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道路:中国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转制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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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同全是小额信贷研究领域的专家,他和潘忠博士撰写的专著《社会企业道路——中国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转制问题初探》,在较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和社会企业及二者的关系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进行了详尽的讨论、剖析和总结。他们在书中阐述的观点,我相当地认同和赞赏,而且也从书中获取了不少新鲜的营养。

我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小额信贷就性质(主要考察“是否扶贫”和“是否长期依赖补贴”这两方面)进行区分,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公益性小额信贷和商业性小额信贷。而公益性小额信贷又可以分为福利主义的和制度主义的两个分支。公益性小额信贷的宗旨是运用金融手段扶贫和帮助弱势群体,也就是说,从目的或目标群体上看,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和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都是为了实现扶贫和助弱的社会目标,可以统归为公益性小额信贷。其中,福利主义小额信贷依靠补贴,而制度主义小额信贷要求自负盈亏和可持续发展。除了公益性制度主义外,还有商业性制度主义。商业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也被称为商业性小额信贷,它没有必然的扶贫使命,服务的客户群体更广泛,并以追求利润尽可能多或最大化为目标。简言之,小额信贷从性质上区分,大体可分为公益性福利主义、公益性制度主义和商业性制度主义三类。

福利主义小额信贷是一种传统的农村金融服务模式或此模式的变异,其规范追求贷款资金应有效地直接借贷给穷人(而不是贷款给企业,再由企业雇佣穷人),但它不追求服务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是当今世界的主流流派,它要求共同实现两个目标:较大规模地服务于目标客户群体,同时实现服务机构自身在组织和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

各种类型的小额信贷都有长处和短处,福利主义小额信贷的长处是对弱势群体的即期优惠扶持(包括低利率甚至零利率)十分清楚,传统上也易为人们所理解和穷人所接受。但是,它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这种模式的缺陷主要是政府支付成本高,效率低下,强势群体侵占利益,弱势群体增加依赖,易发设租、寻租和腐败行为,难以在组织和财务上可持续发展,难以长期有效支持扶贫等。因此,当今世界的小额信贷的主流已逐渐过渡到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即追求组织和财务上可持续发展的小额信贷。但是,往往是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在现在人们普遍热衷商业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追求高利率、高利润)时,却在有意无意地忽视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如何关注和真正支持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的生存环境和健康发展,尤其在现在的我国,是一个需要大力呼吁、倡导和解决的突出问题。

我在五年前曾撰写过一篇文章《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前景的可能选择》。文章认为,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一般由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组成,也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它们发展前景的可能选择在中国目前基本上还处于研究、讨论阶段,实践探索还很少。我根据国际经验和国内的实际进行了一些探讨,而且认为无论何种选择都需要有政府政策法规的支持。我认为可能有以下几种选择。

一是发展成强壮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机构“转型”并不必然需要淘汰公益性或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实际上,它们能够继续作为信贷提供者在为那些被正规金融机构忽视的客户提供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那些特别偏远或贫穷地区的客户。公益性或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还能在发展和检测金融服务的新技术、新产品中发挥作用,这些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和检测成本对于正规机构来说往往太高。

二是发展成社区资金互助组织。许多(但不是全部)定位于贫穷客户的公益性或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由非正规或半正规会员制资金互助组织转变而来,还有的由借贷团体模式转变而来,同时,可将这些资金互助组织视为公益性或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的一种形式,而且,还可将公益性或非政府组织转化为会员制资金互助组织。这样的例子包括国际社区援助基金会(FINCA)的村银行(Village Banking)和“关怀国际”(CARE International)的MMD(Mata Masu Dubara,即迁居的妇女)项目。这些项目的功能与亚洲一些国家农民的互助小组(SHG)很相似。

三是转变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公益性或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可以转型成为专事小额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这样既可以解决合法化问题,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来源问题。机构改造的主要挑战有:所有权和治理结构;资产和负债的转移、运作;政策和制度;人力资源。从法律和管理的角度考虑,它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比改制成银行更容易得到监管当局的许可,但是,通常在法律上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提供的服务范围限制更严格。

四是转变为小额信贷银行。专业的小额信贷银行包括转型后的公益性或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专门提供小额信贷的银行。较著名的小额信贷银行之一大概就是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BancoSol,也有译成“团结银行”的),它由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转化而来。从公益性或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自身和现有境内银行的角度看,彼此有无合作转变成小额信贷银行的意向和可能还不得知晓。即使公益性或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自己想独立转型成为小额信贷银行,但是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这样的政策法规。

五是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银行和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无力或者不愿意向穷人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但是,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可以与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具有某些社会目标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合作,这种合作拥有创建普惠金融体系的巨大潜力。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通过向专业小额信贷机构提供批发贷款进入小额信贷市场。另一方面,它还可以建立乡村体系作为金融服务的网点,与作为贷款服务代理的小额信贷机构合作。

我认为,我国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存在的意义和优势在于社会发展的宗旨,如果转型改制成商业性赢利目标机构,则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意义。因为我国不缺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改制成微小型商业金融机构对社会的实际作用微乎其微,而目前和将来我国却急需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尤其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持续服务。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向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公益性小额信贷的作用和意义重大。我十分同意本书中的观点:不管组织制度如何演变,作为公益性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都应该坚持社会公益为其核心目标,同时兼顾投资者、内部员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作者在书中提出了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转制可以探索走社会企业的道路,这一思路与我曾撰文认为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新定位可以是社会企业的思路不谋而合。我认为,尤努斯与他的同事创建和倡导的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的最大特点和最大创新之处不是开办了一般的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组织和其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及各项机制的创新,而是从理论和实践上创建了一个全新的社会企业。孟加拉乡村银行现在的所有者(股东)主要是借款的贫困妇女和少数男性穷人,他们是银行董事会的主体,占有银行95%以上的股份,而且每个股东(借款人)的股份是相等的,剩余的不到5%的股份归政府所有。而包括尤努斯在内的银行所有管理者和员工都只是领取工薪的银行雇员,是为股东服务的。这也是经典或原始纯粹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的一种形式。尤努斯并不只是认为,小额信贷机构不应赚穷人的钱,他更看重的是倡导和践行“社会企业”的理念和实践。我国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最初是于20世纪90年代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而产生的,然而在我国,至今仍没有出现像孟加拉乡村银行那样富有崇高“利他”精神的理想主义的、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企业性质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这不能不说是令人遗憾的。

社会企业就是用商业的手段创新性地解决社会问题。它的基本特征是:公益性的宗旨目标,商业性的运作手段(为了机构和财务的可持续),而且企业利润主要或全部用于公益和扩大再生产。也就是说,虽然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经营赢利,但是并不以此为目的,股东不分红或分红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经营目的在于解决社会问题,赢利是作为长期从事社会事业的手段。因此,对于小额信贷机构,尤努斯呼吁:“请从中产阶级消费者那里获取利润!如有可能,请充分利用你的金融地位优势!但不要把同样的思想应用在穷人身上……如果他们脱贫了,就像对待普通顾客一样对待他们,但在这之前请不要这样。”

社会企业的观念、理论和实践在我国刚刚起步,需要大力宣扬和推进。市场规律不只用于利己,亦可用于利他。世界和社会是多维的,各国的发展模式和不同人群的追求是多样化的。先公后私、利己与利他兼顾,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温家宝总理曾说过:“亚当·斯密写过两部有名的著作,一本叫《道德情操论》,一本叫《国富论》。《国富论》是讲市场经济这只 ‘看不见的手’。《道德情操论》中有一段话很精彩,它说如果社会财富只聚集在少数人手中,那是不公平的,而且注定是不得人心的,必将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我觉得这个话是对的,所以要讲公平,要把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价值。”亚当·斯密在生命的晚期还在不断精心修改《道德情操论》。

所以,我认为,应该在鼓励支持发展各种类型的小额信贷和普惠金融的同时,大力倡导、宣传和支持追求扶贫和自身可持续发展“双底线标准”(即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的社会企业型的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这一类小额信贷既可消除福利主义模式的弊端,也能避免商业小额信贷的弱点,遏制和替代高利贷,而不是产生和实施高利贷。因此,观察和评价一个小额信贷机构时,同时考核它的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或社会使命)指标,才能对该机构有一个比较完整的了解,从而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结论。目前,国际上小额信贷业内已较普遍地认同和接受要倡导和实施小额信贷机构的“双底线标准”,并在努力发展和完善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

社会企业可以分布于经济、社会、文化多个领域,如生产、医疗、教育、环保和扶贫等。本书主要讨论社会企业与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关系。福利主义小额信贷一直依赖外部资金补贴支撑,否则不可持续,所以福利主义小额信贷不属于但可以改制成社会企业,而一般的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可被视为宽泛意义上的社会企业,但与尤努斯认定的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企业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特别希望我国也能出现像孟加拉乡村银行那样富有崇高“利他”精神的理想主义、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企业性质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希望有志者能为之而努力!

公益性小额信贷和社会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消除内部和外部的种种制约因素,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不懈努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法规的支持,正像作者在本书中所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相关的政策法规严重缺失和滞后的问题。解决了政策法规的问题,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走社会企业的道路可能不会再那么艰难。人们翘首以待!

本专著论述深入浅出,内容丰富,思路开阔,见解独到。以我之见,这本书对于业内人士和学者及有兴趣者是很有探讨和启迪意义的,值得一读。

杜晓山

201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