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与文明(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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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本刊特稿

从价值观到公民道德

李德顺[1]

摘要:价值说到底是一个主体性问题,对价值的理解要进入人的主体状态。价值观是客观的价值在头脑中的反映,表现为由信念、信仰和理想等组成的观念体系。伦理道德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基本价值关系,道德当然也具有主体性。我们在反思道德问题时要注意:道德应该由谁来讲,对谁讲,什么时候讲和怎么讲。对群众也不应该光讲道德义务,也要讲道德权利。总之,对道德的反思要提升到尊重人的权利与责任统一的高度上来。

关键词:价值 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 公民 道德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民道德建设问题,是近几年来学术界的热点问题。我在这里着重从主体性的角度谈谈对价值、价值观以及公民道德的理解。

一 价值与价值观

哲学最初没有价值问题,但价值问题在人类的生存发展中始终存在着。价值问题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问题。对价值问题的专门研究,直到20世纪初才有了它的学科定位,如今,价值论成为哲学三大基础分支之一。中国的价值学理论则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虽然形成较晚,但发展很快,当今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领域,备受学术界与理论界的关注,成为时代的显性学说。

人类生活存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真理问题,解决的是“世界是什么、怎么样”“我们何以知道、怎样知道”的问题;另一问题便是价值问题。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用“好”与“坏”来表达价值问题,美丑、利弊、祸福、荣辱、得失等一切可以分为好坏的问题,都是价值问题。如果说真理问题是“是”的问题,那么,价值问题就是“应该”的问题。比如“哲学有什么用?”就是一个哲学中的价值问题。哲学的价值论就包括研究什么是“有用”,人类追求何种之用。

就价值而言,有正价值和负价值之分。好坏善恶美丑,应该不应该,不是一件发生了本身就能回答的事。它与人们对发生事情的价值判断有关。价值判断的主要特点就是因人(主体)而异。价值,是指客体的属性对主体尺度(如需要)的符合程度。所以价值既不是客体的属性,也不是主体的属性,而是客体与主体之间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简言之,是事物和人的关系问题。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针尖刺痛手指,“疼痛”既不是手指的属性,也不是针尖的属性,是针尖与手指之间相互作用的效果在手指上的反应。价值范畴突出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人作为主体在价值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事物的客观属性只有与作为主体的人相联系,才构成价值关系;事物对于人的意义,不是由事物的客观属性决定的,而是由价值主体的状态与需要决定的。当事物的属性对主体的生存与发展起积极的促进作用时,它对主体有正价值,否则,事物就无价值或有负价值。因此,人作为价值主体,其主体性的发挥,其认识与应用能力,是拓展事物价值的前提条件。

在学术上,“价值观”与“价值观念”有区别。价值观是关于价值问题的知识理论系统,它和世界观、人生观、时空观、矛盾观等一样,是一套学问;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用的“价值观”,实际是指“价值观念”,价值观念是指人们的立场态度体系,主要表现为信念、信仰与理想。

信念是人对对象的一种充分信任的状态。如有人相信开卷有益,有人认为读好书才有益;有人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正义必胜,因此肯于坚持信仰,为之献身;等等。信念的特点,是它往往在知识之外起作用,越是知识未及的领域,就越依靠信念。爱因斯坦认为,已知的越多,未知的领域也就越大,知识在膨胀、扩大,未知的领域也随之扩大而不是缩小或减少。也就是说,越有知识的人,越知道自己不知道什么;越没有知识的人,越不知道自己不知道什么。没有知识的时候更显信念的重要,信念对行为有指导作用。

信仰是最高的、统帅其他信念的信念。对有的人来说,最高的信仰就是神、上帝,而无神论者最终信仰的是人自身。恩格斯说,对神的信仰也是对人自己的信仰。人最终的信仰回归人自己,这就是人的主体性状态。信仰是价值观体系的核心,价值观最后就是看信仰。

理想是信仰的目标化形象。各种不同的信仰对人生和未来的发展提供不同导向和未来的蓝图。例如,信仰轮回的人,把这一辈子受苦,下一辈子享福作为人生理想;信仰科学真理的人,把实现马克思的科学预言作为理想,为共产主义而奋斗。

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任何价值和价值观念都具有特定的主体性,这是其本质特性。因此在谈论价值和价值观念时,一定要明白它是“谁的”;是谁的价值观念体系,就要用谁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实践来说明,而不可以用随便什么人的主观意愿来代替。这样的基本理论和方法,首先要求对主体有明确的定位,同时,更要求对这一主体有具体的、历史的、全面的理解。

什么是“核心价值”?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一个社会中“核心主体的价值观”与一套价值观念体系的“核心内容”。不要把它们混淆了。如果按照前一个意思就会想到,所谓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就是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观。因为党作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正是这里的“核心主体”或“主体核心”。而按照后一个意思,即无论是谁的一套价值观体系,它本身都有自己的核心。对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核心做出精确的、高度凝练的概括表达,就是我们要说的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应该看得出来,这两者之间虽然有联系,但是不可以简单地等同和混淆。

首先要注意主体定位。说到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是谁?答案是明确的,是全体中国人民,是整个中华民族,是我们大家共同的利益整体。继而要明确的就是,作为这个主体的核心,党和政府用谁的、什么样的价值观来做主导价值观?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一个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肯定是这个社会在经济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人群的思想表现。社会主义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那么它的主导价值观就必须要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所以,我们的核心价值观不论以什么方式表述出来,它的实质和根基是不能改变的。如果离开了这一点,要么它不是社会主义的,要么它成不了主导价值观。

这里要注意防止的一种混淆或误解,就是把党的价值观直接等同于全国人民的共同价值观。这种混淆是同对主体相互关系的误解相联系的。要避免混淆,就要认清党与人民、党的价值观与全国人民的共同价值观是什么关系。党的核心价值观是党的宗旨所表达出来的“为人民服务”。党以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纲领、行动的标准。然而这样的价值观显然不能无条件等同于全国各民族、各阶层的人民群众的共同价值观。党不能把自己的主张原封不动地加给全体人民,也不能把对自己的要求与对广大群众的要求混为一谈,而是要向人民学习,从人民那里,把他们的共同愿望用党的理论、党的方法加以总结概括,表达为全体人民的价值观。也就是说,应该表达的是“人民要怎样”,而不是“要人民怎样”。

既然如此,在谈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候,就要看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是空想社会主义,还是苏联社会主义?我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历史上看,“社会主义”意味着以“公平”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从来就是明确的。资本主义虽然打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核心价值词,但几百年的事实证明,它只是比较有效地解决了一个“自由”问题。空想社会主义早就发现,资本主义的最大弊病是不公平。因为资本主义把自由看得最重,当公平和自由冲突的时候,确保自由优先。20世纪90年代,我曾在中国搞过一个调查,问卷中采用了一个与西欧九国课题组相同的问题:“在自由和平等不一致的时候,是选择自由还是平等?”发现调查结果惊人地相似:凡是认为自由比平等重要的人,都倾向于资本主义;凡是主张平等比自由更重要的人,都倾向于社会主义。可见,自由是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核心就是公平,这种印象已经深入人心。中国历史上的平均主义观念影响很深,胡锦涛同志的讲话突出了“公平正义”。我认为正义有两种类型,自由型的和公平型的。在资本主义实现自由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就要达到公平。而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就是邓小平说的十八个字:“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总之,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表达,“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对人民的承诺,对历史的承诺。

弄清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定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表述就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把握“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作为价值体系,“社会主义”与它的当代中国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因为社会主义是人类的事业,从最初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到现在和未来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属于社会主义体系。而我们当前要说的实际上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做限制地使用“社会主义”这个一般名称,就会忽视主体层次的差别,把自己在当前条件下的特殊理解和附加规定,有意无意地当成社会主义的普遍规则。例如,我们讲的四条内容,既然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意味着它们应该是对一切历史阶段、所有形态的社会主义都普遍适用的科学描述和共同原则。但是,在以往的社会主义创立者和未来的社会主义探索者面前,我们是否确信自己已经具有足够的权力和条件,可以宣称别的国家搞社会主义时,也必须遵循这四条内容。自然,如果具备了一定的总体性历史意识,在这里就会加以必要的分析、论证和自我限定,而不是简单地宣告。否则就可能意味着,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被特化或窄化了。结果就难免导致对其价值体系的把握出现错位,使本该突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及其核心理念,淹没在含义相当宽泛的话语之中。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要依据历史和实践,而不是凭借一时的主观意愿。一般说来,任何价值观念,都一定是其主体头脑中“应然”系统的主观表达,这是不成问题的;但是,任何“应然”都必须以一定的“实然”为根据,才能构成真实有效的价值观念,否则就是一套空想甚至幻觉。这里的“实然”,简单地说,就是指主体及其价值体系发生发展的客观历史,就是其实践的过程和经验。因此,要讲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及其核心如何,就要以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及其社会运动发生发展的历史和经验为根据,说明它所追求、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在理论和实践中所收获的主要成绩和教训是什么,等等。要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及其核心如何,就要以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和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主要成果和教训为根据,说明它所追求、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它所体现的标准是什么、如何体现,等等。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自觉推进而不是疏离人类的共同文明。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价值和价值观念体系都一定具有人类历史的共性与自身个性的双重特征。我们在理解和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及其核心的时候,首先要体现并保持其应有的个性,坚持走自己的正确道路;但也不能忘记,一定要将这种个性置于人类共同文明的背景之下,并自觉地追求与人类文明进步方向一致的先进性,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我们个性的优越性。否则就会造成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分离甚至对立,忽视甚至抹杀中华民族对人类共同文明的权利、责任和贡献,走向“自我另类化、边缘化”。这正是那些敌视或惧怕中国的人所希望的。近年来,中央从多个角度反复强调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就不仅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振兴事业的当代核心价值,也反映了当代世界面向未来的前沿价值取向。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中国可以立足于自己的现实和历史文化资源,通过坚持“和而不同”的立场,追求“普遍共赢”的效果,自觉地为引领人类共同文明的进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三 公民道德建设

公民道德当然要讲。首要的问题是我们要讲什么样的道德?长期以来,我们对道德的理解存在理想化与抽象化的倾向。道德常常只被理解成人类生活中某种发自内心的“应然”,而与历史本身一定意义上的“实然”进程毫无联系。说起道德时,道德家总是一味地强调它的超功利、超现实的理想性,似乎道德是一个只能外在于人的现实生活,并高悬于它之上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东西,却从不认真地说明这种神圣的超越性是以什么为基础的,是从哪里来的,不注重从人的生存发展本身的社会历史进程来说明道德的“实然”和“应然”。因而在强有力的现实历史进程(如经济、政治、科学技术和人们日常生活的变革与发展)面前,“道德”常常被冲击和亵渎,被说成是在社会进步中遭到了轻视甚至背叛的牺牲品,似乎世俗的经济、科技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天生要与道德背道而驰。随着物质生产生活的进步,人类在精神上的境界就只有失大于得,道德上的退步多于进步。这种道德与社会进步之间的“二律背反”,往往不是导致道德虚无主义,就是走向伦理专制主义。

诚然,作为一种价值和价值观念体系,道德总是要反映一种应有的伦理结构和秩序,总是要阐明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总是要体现一定的追求和理想。也就是说,道德总是要具有某种“应然”的理想性。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如果一种“应然”只是出于某些人的愿望,却没有自己的“实然”根据,它既不能从社会历史进程中找到自己的基础和依据,也不能从现实生活中获得对自己的足够支持,那么,这种“应然”就注定带有单纯理想主义的软弱性,甚至只是一套虚幻的理念。

例如,在传统的思路中,应该说康德是最伟大的。其伟大之处,在于他把道德从人以外的神圣与崇高,正确地还原为人本身的神圣与崇高。但康德只把道德归结为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而没有以人的生存发展实践来说明人的理性和意志。在他那里,道德律令始终如“星空”一样悬浮于人类心灵的高处。所以他也主要是在如何“要求于”人的方面,高扬了道德的权威,而未能从道德如何“来自于”人的实践方面,阐明这种权威性的基础、来源和保证。结果一旦面对现实,康德也难免陷入种种“二律背反”,找不到更好的出路。这说明,仅仅依据对“个体善的本性”的理解和推广(或相反,凭借对“恶的本性”的超越)而设想出来的美德及规范,充其量只具有理想的性质和力量,往往缺少现实的根据和力量。

基于我对道德的理解,我认为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道德建设要强调公民道德权利与道德责任义务的统一。我们讲道德建设,要清楚我们讲的是谁之道德?谁在讲道德?谁对谁讲道德?总之要清楚道德的主体。公民道德的主体是公民,公民自身需要道德的觉醒,自主地做出道德判断与道德选择,这是公民的权利。我们给予公民的道德义务,如果不是公民的自我的道德选择,就会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对公民来说,这是一种非主体性道德行为。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例如,每个公民可以靠自我的道德觉醒,做出无私奉献的道德选择,这种道德崇高行为理应受到社会的尊敬。但是,不论是国家或政府还是道德精英,都没有权力要求每一个公民必须把无私奉献当成普遍的道德义务。因此,公民道德建设既要尊重公民的权利,又要强调公民的道德责任,要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

第二,公民道德建设要把道德建设与民主法治建设等社会建设相结合。任何社会都不存在孤立的道德领域,道德行为必然是与政治、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行为。或者说,当我们从道德思维去做道德判断,去考察其道德意义时,每一项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同时就具有了道德上的意义。因此,当我们面对某一社会现象时,道德的考量只是我们认识与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甚至在许多时候,现实问题的解决单靠道德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去解决,道德的考量不是最主要的方式。比如王海打假现象。这一问题的核心与实质应当是如何消除商品生产与销售中的“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假冒伪劣”是商品经济发展初期阶段的常见现象。在国外,许多政府就是通过公民的有奖举报,采取重罚,严厉打击,从而逐渐消除“假冒伪劣”现象的。而我们把王海打假仅仅当成一个个人道德问题进行讨论,没有把重点放在如何通过法律消除“假冒伪劣”上,也没有讨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王海的个人权利;就是在道德讨论中,也没有把重点放在制假企业、销售商家、管理部门的道德问题上,而是把目光聚焦于王海的个人品德,商家甚至还理直气壮地说王海“损公肥私”。这样,我们习惯性的道德思维就遮盖了问题的实质,把问题引向了一个误区,从而阻碍了实质性问题的真正解决。

第三,公民道德建设中,要把职业道德从“四德”中突出出来。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与个人品德之中,政府应该突出讲职业道德。中国社会风气不好,我认为80%以上是由职业道德不到位引起的,所以我们要以职业道德为重点。职业道德最能体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尽到自己的责任与享有相应的权利之间要挂起钩来。在我们的公民道德建设中,恰恰要防止权利与责任脱节。例如,职业道德问题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职业责任感的缺乏。地沟油、有害食品、生产事故等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企业及企业主缺乏职业道德与职业的社会责任。领导干部群体中存在的各种道德问题,如侵犯公民权利问题、工作态度问题、贪污腐败问题等,也同样体现出职业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缺乏。一些领导干部过多地享受社会权利,而过少地承担社会责任,这种权利与责任的失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党与政府的形象,也大大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应当把职业道德从“四德”中突出出来,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和重点,这样才能带动公民道德建设的全面持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