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总则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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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分别由谁承担?

答: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其中,“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主要针对现实中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账簿,且大多将经营所得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因此难以区分到底为个体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再做区分,概以家庭财产承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