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运行与发展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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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供给与总需求

我国总供求及其缺口的测定原则与方法原文《论我国总供求及其缺口的测定原则与方法》,载《天津社会科学》1991年第6期。

研究我国总供求变动关系,必须以对实际存在的总供求本身的确切把握为前提和依据。否则,理论研究就会陷入脱离实际的纯粹推理分析的困境。而要确切把握我国总供求及其变动关系,测定总供求及其缺口则是必不可少的。

一 测定我国总需求的基本原则

我国一直沿用MPS体系对国民经济进行核算。这种核算关系只注重物质生产部门净收入和净支出的核算。它既不涉及非物质生产部门所创收入,也不能确切反映这类部门的支出。因此,想直接从MPS体系中找到反映全社会国民总体活动关系的指标是不现实的。而研究我国总供求变动,又必然涉及整个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关系。这就产生了一个如何测定总需求(以及总供给)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经济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许多学者曾进行过测定我国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各种尝试,提出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是,由于人们进行测定时所依据的标准、所遵循的原则以及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不同,因而,测定的结果也大相径庭。以至于人们往往从各自测定的结果出发,对实际存在的同一宏观经济形势做出极不相同的判断。这种情况表明,为了能够准确地(也就是符合实际地)测定我国总供求,必须首先确定一套能使大家取得共识的测定原则。从我国情况来看,这套原则主要应包括以下三条。

第一,概念必须源于实践的原则。这里首先涉及的是有支付能力的总需求和总有效需求两个概念。在我国,有支付能力的总需求与总有效需求是含义不同、实际数量也常常不同的两个概念。当有支付能力的总需求大于总有效需求时,超额部分因价格无弹性而无法被市场所吸纳,那么,这部分需求就成了过度需求,而不是有效需求。然而,也不能由此便武断地说这部分需求是“虚拟变量”。因为,这部分需求的存在是客观的、有现实购买能力的,尽管在现期市场上,它尚未得到充分实现。因此,测定我国总需求,是要测定有支付能力的名义总需求,而不是测定总有效需求。否则,测定的结果就会脱离实际,甚至还会在理论上得出“中国经济自改革以来没有出现过完全的均衡状态,但是宏观总量始终是平衡的”郭树清:《消费、投资和储蓄》,《经济研究》1990年第4期。结论。这种结论虽然在形式上是合乎逻辑的,但在内容和实践上却是说不通的。当形式与内容发生矛盾时,明智的选择只能是形式服从内容。推而广之,在测定我国总需求时,必须坚持概念源于实践的原则,而不是相反。

第二,范围必须与市场相一致的原则。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统一市场。无论是商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还是资金市场、技术市场以及外汇市场,都还是国家参与、国家控制与自由交换并存的“二重市场”,即“广义市场”。其义之广就在于它包含货币关系,并且在客观上是连接社会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尽管改革之前其作用受到很大限制,但那时的计划调拨并非毫不顾及实际存在的价值补偿关系。在广泛市场中,(广义)货币始终起着价值标准的作用。它不仅是单纯的计价或核算工具,而且是现实支付能力的基本象征。例如,企业得到多少固定资产投资、农民得到多少收入,都不仅是用实物单位表示的,而且也是用货币数量来反映的。因此,测定我国总需求,不能脱离我国广义市场,测定的范围必须与广义市场的范围相一致。

我国有些学者把总需求的测定范围定得很宽。认为供给算到哪儿,需求就算到哪儿;总产出的计算范围一经确定,总需求也必须按总产出的要求来测算。钱伯海主编《国民经济学》上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6,第279页;刘志彪、王国刚:《国民经济核算:我国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界定》,《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89年第3期。显然,这种认识忽略了总需求的“社会”含义及其所涉及、包含的市场关系。按照这种看法,农民自产自用的产品既算供给,又算需求,是“自我购买使用的需求”,必须将其包括在总需求范围之内。钱伯海主编《国民经济学》(上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6,第279页。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即数以万万计的家内劳务(比如做饭与吃饭)作为“自我购买使用的需求”,是否也应包括在总需求的测定范围之内呢?按照上述看法,显然应当将其包括在内。但是,这既是不必要的,也是做不到的。正如斯通所说:“虽然这类活动(指非市场活动——引者注)经常采取生产的形式,例如做饭或制作航空模型,但由于家庭成员和业余爱好者亦不是为了得到任何报酬干这类工作的,他们的产生甚至没有一个可以测度的成本,更不用说独立于成本的产品价值了。……因而也无须考虑对它们进行核算。”〔英〕理查德·斯通、吉奥瓦纳·斯通:《国民收入与支出》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第35页。相反,“如果一位男人和其女厨师结婚的话,即使这位女士继续为他做饭,国民收入也会因此而减少”。〔英〕理查德·斯通、吉奥瓦纳·斯通:《国民收入与支出》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第35页。斯通的分析形象而确切。从我国情况来看,即使现实经济生活中自给性供给还占很大比重,但由于我们测定的是有支付能力的社会总需求,而不是需要。因此,其测定范围必须与市场的范围相一致,要在总供求中同时将自给性部分全部扣除。

第三,内容不重叠的原则。测定总需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采取不同的方法。但无论采取哪种方法,要测定的总需求都必须是在一定时期整个社会有支付能力的购买力总和。虽然这种购买力可能发端于不同的经济主体,形成于不同的渠道,但是,它们最终都要汇集于市场。因此,不管某一经济主体的购买力形成于多少个渠道,其购买力总量都是不会改变的。这就决定了总需求形成本身所具有的单向性和不重叠性。如果把发端于不同经济主体的支付能力与形成于不同渠道的货币资金统统加总在一起,就必然出现重复计算,形成实际不存在的“虚假”需求。例如,按照用银行信贷差额、财政收支差额、进出口差额和国内外资金流入流出差额加总的方法测定我国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差额,并依此来判断我国总需求变动状况,那么,从时间序列上来看,新中国成立40年来,不仅1981年以后的10年始终存在需求大于供给,而且从1952年到1980年也始终存在需求大于供给。参见张风波主编《中国宏观经济结构与政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第105页。但是,这并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因为其中有很多年份出现过需求小于供给的情况。由于重复计算(和漏项),测定结果必定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总之,在测定我国总需求时,坚持上述三项最基本的原则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就无法对我国总需求做出正确的测定。坚持上述测定三原则,还涉及正确运用我国现有统计资料以及参照SNA核算指标进行换算的问题。在这方面,联合国曾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研究,并于1977年正式提出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国民经济平衡表体系的比较(SNA & MPS)》报告。《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国民经济平衡表体系的比较(SNA & MPS)》中译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1。这个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报告,对两大核算体系各项指标换算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说明,可直接供我们参考。

二 测定我国总需求的方法

近年来,我国许多学者对测定总需求的方法进行了大量研究,提出了许多方法。其中,以下四种方法特别值得进一步讨论和研究。

第一,国民收入分配法。按照这种方法,总需求是指当期国民收入通过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社会总购买力,具体表现为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田江海:《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平衡的重要性》,《光明日报》1985年10月26日。有人在这两大基金之外又加上了出口。陈森良:《社会总供需平衡统计的几个问题》,《贵州财经学院学报》1988年第2期。有人则将这样测定的需求称为“狭义的社会总需求”。宋则行:《关于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平衡问题》,《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6年第4期。然而,不管怎样,按照这种方法进行测定,其范围之“狭”是与“总”相矛盾的。因为,总需求的前提是需求,关键在“总”字。作为需求,它必须具有社会性、市场性、现期支出性,是这“三性”的统一。否则需求就不再是现实的社会需求,而是含义更广的需要或欲望。与这“三性”相一致,“总”字强调的是需求的社会整体性和全面性。如果不具备这“两性”,它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总需求”。总需求的基本标志是上述“五性”的统一。按国民收入分配法测定的总需求范围“过狭”。首先,它丢掉了整个社会对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特别是非生产性劳务的需求。而这部分需求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却是必不可少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这部分需求的比重还将不断上升。显然,在测定总需求时,丢掉这部分需求是说不通的。其次,它还丢掉了用于补偿生产资料消耗的需求(包括补偿固定资产消耗的需求和补偿流动资产消耗的需求)。毫无疑问,这部分需求中有很多可以在生产过程中自求平衡,因此,不构成社会性需求。但其中也有很多是不能自求平衡的。而且,后者所占比重明显大于前者。特别是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补偿性需求将主要通过市场来实现。因此,把这部分需求排除在总需求之外是没有实践根据的。再次,按国民收入分配法测定总需求时另外加上一项出口,也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国民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已经把进出口包括在内了。出口不过是对国民收入的一种扣除,进口则是国民收入的附加。国民收入生产额小于使用额,恰恰是进出口影响的结果。顺差不一定表示国民收入增加,逆差也不一定表示国民收入减少。从国民收入使用即“狭义的社会总需求”来看,它们已经被包括在其中了。再把它拿出来单独加入总需求,是不合逻辑的。最后,按照国民收入分配法测定总需求,既否定了消费基金用于储蓄从而不构成现期需求的可能性,也忽略了过去的储蓄在本期转化为投资和消费这个现实。把价值分配结果当作最终需求本身,是产品经济理论与商品经济现实相混淆的必然产物。这显然是不恰当的。总之,对总需求的“狭义”测定是与实践相矛盾的。尽管有很多人认为这种方法简便、资料顺手,但由于它只能反映我国总需求的一个侧面,因此,这种方法并不可取。

第二,货币收入加成法。根据此方法,我国总需求是由国民经济各部门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得到的收入、以信贷方式从银行和财政得到的收入加上国际收支差额,再减去它们的自愿储蓄构成的。参见杨缅昆、曾伍一《社会总需求统计理论与方法思考》,《福建统计学刊》1989年第3期。提出这种方法的人认为,依此测定我国总需求“不仅在理论上有据可依,而且还具有方法简单明了、切实可行的优点”。其实,这种方法虽然“简单”,但不“明了”;既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也谈不上“切实可行”。首先,按此法测定的总需求存在明显的重复计算。毋庸赘言,初次分配收入、信贷性收入、国际收入等都属于收入。但是,信贷性收入只是对初次分配收入的再分配,它并不改变收入总量。不管初次分配收入的口径是宽是窄,只要是社会所创造的增加值,这个增加值的分配结果都是一样的。国民收入增加值≡初次分配收入+再分配收入-再分配支出。参见钱伯海主编《经济统计学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如果在其之外再加上一块再分配收入,虽然不存在“统计遗漏”,却产生了严重的重复计算和总需求的“虚增”,因而更不“明了”了。其次,以正常年份实际储蓄量计算的边际储蓄率为“常数”,推算本期自愿储蓄,又会使总需求失之确切。因为,按照这种方法测定的总需求不能准确反映客观实际。一方面,经济扩张时实际扩大的总需求,测算中被人为地减少了;另一方面,经济收缩时实际下降的总需求,测算中反而被人为地扩大了。显然,按这种方法测定总需求,既不符合客观规律,又缺乏理论依据,还会给宏观经济决策带来错误的信息。因此,也是不可取的。

第三,物价总水平测算法。这种方法认为,用现价计算的社会总产值或国内生产总值就是总需求,用同口径上期价格(不是不变价格)计算的社会总产值或国内生产总值就是总供给,对总需求状况的判断是依此结果的比较得出的。参见吴玉春《总供给总需求平衡测算问题》,《统计研究》1987年第1期;刘志彪、王国刚:《国民经济核算:我国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界定》,《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89年第3期。显然,这种测定方法的核心是价格,实质上是把价格水平看作总需求测定本身。因此,这种测定方法的问题也就出在价格上。首先,价格水平不能成为我国总供求关系的根本指示器。因为,在我国,价格始终不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主要内生变量,价格水平的变动也始终不是单纯地由当年供求状况决定的。恰恰相反,在大多数场合和大多数情况下,价格水平主要是由当时的价格政策决定的。即使改革以后,这种情况也仍然存在。其次,以上期价格计算总供给,以本期价格计算总需求,既无理论根据,也不合常规比较原则。因为,除了计算所依据的价格指标不同外,计算的内容是同一个量——社会总产值或国内生产总值。这个量若不经过社会的分配过程和支出过程,只是供给而不是需求。另外,按照常规,任何比较都必须依据同一原则和尺度。如果在比较总供求时不使用同一价格,那么,依不同价格计算的两个总量不仅不可比,而且只要存在价格水平的差异,两个总量就永远不会相等。而这种不相等完全可能在两总量实际相等的情况下发生。相反,如果不存在价格水平的差异,这样计算出的相等关系又可能与实际存在的不相等状况背道而驰。因此,这种测定方法也不可取。

第四,国内生产总值支出法。这种测定方法实际上是西方国家所采用的SNA法在我国的具体化。根据这种方法,国民用于消费、投资、净出口方面的支出总和,就是社会总需求。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将我国现行统计资料调整和换算为相当于SNA体系的相应指标问题。联合国的有关报告为我们进行换算提供了一个基本思路,并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国民经济平衡表体系的比较(SNA & MPS)》中给出了两大体系基本流量换算表式。参照其表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用国民生产总值支出法测定我国总需求,是可取的测算方法。其一,采用这种方法,突出了总需求的“总”字。它既符合前面所阐述的测定三原则,又达到了理论、逻辑和实践的统一,从而使测定的结果更切合实际,更具有实际经济意义。其二,采用这种方法,形式上虽然烦琐,但实际上简便,并且能够比较严格地避免遗漏和重复计算。因为这种方法是直接“由加或减以基本流量表示的支出或收入的不同因素所构成”的,它确切而直观。其三,采用这种方法,还有助于充分地、全面地反映国民经济活动的整体联系,并能够较为完整地把握总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变化。总之,这种测定方法克服了其他三种方法的缺陷,具有其他任何方法所不可替代的优点。因此,本文在测定我国总需求时,将主要参照和采用这种方法。

三 我国总需求的具体测定

参照和采用国内生产总值支出法测定我国总需求,关键是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和净出口需求三项内容的具体测定。这三项测定结果的总和就是总需求。

1.消费需求

在我国,消费需求由城乡居民个人消费需求和社会公共消费需求构成。城乡居民个人消费需求的形成,首先取决于城乡居民现期可支配货币收入的多少。城乡居民现期可支配货币收入是他们的现期实际货币收入与上期结存购买力的总和。从全社会来看,城乡居民的现期实际货币收入就是他们的劳动收入、从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得到的补贴性收入、信贷性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外宾用于购买消费品的货币)等项的总和减去向国家缴纳的税金之后的余额。近年来,有些学者常常把居民现期实际货币收入直接等同于现期消费需求,这显然是不确切的。因为上期结存购买力也同样有可能形成现期市场的实际支付能力。但是把包括上期结存购买力的现期货币收入直接等同于现期消费需求也是不确切的。对这部分货币收入要做三项扣除:第一,要扣除居民本期年末储蓄存款。居民储蓄存款的多少是由一定收入水平下他们的边际消费倾向决定的。只要边际消费倾向小于1,现期可支配货币收入中就必然有一部分被用于储蓄。因此,在计算需求量时,要把这部分储蓄扣除掉。第二,应扣除居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支出。在我国,农村居民每年都必须从所获得的实际货币收入中拿出一定数量去购买生产资料。这部分支出属于生产性支出,而不是消费性支出,因此应将其从现期可支配货币收入中扣除掉。第三,还应扣除城乡居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支出。这部分支出更是非直接消费性的。其中个人建房投资在本质上虽属消费,但其支出过程却是生产性的。至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其生产性就更一目了然了。因此,在测定个人消费需求时,理所当然地应将这部分支出扣除掉。经过这几项扣除以后,便可得到现期实际个人消费需求总额。

有些人主张将财政对物价的补贴作为间接收入计入城乡居民消费额之中,理由是这部分补贴冲减了国家收入。参见郭树清《消费、投资和储蓄》,《经济研究》1990年第4期。这就会发生重复计算。因为除由财政直接支付给城乡居民的肉类和其他副食补贴外,其余补贴是为维持低价政策而设计和实施的。其中,为稳定人民生活对若干商品实行购销价格倒挂的差价和亏损补贴,有很大一部分已经通过经营这类商品的单位转给了劳动者,另外一部分则转化成了这些单位的生产性投入。至于为扶持农业生产、按优待价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以及为平衡国内市场供求对外贸进口的粮、棉、糖、化肥、农药五种商品的亏损补贴,也具有上述性质。就是说,这类补贴中有一部分最终转给了农民,成了农民的收入;有一部分转给了经营单位,成了这些单位的生产性收入和劳动收入。十分明显,将这些补贴再计入个人消费需求是不恰当的。

社会公共消费需求的对象是物质产品和劳务。虽然形成这种需求的支付能力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和企业公共消费基金,但把国家财政对广义政府部门的拨款直接等同于社会公共消费是不确切的。因为这笔拨款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大型设备购置。显然,这种购置已不是纯粹消费性的了。能够计入当期消费的只是设备折旧部分。另外,这笔拨款中还有一部分已经作为个人收入计入了城乡居民消费。显然,在测定时只能采取变通、换算的办法。考虑到现行统计资料中已经给出了社会集团对商品的购买支出额,而国民收入社会消费额又大大高于集团商品购买额,因此,可以用这两项指标的差额代替上述折旧额和非生产性劳务购买,用国民收入社会消费额代表现期社会公共消费需求。

2.投资需求

投资需求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和库存储备投资需求两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发端于三大经济主体,即全民所有制单位、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城乡居民;来源于三条渠道,即国家直接拨款、银行贷款(包括利用外资)和企业自筹及其他。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大部分用于基本建设,因此,财政拨付的地质勘探费也应计入这项投资之中。参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改革中的宏观经济》,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第41页。把来自三个投资主体的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与财政拨付的地质勘探费加总在一起,就是本期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总额。库存储备投资即新增流动资产积累具有中间需求的性质,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每年由国家财政拨付的新产品试制费,又是社会再生产不断更新和扩大的重要条件。因此,在全社会库存储备投资中应计入这笔费用。将当年国民收入积累中库存储备积累额与新产品试制费加总得到的就是全社会库存储备投资需求总额。

3.净出口需求

出口增加,扩大对国内市场的需求;出口减少,则减少对国内市场的需求。进口增加,扩大国内市场供给;反之,则减少国内市场供给。从本质关系上看,进口是由出口来支付的。因此,国外对国内市场需求的实际规模是以出口与进口的差额即净出口来表示的。净出口需求不仅包括商品和劳务,还有资金。因此,在测定净出口需求时,除了要考虑在贸易关系上的出口与进口的差额外,还应把债务关系上的资金流出与流入问题考虑在内。对外借款的还本付息是资金净流出关系的集中体现。把这部分支出考虑在内,就是较完整意义上的净出口需求。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方法可测定出我国历年各需求子项的数额。如果按时间序列将它们水平加总,即可得出按当年价格计算的社会总需求。有了这一测定结果,就具备了对我国总需求变动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性条件。但是,由于总需求及其变动不是孤立发生的,而是通过与总供给发生关系形成的;并且,严格来说,如果离开了与总供给的关系,总需求及其变动将是无法被理解的。因此,还必须测定与总需求密切相关的总供给。

四 我国总供给的测定

测定我国总供给也必须依据与测定总需求相同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没有完整的国内生产总值统计资料,因此,在测定时必须选取能够较为确切地反映我国供给总量的方法,以使总供给的测定与总需求的测定保持一致。

在理论上,国内生产总值是国民经济各部门新创造的最终物质产品和新提供的生产性、非生产性劳务的价值总和,或者说是各项生产要素所得到的各种收入的总和,即国民收入最终生产额加非生产性劳务收入再加全社会固定资产折旧的总和。目前我国统计部门已开始尝试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但缺少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的统计。为了全面了解我国历年总供给状况,世界银行经济考察团曾采用“国民收入系数加乘法”进行过这方面的测算。参见世界银行经济考察团《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第176页。笔者称他们的方法为“国民收入系数加乘法”。他们曾会同国家统计局对我国非物质性劳务和折旧占国民收入生产额的比重进行过估算。按照他们的估算,前者约为6.7%,后者约为6.4%。这两项系数的估算是依据我国1978~1979年实际统计资料进行的。从我国历史和现状来看,他们在当时所进行的这种测算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系数的估计偏低,主要是对第三产业的贡献水平估计偏低;二是没有扣除农民自给性消费。因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第三产业贡献水平的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内生产总值与按上述估算系数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差额。根据1978~1988年这一差额占国民收入生产总额的比重的平均值进行调整,并将其换算成第三产业劳动者贡献追加系数(即第三产业劳动者人数占全社会劳动者的比重/300)。

由于国民收入生产额不包括国外净要素收入,因此,在测定时还应将这部分收入包括在内。有人曾估计,1979年以前,这部分收入大约占0.05%。参见张风波主编《中国宏观经济结构与政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第31页。这种估计符合我国当时封闭型经济体制的实际。改革以后,这部分收入的比重明显上升。根据1980~1989年统计指标测算,其平均值约为0.197%。另外,按总需求测定原则,不经过市场的产出不能计入总供给。因此,在测定时,应将自给自足、自求平衡的供给排除在社会总供给之外。在我国,典型的自给自足、自求平衡的供给是农民自给性消费。因此,应将其从总供给中扣除出去。

将以上三个因素考虑在内,就形成了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我国长期实践的测定总供给的“国民收入系数调整和因素扣除法”。其基本方程是:ASNl(1.13+B3/300+B)-Z。式中,Nl为国民收入生产额(按当年价格计算); B3为第三产业劳动者人数占全社会劳动者的比重;B为国外净要素收入系数(1979年前为0.0005, 1980年后为0.00197); Z为农民自给性消费;AS为按当年价格计算的总供给。根据上述方程就可测算出我国历年总供给。

有了上述两大测定结果,也就找到了我国总供求变动的轨迹,从而也就得到了我国历年总供求缺口的分布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