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与环境自然资源法制建设
香港作为一个自由港和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许多国际条约对它都是重要的。已经参加的国际条约不少,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的国际公约,现在有三种情况:(1)既适用于内地,也适用于香港,如《保持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2)只适用于内地,不适用于香港,如《核事故及放射事故援助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南极条约》等;(3)只适用于香港,现在不适用于内地,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
由此我联想起一个问题:我国正积极争取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有关部门都需要抓紧研究加入贸易组织后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做好准备,争取主动。例如有关环境和自然资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部门和单位,都需要抓紧研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制建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的对策,而香港早已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在这方面肯定已经取得了不少宝贵的经验教训。因此,建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务院环保委、国家环保局等有关部委和有关单位、学者注意搜集和研究香港在这方面已取得的经验教训。
香港的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制建设有许多内容和经验值得内地学习或借鉴。以汽车尾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为例,我国重新公布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含铅汽油的规定是:“国家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的无铅汽油,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逐步减少含铅汽油的产量,直至停止含铅汽油的生产和使用。而香港《空气污染管制条例》规定:香港所有的加油站都必须提供不含铅的汽油。自1992年1月起,实施符合最严格国际标准的汽车废气排放标准,所有新登记的汽油车辆必须符合这套标准,对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排放污染、罚款(最高罚款额比1993年修订前上升10至200倍不等)、刑罚等处分。可以看出,对控制汽车尾气污染的法制制度,内地不如香港严格。古语云:“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建议环保等有关部门多注意研究借鉴香港的法律制度和经验教训根据需要与可能,及时修订内地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更严格的标准和法律措施,与排放总量控制、许可证制度等手段相结合,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另一方面,对香港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制建设的内容和经验,也要进行辩证的分析,对不合理的部分或不适合内地情况的部分则不能盲目地学习或吸收,甚至要努力避免或扬弃。例如大气污染的防治,港英政府环境保护署曾采取高烟囱政策,最高的达240米。这是以邻为壑,转嫁污染的政策,是不合理的、不可取的。
香港与内地,特别是广东等沿海省市,唇齿相依,休戚与共。珠江的水污染,可能影响到香港的水域,香港的大型污水排海工程可能将污染扩散到南中国海域。大气污染更是可以跨越省界的。香港回归祖国后,在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制建设中,内地和香港都需地强国全局观点,加强交流和协作,才能事半而功倍。
(载1997年5月9日《中国科学报》,获“迎香港回归征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