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曲折中发展(1965~1989)
从理论上讲,西藏自治区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西藏的全面贯彻实施。但在实践中,这一政策却遇到了较大的困境。
一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创
在西藏,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大革命”不期而遇,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发展中受到严重干扰。
“文革”期间,党的民族政策受到极大冲击,民族机构基本瘫痪,民族工作几乎停滞。西藏与全国一样,各方面工作都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遭受了严重破坏。这一时期,包括党的民族、宗教和统战政策在内的所有政策均遭受严重破坏,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遭受到不可估量的损失。在极左的错误路线、方针、政策的影响下,新生的西藏民族区域自治政权被当成“旧政权”砸烂了。民族干部政策被破坏,统战工作被取消,藏族的风俗习惯被干涉。在大破“四旧”的同时,红卫兵和其他“造反”群众,在“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口号煽动下,到处揪斗所谓“黑帮分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反动学术权威”,到处揪斗“地、富、反、坏、右”和“农奴主阶级”,使大批为西藏革命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的领导干部、知识分子和上层爱国进步人士蒙难,他们被加上莫须有的罪名,受到种种侮辱和迫害。其中许多人被游斗,一些人被打、被抄家,家属子女也受到牵连;一些人被关进牛棚或被“群众专政”,一直强制劳动改造好几年,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死。
特别是1975年修改《宪法》时,删去和删改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许多重要条文,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失去了许多法律依据,民族区域自治名存实亡。在西藏,先后错误地把党在西藏民族工作中一系列正确的理论和政策都当作“投降主义”加以批判和否定,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被撤销,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基本流于形式。
二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恢复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邓小平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并强调要“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党在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等政策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拨乱反正。在西藏,尤其采取了更多的具体措施来纠正“左”的错误。1980年3月,党中央召开的西藏工作座谈会指出:“西藏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奋斗目标是,以藏族干部和藏族人民为主,加强各族干部和各族人民的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西藏实际情况出发,千方百计地医治林彪、‘四人帮’造成的创伤,发展国民经济,有计划有步骤地使西藏兴旺发达、繁荣富裕起来。”这个指示使西藏的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座谈会同时实现了在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之关系的理论上的拨乱反正,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这个论断对于改善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党中央认真抓民族区域自治的拨乱反正,充实发展。
随着党在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在1982年12月和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继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做出系统的规定,这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有效的保障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民族政策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通过国家行政权力来加以实施,使民族区域自治有法可依。如果民族政策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也就是说不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这种政策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也就不可能具有权威性,更加不可能成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持续实施和民族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1987年6月29日,邓小平明确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使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在西藏,“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走进前列”,成为衡量西藏工作的根本标准。
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针对西藏境内人口较少民族的实际情况,西藏自治区先后在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聚居地建立了8个民族乡,即林芝地区林芝县更章门巴民族乡、墨脱县达木珞巴民族乡、米林县南伊珞巴民族乡,山南地区错那县贡日门巴民族乡、勒门巴民族乡、基巴门巴民族乡、麻玛门巴民族乡,昌都地区芒康县盐井纳西民族乡。民族乡的建立使门巴族、珞巴族等区内人口较少民族充分享受了民族平等和政治上当家做主的权利,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的改善,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总之,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西藏的实践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但是,由于没有处理好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的关系,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在曲折中发展。主要原因一是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主要领导人到西藏考察工作时,在西藏全区干部会议上不顾历史条件的成熟,过分地宣传民族的自治权、自主权,并提出要将大量汉族干部内调回内地(当时要求85%的汉族干部内调);二是对宗教拨乱反正过头,引起了新一轮的宗教狂热。受挫的主要表现是在1987~1989年间发生的骚乱事件。1987年9月27日始,西藏境内的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在拉萨等地连续制造一系列以分裂祖国为目的,以烧杀抢砸为手段的骚乱事件,严重危害西藏自治区安定团结的局面。西藏自治区各级党政组织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平息骚乱,恢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80年代,反对民族分裂,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成为当时西藏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落实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