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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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法律〕

1.《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

第70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71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72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73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74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司法解释及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 法[20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一个时期,少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勾)与其他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地方规范性文件〕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1年5月25日 晋政办发〔2011〕41号)

三、资金筹集和分配

(一)资金筹集

各统筹地区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1.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企业除按规定正常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筹集资金。

2.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可在其参保的同时一并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老工伤人员多、费用支出高的企业,可规定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

3.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除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外,省级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任务重、统筹负担有资金缺口的市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资金需求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具体筹集资金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对省单独管理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等待遇项目,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分年度按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筹集老工伤纳入费用(在按规定正常缴费的同时);已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调剂后的缺口部分,由省级财政予以补助。

为确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各统筹地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五年后,资金有缺口的,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省单独管理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五年后,资金有缺口,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资金分配办法。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统筹地区上报的“未纳入统筹的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1-6级老工伤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人数”等情况分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统筹地区解决老工伤问题的任务和负担困难程度等情况分配。

(三)资金到位时间。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个月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当年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各统筹地区(单位)。市级财政在收到省级财政拨款后,应及时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市级财政当年补助资金拨付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补助省统筹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及时拨付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