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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郡守兼掌军事略说

秦汉时期,郡守掌政,并兼掌军,郡尉只是郡守掌军方面的助手。对这个问题,《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记载本来是很清楚的,但后世治史者多有不察,有些著作给人的印象,好像郡守治民、郡尉治兵,两者分了工。因此,本文就秦汉郡守兼掌军事的问题试作考辨。

一 问题产生在《续汉志》

关于秦汉郡守、尉的职掌,《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得比较明确:


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


据此分析,可知秦汉郡守“掌治其郡”,是掌管全面事务,既掌政,也掌军,其下属尚有“掌兵马”的丞或长史;郡尉的职掌是“佐守典武职甲卒”,即协助郡守掌军。

但是,后来的一些史家对此认识都有些模糊。马端临在记述秦汉郡守、尉时,有所谓“守治民”“尉典兵”之说(见《文献通考》卷六十三《职官考》“郡太守”条)。当代一些史家也有与其说雷同者。如范文澜主编的《中国通史》上写秦朝制度时说,“地方官制有郡守(掌一郡政事)、郡尉(辅佐郡守并主军事)”;又说,“秦制度基本上变成了汉制度”。(见范文澜主编《中国通史》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8,第5页、第39页。)这里所引之文中“郡守”“郡尉”后面括号内的文字,乃原著所有;也就是说,编者认定秦汉时期的郡守“掌一郡政事”,郡尉“辅佐郡守并主军事”。又如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写到秦朝制度时说:“每郡置郡守掌管全郡事务,是一郡的最高行政长官。郡守之外,置郡尉以辅佐郡守,并掌管全郡军事……”又说,“汉的地方行政机构也和秦朝一样”。(见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9,第118页、第177页。)从马端临和范、郭等人之说者,颇有人在。这里不再烦举。照他们的说法,似乎郡守治民,郡尉治军,二者是文武分工。其实,这是个误解。

发生这种误解,可能与《续汉书·郡国志》所写内容有关。《续汉书·百官志》有一段“本注”曰:


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尉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都尉。


这个记述,未能说清郡守、尉的职掌问题。此中所提“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尉一人,典兵禁,备盗贼”等,很容易使人得出“守治民”“尉典兵”的结论来。

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引证一些历史材料,用历史事实说明秦汉时期的郡守不仅治民,而且掌军。

二 秦郡守掌管军事

秦郡守的职掌问题,因秦朝存在时间短促,又因秦籍遭受火焚,所以直接而明确的记述材料,几乎没有;但是在一些间接的材料中,仍然有蛛丝马迹可寻。

在春秋以来郡县制逐渐产生发展的过程中,郡守就是兼掌军事的。战国时期,魏、赵、韩、楚、燕、秦等国,为了军事防守和兼并战争的需要,都在一些要地设郡。魏先后设西河、上郡及河东等郡以防秦;赵设云中、雁门、代郡以防林胡、楼烦;韩设三川郡以防秦;韩与赵都设有上党郡,互为对峙;燕设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以防东胡;楚设汉中郡以拒秦,设巫郡、黔中、会稽以防南方各族;秦设陇西、北地以防戎,并在蚕食六国过程中,不断设置新郡,以巩固军事成果。正因如此,郡守既是文官,又是武将,负有征发兵卒和指挥作战的军事任务。从魏为了“拒秦、韩”,以“善用兵”的吴起为西河守《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记:“吴起者,卫人也,好用兵。……(魏)文侯以吴起善用兵,廉平,尽能得士心,乃以为西河守,以拒秦、韩。”来看,战国时期的郡守无疑是掌军事的。

当时秦的郡守也是兼掌军事的。《史记·秦本纪》记载:“昭襄王十三年,任鄙为汉中守。”(《六国年表》《白起列传》所记与此同。)仅据此,难知任鄙为汉中守是否掌军事;然从“力士任鄙、乌获、孟说皆至大官”(《史记·秦本纪》),“秦人谚曰:‘力则任鄙,智则樗里”(《樗里子甘茂列传》)等记载来看,可以推知任鄙是因具有武力而为汉中守的。又,《史记·秦本纪》记载:“(昭襄王)三十年,蜀守若伐楚,取巫郡及江南,为黔中郡。”《史记·秦本纪·正义》:“《华阳国志》张若为蜀中郡守。”梁玉绳《史记志疑》卷四:“《白起(传)》及《春申君传》,言起取之,非蜀守张若,岂伐巫之役,起与若共之与?”梁氏之说,可以参考。可知秦之蜀郡守是兼掌军事的。秦统一六国过程中,“王翦将上地”,即统率上党郡的兵卒,“杨端和将河内”(《秦始皇本纪》),即统率河间郡的兵卒,“令蒙武发东郡之卒”(《韩非子·存韩篇》记李斯上韩王书中语),都可以说明秦郡守兼掌军事的问题。

近年出土的云梦秦简提供了秦郡守兼掌军事的佐证。云梦秦简中有《南郡守腾文书》。秦南郡守腾发布该文书是在秦始皇二十年四月初二(《南郡守腾文书》:“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此时正是秦统一六国行动大规模地展开,军事上积极推进,已经处于消灭韩,打败魏、赵、燕,并准备消灭楚、齐之际。南郡处于秦东进的南翼,灭楚的前沿,在军事上占有重要地位。此时的南郡守是否掌军?这是可以研究的一个问题。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十六年九月,发卒受地韩南阳,假守腾。……十七年,内史腾攻韩,得韩王安,尽纳其地,以其地为郡”的记载,秦在取韩过程中,也就是在南郡守发布该文书的前几年,秦有个既曾为“假守”,又曾为“内史”《史记会注考证》引方苞曰:“发卒受韩南阳地,而使内史腾为假守也。”这是视内史腾与假守腾为一人,是;但是,腾为南阳假守时是否已为内史,尚难确定。的重要军事人物腾。这个腾,恰好是与南郡守同名。而当秦正是需要加强南方战线之时,南郡守的人选,很可能就是那个曾灭韩的首要军事人物腾。腾这个人,在秦始皇十六年“发卒受地南阳”时,既为南阳假守,又于次年为“掌治京师”(《汉书·百官公卿表》)的“内史”,并且建立了灭韩的大功;那么,在此秦向山东挺进已突破了中线,正向南北两翼发展,又值秦始皇十九年“南郡备敬(警)”(云梦秦简《大事记》)之际,《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于统一六国之后曾说:“荆王献青阳以西,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故发兵诛,得其王,遂定其荆地。”据此可以推知,秦“南郡备敬(警)”与楚“击我南郡”有密切关系。出任南郡守这一点,无论从腾的资历、才干和当时形势需要来看,都是合乎情理的。从云梦秦简《大事记》所记“廿年,韩王居□山”,“廿一年,韩王死,昌平君居其处”,及《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记“昌平君徙于郢”来看,秦在内史腾“得韩王安”之后,将韩王安囚禁于南郡境内(郢,原是楚都城,正在秦南郡境内),这就证明“得韩王安”的内史腾,与监禁韩王的南郡守腾,更有可能是一人。因此,可以断言,秦南郡守一定兼掌军事。

秦统一六国之后,郡守仍然兼掌军事。《史记》许多篇章记述,秦三川守李由曾掌军事,抵抗过吴广等起义军,然告失败;因此,赵高追查其责任,秦二世遣使案办;后来项羽、刘邦等起义军击破李由军,并斩李由。《史记》记载秦三川郡守李由掌军事的片断,如《陈涉世家》:“吴广围荥阳。李由为三川守,守荥阳,吴叔弗能下。”《李斯列传》:“李斯子由为三川守,群盗吴广等西略地,过去弗能禁。”“赵高因曰:‘……丞相长男李由为三川守,楚盗陈胜等皆丞相傍县之子,以故楚盗公行,过三川,城守不肯击。高闻其文书相往来,未得其审,故未敢以闻。……’二世以为然。欲案丞相,恐其不审,乃使人案验三川守与盗通状。”《项羽本纪》:(刘邦、项羽)“大破秦军,斩李由。”《高祖本纪》《秦楚之际月表》《曹相国世家》《绛侯周勃世家》《樊郦滕灌列传》《傅靳蒯成列传》等所记与《项羽本纪》略同。这说明,秦三川守李由是掌军事的。

除三川守李由之外,还有一些秦郡守在秦末风云中掌军作战之事,载于史籍,如:会稽郡守通闻陈涉起义,“欲发兵”(《史记·项羽本纪》);“泗川守壮败于薛,走至戚,沛公左司马得泗川守壮,杀之”(《史记·高祖本纪》);“与南阳守战阳城郭东,陷阵,取宛,虏,尽定南阳郡”(《史记·曹相国世家》);“从击秦军,出毫南。河间守军于杠里,破之”(《史记·樊郦滕灌列传》)。《史记》《汉书》中其他一些篇章也记及此类事。由是可知,秦的会稽郡守通、泗川郡守壮、南阳郡守、河间郡守等,都和三川郡守李由一样,掌郡内兵权,而统兵作战。

当时,秦郡有无典武的郡尉呢?有的。据史记载:“攻破东郡尉及王离军于成武南”(《史记·秦楚之际月表》),“二世时,南海尉任嚣”(《史记·南越尉佗列传》),可以得知,秦的东郡和南海郡有典兵的尉。若据《史记》《汉书》中的《樊哙传》“从攻东郡守、尉于成武”的记载,还可推知,秦东郡的尉是随同守一起作战的。王鸣盛说:“《樊哙传》云‘守尉’,是都尉代守守。”(《十七史商榷》卷十四,《守郡改名》)王先谦认为《樊哙传》“从攻东郡守尉”是衍文(见《汉书补注·樊哙传》)。照他们的说法,东郡有尉而无守。此说可能不确。《史记·周勃世家》和《汉书·周勃传》都记“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难道汉初的河东郡的守也是尉所代,或“守”是“衍文”?

而且,秦末起义军有这种情况:项梁于江东起兵时,“为会稽守”(《史记·项羽本纪》);刘邦起义后,“为砀郡长,封为武安侯,将砀郡兵”(《史记·高祖本纪》)。《汉书·高帝纪》师古注:“苏林曰:‘长为郡守也。’韦昭曰:‘秦名曰守,是时改为长。’”可知砀郡长即是砀郡守。由此可知,当时起义军袭用了秦郡守掌军的制度。

这样就可明白,秦的郡守,无论是从秦统一六国,还是从秦之末世,抑或是从秦统一之前的历史来看,都是兼掌军事的。

三 西汉郡守“兼领武事”

西汉代秦而起,其郡守也是兼掌军事的。

汉人称郡守为“郡将”,可能就是郡守兼掌军事的缘故。《汉书·酷吏传》写严延年新为涿郡太守,有“绣见延年新将”语。颜师古就“新将”一词注云:“新为郡将也。谓郡守为郡将者,以其兼领武事也。”(《汉书·酷吏传》注)后来,山斋易氏、王鸣盛、汪之昌等皆袭是说,并有所论述。参见《文献通考》卷一五〇《兵考》条引山斋易氏语;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四《太守别称》条;汪之昌《青学斋集》卷十六《汉郡守称将论》。

汉人称郡守为“将”,较为普遍。西汉有称东海太守尹翁归、京兆尹孙宝、涿郡太守严延年等为“将”者,参见《汉书》之《尹翁归传》《孙宝传》和《酷吏传》。是否这三人曾做过将呢?不是的。此三人,除尹翁归在为东海太守之前曾“为弘农都尉”(《汉书·尹翁归传》)之外,其他二人都未曾做过将、领过兵。是否这三人兼任都尉呢?也可能不是。因为史无明文记及此事;且据《汉书》之《地理志》和《百官公卿表》等记载,他们所守之郡是有都尉的。《汉宫解诂》云:“都尉将兵,副佐太守。……言与太守俱受银印剖符之任,为一郡副将。然仅主其武职,不预民事。”(据孙星衍校集《汉宫解诂》)据此可知,都尉为副将,太守则是主将无疑。东汉也有称郡守为郡将者。参见《后汉书》之《马援传》《郑均传》和《第五伦传》。班固写《汉书·项籍传》,记项梁为会稽郡守事云,“梁为会稽将”,也是以郡守为郡将的。汉简中也有称郡守为“将军”的,参考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载《考古学报》1964年第1期)。因此,可以肯定,《汉书》所记,颜氏之汉郡守“兼领武事”之说,是可靠的。

西汉郡守亲自主持郡内都试和练兵之事。如:韩延寿为郡守,“及都试讲武,设斧钺,旌旗,习射御之事”(《汉书·韩延寿传》)。翟义为东郡太守,于都试之日,“因勒其车骑材官士,募军中勇敢,部署将帅”(《汉书·翟方进传》)。关于都试之事,《汉官仪》也有所记述:“岁终郡试之时,讲武勒兵,因以校猎简其材力也。”(见《后汉书·耿弇传》注引)又云:“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鄣塞烽火追虏。”(见《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由是可知,郡守亲自主持郡内选练士卒的重要活动。王鸣盛就从郡守讲武练兵的一些事实,说明郡守是兼掌军事的(参见《十七史商榷》卷十五《郡国兵权》条)。

郡的兵权,由郡守掌握。据史记载,汉中央调发郡兵,有虎符的规定。《汉书·文帝纪》记载:文帝二年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史记·孝文帝本纪》记载:“文帝二年,初与郡国守相为铜虎符、竹使符。”颜师古注云:“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可见在郡之虎符是由郡守掌管的。《汉书·冯奉世传》记载:冯野王为琅邪太守,“大将军凤风御史中丞劾奏野王赐告养病而私自便,持虎符出界归家”。冯野王为郡守持虎符归家,无疑他是掌管虎符的。汉中央到郡调兵,需要“至郡合符”,也就是要通过掌管虎符的郡守,才能办到。《汉书·严助传》记述:建元三年,闽越举兵围东瓯,东瓯告急于汉。武帝同太尉田蚡商谈对策,田蚡不愿发兵相救。武帝听了严助之言,说:“太尉不足与计。吾新即位,不欲出虎符发兵郡国。”“乃遣助以节发兵会稽。会稽守欲距法,不为发。”颜师古注云:“以法距之,为无符验也。”(见《汉书·严助传》注)这说明,无论是“符”也好,“节”也好,汉中央调郡之兵,都是要通过郡守的,可见郡守握兵权之重。因此,淮南王安欲发兵作乱,便得“盗写虎符”(《汉书·贾捐之传》);否则,调动不了郡国的兵。

西汉郡守,不仅掌握兵权,而且将兵征讨。《汉书·朱买臣传》记载:


是时,东越数反覆,买臣因言:“故东越王居保泉山,……今发兵浮海,直指泉山,陈舟列兵,席卷南行,可破灭也。”上拜买臣会稽太守。……诏买臣到郡,治楼船,备粮食、水战具,须诏书到,军与俱进。……居岁余,买臣受诏将兵,与横海将军韩说等俱击破东越,有功。


这是会稽郡太守朱买臣统兵征伐之事。会稽太守朱买臣“受诏将兵”征讨是否特殊事例,而非常法呢?不是的。西汉一代,郡守将兵作战之例甚多,并不是单例孤证。兹据史籍记载,略列数例如下:


(文帝后六年)……河内太守周亚夫为将军次细柳,……以备胡。(《汉书·文帝纪》)

(景帝后元二年)春,匈奴入雁门,太守冯敬与战死。(《汉书·景帝纪》)

本始二年,汉发五将军击匈奴,征广汉以太守将兵,属蒲类将军赵充国。(《汉书·赵广汉传》)

(鸿嘉四年)冬,广汉郑射等党与浸广,犯历四县,众且万人。拜河东都尉赵护为广汉太守,发郡中及蜀郡合三万人击之。(《汉书·成帝纪》)(永始三年)十二月,山阳铁官徒苏令等二百二十八人攻杀长吏,盗库兵,自称将军,经历郡国十九,杀东郡太守、汝南都尉。……汝南太守严捕斩令等。(《汉书·成帝纪》)


这些例子说明,西汉郡守将兵征战,有的抵抗和打击匈奴,有的镇压屠杀人民。

郡守如果不将兵征战,或在军事上贻误失职,还要受到处分。如史籍记载:


(天汉二年)泰山、琅邪群盗徐等阻山攻城,道路不通。遣直指使者暴胜之等衣绣衣杖斧分部逐捕。刺史、郡守以下皆伏诛。(《汉书·武帝纪》)

(天汉三年)秋,匈奴入雁门,太守坐畏愞弃市。(同上)


这就说明,郡守如果贻误军机要受惩处。因此,对于“(元朔元年,秋)匈奴入辽西,杀太守”;“(元朔三年,夏)匈奴入代,杀太守”;“(元鼎五年)匈奴入五原,杀太守”(以上均见《汉书·武帝纪》);“(永始三年,十一月)尉氏男子樊并等十三人谋反,杀陈留太守”;(永始三年,十二月)山阳铁官徒苏令等“杀东郡太守”(均见《汉书·成帝纪》),等等,一般可以认为,这些郡守都是在军事活动中丧生的。

从西汉郡守主持都试练兵、掌握兵权、将兵征讨等情况来看,完全可以肯定其“兼领武事”。因此,对于汉代人称郡守为“郡将”,谓“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甲兵之重”(杜钦语,见《汉书·冯奉世传》);还有“太守专郡,……诛讨凶残”之说(《汉官解诂》,见《北堂书钞》卷七十四),可以不必置疑。

四 东汉“省诸郡都尉,兼职太守”

东汉郡守与西汉郡守相较,更掌军事。因为,西汉之郡,往往有守有尉,《汉书·高帝纪》高帝五年诏中云:“守、尉、长史教训其不善。”《汉书·西域传(下)》记桑弘羊等之言,有“严敕太守、都尉明烽火,选士马,谨斥候,蓄茭草”等语。由是可知,当时之郡,有守有尉。仅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初步统计,就提及五十八个郡的太守,可见汉郡一般都设有太守。至于像吾丘寿王为都尉,代行太守事,而不置太守(《汉书·吾丘寿王传》);翟义为南阳都尉,“行太守事”(《汉书·翟方进传》);王尊“守京辅都尉”,“行京兆尹事”(《汉书·王尊传》),只是较为个别的情况。据《汉书·地理志》,西汉八十三个郡中有“都尉治”者五十九郡,只有京兆尹、弘农、河东、河内、河南、玄菟、上党、金城、益州、武都、庐江、颍川、济阴、南海、苍梧、日南、江夏、桂阳、武陵、零陵、蜀郡、齐郡、北海、东莱等二十四郡无“都尉治”。因《汉书·地理志》所记多有脱误,如有十多个郡之下未注明州属,是否有些郡内漏书“都尉治”呢?这肯定是可能的。据《汉书》的纪、表、传及其他文献的记载,至少尚有京兆尹、弘农、河东、河内、上党、金城、颍川、河南、蜀郡等九个郡设有都尉,而为《汉书·地理志》所漏书。由是可见,西汉之郡,一般来说都设有都尉。在此情况下,郡守还“兼领武事”;而东汉“省诸郡都尉,兼职太守”,《续汉书·百官志》云:“中兴建武六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应劭曰:“每有剧贼,郡临时置都尉,事讫罢之。”(《续汉书·百官志》注)《后汉书·桓帝纪》云:“(永寿元年)秋七月,初置太山、琅邪都尉官。”李贤注:“《汉官仪》曰:‘秦郡有尉一人,典兵禁,捕盗贼,景帝更名都尉,建武六年省,唯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今二郡寇贼不息,故置。”在此情况下,郡守兼掌军事就更无问题了。

东汉时期,因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都较为尖锐,不断发生起义和战乱。在这种情况下,东汉政府为了加强镇压,维持统治,不仅在中央设置重兵,而且各地都有“郡兵”。如史籍记载:“马防将诸郡积射士三万人击羌。”(《马防传》)“和帝时,窦宪伐匈奴,发缘边十二郡兵。”(《窦宪传》)“灵帝中平元年,黄巾贼起,发天下诸郡兵征之。”(《卢植传》)由是可见,当时诸郡皆有兵。所有郡兵,主要是由郡守统辖的。如史籍记载:“(更始二年)会上谷太守耿况、渔阳太守彭宠,各遣其将吴汉、寇恂等将突骑来助击王郎。”(《后汉书·光武帝纪》)“(中元元年)参狼羌寇武都,败郡兵,陇西太守刘盱遣军救之。”(同上)所谓太守“遣其将”、太守“遣军”,就是郡守派遣其所统辖的将兵。这都说明,郡守兵权在握。

太守因为兼任都尉,当然必须统兵征战。关于东汉郡守征战之事,史不绝书,非常频繁。尽管当时“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见《后汉书·桓帝纪》注引《汉官仪》),那些边郡都尉及属国都尉肯定是管军事的;但是,边郡太守统兵征战的活动仍然很多。《后汉书·祭肜传》记:“当是时,匈奴、鲜卑及赤山乌桓连和强盛,数入塞杀掠吏人。朝廷以为忧,益增缘边兵,郡有数千人,又遣诸将分屯障塞。帝以肜为能,建武十七年,拜辽东太守。至则励兵马广斥候。……虏每犯塞,常为士卒前锋,数破走之。”这说明,辽东太守祭肜是统兵征战的。仅据《后汉书》诸帝纪所记,东汉一代边郡太守统兵征战的活动就达二十余人次之多。《后汉书》诸帝纪记载东汉时期边郡太守统兵征战的活动如次:“(建武六年)代郡太守刘兴击卢芳将贾览于高柳,战殁。”(《光武帝纪》)“(建武六年)秋,遣乐浪太守王遵击之。”(同上)“(建武十一年)马成平武都,因陇西太守马援击破先零羌,……”(同上)“(建武十二年)参狼羌寇武都,陇西太守马援讨降之。”(同上)“(建武二十一年)秋,鲜卑寇辽东。辽东太守祭肜大破之。”(同上)“(建武二十一年)春正月,辽宁徼外貊人寇右北平、渔阳、上谷、太原,辽东太守祭肜招降之。”(同上)“(永平十六年)是岁,北匈奴寇云中,云中太守廉范击破之。”(《明帝纪》)“(建初元年)酒泉太守段彭讨击车师,大破之。”(《章帝纪》)“(建初二年六月)烧当羌叛,金城太守郝崇讨之,……”(同上)“(永元十三年)鲜卑寇右北平,遂入渔阳,渔阳太守击破之。”(《和帝纪》)“(元兴元年)辽东太守耿夔击貊人,破之。”(同上)“鲜卑寇渔阳,渔阳太守张显追击,战殁。”(《殇帝纪》)“(元初二年冬十月)安定太守杜恢……与先零羌战于丁奚城”。(同上)“建光元年春正月,幽州刺史冯焕率二郡太守讨高句骊、秽貊,不克。”(同上)“(建光元年)夏四月,秽貊复与鲜卑寇辽东,辽东太守蔡讽追击,战殁。”(同上)“(建光元年)鲜卑寇居庸关,九月,云中太守成严击之,战殁。”(同上)“(永建元年)八月,鲜卑寇代郡,代郡太守李超战殁。”(《顺帝纪》)“(永和六年)三月,武威太守赵冲讨巩唐羌,破之。”(同上)“(永寿三年)夏四月,九真蛮夷叛,太守儿式讨之,战殁。”(《桓帝纪》)“(延熹六年)陇西太守孙羌讨滇那羌,破之。”(同上)“(永康元年)夫余王寇玄菟,太守公孙域与战,破之。”(同上)“(熹平三年)十二月,鲜卑寇北地,北地太守夏育追击破之。”(《灵帝纪》)“(熹平五年)益州郡夷叛,太守李颙讨平之。”(同上)以上共二十三例。当时碑刻中也有这方面的内容。如:《敦煌太守裴岑纪功碑》有“惟汉永和二年八月,敦煌太守云中裴岑将郡兵三千人,诛呼衍王等,斩馘部众,克敌全师”的纪事(见《金石萃编》卷七);《巴郡太守张纳碑》有“爰整干戈”“搏则有获”的语言(见《隶释》卷五);《武都太守耿勋碑》有“压戎和难,武虑慷慨”“东抚西征”等词句(见《隶续》卷十一)。

至于东汉内郡的太守,在“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的情况下,要负统兵征战之责,乃自然之事;仅据《后汉书》诸帝纪记载,就有十余人次之多。注3实际上岂止此数。史籍中,关于东汉郡兵“讨”“击”“破”“救”“败”“讨破”“击破”“讨平”“大破”“起兵”,等屡见不鲜的记载,在当时“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多是由郡守统领进行的。当时碑刻中也记有东汉内郡太守用兵的内容,如:《丹杨太守郭旻碑》刻有郭旻招抚“淮夷”之事(见《隶续》卷十九);《陈球后碑》刻有零陵太守陈球镇压“盗贼”之事(见《隶释》卷十);《博陵太守孔彪碑》刻有孔彪“削四凶以胜残”“拯马蠲害,丑类已殚”等“功德”(见《隶释》卷八)。

注3:《后汉书》诸帝纪记载东汉时期内郡太守统兵征战的活动如次:“(建武八年)闰月,帝自征嚣,河西大将军窦融率五郡太守与车驾会高平。”(《光武帝纪》)“(建武八年,九月)安丘侯张步叛归琅邪,琅邪太守陈俊讨平之。”(同上)“(永初四年)先零羌寇褒中,汉中太守郑勤战殁。”(《安帝纪》)“(永和二年,二月)武陵太守李进击叛蛮,破之。”(《顺帝纪》)“(永和三年)五月,吴郡丞羊珍反,攻郡府,太守王衡破斩之。”(同上)“(汉安二年,夏四月)……汉阳太守张贡击烧何羌于参,破之。”(同上)“(建康元年,九月)……九江太守邓显讨贼范容等于历阳,军败,……”(《顺、冲、质帝纪》)“(永熹元年,四月)丹阳贼陆宫等围城,烧亭寺,丹阳太守江汉击破之。”(同上)“(延熹六年,秋七月)武陵蛮夷叛,太守陈奉与战,大破降之。”(《桓帝纪》)“(熹平元年)十一月,会稽人许生自称‘越王’,寇郡县,遣……丹阳太守陈夤讨破之。”(《灵帝纪》)“(熹平三年)十一月,……率丹阳太守陈夤,大破许生于会稽,斩之。”(同上)“(中平元年)南阳太守秦颉击张曼成,斩之。”(同上)“(中平四年)夏四月,……(贼)遂寇汉阳,汉阳太守傅燮战殁。”(同上)“(中平四年)冬十月,零陵人观鹄自称‘平天将军’,寇桂阳,长沙太守孙坚击斩之。”(同上)“(初平二年)十一月,青州黄巾寇太山,太山太守应劭击破之。”(《献帝纪》)“(初平三年)东郡太守曹操大破黄巾于寿张,降之。”(同上)以上共十六例。

虽然如应劭所说“每有剧贼,郡临时置都尉”,史籍中也有“初置太山、琅邪都尉官”(《后汉书·桓帝纪》永寿元年七月),《泰山都尉孔宙碑》(见《隶释》卷七),刻有孔宙死于延熹六年正月的内容,在延熹六年之前,孔宙“典戎”(即是任都尉之职);此与《后汉书·桓帝纪》所记泰山都尉置于永寿元年,罢于延熹八年的内容,正可比照,说明史籍与文物吻合一致。以及内地郡尉军事活动等的记载;东汉时期,内地郡尉的军事活动,如《后汉书》诸帝纪中记载:“……京兆虎牙都尉与先零羌战于丁奚城”(《安帝纪》);“(永熹元年三月)九江都尉滕抚讨马勉、范容、周生,大破斩之”(《质帝纪》);“(永熹元年七月)庐江盗贼攻寻阳,又攻盱台,(九江都尉)滕抚遣司马王章击破之”(同上);“(永熹元年十一月)历阳贼华孟自称‘黑帝’,攻杀九江太守杨岑,(九江都尉)滕抚率诸将击孟等,大破斩之”(同上);“(延熹三年十一月)太山贼叔孙无忌攻杀都尉侯章”(《桓帝纪》),等等,即是。但是,记载内地太守用兵镇压“盗贼”“叛乱”,不仅有十余人次之多,而且就史籍所记来看,郡守比郡尉的军事活动显然居于多数。据《后汉书·酷吏传》记载,董宣为江夏太守之时,有江夏都尉阴氏在郡,然移檄“寇乱郡境”的夏喜等却是太守所为。此说明,在郡有守有尉的情况下,太守仍然负有军事之责。

另外,东汉郡守在抵御“夷”“蛮”和镇压“盗贼”等方面若犯了错误,有时将遭到惩处。如,《后汉书·和帝纪》记载:永元九年八月,“鲜卑寇肥如,辽东太守祭参下狱死”。李善注引《东观记》曰:“鲜卑千余骑攻肥如城,杀略吏人,祭肜坐沮败,下狱诛。”《后汉书·顺帝纪》记:“(永和)六年春正月丙子,征西将军马贤与且冻羌战于射姑山,贤军败没,安定太守郭璜下狱死。”《后汉书·质帝纪》记载:“(本初元年春正月)壬子,广陵太守王喜坐讨贼逗留,下狱死。”《后汉书·桓帝纪》记载:“(延熹五年)冬十月,武陵蛮叛,寇江陵,南郡太守李肃坐奔北弃市。”这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东汉郡守的军事职责,责无旁贷;失职要受惩治。

由此看来,东汉郡守比西汉郡守在军事上所负之责尤重,从而在政治上更加拥有实权。明于此,对于东汉一代往往或以尚书仆射出典一郡,或由郡守入为三公的情事,也就不难理解。

五 几点余论

总之,如上所述,秦汉郡守不完全是文职,仅仅“治民”;而且“兼领武事”,掌管军事。在秦汉郡守问题上,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郡守高于郡尉,有尊卑之分,而非并行关系。尽管郡守、尉皆由中央任免,但是郡守“掌治其郡”,负责全面;郡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协助郡守掌管武事,郡守的职位是高于郡尉的。据《汉书·百官公卿表》,郡守“秩二千石”,郡尉“秩比二千石”。可见郡守的官秩和俸禄也是高于郡尉的。因此,对于《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所写:郡守“掌郡之治”,应理解为郡守掌管一郡的政、军、吏、财、文等全面工作,而不能把军事一项排除在外;郡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应理解为郡尉协助郡守掌管郡内的军务,而不能认为郡尉独当军事一面。否则,“佐守”二字便难以理解,许多史实也难以解释。至于《续汉书·百官志》所写“凡郡国皆掌治民”,“尉一人,典兵禁,备盗贼”云云,肯定与史实有所出入。秦汉中央直接任免郡尉,安排职位及秩禄仅次于郡守、而高于一般郡吏的郡尉,到各郡“掌佐守典武职甲卒”,说明军事十分重要,但不能说明郡尉的职位与郡守并行、各自分管一摊。

郡守与郡尉的尊卑关系,在史籍中还有些反映。如《史记·酷吏列传》记:“宁成……好气,为人小吏,必陵其长吏;为人主,操下如束湿薪。滑贼任威。稍迁至济南都尉,而郅都为守。始前数都尉皆步入府,因吏谒守如县令,其畏郅都如此。及成往,直陵都出其上。”这颇能说明守、尉的尊卑关系。“始前数都尉皆步入府,因吏谒守如县令”,虽然也说明郅都之严,但是究属一般情况;而宁成为郡尉,“直陵”郡守郅都,“出其上”,这是异乎寻常的反常现象,是说明“为人小吏,必陵其长吏”的。《史记·酷吏列传》又记:“周阳由……为守,视都尉如令。为都尉,必陵太守,夺之治。”这也与前一例同样,皆可说明守尊而尉卑。

(二)东汉之后出现分裂割据现象,固然有封建经济基础方面的基本因素,但也与两汉时期的郡县(或州郡)制度有密切关系。秦代处在郡县制与分封制的新陈代谢之际,废分封,立郡县,当时收到加强中央集权之利。汉初,郡国并行,分裂割据的危险倾向,在诸侯王国,不在郡县;削弱王国,发展郡县,也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而自汉武帝实行推恩法、王国支分之后,以诸侯王为代表的分裂割据势力大大削弱;而以郡守(后来是州牧郡守)为代表的分裂割据势力便逐渐发展起来。郡守成为分裂割据势力,主要在于他们“专制其郡”,不仅操纵地方的政治、经济,而且掌握地方的军权,“久于其任”,盘踞一方,是地方的军阀。东汉末,“州郡各拥强兵”,州牧是地方大军阀,郡守是地方的小军阀。军阀混战,分裂割据,自然与郡县制的郡守“掌治其郡”“专制其郡”有关。当汉初大事削藩,增强郡国,至于武帝之世时,严安曾对武帝提到:“今外郡之地或几千里,列城数十,形束壤制,旁胁诸侯,非公室之利也。上观齐晋之所以亡者,公室卑削,六卿大盛也;下观秦之所以灭者,严法刻深,欲大无穷也。今郡守之权,非特六卿之重也;地几千里,非特里巷之资也;甲兵器械,非特棘矜之用也:以遭万世之变,则不可称讳也。”(《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这不仅部分地说明了齐、晋和秦灭亡的原因,而且敏锐地预感到郡之强大有可能导致“万世之变”。史实果然,自严安之后三百年,就是州牧、郡守等军阀割据与混战,搅乱国家,涂炭生民的世变之局了。

秦汉时期,中央集权,是君主专制,君主欲驾驭一切,然又一切落空;地方之制,“郡守专权”,《水经注》卷二《河水》云:“郡之为言,君也。改公侯之封而言君,至尊也,郡守专权,君侯之礼弥尊。今之郡字,君在其左,邑在其右,君为元首,邑以载名,故取名于君,谓之郡也。”此中明确地提到“郡守专权”。酷吏横行,良吏何在。专制制度,无论于中央,于地方,于国家,于人民,终究是祸害。

(三)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不能仅仅了解其一些表象,而要全面深入地进行,既要深入研究其经济基础,以知其根源,又要深入研究其制度,以明其特点。我国自秦汉以来,封建专制主义猖獗两千年,这定然与“垂二千年而不变”的郡县制有缘;而郡县制中地方长官之军权,又必定与封建专制主义相关。因此,了解与研究秦汉以来郡县制中的军权归属问题,还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