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书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
(一)比较法资源与中国问题意识相结合
环评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因此,对环评程序法理和技术装置的探究离不开对其他法域资源的借鉴和比较。目前在环评程序理论、制度和经验上较为成熟的法域主要有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加之语言和资料来源上的局限性,本书所借助的比较法资源也主要来自上述几个国家和地区。同时,在比较研究的过程中,本书秉承目前比较法研究中常用的功能主义研究进路,即将比较法上的制度、理论置于其本国经济社会中考察,并在“事物本质”的层面进行横向比较。例如,在环评程序的法效力问题上,将美国环评法制中有关程序和实体的争论、日本法上的“横断条款”、台湾地区的否决权装置、我国内地的“一票否决”规定等进行追本溯源,并在功能意义和制度本质层面进行比较,从而梳理和观察处理类似任务的一般理路。正因为这种功能主义的研究进路,所以势必将比较法资源与中国式问题加以对接,时时以转型期中国所面临的问题作为比较的出发点,或者说作为比较法研究展开的一个重要介质。
(二)法学的规范分析与外学科的知识、方法相结合
规范分析是法学的独门暗器。本书的展开将围绕规范分析的主轴,立足于文义解释、立法目的解释等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国内外环评程序的法规范进行解读和内涵挖掘。特别是对于环评程序的法效力、环评程序的启动时点、环评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等的研究,将精细地去挖掘法条本身所揭示的内涵及其规范缺陷,并提出规范提升的方向。当然,鉴于本书主题的开放性,在法学的规范分析方法之外,笔者还将运用外学科的一些知识、方法来补充给养。如公共选择的方法与知识,传播学的理论和知识,风险社会的研究成果,公众参与效力阶梯的研究框架,等等。尽管笔者将多学科方法和知识“冶于一炉”的技术肯定还比较生疏,远未达到“娴熟自如”的地步,甚至还比较粗糙,但期待这是一次尝试,也希望借此能在更宽广的视野中看待行政程序的问题。
不过,无论是运用规范分析方法,还是借助于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笔者都将对程序建制中的自生自发秩序保持谦逊,而不敢贸然地给出设计的方案。因为“人类是不完全的理性存在者,理性所设计出的程序都有理性所不及的危险性。为了避免这种危险,我们必须对自发的秩序怀有深切的敬意。自发的秩序之所以是合理的,是因为它经过了长期试错过程的检验”。这是笔者秉承的基本立场。
(三)新行政程序观的研究理路(面向行政过程的进路)
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面对这种转变,近年来,关注行政过程,关注行政法上游和中游制度设计的行政法观念逐渐成长,亦即,行政法不再仅仅关注司法下游的权力控制—权利保障话题,而进一步思考如何推进整体公益保障的制度设计和程序卫护。在这样一种行政法观念之下,加之程序法理上有关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的深入人心,有关行政程序的功能、价值和定位也在悄然发生变化,笔者将之称为“新行政程序观”。这种“新行政程序观”区别于“近代国家型行政程序”,后者“主要为保护个人权益而设,但环境问题、都市问题、社会福利问题、医疗科技问题等领域,行政程序的保护主体,不单限于特定个人,而扩及全体国民或者不特定多数人。行政应发挥的角色,已不仅是保障个人权益,更应发挥合目的性调整机能,统合利害关系间之冲突,汲取专业意见及凝聚社会之共识”。因此,“新行政程序观”的基本理念是:现代行政程序的设计和架构,既要起到宪法基本权的程序保障功能,又要能够担当起确保行政决定正确性(理性)、提升行政行为公信力、调整多重利益关系的形成性机能。同时,在这样的机能设定下,行政程序的核心建制除传统的旨在服务于个人权利保障的各种程序架构外,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以陈述意见、公听会、听证会、参与决定、公民投票等载体构成的公众参与机制;二是以平权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协商性、咨询性程序机制;三是能够保障行政决定正确性的程序选择、组合和设计机制。
环境行政是较为特殊的行政领域,也是新行政程序观得以孕育的主要场域之一。因此,在全书的研究中,将始终贯穿“面向行政过程”的研究理路,将现代行政法和新行政程序观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渗入具体问题的研究。在很多时候“无法强制、只能激励”的环评行政程序领域,这样的进路和方法或许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