提高检查机关的质量,搞好监督工作的重要条件。列宁指出:“在改善我们国家机关的问题上,我认为工农检查院不应当追求数量和急于求成。直到现在,我们还很少考虑和关心我们国家机关的质量,所以,理所当然应该关心特别认真地提高它的质量,把具有真正现代素质的人才,即同西欧优秀人才相比并不逊色的人才集中到工农检查院里来。”[81]

第二,检查机关的组成人员,应该是“高度熟练、经过特别审查、非常可靠的人,同时要给他们很高的薪金,使他们完全摆脱目前工农检查院官员们的真正不幸的(如果不说得更重的话)处境”[82]。检查机关的组成人员,应该对工作认真负责,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过专门的考验,懂得科学组织劳动特别是管理、办公等项工作。

第三,把国家监察机关同党的监督机关结合起来。列宁认为,把工农检查院同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结合起来是有好处的,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工农检查院因此能获得很高的威信;另一方面,“我们的中央委员会就会同中央监察委员会一起最终走上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的道路”[83]。

第四,检查机关应该吸收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参加。1921年,列宁在《劳动国防委员会给各地方苏维埃机关的指令》中指出:“在广大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中涌现出不少有才干而又忠实的非党人员,我们应当把这些人安插到较重要的经济建设岗位上去,同时由共产党员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另一方面,非党人员也要监督党员。为此必须吸收一批经过考验而证明其忠诚的非党工人和农民参加工农检查院,或者不担任任何职务,非正式地参加检查工作和对工作提出意见。”[84]1923年,列宁在向俄共(布)“十二大”提出的建议中,再次强调吸收工农群众参加检查机关的问题,“我建议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100名(这当然是大致的数字)新的中央监察委员。当选者也像一般中央委员一样,应该经过党的资格审查,因为他们也应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85]。这样做,既可以改善监察机关的人员结构,还可以通过工农中的优秀分子把监察工作同广大群众联系起来。

第五,提高检查机关的地位和权限。列宁认为,为了保证检查机关能够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提高检查机关的地位和权限。他主张,“应该对工农检查院特别关心、特别注意,把它的地位提得特别高,使它的领导具有中央委员会的权力”[86];工农检查院的组成人员“应接近党的最高机关并同领导我们党及通过党领导我们整个国家机关的人享有相同的权力”[87];工农检查院在开展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应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88]。

第六,国家检查机关的监督范围,“应该毫无例外地涉及所有一切国家机构:地方的、中央的、商业的、纯公务的、教育的、档案的、戏剧的等等——总之,各机关一无例外。”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所以如此广泛,“因为工农检查院本来就是为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而设的”[89]。

(4)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指通过立法和司法对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列宁认为,法律监督是权力监督机制中的关键环节,必须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设立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并指导其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在列宁的领导下,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就组建了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相关的法律监督工作。

第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法律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列宁认为,具有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律监督的前提,因此,他主张制定和完善苏维埃的社会主义法律。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立法工作,要“让群众自下而上地直接参加全部国家生活的民主建设”[90]。

第三,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如果法律得不到实施,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法律制定之后就要严格执行,依法办事、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监督的程序要合法化。这样做,有利于防止监督权力自身被滥用。

(5)舆论监督。所谓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社会公众的议论评价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它具有快速及时、影响面广、威慑力大等特点。列宁十分重视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1917年,十月革命一胜利,列宁就公开宣布:“我们不希望有什么秘密。我们希望政府时刻受到本国舆论的监督。”[91]后来,列宁多次主张,要在报纸上展开公开批评,以揭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和各种腐败现象。他说:“在我们看来,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92]在列宁的提议下,俄共(布)“八大”通过的决议明确规定:“党和苏维埃的报刊的最重要任务之一,是揭发各种负责人员和机关的犯法行为,指出苏维埃组织和党组织的错误和缺点。”[93]

与马克思和恩格斯有所不同,列宁和斯大林有着掌握政权、领导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他们的廉政思想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尽管苏联与中国的国情不同,但是他们提出来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许多思想和理论,对于我们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