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百事通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就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官司,举证责任在于哪一方?

现实困惑

上海某药业公司 (简称上海公司) 与某药物研究所 (简称药物所) 共同投资组建利泰药业有限公司 (简称利泰药业)。上海公司以实物折价110万元和现金150万元出资;药物所以某药物专利折价100万元和实物折价100万元出资,新公司注册资本为460万元。但是,上海公司的认缴的150万元现金出资一直没有实际投入公司,遂药物研究所以上海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要求药物所举证。药物所想知道,就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官司,举证责任在于哪一方?他们是否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答疑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就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官司,具体到案例中,若药物所提供对上海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上海公司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是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证明责任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一般的诉讼原则,即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那么,当对某股东的出资产生怀疑时,怀疑人对其怀疑的事项要提出证据,而被怀疑的股东,则应该就其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提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