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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都出资后,可以由其中一人去办理登记吗?

现实困惑

2014年3月份,小王打算成立一家关于保健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经过市场调查,这个行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小王没有那么多钱。于是,小王找到表哥张某,他希望表哥也可以出资,二人共同成立公司。张某同意出资。后来,二人经过筹备欲办理公司登记。但是,在登记时,小王的表哥张某因有重要事情不能前往。请问,小王可以一个人去办理登记吗?

律师答疑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本案中,二人准备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但小王的表哥张某因故不能到场,在张某同意小王作为代表去办理申请事宜的情况下,小王是可以一人去申请登记的,即小王在去申请登记前应征得小王表哥张某的同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解读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进行公司登记时,可以选取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前往,不必各位股东全部亲临。这不仅极大地为各位股东提供了便利,也有利于工商登记部门工作的开展。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代表人还是代理人,都需要全体股东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只有这样,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意志。公司刚成立时,非货币财产比章程规定的价额低很多,应该怎么办?

现实困惑

2015年2月,赵某和王某打算成立一家销售汽车零配件的公司,通过咨询同行得知,成立这样一家公司需要注册资金50万。赵某多年来一直做生意,有一定的积蓄,可以出资32万。王某没有正式的工作,前不久刚花20万买了一辆新车,所以积蓄所剩无几,于是,王某想把新车作为出资,由于是新车,赵某和王某在没有进行市场核实的情况下,双方在公司章程中将新车的价值定为18万。公司成立后一天,赵某做二手车生意的朋友告知,王某的车最多值15万,低于章程规定的价额。那么,非货币财产比章程规定的价额低很多,应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非货币财产的估价应该是以市场价为准,不能高估或低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以其汽车作为出资,对其价值的评估并没有经过专业人员的核实和评估,只是双方达成一致,成立公司后得知该汽车的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那么,王某应补齐3万元的差额,同时,赵某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读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差额填补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 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则意味着股东存在着缴纳出资不实,没有达到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那么,发起人就都有义务缴纳未缴足的出资,直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本都被缴足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