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总则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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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答: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八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一般可以从行为与该未成年人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进行认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不必经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即可认定为有效。

另外,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