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平等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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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

收到老友荣兆梓教授的新著《劳动平等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研究》,煌煌五十余万言,粗读一过,尚未掩卷,就接到他的电话,殷殷嘱我写序。但该书体大思精,需要多花时间,认真研读,匆忙之间,岂敢贸然作序,只能写一点初读的感想,以就教于兆梓兄及读者。

《劳动平等论》是一部综合研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发展的政治经济学著作。作者在自序中说:“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应当从两方面超越资本主义,一方面是更高的劳动生产力;另一方面是更加公平的生产关系。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公平方面的要求越来越突显,甚至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当前社会不公的表现是全方位的,它不仅表现在收入分配的差距扩大,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的扩大,而且表现在社会阶层的分化与固化,特权与腐败的泛滥,以及群体事件、恶性事件频发。所有这些都不仅仅是发展现象,是经济社会发展特定阶段上社会矛盾的突显,而且同时是制度现象,人们不能不诘问中国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否完善?能否完善?”在这段话里,作者将自己要研究的主题以十分尖锐的方式呈现在读者面前。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显然关系到我国今后改革的基本走向。

最近十几年来,我国党和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改善民生的政策,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对这个问题事实上做了肯定的回答。在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和以市场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的前提下,为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的贯彻在制度上创造更坚实的保障,已经成为改革的重点。换句话说,改革的重点已经由经济领域的“市场导向”为主,转变为以保障社会领域的公平为主。这并不是说经济领域市场导向的改革已彻底完成,没事可做了,比如精简国家机关和减少行政审批等,就还需要继续大力推进。但是,现在说市场已经在经济的大多数领域取代计划而成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大体上是符合实际的。因为,绝大多数产品现在都由市场定价,产销都由市场调节,难道在这种情况下市场还没有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吗?我们的经济还不能被称为市场经济吗?当然,对此也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比如最近就有人说2010年之后改革停顿了,需要“重启”。持这种观点的人似乎认为,为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的贯彻提供制度保障、实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个泽被全民的社会工程,并不是改革,反而是开改革的倒车。在他们心目中什么才算是改革呢?难道改革就是要将中国社会一直推入卡尔·波兰尼所说的那种“撒旦的磨房”?当然,这只是猜想,不敢臆断。

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的历史阶段,平等具有不同的内涵。在经济关系领域,社会主义的平等,正如《劳动平等论》所反复论及的,是“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也就是按劳分配,即社会成员比例于自己的劳动贡献取得满足自身需要的社会产品。实现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的基本社会条件,是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人当中,没有任何人可以凭借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垄断而不劳而获。而要满足这个基本条件,只有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占有上平等,是产品分配上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实现的条件,也是避免收入差距过度拉大的条件。从理论上讲,这没有什么不好理解的。但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可能、也不应当实行单一的公有制,还要充分发挥各种非公经济成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因而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事实上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这也正是出现兆梓兄所说的“全面的社会不公”的原因。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基本途径。一是通过国家立法,在非公经济的初次分配领域将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同时加大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在全部政府税收中的比重(目前我国的税收以可以通过销售环节转嫁给他人的间接税为主),从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抑制收入分配拉大趋势的发展。在这方面,今后的改革任务显然还很重。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单凭这条途径,还不能实现严格意义上的“以劳动为尺度的社会主义平等”。因为这类制度和政策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它们虽然缓和了社会冲突,但无法弭平资本主义剥削造成的贫富鸿沟。当然,从具有“抑制资本、扶助劳工”的意义上来看,西方的福利制度是染着一些“社会主义”的色彩的。与西方国家不同,尽管社会主义还处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我国毕竟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除了转移支付之外,还有解决社会不公问题的另一个更具根本性的办法,那就是发展公有制经济。这里立即要声明的是,主张发展公有制经济绝不是要再搞20世纪50年代那种社会主义改造,而是要在通过平等的市场竞争,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和适当地增加公有制经济在产值和就业中所占的比重。前一阵曾有人无中生有地攻击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国进民退”,好像公有制经济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是犯了弥天大罪。这真是咄咄怪事。不要说所谓“国进民退”得不到统计数据的支持,而且只要“进”的前提是平等竞争,“国进”对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难道不是好事?何况这种“进”并不必然以“民退”为条件,相反,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许多生产环节是外包到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国民同进”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此外,有些人将国有企业职工工资较高而私营企业职工工资较低说成是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也属于风马牛不相及的胡扯。公有企业内实行按劳分配,一般职工工资比实行按生产要素私人所有权分配的私营企业的一般职工高,那是必然的,也是有利于缩小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的。要找到收入差距形成的真实原因,正确的方法是将公有企业内高管同职工的收入差距与私营企业老板同职工的收入差距相比较。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不是将公有企业职工的收入拉下来,而是通过立法抑制和调节私营企业内老板同职工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加大产品所包含的新增价值中劳动者所占的比重。

社会主义的劳动平等与市场经济中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的“叠加”,是兆梓兄在书中多次提到的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等价交换就是按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相交换,这与按个人付出的劳动取得收入的社会主义平等,确有相通之处。虽然这二者一个适用于交换关系,另一个适用于分配关系,但都可以说是复杂的分工体系中从事不同产品的生产并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执行不同生产职能的个人之间实行劳动变换的经济关系形式,都具有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含义。从抽象的法权的意义上说,这两种经济关系形式都表现为以本人的劳动为根据占有一定数量社会产品的权利。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力这个原本并不属于商品世界的一般商品生产的主体本身被商品化了,在劳动力商品的买卖中等量劳动相交换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在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交换之后形成的生产过程中,对他人劳动及产品的无偿占有即剥削发生了,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以本人劳动为根据的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转变成了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厌欲求,是资本主义社会贫富鸿沟产生的根源。而随着贫富差距的存在和加大,劳动者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于自己生产出来而为资本家占有的越来越大的商品堆积,却日益萎缩。这实际上对资本家也不是什么好事,因为这使得他们周期性地遇到生产过剩的危机,包含在他们占有的商品中的剩余价值无法实现,掌握在他们手中的巨大的生产能力受到破坏。这是资本主义剥削对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局限。在一个实行公有制的市场经济中,由于使劳动者本身异化为商品的经济关系被消除,劳动平等不再是劳动力买卖领域的幻象,而成为由公有制的逻辑决定的分配领域的现实,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与他们在生产中付出的劳动成比例,全面的生产过剩危机或者总量失衡至少从理论上说是不可能的,而结构性的局部供求失衡是可以通过市场的自发调节消除的。因此,有理由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比资本主义私有制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或者说,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超越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更高阶段。我想,这个看法与兆梓兄书中阐述的一些论点,应当是契合的。

不经意间,已经写得太多,就此打住。

林岗

(中国《资本论》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2013年3月28日于燕西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