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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949年后出版体制的建构

考察新时期图书出版业外部体制和内在机制、理念的变迁,必须追溯到1949年。社会制度的剧变,对还没有从抗战、内战的阴影中走出来的中国出版业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1949年后,出版的主体由以民营资本转变为公私合营再到全民所有,出版的中心从十里洋场的上海到红色氤氲的北京,出版的主角也由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等缔造了中国现代出版业的老字号“出版巨人”变迁到在政策扶植下成长起来的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等“新兴权贵”,编辑的角色从作家的“合谋”到体现主流意旨的“守门员”,如此等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搭建起全新的出版构架,对1949年后中国文化的发展影响至深。研究转型期文学与图书出版的关系,就不能不对1949年后的出版业做全面的探究和考察。

第一节 出版业的全民化过程

1949年前,中国的出版中心在国民党统治下的上海,那时的上海,聚集了全国80%的报刊社和图书出版社,这些出版机构的合成资本多种多样:有完全民间的、有民间和国外合资的、有民间和国民党官方资本合资的、有国民党官方资本独资的,也有共产党出资而以民间资本的形式体现的。20世纪30年代,中国出版业发展迅速,持续繁荣,出版了诸多有重大影响的著作,例如文学方面的《中国新文学大系》《鲁迅全集》,等等。抗战后,尽管内战频仍,政局不稳,许多投资方移资海外,出版业虽未能达到战前的规模,但大部分出版机构已基本复苏;特别是解放区的出版业从无到有,得到迅速的发展。1949年9月,全国有新华书店分店、支店735处,印刷厂29处。成立于1936年的新华书店不仅是图书发行机构,也是图书出版机构,1949年后在中国出版业居重要地位的人民出版社和地方人民出版社,就脱胎于各解放区新华书店的出版业务部。新中国成立前后,与上海出版业相比,北京无论资金、技术、管理还是经验都存在很大差距,规模更是差之甚远。“人民出版事业今天来说,自资金、干部到生产力都比较小。”胡愈之:《在全国新华书店出版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新闻出版文件汇编(内部)》1950年卷。因本文涉及一些出版史料,作者调阅了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档案处所收录的1949年所有的有关新闻出版的文件、报告和其他档案材料,因属内部文献,没有公开出版,故在注明出处时将之统称为《新闻出版文件汇编(内部)》,并注明文件的收录时间,有文件号的一并注明。以下同。1950年,全国有出版单位211家,其中中央级6家,地方21家,私营184家。宋应离、袁喜生、刘小敏编《中国当代出版史料》卷八,大象出版社,1999,第165页。

以西方的政治理论为指导成长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对出版的重视超过其他任何政党,无论是以毛泽东为首的党的第一代领导人还是其后继者都将出版视为“至关重要的政治工作”,曾经担任毛泽东政治秘书、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胡乔木就多次强调“只有出版是思想斗争最重要的武器”,“因为报刊、书籍的出版,能一下子使千百万人看到、认识同一件事情,不可能设想有其他武器能这样有效。”胡乔木:《改进出版工作的几个问题——在第一届全国出版行政会议上的讲话》,《新闻出版文件汇编(内部)》1950年卷。在新的中央政府成立的第三天,10月3~19日,全国新华书店出版工作会议就在北京召开,毛泽东为会议题词并接见了全体与会代表,出版在1949年后被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政治的参与,使出版业已不是单纯的经济或者商业行为。

“图书的出版业是党和国家对人民进行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的工具,是思想战线上的有力武器之一,必须由国家掌握”《文化部党组关于加强对于私营文化事业和企业领导、管理和改造的请示报告》,《新闻出版文件汇编(内部)》1954年卷。,这是政府的坚定立场。但是,国营出版事业的力量与私营出版力量相差很悬殊,国营出版事业力量的薄弱,使其暂时无法履行“出版是最重要的思想武器”的职能。针对这种现状,1949年11月1日成立的出版总署在1949~1957年出台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努力加快公私合营、公营出版事业的发展。政府没收了国民党政府和官僚资本的出版资产,为国家所用。从1950年起,本着专业分工的原则,又分别成立了青年出版社、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铁道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外文出版社、地图出版社等各行业、各层次的出版单位。1949年12月,全国有公营出版社2家、公私合营出版社3家,到1952年底,全国公营出版社和公私合营出版社增加到70家。另一方面对私营出版业“以各种方式加以利用、限制和改造,使能逐步地纳入国家计划建设的轨道”《办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核准营业工作报告》,出版总署·1953年10月5日·(53)厅机胡字第175号,《新闻出版文件汇编(内部)》1953年卷。。1950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出版工作会议上,出版总署确定了“统筹兼顾、分工合作”的原则,以协调公私出版业间的关系,对私营出版给以合作的态度。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长的陆定一就讲过:“只要是为人民服务的出版工作,不仅允许竞争,如果在为人民服务这点上竞争得胜,还能得到国家的奖励……合作问题是双方的,私营出版家也有责任以坦白诚恳的态度和国营出版事业合作,单靠一方是办不好的。”陆定一:《陆定一文集》,人民出版社,1992,第412页。官方的这种开明举措得到许多民营出版家的认同,加上当时出版采用的“登记制”,在1950~1952年,私营出版机构数量有所增加。宋应离、袁喜生、刘小敏编《中国当代出版史料》卷八,大象出版社,1999。私营出版社的数量为:1950年184家,1951年321家,1952年356家。当时许多对共产党持狐疑、观望态度的私营资本纷纷振奋起来,投资出版业。而已移资海外的部分出版资本也陆续回流,在上海或重办或恢复出版公司。这对大变革时期出版的复苏、稳定和繁荣,对出版专业人才的培养,对继承中国现代出版业50年的传统和积累先进经验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国家和政府看来,私营出版具有无规律和无计划的投机性,过多的民营出版,并不符合当时发展人民的出版事业的大原则,所以,政府又出台一系列措施,对私营出版予以限制。例如,限定私营出版社的图书出版范围,限定图书定价、限定出版与发行区域,认为私营出版社不应单纯地以营利为目的。在图书印刷环节,通过政策的手段予以限制,比如由于造纸业不够发达,跟不上印刷的高速发展,国产新闻纸不能完全满足新闻出版的需要的时候,出版总署于1953年1月3日出台《新闻纸统一分配调拨办法》明确规定:“私营出版社和杂志社需用纸张,应自行采购,不列入分配范围之内。”《新闻纸统一分配调拨办法》,出版总署·1953年1月9日·(53)印纸发字第12号《新闻出版文件汇编(内部)》1953年卷。迫使私营出版社只能高价购买进口纸张。而政府又限定了图书定价,这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出版社打击很大,大多出版社很快就全面亏损,经营难以为继,迫使很多出版商向政府主动提出,希望能实现公私合营。在图书发行环节,对民营的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开明书店和公私合营的三联书店、联营书店五个单位分布在全国35个城市的87处发行机构从原单位剥离,合并成立公私合营性质的发行专业机构——中国图书发行公司,1954年1月,将其并入新华书店,新华书店成为全国统一经营与统一管理的书刊发行机构。民营出版业的图书发行工作只能依靠新华书店,受制于新华书店,“私营书店出版书刊之有益于人民者,新华书店应力为推销,其无益者,得拒绝代为销售”《关于统一全国新华书店各部门业务的决定》,《新闻出版文件汇编(内部)》1950年卷。。政府控制了全国发行事业,则进步书刊可大量行销,而所谓反动书刊不待命令禁止,自可限制其流行。

1953年6月,毛泽东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要在10年到15年或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1月,出版总署提出:“出版事业不同于一般工商业,它是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必须积极地、有计划地、稳步地对私营出版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且改造的速度较其他一般工商业应该快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编《新中国出版50年》,人民美术出版社,1999,第14页,第15页。1954年6月28日,出版总署出台了《限制私商非法出版图书的通报》。8月14日,中宣部批转出版总署《关于改造私营图书发行业的报告》,随后,中宣部批转出版总署《关于整顿和改造私营出版业的报告》,9月10日,出版总署发出《对于私营图书发行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步骤、方法和1954年工作要点》,开始了对私营出版业大规模的合并、转业和取缔工作。同年,商务印书馆迁北京,并入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除《辞海》编辑部留上海外,其余全部迁入北京,并入财经出版社;世界书局则被取缔。吴朗西主持的文化生活出版社、巴金主持的平明出版社、王子澄主持的光明书局等十几家私营出版社与公私合营的新文艺出版社1951年由郭沫若主持的群益出版社、俞鸿模主持的海燕书店、任宗德主持的大浮出版公司合并而成。合并,等等。截至1954年底,全国私营出版社仅余97家,1955年存19家,到1956年初,整个出版行业实现了完全的国有化。

出版的完全国有化形成了1949年后我国图书文化事业的基本格局。从1956年到1960年,开始逐步实行国有出版社的归并,中央出版社以人民出版社为主,其他出版社按“各专一类”的原则,确立了以学科、对象和文种分类的管理体制。学科按文学、音乐、美术、电影、戏剧、科学等分别成立或归并,组建了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国电影出版社、中国戏剧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等;按对象分则成立或归并了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青年出版社(与开明书店合并后称中国青年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农业出版社、战士出版社(后来更名解放军出版社)等;按文种分则成立或归并了民族出版社(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外文出版社(用英、俄、法、日、德、阿拉伯、西班牙、葡萄牙、世界语等语种出版),北京盲文出版社(用盲文出版)。地方除上海外,一律实行大一统的原则,每个省保留一家出版社,即地方人民出版社,在人民出版社内设政治、文艺、教育、少儿、科技、古籍等编辑部。上海因其在出版方面的特殊地位,允许其除人民出版社外,还保留了新文艺出版社等部分出版机构(20世纪6O年代新文艺出版社归并为人民文学出版社上海分社)。从1960年至1967年,全国出版社基本保持在中央30~38家,地方48~50家的规模据宋应离、袁喜生、刘小敏编《中国当代出版史料》卷八,大象出版社,1999。1960年全国出版社共79家,中央30家,地方49家;1961年80家,中央30家,地方50家;1962年79家,中央31家,地方48家;1963年78家,中央30家,地方48家;1964年84家,中央36家,地方48家;1965年87家,中央38家,地方49家;1966年87家,中央38家,地方49家。;而且,对出版业内部管理实现了统一。1952年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出版总署,1952年10月颁布。《新闻出版文件汇编(内部)》1952年卷。,规定出版社必须做出全年的选题计划、编辑计划、发稿计划、出书计划,省一级必须送大行政区批准,大行政区一级必须送中央批准,一切期刊、丛书的出版须经出版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一切采用的书稿必须经过编辑初审、编辑部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编审制度;规定书稿至少需经过四次校对,其中一次由著作人自校等。这些制度逐步规范成为至今仍然采用的“三审”“三校”制,出版逐步实现了计划性和统一管理的模式。1956年2月,文化部颁发了《颁发全国杂志、书籍定价标准的通知》《颁发全国杂志、书籍定价标准的通知》,文化部,1956年2月18日(56)文沈办出字第67号。《新闻出版文件汇编(内部)》1956年卷。,将全国书籍课本分为11类,每一类每一印张定价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出版行政部门还对书刊稿酬制度、版本制度等做了明确规定。总体看,出版业1949年后,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协调和管理下,由民办走向国营,由分散走向统一,由市场调节走向行政调控,由企业走向事业。这就是1949年后我国出版业的基本格局。从出版社的设置、经营方式、发行渠道,到编辑的策划选题,国家对出版业实行了全面的控制。

20世纪50年代我国以政府行为、以强有力的形式实现的出版业国有化过程,是照搬了苏联模式的,但在出版的专业分工上却是借鉴的西方管理经验。苏联、古巴、朝鲜出版的国有化过程实行“一刀切”的刚性政策,即“夺资本家资产为人民所有”。我国采取了较为和缓的政策,有一个逐步改造的过程,虽然1949年前的所有出版机构均未独立存在下来(只保留了三家出版社名号,但只作为副牌出现,没有独立经营权,即:人民出版社的副牌——三联书店,高教出版社的副牌——商务印书馆,财经出版社的副牌——中华书局)。1949年后所有的期刊均为新创(《小说月报》等与1949年前杂志名字相同,但无存续关系)。但是,由于以公私合营或合并的形式逐步走向的国有化,所以,1949年前的大批编辑出版人才仍留在了编辑岗位上,一些好的编辑传统、编辑经验得以传承。专业出版、多元经营是出版的必然趋势,西方文化发达的国家,虽然没有对出版业的统一管理机构和明确分工,但出版社为创立品牌,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大都根据市场的需要和出版社内部人才资源、编辑力量来确定自己擅长的出版方向,并在某一学科和领域树立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如法国的子夜出版社,就是以“培养现代文学作家的摇篮而著称”杨胜伟、燕汉生编著《法国图书出版业》,中国书籍出版社,1993,第230页。,美国的威廉父子出版公司以经济类图书的出版而著名。新中国成立前,商务印书馆除编印学校课本和编纂工具书外,多侧重西方文化学术思想的译介和我国古籍文献的整理,中华书局除教材外则侧重工具书、学术专著和学术读物,开明书店以中等教育程度的学生和知识青年为出版对象。这些出版的选择是出版单位在市场的竞争中逐步形成的,是在无序的竞争中经过漫长的、痛苦的、激烈的争斗才渐渐明晰,形成自己鲜明的独有的出版特色。而新中国成立初以人为的办法、以行政指令式的方式来为出版单位划定出版范围,确定出版方向,不免违背了出版的客观规律和市场的竞争原则。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版的专业分工问题一直受到许多出版社的激烈反对,特别是90年代以来,受到行政处分的出版社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超范围出书,而这个范围,就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出版社审批时所确定的出版方向。

第二节 出版事业体制的形成

中国对于出版单位的性质界定其实是非常模糊的,这与图书这一产品的属性有关。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出版格局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1949年后中国出版业的事业化体制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设计和建立起来的,是典型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产物,一些旧的民营出版单位虽然并入公有的出版体制,但无法成为出版的主体。1956年以后,出版的大一统格局形成,出版的社会主义事业化体制的结构和框架也逐步建立起来。中国出版事业化体制的基本特点是:全民所有制的性质、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统一的工作制度,等等。

1956年以前,出版单位的注册沿袭了过去的登记制。非公有制单位,无论什么人,只要“备具营业申请书,叙明发起缘由、集资方法、业务范围、设备情况,负责人姓名、简历、觅取铺保两家”《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规定条例》,1951年12月21日政务院第116次政务会议通过,1952年8月16日公布。《新闻出版文件汇编(内部)》1951年卷。,就可以向当地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核准营业,因为条件宽松,出版的政治体制、文化环境良好,吸引大批私营资本投资出版业,私营出版社由1950年的184家猛增到1952年的356家。1956年后,出版界率先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民营出版业或被淘汰或被归并,出版单位的性质统一为全民所有制,出版单位的注册也改成了审批制,出版成为了政府的垄断行为。政府确定出版单位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规定了出版社要有具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凡公营、公私合营之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均应持其直属上级(机关、团体或企业)之证件及营业申请书,叙明业务范围、设备情况”《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规定条例》,1951年12月21日政务院第116次政务会议通过,1952年8月16日公布。《新闻出版文件汇编(内部)》1951年卷。向当地出版行政机关申请核准营业。这里的直属上级其实是后来的主管单位,50年代初期的出版单位虽然不多,却为其后奠定了发展基础和管办模式,并逐步形成中央各部委所管所办、地方新闻出版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所管所办、各大学及其上级教育部门所管所办、各重要科研单位及其上级科研机构所管所办、全国性人民团体所管所办、中国人民解放军所管所办等几大类管办系统。例如当前的作家出版社就是由中国作家协会主管主办,中国书籍出版社就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主管、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主办,等等。20世纪80年代以前,政府核准审批出版社的基本前提,主要看是否有合乎出版行政机关认可的主管主办单位,但政府对此却并没有明确行文规定。20世纪80年代中、末期,我国出版社由1978年的105家猛增至1989年的504家,出版业发展很快,形成了自1949年以来的一个出版高潮。

随之而来的是不少人提出了如何体现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和什么人可以办出版单位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认为,个人或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创办出版社的条件尚不成熟,有主管主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才具备创办出版社的申请资格。1993年6月29日,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对主管主办单位的定位、相互关系以及所负职责作了规定,形成了比较严密的主管主办的管理制度。1997年国务院颁发《出版管理条例》,明确公民“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的同时,规定申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使主管主办制度为国家最高行政当局的法规所确认,而且以此“婉转”地将非国有资本排除在出版行业之外,进一步固守了出版单位的全民所有制性质,明晰了出版单位申请的审批制程序。

20世纪50年代以来,政府虽然严格按国家事业单位的性质来规范出版社的管理体制,但是对于出版的事业经费的投资,到80年代末就基本终止了,所以,在许多场合,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出版社的定位改称“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的管理”,自收自支的行为与事业单位的定义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体,实行企业化的管理只是单位经营的形式而已。政府认为,一方面,出版社是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企业化管理,企业化管理只是形式;另一方面,却按企业的性质对出版单位课以重税。1983年以前,出版社(包括报社和杂志社)依据197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是免缴工商税的,但是,1983年和1984年国家进行了两次利税改革,改革以后,出版社免税得以终结,到20世纪末,出版社一般缴纳14种税费,包括:企业增值税、利润所得税以及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奖金税、土地使用税、教育附加税、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还不包括有时要替作者缴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是西方国家出版税率的数倍甚至是十数倍英国对所有商品征收15%的增值税,而对出版物实行“零税”政策;法国对一般商品的税率为18.6%,图书为5.5%;德国对图书的税率为7%;美国联邦政府对营利性的出版机构征收利润15%~34%的所得税,对非营利机构不仅不征税,还给予资助,美国有16个与图书出版关系密切的基金会,例如国家科学基金会(NSH)、国家人文基金会(NHF)等。参见魏玉山、杨贵山编著《西方六国出版管理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1995。,这不仅严重制约了出版单位的做大做强,而且也是图书价格连年上涨的重要原因。实际上,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仅使出版社与享受国家事业经费的单位无关,而且,事业单位的定性使得大批的业外资金无法进入出版领域,出版业无法实现产业化运作,也无法与国际接轨。当前的出版社基本上处于一个两不相靠的尴尬境地。

出版单位实行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其最突出的表现是用行政手段创办出版单位,用行政手段划定其出版范围和出版规模,用行政手段确定出版社的行政级别等。无论是五六十年代还是八九十年代,在中国,出版单位的设立都是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思路,报国家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的同意,用行政手段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实现的。例如50年代创办的人民出版社,就是一道行政命令,将“全国各级新华书店原有的编辑出版机构应即改组为中央和地方人民出版社,工作重点为编辑和出版通俗读物和一般书刊;日后应逐渐发展为政治读物的专业出版社”《关于国营书刊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分工专业化与调整公私关系的决定》,出版总署1950年10月28日颁布,《新闻出版文件汇编(内部)》1950年卷。。不管各地是否具备出版条件,是否有出版的资源和力量,在行政命令下一律“得设地方人民出版社,其名称一律冠以大行政区或省市地名,以别于中央的人民出版社”《关于国营书刊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分工专业化与调整公私关系的决定》,出版总署1950年10月28日颁布,《新闻出版文件汇编(内部)》1950年卷。。80年代,中央一些有条件的部委提出办出版社的申请,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样采取了“一刀切”行政命令的办法,规定各部委,无论大小,均“可办一报、一刊、一社”,面向“本系统”出版和发行,这样有面向全国七八亿农民系统的中国农业出版社,面向全国160万公安系统的群众出版社,也有面向全国不足10万检察队伍的中国检察出版社,面向全国数万地震工作队伍的地震出版社,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受众群设立各种出版社。对于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而言,这种“一刀切”的办出版社办法可以迅速地使出版工作覆盖到公众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对于各部委而言,是增设了一个可以安置干部和亲属乃至冗员的机构;对于各出版社而言,只要与主管主办单位紧紧绑在一起就没有市场竞争的危险。这样导致了许多的弊端,山头林立,很多出版社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成为不折不扣的行政机构。而出版单位作为行政机构的标志之一就是出版社的级别制。中国的出版单位一直具有行政级别,出版社的领导可按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这是完全的计划经济的产物,国家有关部门曾动议取消级别制,因受到各出版社领导的激烈反对而作罢,实际上出版社的级别不除,出版产业就无法处于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里,出版也就无法真正走向市场。

21世纪初,为了应对“入世”后国外出版集团的冲击,国家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开始鼓励在出版业适当地引入市场机制,成立出版集团。成立出版集团,也同样未离开行政的干预。到2003年底,全国挂牌的出版集团达到9家,无一不是依靠行政命令“捏”合到一起的。2002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直属的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三联书店、商务印书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华书局、人民音乐出版社等被称为出版界“国家队”的16家出版社和新华书店总店、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等单位组成中国出版集团,成为现今国内实力最雄厚的出版机构。集团直属于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总署分管图书出版工作的副署长出任出版集团的管委会主任,出版集团无论从组织结构上还是管理体制上依然不能摆脱行政事业化的色彩,而对于各出版社而言,集团就是在本来的主管主办单位之外再增加一个“婆婆”。

80年代以来,我国出版业实行的是“一国三公”的管理模式。中共中央宣传部主要是从意识形态角度把握出版的大局,制定出版的方针和舆论导向,对出版业进行宏观的管理,有时也会介入一些事务性工作,例如人民出版社社长的任命、人民出版社的选题计划的管理以及下文中将要论及的反腐文学和长篇小说创作的倡扬、“五个一工程”的评选等工作,其具体办事机构是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是1979年成立的具有官方色彩的“群众性专业团体”,说其具有官方色彩不仅因为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与出版界密切联系的桥梁、纽带和管理出版工作的助手”(《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章程》),其宗旨是“协助出版行政部门和业务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出版政策”(《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章程》),而且其四任主席有三任曾是国家出版署(局)的署(局)长,另一位曾任国家出版局副局长。虽冠名出版工作者协会,但从一开始就以团体会员为主,到第三届就明确提出了“实行团体会员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新闻出版总署是出版业最高行政管理机关,最早是1949年2月成立的出版委员会,1949年10月,改为出版总署,为政务院组成机构。1954年,改组为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文革”中遭到破坏,改称国务院“出版口”。1973年,国务院设立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同时成立相应的出版局。1982年国家出版局划归文化部,称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各地出版局撤销。1985年又归属国务院。1987年称为国家新闻出版署,除出版管理外,还增加了对新闻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职能,2001年升格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以加强加入W TO后对新闻出版事业的管理。2013年5月,出版总署与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并,改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行政管理机构的变迁彰显出国家在不同时期对出版工作的态度,同时也显示国家对出版管理的探索。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图书出版工作的具体部门是图书出版管理司,其职责主要包括:

拟定图书出版政策、规章;制定图书出版社的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承办图书出版社的设立、专业分工和主要项目变动的审批工作;拟定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出版社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的备案事宜;负责图书出版社年检和图书质量监督,组织对图书的审读;组织查处违禁图书和图书出版社的违规行为;管理全国性图书出版基金;调控图书品种及书号总量;承办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从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司的管理职权看,不仅从图书内容而且从图书出版的总量上控制着全国出版业的生存和发展,地方的新闻出版局更多的还只是新闻出版总署的一个执行机构。近两年,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呼声中,新闻出版管理机构也在逐步放权,但政府统控出版行业的主旨暂时不会改变。

政府对出版业进行行业管理的依据是1997年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于1997年1月2日国务院第210号令颁布。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第12号令颁布《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对出版业进行规范管理。在此之前,对出版的管理是一种完全的行政事务管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纵是如此,《出版法》依然未能出台。《出版管理条例》源于“出版法”草案,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初,各方面都在呼吁“出版法”的出台。但在起草“出版法”时,遇上了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出版的自由”,但在我国现阶段,尚无法“开公民个人办出版社这个口子”。起草者提出设立出版单位要“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这个法律条文除了其表面意义外,还以“认定”这种授予行政管理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方式解决公民个人可不可以办出版社的问题。实际上,这种表述并不能解决个人办出版社与《宪法》抵触的问题。在1994年底1995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版法》(草案)时,部分委员以“出版法不是一般的行政法,而是直接涉及公民政治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应该在条文中对出版自由作出符合宪法的明确界定”而提出反对,这样,“国务院提请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出版法》(草案),因在审议时意见分歧难以统一又事关重大而未在常委会付诸表决。”宋木文:《关于〈出版法〉(草案)未能通过人大审议的几点解释》,《新闻出版文件汇编(内部)》1995年卷。1997年,国务院将此草案作适当调整后以《出版管理条例》颁布。2002年,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国务院对《出版管理条例》作了修改,主要是关于发行方面的,出版方面的重要规定则没有改变。

总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所建立起来的宏观出版体制,高度行政化积重难返,弊端丛生,影响了出版社内部的运作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公民社会心态的变化,对出版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版为求生存,已自觉不自觉地走向了市场,走向了改革和开放。但是,出版的事业化体制和僵化的管理模式并没有得到改变,出版的事业化管理体制与出版社内部灵活的运作机制发生了激烈的碰撞。这种碰撞影响到出版业本身,也对出版的主要内容之一的文学产生影响。90年代以来,出版社特别是地方出版社以及依附于出版社的“沉在水面之下”的民营工作室的崛起,对固有的出版内部运营机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出版正逐步走向独立,从而对文学的生成发生作用。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国办〔2003〕(105号)文件,对部分出版社进行企业股份制试点改革,这标志着1949年以来出版的完全国有化的事业体制被打破,出版作为政治的禁脔被更改,出版走向了自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