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场域理论关键词
布尔迪厄的理论体系比较庞杂,我们可以从他理论中最核心的三个关键词入手。
一、场域:结构化的权力空间
布尔迪厄的社会学中融入了人类学、哲学、历史、教育学、艺术、文化学、语言学等诸学科的内容,可谓错综复杂。但我们一般认为场域理论是他的基本理论,也是他研究社会现象的一个基本视角,在其社会学思想体系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对于场域(Field)这一概念,布尔迪厄是这样说的:“一个场就是一个有结构的社会空间,一个实力场——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有在此空间起作用的恒定、持久的不平等的关系——同时也是一个为改变或保存这一实力场而进行斗争的战场。在这个天地里,每一个人都将他所具备的(相对)力量投入到与别人的竞争中去,正是各人的实力决定了每个人在新闻场的地位,从而也决定了他将来采取何种策略。”所以,布尔迪厄的场域概念,不能理解为被一定边界物包围的领地,场域是内含力量的、有生气的、有潜力的存在。在这里,布尔迪厄将社会学中传统的研究单位“群体”(Group)扩大到“场域”,在场域中,群体占据了位置,他的人类学研究方法正是依托于场域这个基本单位而进行的。
总体说来,场域具有如下特征:
1.结构性
布尔迪厄的社会学始终致力于消解主客观的二元对立。他对此自称是“建构者的结构主义”(Constructivist Structuralism),这一概念精炼地概括了他的这个目标。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充分体现出他为此目标而进行的努力。场域从主要方面来讲,是某种结构化的东西,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结构,特别是不同于结构主义者的结构,后者强调了整体性及其对个体的先验决定作用。布尔迪厄的场域是“一种被赋予特殊引力的合理构型”,其引力使对象和个体充分地融入,如果场域的内容发生了改变,那就等于改变了场域的结构,所以布尔迪厄认为,任何场域“给予本身以可能性结构”。布尔迪厄强调:“一个场域不是死的结构,不是空的场所,而是游戏空间,那些相信并追求其所能提供奖励的个体参加了这种游戏,所以,完整的场域理论要求社会个体的理论。”这正如布尔迪厄自己所说:“我将一个场域定义为位置间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型构,这些位置是经过客观限定的。”
2.关系性
场域是建立在关系的基础上,场域内有复杂的关系。布尔迪厄认为,分化社会中,浑然一体的社会世界分化为一个个“各自为政”的小世界,有着相对的自主、特定的逻辑,然而这些小世界与整个社会世界在生成结构上同源(Homology),即都遵从支配与被支配的等级结构的作用。“场域”概念正是说明一个小世界与其他社会世界之间的关系。每个场域都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运作法则,不同场域之间关系虽然复杂,但根本上都是由它们与支配权力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场域概念是在用布尔迪厄一贯秉承的关系性思维来思考社会各个“游戏领域”,运用关系性思维理解社会世界中或明确或隐蔽的关系。进入同一个场域的行动者之间,以及场域与场域之间,共同受制于元场(政治场、经济场),并且在政治场和经济场之间各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地存在。所以,这种关系性既在场域之外,也体现在场域之内。布尔迪厄曾说:“现实的就是关系的”“各种场域都是关系的系统”“根据场域概念进行思考就是从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因此,“从分析的角度看,一个场域可以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者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一个场域的结构可以被看作不同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这些位置是根据他们在争夺各种权力或资本的分配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
3.相对自主性
布尔迪厄认为社会空间中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场域,是场域多样化分化的结果,布尔迪厄将其视为场域的自主化过程。自主化实际上是指某个场域摆脱其他场域的限制和影响,在发展过程中坚守自己固有本质的特性。为了说明场域的自主化,布尔迪厄提出了两种“生产场域”的概念,一种是“限定的生产场域”,另一种是“大规模的生产场域”。限定的生产场域是与场域本身的特殊化共同扩展的,较多具有本场域的固有特质,而大规模的生产场域是场域的扩大,有更多的社会力量和世俗力量渗透进来。此种场域,边界往往模糊不清,特殊化程度不高。布尔迪厄认为,一个场域越是自主,它的生产者越只为本场域的生产者生产。所以自主性最强的场域是科学场域,其次是高层次的艺术场域,相形之下,法律场域较少自主性,而自主程度最低的是政治场域。
值得注意的是,场域的自主化只是相对的,而非彻底的。因为场域遵循着“同源性”法则,即任何场域都会受到场域外部政治场、经济场的影响甚至制约,从来都不能脱离社会支配关系的斗争。所以,场域的边界是经验的,场域作为一个社会空间,应该有自己的边界。但是,“场域的界限问题是一个非常难以回答的问题”,确定场域的疆界“不容许任何先验的回答”。布尔迪厄认为“场域的界限只能通过经验研究才能确定”,如果非要从理论上确立一条划定场域界限的原则,只能说“场域的界限位于场域效果停止作用的地方”。
4.斗争性
场域中以及场域之间充满竞争,这是场域运动的表现。布尔迪厄说:“作为包含各种隐而未发的力量和正在活动的力量的空间,场域同时也是一个争夺的空间,这些争夺旨在继续或变更场域中这些力量的构型……他们的策略还取决于他们所具有的对场域的认知,而后者又依赖于他们对场域所采取的观点,即从场域中某个位置点出发所采纳的视角。”所以,场域在布尔迪厄看来绝不是静止不动的空间,而是充满争斗的,因为场域中存在着积极活动的各种力量,它们之间的不断“博弈”(Game)不仅使场域充满活力,而且使一个场域类似于一种“游戏”。场域中行动者利用各种策略来争夺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位置和空间。他们在场域中不断展开斗争,这些斗争维持或变更着场域中各种力量的构型,是场域的动力所在,所以场域内竞争的逻辑是资本的逻辑。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场域,其发生发展都经过了一个为自己的自主性而斗争的历程,这也是一个摆脱政治、经济等外部因素控制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场域自身的逻辑逐渐获得独立性,也就是成为支配场域中一切行动者及其实践活动的逻辑。所以,他认为,场域并非是依照单一规章制度机械性运转的机器,而是充满斗争的社会空间,具有实践上的策略性和不确定性。斗争的焦点在于谁能够强加一种对自身所拥有资本最为有利的等级化原则。场域内的竞争和冲突使个体的位置不断发生变动,从而改变场域的结构和边界。这种变动导致了场域界限和场域力量的变动,并由此维持着社会的运转。
二、资本:场域中活跃的力量
布尔迪厄认为:“一个场域不是死的结构,不是空的场所,而是游戏空间,那些相信并追求其所能提供奖励的个体参加了这种游戏。”这里所说的“追求的奖励”,其实就是场域中最活跃的力量:资本(Capital)。他说:“在场域中活跃的力量是那些用来定义各种‘资本’的东西。”
布尔迪厄认为:“在本质上,资本的种类的价值附着于游戏的存在,附着于可以运用能力的场的存在:资本的种类是一个特定的场中有效验的东西,它既是斗争的一个武器,又是斗争的股本,正是资本使其占有者能够行使权力及施加影响,并因此可以存在于我们正在思考的场内,而不致被人认为是可以忽略的因素。”所以,一种资本除非与场有关,否则便不会存在,也不会起作用。
布尔迪厄认为资本是积累的劳动,当这种劳动在私人性,即排他的基础上被行动者或行动者小团体占有时,这种劳动就使得他们能够以具体化的或活的劳动形式占有社会资源。所以,资本是一种铭写在客体或主体结构中的力量,它也是一条强调社会世界的内在规律性的力量,它需要以客观化的形式或具体化的形式去积累。在这里,布尔迪厄大胆地将资本概念与权力概念相连,而这种权力包括了各种物质、文化、象征或社会权力形式。他的资本概念,也就从马克思意义上的物质化状态,广泛延伸到文化符号领域。
布尔迪厄把资本分为三种基本形态: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①经济资本,是可以立即并且直接转换成金钱的资本,它以财产的形式被制度化;②文化资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转化为经济资本,它以教育资格的形式被制度化。文化资本以三种形式存在:一是具体的状态,以精神和身体的持久“性情”的形式存在;二是客观的状态,以文化商品的形式存在;三是体制的状态,以一种客观化的形式,这一形式必须被区别对待,因为这种形式赋予文化资本一种完全是原始性的财产,而文化资本正是受到了这笔财产的庇护;③社会资本,以社会义务(“联系”)组成的,这种资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转化为经济资本,它以某种高贵头衔的形式被制度化。它就是个人和团体的社会关系、社会地位、声誉等可供利用的社会资源的总和。社会资本和其他资本一样,也有其自身的再生产。布尔迪厄的“资本”是一个广义的资本概念。在这三种资本之外,布尔迪厄提出“符号资本”(也称“象征资本”)的概念,用来解释各类资本为被统治者和平地、自愿地赞同和认可的误识效应,人们误识了这些资本的占有和积累的任意性。布尔迪厄曾这样来论述符号资本:“资本符号是有形的‘经济’资本的被转换和被伪装的形式,符号资本产生适当效应的原因正是,也仅仅是因为它掩盖了它源自物质性资本形式的这事实,以上分析显示,物质性资本同时也是符号资本的各种效应的根本来源。”所以,符号资本使得资本的不平等分配得以合法化,它不过是社会的集体巫术,是社会场域建筑的制度和社会行动者共同参与的有效欺骗,使权力滥用合理化的机制。
布尔迪厄认为,在场域中经济资本是显性的资本,而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是隐性的资本。在布尔迪厄的资本理论中,三种不同类型的资本在特定条件下是能以一定的比率相互转换的,但只有以极大的努力才能获得。经济资本作为最有效的形式,它可以更轻易地被转换成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而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最终也可以被转换成经济资本,但这种转换却不是即时性的,而且遭受的风险比较大。
场域是行动者争夺有价值的支配性资源的空间场所,这是场域的最本质特征。各种资源构成不同形式的资本,每一个场域都有各自占主导地位的资本,在知识分子场域里是文化资本,权力场域里是政治、经济、社会资本,有多少场域就有多少种资本形式。在特定的场域中,特定的社会位置形成不同的惯习。场域中主导性的支配原则确立和区分惯习的高低贵贱。资本的数量、构成和资本的变化则标志着惯习在场域中的变化轨迹。资本在场域中不是平均分配的,它是历史积累的结果,是一种排他性资源,同时又是新一轮社会活动的起点,不同类型、不同数量的资本分布结构,体现着社会的资源和权力结构,这种起点的不平均决定了竞争活动的不平等。
三、惯习:场域的性情倾向系统
当一个人进入某个场域时,深陷场域中的实践信念并非是一种单纯的自我体验,也不是机械被动地遵从外界灌输的教条,而是被各种社会秩序社会化过的主观性——惯习(Habitus)。
惯习,在布尔迪厄看来并非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象征化、符号化地体现出产生行动的“建构中的结构”(Structuring Structure)。什么样的习性结构就代表着什么样的思想方式、认知结构和行为模式。而一个人一旦形成习性,就意味着他已形成与其长期社会生活相适应的生存习惯、秉性系统、认知结构等。同时,个体习性也是因人因时而异的,是一种可调适、转换的性情倾向系统。所以,惯习并不是有意识理性选择的结果,也不是被动地遵循社会规则的产物,而是与生存环境相依相伴的自然结果,也是一个开放的可调节的系统。布尔迪厄指出,惯习强调的是人类行动的性情倾向和实践性特征,尤其是指出惯习作为持久的性情倾向系统,从客观形塑方面是“被结构化的结构”(Structured Structure),从内在生成性而言是“建构中的结构”。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惯习:第一,惯习“是持久的可转移的禀性系统”。法国社会学家菲利普·柯尔库夫(Philippe Corcuff)对这一定义作了详细的解释:“禀性,也就是说以某种方式进行感知、感觉、行动和思考的倾向,这种倾向是每个个人由于其生存的客观条件和社会经历而通常以无意识的方式内在化并纳入自身的。持久的,这是因为即使这些禀性在我们的经历中可以改变,那他们也深深扎根在我们身上,并倾向于抗拒变化,这样就在人的生命中显示某种连续性。可转移的,这是因为在某种经验的过程中获得的禀性(例如家庭的经验)在经验的其他领域(例如职业)也会产生效果,这是人作为统一体的首要因素。最后,系统,这是因为这些禀性倾向于在它们之间形成一致性。”第二,惯习是与客观结构紧密相连的主观性。布尔迪厄认为,惯习属于“心智结构”的范围。是一种“主观性的社会结构”,尽管布尔迪厄认为惯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他从来不认为惯习是一种纯粹的主观性(这正是他一贯所反对的),这是一种与客观结构(场域)相联系的主观性。也就是说,没有孤立存在的惯习,惯习总是与特定场域相关的;第三,惯习既是个人的又是集体的。惯习作为一种主观性的性情系统和心智结构,它不可能孤立的存在着,必须有一个“寓所”。惯习的“寓所”就是人的身体。惯习“来自社会制度,又寄居在身体之中(或者是生物性的个体里)”,因此惯习也具有个体性,会因人而异。第四,惯习具有历史性、开放性和能动性。在布尔迪厄看来,惯习是一种生成性结构,是一种人们后天所获得的各种生成性图式的系统。“惯习是历史的产物”,并且具有“双重历史性”(Double Historicity)。因为惯习“来源于社会结构通过社会化,即通过个体生成过程(Ontogenesis),在身体上的体现,而社会结构本身,又来源于一代代人的历史努力,即系统生成(Phylogenesis)”。布尔迪厄指出,惯习“是一个开放的性情倾向系统,不断地随经验而变,从而在这些经验的影响下不断的强化,或者调整自己的结构。它是稳定持久的,但不是永远不变的”。
在布尔迪厄看来,场域中的行动者进行实践活动的结构与个体化表现之间存在着一个联结,这个联结就是惯习。惯习是个体在实践中形成的。反之,这种惯习又作用于人类的实践活动。惯习使人的生活表现出看似的极大随意性,然而这种随意性的背后是结构化的力量,正如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所认为的,如果人类不把绝大多数的日常行为融入习惯,并且把这种习惯传承下去,那么社会将无法维持哪怕是一天的正常生活。
布尔迪厄的场域是一种客观的关系系统,在场域里活动的行动者是有知觉、有意识、有精神属性的人,因此每个场域都有属于自己的“性情倾向系统”,即惯习。在这一点上,布尔迪厄的场域和惯习是不可分割的。每个惯习只能在场域中存在,并且每个惯习和产生它的场域是对应的关系。不同的场域有不同的惯习,把此场域形成的惯习简单地“移植”到彼场域中去必然会引起不协调的现象。值得强调的是场域和惯习之间不是简单地“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是一种通过实践为中介的“生成”或“建构”的动态关系。惯习是一种“被建构的结构”,是一种“建构中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