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60年前,新中国的成立开启了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历史新纪元,翻开了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历史新篇章。6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我国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共同谱写了人民共和国繁荣富强的壮丽史诗,共同奏响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强音。新中国的60年,是我国各族儿女在祖国大家庭中团结友爱、休戚与共的60年,是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60年,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胜利前进的60年。
——胡锦涛:《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9年9月29日)
政策是衡量一个政党执政效能的重要变量,有学者甚至把政策提升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实力的主导因素。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政策在中国共产党所有政策中占有很大分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关涉国家边疆稳定与安全,关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进步与发展。因为,中国存在55个少数民族,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设有5个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总人口1.1亿多(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少数民族地区边境线长达21000多公里。
政策作为能衡量一个政党执政能力的变量,必然具有内在的价值取向。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蕴涵着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强调国家整体利益,始终把国家、民族和人民相统一的利益摆在第一位,始终把统一利益作为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和追求的共同目标。具体讲,中国共产党在制定民族政策时,从政策问题的选择、政策目标的确定到政策方案的制定、政策措施的应用,都要考虑国家利益,然后才考虑具体民族的具体利益。民族政策在具体实施执行中,难免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或者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或负面影响,但只要民族政策坚持了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出现的这些问题或造成的负面影响会在政策调整中得到克服和解决。
在民族政策中确立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并不是要否定少数民族成员的族属关系,更不是要否定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及其相应的地位和权利,而是要改变旧社会仅从统治阶级角度考虑少数民族与国家、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关系的立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考虑少数民族与国家、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以及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旨在寻求一种少数民族与国家之间、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利益平衡,使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个民族的利益都能得到兼顾和发展,在提升国家整体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基础上满足和提升各个民族的利益。
在民族政策中坚持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并不是要取消对少数民族的照顾,也不是要否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倾斜,而是要将对少数民族的照顾以及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倾斜纳入对国家、民族和人民统一利益的考虑之中;不能仅仅从少数民族的角度来考虑少数民族的利益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而是要从国家、民族和人民整体利益的角度来统筹少数民族的利益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任何对包括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民族利益的考虑,都应该置于国家、民族和人民统一利益之下,不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都不应当损害这个统一利益。
社会主义价值取向要求淡化各个民族间的界限,在社会标识系统中强化同质性的国民身份认同,促进各民族融合;在民族关系复杂的多民族地区的治理上,改变过去长期实行的以协调民族间关系为主的族际主义治理方式,采取以解决区域问题为主的区域主义治理方式;吸取把边疆多民族地区的矛盾和问题都归入民族问题框架而造成民族问题扩大化的教训,不要轻易将与民族有关的问题都归入民族问题,要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要对某些民族的民族意识的膨胀保持必要的警惕,对容易导致民族意识膨胀的措施采取审慎的态度,并通过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促进并保持各个民族的民族意识与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或国民意识)之间的平衡。
民族政策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是对过去“民族主义”取向的一次重大的政策调整。对于许多人来说,在“民族主义”取向的基础上认识、思考和分析中国的民族关系、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已经成为基本的思维定式。离开了这样的取向以及相应的分析框架、话语系统,便无法再用其他的方式来思考中国的民族和民族问题了。同样,“民族主义”取向的政策思想、政策理论和具体政策,无形中造就了一大批既得利益者。因此,要实现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由“民族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遇到的阻力和招致的反对绝对不会小。但是,从国家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来考虑,这样的转变又是必要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民族主义”价值取向的调整,必须也只能采取渐进的方式,在有思想准备的情况下采取妥善措施逐步实现。
西藏自古以来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还处在帝国主义的控制下,但“中国人民是一定要解放西藏”。1949年秋,党中央、毛泽东开始把西藏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1949年12月31日,毛泽东在前往苏联访问的列车上还一直在思考着西藏解放问题,并于1950年1月2日急电中共中央发表《告前线将士和全国同胞书》,将解放西藏列为解放军1950年的主要作战任务,并做出“进军西藏,宜早不宜迟”的决定。如何解放?是一劳永逸地用战争手段彻底把盘踞在西藏的帝国主义势力赶出去、把阻碍西藏发展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推翻掉,还是从西藏的历史、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实际出发,采取和平方式进行?为了既维护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和国家的统一,又有利于揭露和粉碎帝国主义挑拨离间的阴谋;既减少甚至避免西藏人民更多的牺牲和痛苦,以及给国家与西藏保存或保护本不丰富的物质基础和优秀的文化载体,又有利于消除历史上长期以来形成的汉藏民族隔阂,毛泽东与中共中央决定对西藏采取政治争取为主、军事进攻为辅的方针,争取和平解放。
其实,党中央和毛泽东早就把西藏解放置于战略高度来考虑了,并就此展开了一系列的构想与决策,以及政治舆论攻势。1949年2月4日,毛泽东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与来访的苏联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米高扬谈话时就指出:“西藏问题也并不难解决,只是不能太快,不能过于鲁莽,因为:(一)交通困难,大军不便行动,给养供应麻烦也较多;(二)民族问题,尤其是受宗教控制的地区,解决它更需要时间,须要稳步前进,不应操之过急。”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就经验性地提出可以用天津、北平、绥远三种方式来解决国民党残余军事力量,最后统一中国,根据当时情势,他还强调:“按照北平方式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是增加了”,并要求“各野战军领导同志都应注意和学会这样一种斗争方式”。8月6日,毛泽东在给第一野战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彭德怀的电报中指出:“班禅现到兰州,你们攻兰州时请十分注意保护并尊重班禅及甘青境内的西藏人,以为解决西藏问题的准备。”9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媒体向全世界宣告要解放西藏。1950年1月18日,朱德在政务院召开的西藏问题座谈会上说:“西藏问题最好采取政治解决的办法,不得已时才用兵,要向西藏贵族、王公、喇嘛们说明我们的政策。”2月25日,刘少奇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批复西南局的电报中强调:“我军进驻西藏计划,是坚定不移的,但可采用一切方法与达赖集团进行谈判,使达赖留在西藏并与我和解。”4月27日,周恩来在藏民研究班上的讲话中说:“西藏派出代表与我们商谈,我们是欢迎的,但驱除英帝国主义出西藏是要坚决执行的。解放军必须进入西藏,目的是赶走英美帝国主义势力,保护西藏人民,使其能实行自治。”1950年1月,中央政府通知西藏地方政府赶快“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和平解放”,并为此提供了经中共中央批准由西南局和西南军政委员会制定的“十条公约”作为谈判的基础。这些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争取和平解放西藏的主张和方针。其后,中央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一直没有改变,并组织各族各界人士为此奔走呼吁,以早日促成西藏和平解放。
为了维持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永久不变,西藏地方势力错误估计当时的国内外形势,并在外国势力的煽动与支持下企图军事对抗。1950年10月,我军发动昌都战役,藏军全面溃败。军事上的失败促使西藏地方势力派出代表到北京进行和平商谈。经过25天的艰难商谈,1951年5月23日双方签订和平解放西藏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以下简称《十七条协议》)。这一艰难历程既体现了西藏部分上层爱国人士的积极努力,又体现了西藏地方反动势力不甘退出历史舞台的策略性,这从和平解放以后的一系列事件中还可以证明。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平进驻西藏,实现祖国大陆完全统一和巩固西南国防奠定了坚实基础。协议签订对于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来说,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据张国华回忆,《十七条协议》签订的当天晚上,毛泽东对他说:“这是一个胜利,但这只是第一步,下一步要实现协议,要靠我们的努力。”并指示:“你们在西藏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和宗教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在某种意义上,毛泽东的这些话为后来党在西藏实践民族政策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与方法,即党在西藏的任何政策(泛指民族政策)都与宗教有一定关联;党在西藏的民族政策实施一定要“慎重稳进”。西藏和平解放60多年以来,党的民族政策在西藏的实践基本上是按照这一方向与方法执行的。从1951年7月到1952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完成了和平进军西藏的任务,西藏命运由此开始改变,迎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代。
《十七条协议》本身就具有民族政策的丰富内涵。首先,体现在其前言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的民族政策写进了协议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则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这无疑为西藏各民族解放与发展指引出光明道路与前进方向。其次,体现在其具体条款中。内容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宗教信仰、民族干部使用等,如第三条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第七条规定“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第九条规定“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第十条规定“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将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协议还专门用了第四、五、六共三个条款的内容来促进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之间的团结,对此,毛泽东在1951年5月24日举行的庆祝协议签订的晚宴上,语重心长地对西藏地方代表团说:“现在,达赖喇嘛所领导的力量与班禅额尔德尼所领导的力量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都团结起来了。这是中国人民打倒了帝国主义及国内反动统治之后才达到的。这团结是兄弟般的团结,不是一方面压迫另一方面。这种团结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今后,在这一团结之上,我们各民族之间,将在各方面,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方面,得到发展和进步。”西藏60多年发展历程与发展成就证明了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方面”在正确实践党的民族政策中切实“得到发展和进步”。
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占全国面积一半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不同的少数民族在社会制度、经济类型和文化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在现代国家构建中面临着极为复杂的族际政治整合问题。但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族际政治整合是在发展中国家中比较成功的。那么,中国的族际政治整合到底是一种什么机制在发挥作用?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中国族际政治整合的研究绝大多数都是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视角出发,而从政党角度研究的理论成果却很少。事实上,政党组织在中国族际政治整合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至于其作用方式,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将各少数民族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中,得益于从中国问题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得益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