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社会学视角的社会排斥理论
从经济学视角定义贫困,强调了收入的重要性,但是忽视了个体或家庭所处的社会环境和不利的社会因素。为了更加充分地理解贫困,社会学家从个人或家庭在社会中处于社会弱势(social disadvantage)的分析角度,将贫困区分为剥夺(deprivation, “missing out”)和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 “left out”)。剥夺这一概念主要用于识别谁是穷人并帮助设定贫困线,如测量收入贫困。相应的,社会排斥主要用于识别那些被排斥在福利制度之外的人,以及不能够参与到社会和经济活动中的人。社会排斥提供了一个分析贫困的更为广泛的视角,它与制度结构联系更加紧密。
剥夺这个概念主要关注由于资源缺乏而产生的被剥夺。它可以帮助识别谁是穷人,需要多少收入以消除其被剥夺的状态。依据这一思路定义贫困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步,需要确定哪些商品和服务是必需的,即前文讨论的基本需要;第二步,需要识别谁缺乏这些商品和服务;第三步,需要区分哪些人没有支付能力拥有必需的商品和服务,哪些人有支付能力但不希望拥有。那些没有支付能力拥有必需的商品和服务的人,最终被确定为贫困对象。
社会排斥这一概念较早地在法国出现,强调的是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断裂(Lenoir, 1974)。Lenoir的社会排斥主要指那些没有被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的人,如单亲、残疾人、失业者等弱势人群。按照这一概念,20世纪70年代,法国对社会排斥的研究和干预主要关注各种弱势群体。1997年英国首相布莱尔对社会排斥问题十分关注,在首相办公室下设立了“社会排斥局”。“社会排斥局”将社会排斥定义为,“某些人或地区受到的诸如失业、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难、罪案高发的环境、丧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时所发生的现象”(Saunders, 2003)。英国政府从资源排斥、劳动力市场排斥、服务排斥和社会关系排斥等多个维度关注社会排斥问题。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社会排斥概念逐渐被法国以外的欧盟国家所采纳,并逐步传播到了欧盟以外的国家。欧盟认为,社会排斥是一些个体因为贫困或缺乏基本能力和终身学习机会,或者因为歧视而无法完全参与社会,处于社会边缘的过程。这个过程使得这些个体很少获得工作、收入、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无法参与社会和共同体网络以及活动。联合国计划署将“社会排斥”定义为基本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得不到认同(如获得充足医疗、教育和其他非物质形式的福利),以及在存在这些认同的地方,缺乏获得实现这些权利所必需的政治和法律体制的渠道。
社会排斥的维度和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西方学者对社会排斥的定义,本文将社会排斥概括为,个人或群体被排斥在平等获得公共资源,参与劳动力市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活动和事务之外的现象。其本质是缺乏平等的公民权利。按照这一概念,当前中国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被排斥群体。比如,一些偏远农村居民社区,由于银行认为放贷成本高,管理难,而逐步收缩在这些地区的信贷,进而造成这些群体被排斥在信贷市场之外;加之,若非正规信贷是违法的,那么又从制度层面将这部分群体排斥在信贷市场之外。没有正式就业的人口,不能参加社会保险,就将一部分群体排斥在制度之外。由于户籍制度以及城乡隔离的教育、医疗服务,农民工的子女被制度排斥为“留守儿童”。
大多数学者将社会排斥现象归咎于制度原因。这些制度包括:①民主和法律制度;②劳动力市场制度;③社会福利制度;④家庭和社区制度。因此,从制度层面研究社会排斥,旨在从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的“顶层设计”方面来消除社会排斥。
贫困和剥夺的概念,使人们更加关注现象本身,而社会排斥概念使人们更加关注现象的本质或者原因。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会排斥概念的提出和广泛应用,是人类社会对贫困现象认识的一次理论升华。贫困和剥夺更多地让人们与经济资源的不足相联系,而社会排斥则更容易让人联想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