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确定的优惠政策
1994年7月下旬,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一些意见,这些意见经过整理便形成了1994年8月29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该文件在第三部分“深化改革,搞好衔接,实行优惠政策”中明确提出:中央过去给西藏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能够继续运行的予以保留,因情况变化失效或需改变的政策措施,由国家采取新的优惠政策和特别的扶持措施予以替代,并对西藏实行特殊的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投融资政策、价格补贴政策、外贸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农业和农村政策以及企业改革政策,国家对西藏采取的各项优惠政策在2000年前不变。
(1)财政税收政策。该文件明确提出,中央对西藏的财政补贴,实行“核定基数、定额递增、专项扶持”的政策;税收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从轻从简”的政策。除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以下简称海关代征税)、增值税以外,在西藏地区征收其他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政府作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地方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的确定和减免税的权利仍由西藏自治区掌握,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实行分税制后,除关税和海关代征税以外,在西藏地区征收的其他中央税和共享税的中央部分全部返还,作为日常资金调度全部留给西藏。关税和海关代征税是中央财政的收入,为了照顾西藏特殊的困难和需要,对西藏进口的属于西藏自用的商品,实行先按国家现行规定征收缴纳中央财政,后定额返还的办法。在西藏自治区建立中央金库。西藏的区外联营企业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由西藏自治区与所在地政府协商返还西藏财政。
(2)金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分行不再兼办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派出机构的职能。设立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后,中国人民银行在三年内对其按全国统一存款利率和优惠贷款利率核补利差补贴。继续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和保险政策。西藏自治区的贷款规模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单独安排,货币、信贷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工商企业的商业性贷款执行全国统一利率,因此而增收的利息全部用于增补效益好的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3)投融资政策。对西藏的能源、交通、通信以及综合开发等大中型骨干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由国家给予重点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的实行动态投资。对西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在资金上给予优先保证。竞争性项目国家仍应适当安排,政策性项目应适当加大投资力度。对西藏地方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建设项目,每年由西藏自治区上报计划,国家给予优先考虑。除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外,对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可由西藏自治区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并报外经贸部办理有关手续。
(4)价格补贴政策。为了保证社会稳定,并使人民生活有所提高,对中央出台的重大调价措施给西藏带来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5)外贸政策。对西藏外贸实行“放宽政策、放大开放、加快发展”的政策,国家现行对西藏外贸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变,对于国家实行数量限制的出口配额商品,由西藏自行组织出口的可不限制商品产地,国家尽量予以安排。其他出口商品,西藏放开经营。对于国家实行有偿招标的出口配额商品,应执行统一的招标规定,国家可按招标商品平均价给西藏照顾一定的商品数量。对于国家实行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仍由西藏委托有经营权的公司代理出口。凡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可核定西藏一家外贸企业经营。其他进口商品由西藏外贸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进出口。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的发放,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和国家指定专业总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外,继续授权西藏外经贸厅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商品配额数量签发许可证。
放宽西藏地市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商业、物资企业外贸经营权审批条件。西藏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经营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西藏自行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
由于汇率并轨,原每年拨给西藏的民族地区外汇补贴,改以财政汇差补贴的方式继续给予补助。
在国际援助、赠款使用方面,对西藏实行倾斜。
(6)社会保障政策。帮助西藏逐步建立健全离退休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体系。
(7)农业和农村政策。继续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继续免征农牧业税。在土地、草场公有的前提下,鼓励个人开垦农田、荒滩、荒坡,种植农作物和植树、种草,实行“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长期不变,允许继承”的政策。对农用生产资料继续实行财政补贴,国家将逐步增加化肥货源和农用柴油指标。给予西藏自治区免征乡镇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尽快解决西藏基层农牧民技术人员吸收定编问题。在安排扶贫专款、“以工代赈”的资金时,对西藏实行倾斜。
(8)企业改革政策。分期分批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包袱问题,优先解决效益好的企业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