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干部思想的萌芽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及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时间是在1931年,此时距中国共产党成立已经过了10个年头。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既有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有一个形成过程,也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的现实需要。
一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对民族问题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方案设想是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该宣言也可以称之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关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宣言贯彻了马克思民族理论的民族平等总方针,遵循民族自决、自主、自治以及建立联邦制共和国的原则,提出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构想:“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为了顺利实现这一构想,宣言将中国划分为“中国本部”(包括东三省)和蒙古、西藏、新疆四部分,提出“联邦的原则在中国本部各省是不能采用的。至于蒙古、西藏、新疆等处则不然:这些地方不独在历史上为异种民族久远居住的区域,而且在经济上与中国本部各省根本不同,因为中国本部的经济社会已由小农业、手工业渐进于资本主义制的幼稚时代,而蒙古、西藏、新疆等处还处在游牧的原始状态之中,以这些不同的经济社会的异种民族而强其统一于中国本部还不能统一的武人政治之下,结果只有扩大军阀的地盘,阻碍蒙古等民族自决自治的进步,并且于本部人民没有丝毫利益。所以中国人民应当反对割据式的联省自治和大一统的武力统一,首先推翻一切军阀,由人民统一中国本部,建立一个真正民主共和国;同时依经济不同的原则,一方面免除军阀势力的膨胀,一方面又因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新疆三部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才是真正民主主义的统一”。应该说,从宣言的内容看,其中对我国民族问题的认识应该说既属于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继承,同时也兼顾了中国的实际情况,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值得关注的是,所谓“促成蒙古、西藏、新疆三部自治邦”不仅是基于蒙古、西藏、新疆和内地省份经济形态的不同而考虑的,也有对实现中国“大一统”可能会“扩大军阀的地盘”的担心。《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中对国内民族问题的分析,也有大体相同的表述:“蒙古问题:在国家组织之原则上,凡经济状况不同民族历史不同语言不同的人民,至多也只能采用自由联邦制,很难适用单一国之政制;在中国政象之事实上,我们更应该尊重民族自决的精神,不应该强制经济状况不同民族历史不同语言不同之人民和我们同受帝国主义侵略及军阀统治的痛苦;因此我们不但应该消极的承认蒙古独立,并且应该积极的帮助他们推翻王公及上级喇嘛之特权,创造他们积极的及文化的基础,达到蒙古人民真正独立自治之客观的可能。”这里也强调了蒙古民族和汉族在经济状况、民族历史、语言等方面的不同,虽然认为“只能采用自由联邦制,很难适用单一国之政制”,但也并不是主张分裂。也就是说,当时中国共产党的一切设想还是围绕推翻反动统治,建立民主主义政权而展开,将国内民族问题的解决作为其努力推翻帝国主义压迫、实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总体目标的一部分,依然强调的是“统一”。
“各民族一律平等”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由于受到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也被明确写入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 “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之后,党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从内容上分析,中国国民党成立宣言的表述和《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体现的原则十分相同,其原因主要在于当时中国共产党对孙中山的革命采取了积极扶持的政策,李大钊、毛泽东等很多中国共产党的创立者都纷纷参加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的如此表述应该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影响所致。
承认“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各民族之自决权”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确立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两大原则,虽然由于尚未建立自己的政权,这些原则还没有具体实施的基础,但是影响到了1931年中国共产党创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后所确立的民族政策。
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民族政策
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之后,中国共产党走上了创建革命根据地的道路。从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开始创建井冈山,到1931年秋短短的4年时间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了十多块“工农武装割据”的农村革命根据地,掀起了土地革命的高潮。1930年12月到1931年9月,毛泽东、朱德领导红一方面军连续取得第一、二、三次反“围剿”战争的胜利,赣南、闽西两块革命根据地连成一片,形成了以瑞金为中心的拥有21座县城、5万平方公里面积、250万人口的全国最大的革命根据地——中央革命根据地,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法律文件,其中《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集中体现了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民族问题的认识及其政策。
《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由五部分内容构成。其中第一部分是首先肯定了中国境内“有不少的少数民族,如像蒙古人,西藏人,韩国人,安南人,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处各种苗、黎等民族,新疆、甘肃等省的回族等等”,之后对国民政府民族政策的评价,认为“自从所谓中华民国成立以来,这些少数民族,不但没有得到任何的民族自由与解放”, “所谓 ‘民族平等’,所谓 ‘五族共和’,完全是国民党政府的欺骗”, “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主张根本不能相容的”。第二部分阐述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主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绝对地无条件承认这些少数民族自决权。也就是说:蒙古、西藏、新疆、云南、贵州等一定区域内,居住的人民有某种非汉族而人口占大多数的民族,都由当地这种民族的劳苦群众自己去决定:他们是否愿意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分离而另外单独成立自己的国家,还是愿意加入苏维埃联邦或者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内成立自治区。”第三部分则是号召“各少数民族的劳苦群众,反对他们的剥削者与统治者利用任何民族的名义,以民族主义为借口反对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第四、五部分则第一次提及了关于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公开地告诉全中国境内各民族劳苦群众: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没有民族界限的国家,是在消灭一切民族间的仇视与成见,为得达到这一目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法令,如像土地法,劳动法,选举法等,绝对应用于共和国的一切劳动群众,丝毫没有民族的界限,而且苏维埃共和国必须特别注意落后民族共和国与自治区域内生产力的发展与文化的提高,必须为国内少数民族建立完全应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校、编辑馆与印刷局,允许在一切政府的机关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尽量引进当地民族的工农干部担任国家的管理工作,并且坚决的反对一切大汉族主义的倾向。……因此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三)委托中央临时政府特别注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少数民族共和国或自治区域内的生产力的发展,文化程度的提高与当地干部的培养与提拔,以消灭民族间的仇视与成见,建立一个没有任何民族界限的工农国家。”
通过上述这些宣言,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认识是不断深入的,尤其是认识到了国民政府所宣扬的“五族共和”是欺骗,和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民族平等”是“根本不能相容的”,说明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开始认识国民政府是代表着“地主资产阶级的利益”,不可能将中华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实现“民族平等”只有依靠建立自己的政权,通过“民族自决”或“自治”才是唯一的方式。值得关注的是,随着这一认识的不断加深,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思想开始形成,并不断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