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HR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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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无效

一、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而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全部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的基础性条款或主要部分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如企业与未满16周岁的求职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企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没有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招用劳动者并订立劳动合同。

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不合法,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情形。如企业与员工约定社会保险费由员工个人负担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不影响双方工资条款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如劳动者利用假学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后被发现学历伪造谋取与其学历相关的工作岗位及职务,此时,劳动者即构成了所谓的“欺诈”,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亦并非真实意愿所致,因此构成劳动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写明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保费,单位对职工在上班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等。虽然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已阅读此条款并同意签字。但因参加社会保险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未依法参加社保导致因工受伤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即转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其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如有此类约定,即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

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内约定女职工在合同期限内不得生育的条款,即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即为无效;另《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随意约定违约金,该项条款就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认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需要通过法定途径确定,包括:

1.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

2.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二者存在先后关系,同样遵守仲裁前置的原则。

三、合同无效的处理

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1)合同停止履行。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所以正在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2)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虽然劳动合同被宣布无效,但劳动者仍按照原来正常情况履行了劳动义务,付出了相应劳动的,为保证劳动关系的用工公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相应规定,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