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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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部门规章及文件〕

1.《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1日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4月25日 人社部发〔2013〕34号)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请示答复〕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置在企业的伤残军人能否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7年1月4日 国法秘函〔2007〕3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同意“对企业伤残军人已在退役前享受残疾抚恤金的,除在企业工作中形成新的伤残,或者旧伤复发外,不能重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意见。

〔地方规范性文件〕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9月29日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第10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年9月10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1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一)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二)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救治记录或凭证;

(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七)职工死亡的,应当附具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