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党组织逐渐融入非公有制企业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企业等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因此,这里对党组织逐渐融入非公企业的过程的探讨,并不涉及应不应该在非公企业中成立党组织的问题,而主要是涉及以下三个依次递进的问题:一是如何在非公企业中发展党员,其焦点是私营企业主(企业出资者)能否入党;二是成立党组织之后如何处理党组织与私营企业主之间的关系,其焦点是党员私营企业主能否担任党组织书记;三是成立党组织之后如何处理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之间的关系,其焦点是是否使党组织成为经营管理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发挥作用。只有全部解决了以上三个焦点问题,党组织才算融入了非公企业。
浙江是全国最早关注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为数不多的省份之一。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浙江就把如何改善党对非公企业政治领导的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进入90年代以后,浙江的各级党委便开始有组织、有步骤地加强非公企业的党建工作。1993年6月,浙江省委在全省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浙江要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要大力加强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1995年初,浙江省委在贯彻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文件中,对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重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1999年下半年,浙江省委专门组织了两个调查组,对4市8县的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进行了全面调查。
2000年1月7日,“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共浙江省委出台了《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今后几年的工作重点是“解决较大规模企业没有党员和没有建立党组织的问题。经过三年努力,争取50名以上职工的企业有党员,100名以上职工的企业80%建立党组织”。对于发展党员的问题,该《意见》规定:“要把发展党员的重点放在企业生产经营、科技骨干和一线优秀工人上。对50名以上职工没有党员的企业,要加强指导,重点帮助,可采取选派党的工作员等办法,有计划地做好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要严肃执行中央关于‘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规定。”这里提及的中央规定,是指1989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不过,当时人们对这个规定的看法并不一致,实际上,它也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有些党的基层组织甚至连这个文件也不敢传达,怕得罪那些“财神爷”。或者,变相地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即私营企业主实际上仍在经营他的企业,却辞去总经理之类头衔,由他的亲属或亲信戴上,自己进入党内。”也许正因为如此,该《意见》才强调“要严肃执行”这个规定。对于党组织书记的选配问题,该《意见》规定:“企业党支部书记应由企业中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较强、懂经营管理、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担任。党员私营企业主一般不宜提名担任企业党支部书记。企业中一时没有合适支部书记人选的,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办法,从企业外物色合适的人员。”时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的张德江阐述了“党员私营企业主一般不宜提名担任企业党支部书记”的理由。他认为:“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产所有制性质,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集中于资产所有者手里。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企业行政和党的领导职务‘一肩挑’,在实际运作中很容易把党组织变成业主的工具和附庸。”该《意见》还规定了企业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即:“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支持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对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各项任务,促进企业发展;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教育工作,培养‘四有’职工队伍,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也就是说,党组织是带着诸多任务进入非公企业的。不过,此时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考虑的重点是如何让外在的党组织嵌入非公企业,而不是如何将党组织融入非公企业,因此,此时的企业党组织恐怕还难以完成上述“主要任务”。
2000年9月,“为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该《意见》首先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接着,提出了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所要坚持的四项原则:一是必须遵循党章规定;二是必须把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必须把关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四是必须注重工作实效。该《意见》还规定了党组织的八项具体职责,分别是:“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②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③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④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依靠职工群众,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⑤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⑥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⑦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⑧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我们可以认为,党组织如果真的履行这些职责,则意味着对非公企业进行多方面的改造。对于发展党员的问题,该《意见》没有提及要执行中央关于“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规定,而是强调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时吸收符合条件的优秀职工入党”。对于党组织负责人(书记)的选配问题,该《意见》规定“党组织的负责人,应由企业中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观念强,思想政治素质好,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具备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和工会主席可由一人担任”,而没有强调“党员私营企业主一般不宜提名担任企业党支部书记”。因此,可以认为,此时中央已经默许私营企业主入党,也默许党员私营企业主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对于党组织的活动经费,该《意见》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党组织,作为活动经费。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应从分管的党费中适当拨补一部分。”可见,它虽然认为“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但并没有明确要求企业方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经费或其他必要条件。可以认为,与前述浙江省委出台的《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类似,该《意见》所考虑的重点也是如何让外在的党组织嵌入非公企业,而不是如何将党组织融入非公企业。或者说,该《意见》所设计的企业党组织仍然外在于企业行政,尚未成为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表示:“能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是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的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相应地,2002年,中共十六大修改了党章,将党员发展对象中的“其他革命分子”修改为“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样,党的大门正式向属于“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的私营企业主打开,前述第一个焦点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迪克森(B. J. Dickson)认为,党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或者说将私营企业主整合进入现行的政治体制)的动机有两个:一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与私营企业主之间的合作关系,因为需要依靠他们来推动经济增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二是为了先发制人地阻止他们成为有组织的反对派。从后来的实际进程来看,党对私营企业及私营企业主的调控并不仅仅停留于此,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仅仅是将党组织融入私营企业的第一步。
2003年9月,“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出台了《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就党组织的设置、党组织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党组织与企业文化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事宜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党组织书记应由企业中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懂经营管理、党务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与前述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的相关规定相比,这个规定延续了前述浙江省委出台的《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精神,即要求企业党组织书记“懂经营管理”。这个规定无疑会鼓励“懂经营管理”的党员私营企业主兼任党组织书记。对于发展党员问题,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作为重点培养对象,优先发展”。这个规定对于党组织逐渐融入非公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可能会导致“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中党员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从而可能使党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逐渐加大。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应在企业内部妥善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上级党组织申请补拨。”它虽然没有明示“在企业内部妥善解决”具体应该如何解决,但按常理推断,除了使用党员交纳的党费,主要就是由企业出钱来解决。很自然地,企业会将这方面的开支计入经营管理成本,这意味着将党组织视为经营管理机构的一部分。
2005年10月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至此,终于有法律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公司)负有“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法律赋予公司这种“义务”,势必使公司党组织逐渐融入所在公司。
“为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加强企业党建工作中面临的经费保障问题”, 2007年10月23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这个决定消除了党组织融入非公企业的一个重大障碍。
2010年9月30日,中共浙江省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出台了《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全面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强、党建强“双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不但强调要把企业党组织建设成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即服务企业科学发展、服务企业和谐稳定、服务群众生产生活、服务党员干事创业,而且强调:“企业党组织要制订具体工作计划,采取切实举措,把企业中的党员培养成优秀人才、把优秀人才培养成党员、把党员中的人才培养成企业经营管理干部,将党员生产经营技术骨干推荐为企业班组长和中层管理人员,将党员中层骨干推荐到企业决策层,最大限度地把优秀人才聚集到党内来,不断提升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力、影响力。”该《意见》还进一步明确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应列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至8‰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这些“意见”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要把党组织融入非公企业,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201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该《意见》首先强调了加强和改进非公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为这“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提高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接着,该《意见》给非公企业党组织规定了六项“主要职责”:一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三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四是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五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六是加强自身建设。对于扩大党的组织覆盖,该《意见》提出要“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重视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注意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出资人入党。企业规模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出资人,可由县以上党组织做好教育、引导和培养工作”。可见,此时中央已经明确强调要注意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出资人入党了。该《意见》强调要“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注重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这项规定势必使生产经营骨干中党员的比重逐渐提高,或者说,势必使生产经营骨干党员化,从而逐渐使党员与生产经营骨干融为一体,其直接后果是党组织将逐渐成为经营管理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党组织书记的选配,该《意见》规定:“党组织书记一般从企业内部选举产生,注意从生产、经营、管理骨干中推荐人选……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企业主要出资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应配备专职副书记。提倡不是企业出资人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也可以由党员工会主席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这项规定主要体现出两重含义:一是默许甚至鼓励企业出资人尤其是“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企业主要出资人”担任党组织书记;二是要求党组织与工会合二为一,融为一体。该《意见》还强调要加强经费保障,规定:“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这项规定更是将党组织视为企业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可以认为,该《意见》确认了浙江省开展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很多做法。它的出台,标志着在制度设计上彻底解决了前面提及的第二个和第三个焦点问题。至此,至少从制度设计上讲,党组织已融入非公企业。
图3-1 “中共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等牌匾
图3-2 八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活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