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患”的危害
一 患的危害程度区分
各种患给人类造成的危害多种多样,如财物的毁灭、人员的伤亡、环境的破坏乃至社会骚乱和政治动荡等。患之灾的危害从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对经济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和对政治的危害。把各种患的危害进行量化就是患之灾难的损失。
国内外事故损失评估理论与方法的共同特点是:把患的事故损失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的更细分为直接经济损失、直接非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非经济损失。相应的,患之灾难的损失也可分为经济损失(直接的和间接的)和非经济损失(直接的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就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损失(包括直接用货币衡量和通过技术转换后的货币计量)。非经济损失就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损失,它其实就相当于患之灾难的社会危害和政治危害。这样,又可以从大的层面上把患的损失划分为经济损失、社会损失和政治损失。
患的经济危害的量化表示就是患之灾难的经济损失,通常用货币单位计量。患的经济损失是患的危害的最一般、最直接的表现形式,通常也是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患之灾难的经济损失包括一切经济价值的减少、费用支出的增加、经济收入的减少等。财物和资源的毁灭造成经济损失,是因为其本身具有经济价值且会影响系统的投入产出;环境的破坏造成经济损失,是因为恢复环境需要费用支出,不恢复环境有可能会造成收入减少;人员伤亡造成经济损失,是因为不仅人员伤亡救治、抚恤要发生费用支出,而且人能创造价值,其成长、培养也具有成本。
(一)患的等级区分
对于患造成的经济损失,不管直接经济损失,还是间接经济损失,都可以归纳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总和。关于这一点,可以借鉴国内学者以等级方式评价自然灾害破坏程度的方法。有的学者根据灾害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死亡将灾害(灾度)划分为巨患、大患、中患、小患、微患五级。徐好民(1998)将灾害发生后短时间内造成的总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划分为A、B、C、D、E五级,根据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数划分为1、2、3、4、5五级,再由两者组合起来表示患之灾害的等级,那么,根据这两种划分,巨患和大患(A级、B级或1级、2级)就是重度危害的患之灾害事件,中患(C级或3级)就是中度危害的患之灾害事件,小患和微患(D级、E级或4级、5级)就是轻度危害的患之灾害事件。患的等级,由此可划分为:巨患、危重患、多发患、常见患。
巨患:通常指局部战争之患。如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跨国界、省界全国性的金融危机患、疫情灾害之患等。
危重患:是指在一个国家内跨省域的多种转发的患灾。如2008年发生在东南地区的冰雪灾害、1998年的洪灾等患。也有一些患灾范围不大,但影响大的患灾,如:“5·12”汶川地震灾之患及拉萨“3 ·14”、新疆“7 ·5”打、砸、抢、烧突发性犯罪之患等。
多发患:是跨地区形成的风灾患、水涝灾患、矿难灾患和环境污染之患等。也有一些因民族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斗殴事件之患等。
常见患:某些时常发生的灾之患。如交通事故之患、少数人因利益矛盾引发的打、砸、抢行为之患,各种天灾造成的患之害等等。
国内有的学者不同意上述划分。虽然以损失和人员伤亡数为指标,给人印象具体,但单纯以绝对数值划分等级,势必带来一些不足。就我国而言,如财产损失1000万元,对于富裕地市,在社会秩序和经济状况上影响不大,而对于那些贫穷的地方,则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对某个省而言,1000万元不算大损失,而对于一个年产仅亿元的县市则是不小的损失。另外,还要考虑物价涨落、货币表示的财产实际价值变动等情况。因此,应根据患的灾害带来的财产相对损失和相对重伤和死亡率,再结合灾害的影响规模来划分患的灾害等级。见表1-2。
表1-2 患的等级划分
根据评估的两个指标,凡数值符合二者之一的,即定为相应的等级。指标的确定过程如下:
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一次患灾害事件带来的短时间内的直接损失/当地国内生产总值(GDP)
其中:国内生产总值为上年度的GDP,其他损失的确定与此类似。
重伤和死亡率=一次患灾害事件带来的人员重伤和死亡数/当地人口总数
根据表1-2所反映的划分标准,“巨患”和“危重患”就是重度危害的患之灾害,“多发患”就是中度危害的患之灾害,常见患就是患灾轻度时常见到的灾之患。
在现实生活中,还应看到:有些患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它们给社会、给国家带来恶劣的不良影响。这些患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有损于国家和政府形象;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给人民造成心理伤害;或者引起社会和民众的恐慌;等等。这种影响其实就是患的社会危害和政治危害。
一般而言,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政治危害的患属于“危重患”的患之灾害事件。如1999年7月9日至今,李登辉多年鼓吹“两个对等政治实体”“中华民国在台湾”的基础上,正式抛出了公开分裂祖国的“两国论”,引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愤怒,极大地伤害了主张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的广大爱国者的感情。像这类患之灾害事件虽然没有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但带来了严重、恶劣的政治影响,极大地伤害了民族感情,这就是重度危害的患之灾害事件。又如,1999年4月28日,在邪教组织——法轮功头目李洪志的策动下,上万名信徒、习练者,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聚集在首都党和国家首脑机关所在地中南海,向党中央示威、向社会挑战,酿成了干扰、破坏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大局的政治事件,这也是“危重患”的患之灾害事件。
那么,在“患”的危害程度的标准上,还有必要考虑另一个纬度,那就是“患”造成的恶劣影响的程度或对民族感情、民众心理伤害的程度。这种危害不能像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那样进行量化,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患的可预测性
所谓可预测的患是指事前就预料到有可能发生的患,因为这类事件一般在发生之前都有一些隐患或征兆存在。
人们需要预测,这是为了了解未来,减少社会发展过程中偶然因素所造成的不确定性;从偶然中找出必然,然后通过决策指导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趋利避害”,使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这一点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做到,因为人不是机械、被动的,人能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使社会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当然,这一切的基础又在于需要预测未来的情况,避免盲目的行动。
政治、法律因素所带来的患一般是可以预测的。政治、法律的变化一般不是突发的,会有一些前期先兆。只要密切关注有关政治、法律的信息,一般都可以事先感觉到政治、法律的变化。根据政治、法律发展过程的历史和现实,综合各方面的信息,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揭示其中的规律,并对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以及作用机制作出科学的分析,就有可能预测出社会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患之灾。
政治、法律因素在各国表现上有明显的差异。一国的政治、法律因素对该国的社会组织有很大影响。现有的政治、法律因素是社会组织运作的前提,如果社会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有意或无意违背该国的政治、法律要求,就有可能导致社会组织的患之灾。例如,社会组织进行走私、污染性的生产、垄断市场、逃税、贩卖文物等有意违反国家政治、法律要求的行为,那么,社会组织迟早会面临一场生死存亡的危机。另外,社会组织如果对该国政治、法律因素的变化反应不及时,也有可能酿成新的患之灾难。
人们一般认为,地震也是可以预测的。地震是地球运动发展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地球大规模、迅速地释放能量的结果。地球及其地壳运动是其形成的内在原因,任何影响地震发展变化的外因都必须通过这个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地震预测的实质就在于对地壳运动状态的把握、了解。目前,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还是经验性的方法,就是利用某次地震前某地区出现的一种或几种现象与地震建立某种关系,在该地区再出现类似的现象,则根据这种关系,作出预测;或根据某些地震前许多地区出现的一种或多种现象的时空特征与地震建立某种对应关系;甚至还有人建立定量关系,期望其他地区出现类似的变化图案,再根据这些关系作出预测。这些经验性的方法虽然可操作性比较强,但实际上对地震预测的成功率很小。徐好民(1998)认为,应结合现代构造运动和现代地质运动对地震进行预测。
当然,对诸如地震这类患之灾害的预测具有相对性。既然是预测,就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不确定性,就得允许有误差。就像以天文学家计算日月运行的准确来要求地震预测不仅现在不现实,恐怕也永远到不了那一天,因为它们毕竟是不同层次的自然现象,制约它们的因素是各不相同的。再者,每个地震学家掌握资料的广度不同,而且他们的基础知识、思维方法也各有差异,他们不仅会根据不同的资料作出不同的判断,即使根据相同的资料也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断。此外,由于影响患之灾害因素的复杂条件和不确定性,一个管理者对一次患之灾害作出合乎实际的判断并不能保证他对以后的每次患之灾害都能如此,正如一个指挥官或一个医生不能保证百战百胜或百治百愈。
处理可预测的患之灾害的原则应当是防患于未然,即在事件发生之前就做好防范措施,尽量避免事件的发生。紧急患之灾害突然发生时,首先应保持冷静,根据不同的患之灾害,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三)患的不可预测性
不可预测的患之灾害是指如泥石流、山体滑坡、山洪暴发、火山爆发等灾害性事件以及恐怖袭击事件等事前根本不可能预料会发生的患之灾害。当然,所谓可预测和不可预测只是相对的,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诸如泥石流、山体滑坡、山洪暴发、火山爆发等灾害性的患,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20联系当地医疗机构救治伤者。对于突发性传染病爆发,应当立即联系当地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于恐怖袭击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10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并立即启动紧急应急小组和紧急患之灾害预案,按事前制定的有关疏散、撤离方案组织和协调现场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案例
1978年意大利莫罗绑架事件
1978年3月16日,意大利发生了总理莫罗被4名“红色旅”成员绑架的骇人事件。绑架事件发生后,“红色旅”接二连三发出布告,提出诸种要求,但政府下决心不同恐怖分子谈判,拒绝了这些要求。意大利警察倾巢出动,开始了空前规模的大搜捕,政府后来又调动5万军队加入搜捕的行列。经过一个月的搜捕,仍未找到莫罗总理的下落。5月11日,人们在天民党总部附近发现了横陈街头的莫罗的尸体。
意大利当局在总理被劫持的情况下,不与恐怖分子接触,拒绝与其谈判的要求,最终导致人质被害,显然是失策的。如果采取谈判的策略,软硬兼施,甚至作出有限让步,一面谈,一面摸清恐怖分子的底细,并寻机采取营救措施,后果应当要比不谈好。政府对恐怖分子接二连三的公告置之不理,从而使绑架者担心夜长梦多,产生了绝望情绪,最终对莫罗总理下了毒手。
因此,诸如处理恐怖袭击、绑架之类的不可预测的患之难的原则之一应当是以人为本,即在患之难的应对中,抢救生命和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条件是处理患之难和开展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以确保受害者和受灾人员的安全为基本前提。同时,还应该最大限度地保护参与患之难事件的应急人员包括士兵和警察等的生命安全。当然,在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基础上,还应尽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
由人为因素引起的患之灾相对于由非人为因素引起的患之难而言,具有可预测性。既然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又具有可预测性,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它们也是可预防的、可控制的。如春运期间,正值客运高峰,加强交通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客运规章制度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美国自“9· 11”事件后,加强本土安全的防范,虽然恐怖分子多次扬言要再次发动类似的袭击,但至今还没有得逞。
(四)患的不可防不可控性
不可防、不可控的患主要是由自然力量造成的,如泥石流、山体滑坡、火山爆发等。这类患在事发之前,几乎没有什么征兆;即使有,也很隐蔽或很微小,人们一时难以发现;一旦发生,爆发得相当突然;有的持续时间非常短。所以,对于这类患,人们根本没有时间,也没有机会去预测和控制它们。
这类患破坏性大,往往带来巨大的人、财、物的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地震、山洪、风暴、火山……有时可以使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毁于一旦。如公元前79年前,意大利维苏威火山爆发,把整座城市都毁灭了。在巨大的自然力量面前,人类总是显得那么渺小。
由不可控因素造成的患之灾,具有较大的残酷性和悲剧性。人们对悲剧事件,本能上具有逃避倾向。人们往往会因为恐惧悲剧事件,而形成以残酷、悲剧为主体的心理思维。
处理不可防、不可控的患之灾的原则也要以人为本,尽量让人和自然达到和谐统一。1991年和1998年抗洪抢险时提出的口号是“人定胜天,严防死守”,而2003年淮河防汛时提出的口号是“依法防洪,科学防洪”。这不仅仅是口号的变迁,也反映了政府思维的改变。“严防死守”虽然体现出一种与自然顽强抗争的斗争意志,但很容易曲解为即使对于洪水不可逆转的力量,仍然为表现崇高的精神价值和体现顽强的斗争意志,而在抗洪中作出无谓的生命牺牲。而现在科学抗洪和人本主义的指导思想是以保证人的生命安全为抗洪的最大价值依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