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根政治:江镇地权纠纷研究(199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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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土地的基本制度

(一)耕作制度

作为农业型地区的江镇,农业种植以水稻、小麦等作物为主,经济作物以油菜种植为主。在历史上,该地区盛产水稻,有古诗“犬声扑扑寒溪烟,人家烧竹种山田”为证,生动地展现了当时“畬田”的景象。但是,一直以来,该地区种植结构较为单一,复种指数小,其中中稻面积大,由此造成农活集中,水、肥、劳、畜的矛盾突出,农作物的产量低。现在当地以水稻和油菜为主、辅以其他耐寒作物的农业种植结构只有几十年的耕作实践。从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至今,当地农耕制度经历了四次主要变革。

第一次,发展晚稻,减少中稻面积。1956年,县政府从江苏、浙江引进晚稻品种,种植面积2.89万亩,产量高于本地中稻,而且晚稻的播种、插秧时间迟于中稻,可以错开季节,缓和单一种植的矛盾。后来由于晚稻生长期长,水、肥需求量大,且不容易脱粒,种植面积逐年减少。

第二次,发展豆科绿肥,实行肥-稻一熟制。1964年后,淘汰大麦绿肥,发展以苕子为主的豆科绿肥,与中稻实行肥-稻连作,实现用地与养地相结合。1966年,苕子种植面积占水稻面积的69.59%。

第三次,发展双季稻,中稻改种“691”品种。1971年,县政府提出“发展双季稻,粮食超纲要”的口号,全面推行双季晚稻套种蓝花苕子的种植模式。据《楚市志》记载,当时的农民普遍称赞“蓝花苕子配691,肥稻连作产量高”。从此,该水稻成为当地农业种植的当家品种。不过,这种种植方式也在不少乡镇导致土壤板结、地力下降,造成以后粮食产量的下降。

第四次,压缩双季稻,扩大油菜种植。分田单干后,县政府因地制宜,压缩双季稻面积,扩大小麦、油菜与水稻连作的面积,“油菜-水稻”或“小麦-水稻”连作的耕作方式基本形成。

和富庶的江汉平原相比,江镇乃至白云区都远非“鱼米之乡”。该地区地势高低起伏连绵,海拔在120—665米之间,山丘、林地面积占总面积的80%。土壤主要为黄棕土壤和紫色土壤,前者土层薄、肥力低,后者土层深厚、质地中等、氮钾含量高、酸碱度为6.0—8.5。由于地势的原因,区内的农田基本上都是高低不平的梯田,这增大了耕作的难度。根据水源的有无,田地又可分为水田和旱地。水田由于具有灌溉水源,主要以种植水稻、油菜为主,旱地则只能种植耐寒的作物,如棉花、玉米、花生、高粱等。一般情况下,旱地主要分布在冲田中,较高的地理位置使得灌溉用水难以到达。

“山区丘陵怕旱,江湖平原忧涝”,这一地区的农业自然灾害主要以旱灾为主。据《楚市志》记载,983—1279年的297年间,该县共出现洪涝3次,相当于百年一遇,而大旱之年则出现了12次,平均25年一遇,其中1181—1183年连续三年大旱。1644—1911年这268年中,扣除气象资料缺失的44年,该县共发生大旱19次,其中1751—1752年和1785—1786年都是连续两年大旱。新中国成立后,1958—1985年共出现旱灾63次,其中大旱9次,中旱22次,小旱32次,平均每年都有2—3次旱灾。从统计数字上看,旱灾不仅是当地自古就存在的一种主要的自然灾害,而且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直至今天,农业靠天吃饭的格局仍然没有完全改变,降雨量直接影响到农业的收成。在农田四周,分布着大大小小的堰塘和垱坝,专门用来积蓄雨水、拦截河水,以供农业灌溉之需。在当地,判断土地优劣的一个主要依据就是堰塘、垱坝的好坏,故有“要想种好田,先修当家堰”“蓄水如蓄粮,修堰如修仓”“种田不挖堰,等于强盗偷”的谚语。在人民公社时期,全县大力兴修水利工程,力图从根本上改变靠天吃饭的传统农业方式。据统计,截至1985年,全县共整修堰塘5.4万口,兴建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14座、小型水库212座、饮水工程32处、泵站10处,这极大地改变了当地农业生产的条件,为水田面积的继续扩大奠定了基本的水利条件。

当地农民一般都按照节气来安排农耕时间。他们在清明左右开始插秧,一个月后收割小麦和菜籽。其间,要进行耙田、灌溉、收割等高强度的作业,时间持续一个半月左右;在经历三个月农闲时期之后,从农历七月开始进入新一轮的农忙时期,这时主要收割稻谷和玉米,之后种植油菜、小麦等过冬的作物,这次农忙时间也在一个半月左右。农历九月过后,当地就彻底进入了农闲,一直等到下个轮回开始。

(二)土地制度的基本演变

据《楚市志》记载,1948年,楚县共有耕地面积148.54万亩,其中私人占有147.55万亩,学田、庙田、族田以及各类公田共0.99万亩,分别占耕地面积的99.33%和0.67%。此外,山林、湖泊、堰塘等也主要归农户私有。关于当时土地的分配状况,《楚市志》第211页记载了1949年楚县各阶层占有土地的相关数据。

表1-3 1949年楚县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

表1-3呈现一种土地分配严重不均的状况,即贫农和地主的两极分化,正所谓“富者阡陌连陇,穷者无立锥之地”。据《楚市志》记载,新政权成立之前,城北一带有常家、罗家、李家、傅家四大地主,城南的大地主为陈文华,城东的地主则是姚家兄弟。他们每家的土地都在数千亩以上,最多的能达到万亩。从表1-3可见,作为土地改革中被革命的对象,地主和富农户数占总数的8.08%,其土地却占当地土地总面积的63.83%。这样的比例与土地改革之前革命者对全国土地占有状况极端不均的表述基本一致。如在1947年,毛泽东就说道:地主与富农只占农村户数的8%左右,占有土地则达到全部土地的70%—80%(毛泽东,1991: 1251)。

但是,对于土地改革之前土地的分配状况,相关的研究也提出了很多质疑。在对史料分析的基础上,对于地主和富农占有土地比例的判断,一般认为在50%以下(郭德宏,1989;章有义,1988),这低于相关历史书中的表述。在对湖北咸宁地区20世纪30年代土地分配状况的研究中,有学者发现,他调查的38家地主总共占地533亩,地主户均只有14亩左右的土地(周世彦,1977),仅略高于当地的户均土地占有水平。《楚市志》中关于当时土地占有状况的统计,究竟是服从政治的需要,还是对真实情况的反映,如今已经无从考察,不过从我对江镇有限的口述史访谈来看,至少村庄内部土地占有的悬殊程度还远没有达到表1-3所反映的状况。普村三组当年共有27户人家,领导土地改革的农协会长邓家元回忆了当时阶级划分和土地占有的状况。

表1-4 邓家元回忆土地改革前普村三组的阶级划分和土地占有状况

据邓家元的回忆,当时划定地主主要遵循两个标准:第一,占有土地的多少;第二,是否存在剥削,即是否雇工经营。为了实现划定阶级身份的任务,当地以人均占有土地5亩为界线,之上即为地主。由此可见,即使是地主,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只是略超出村庄人均土地水平。如果《楚市志》中关于土地分配的记载属实的话,一种可能是,地主之间的土地占有量存在巨大差异,地主户均占有土地的水平有可能因为少数特大地主的存在而被拉高了。

土地改革完成后不久,在国家的主导下,楚县的农民就开始组成临时、季节和常年三种形式的互助组,实行耕牛和劳力的换工互助,但土地仍由各户经营。到1954年时,全县加入互助组的农民达到91257户,占农户总数量的79.1%。农民除了留取少量的自留山、自留地以及小型生产工具外,其余的土地、堰塘、山林、耕牛以及大型农具全部作价入社。1955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升级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自己经营的土地就变更为集体统一经营,除一切生产资料和工具归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外,农民还参加集体劳动,评工记分,实行按劳分配。1958年,楚县大办人民公社,以原有的行政区划为单位,全县共建成8个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同时,废除了社员的一切自留地、自留山。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社员的生产劳动实行军事化管理,“大兵团作业”“吃饭不要钱”“大食堂管理”等成为这一时代的标记。

在遭遇了“大跃进”的失败以及全国性的饥荒后,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出台,国家试图缩小生产和经济核算的单位,明确了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产权结构。在政策的调整下,楚县人民公社的规模被压缩,最终调整为75个,土地、山林、堰塘、耕牛等生产资料开始下放到生产队所有。

这次调整意味着权力的下放,生产队获得了较多的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和分配的自由,公社和大队至少不能再像以前那样随意地调配劳动力和物资,也不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从此,生产队正式成为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单位,由生产队干部全面组织和领导本队社员的生产劳动。对于社员而言,劳动生产是以生产队为边界,不同的生产队因劳动效率、生产条件等不同,彼此之间的福利也不同,这在无形中强化了社员的生产队归属意识。每年初,大队给生产队下达生产任务,生产队进行统一的经济核算,在完成国家的粮食生产任务之外,生产队队长和会计根据社员的“工分”分配集体的收益。这种体制在当地一直持续到1981年左右,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之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之后,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土地的承包权以及各种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并按照土地的面积和家庭人口上缴国家税费和乡、村两级的“三提五统”。1985年时,全县共有16.02万户农民,承包集体耕地152.05万亩,其中水田123.67万亩,旱地28.38万亩。在土地经营形态变化之后,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单位建制随之瓦解,村民自治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为村庄中新的两级组织。

尽管农业生产重新向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回归,村、组两级组织并没有完全退出村庄的农业生产,直至农村税费改革前,它们在诸如土地的调整、统一灌溉等事务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一时期,一方面,村组行使土地的管理权和发包权,另一方面,农民以户为单位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明显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特征。

与农地制度的变化相伴随,楚县(1983年撤县设市)的土地总量也在逐年下降。表1-5展示了1949—1985年部分年份楚县(市)农业人口、耕地面积以及人均面积的变化情况。

表1-5 1949—1985年楚县(市)农业人口、耕地面积及人均面积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工业发展、城镇建设、交通建设等原因,农地面积不断缩减。同时,随着人口的迅速膨胀,到1985年时,农民人均土地面积不到新中国成立时的一半。之后,当地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均土地面积继续呈现迅速下降的趋势。2009年,全区人均耕地面积在1.45亩左右。由于农业耕作面积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从该地区土地面积减少的规模和速度来看,耕地的保护仍然要引起国家的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