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合伙人能否用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个人债务?
现实困惑
“三合”是三个合伙人投资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周某因家人生病住院,急需一笔钱,向朋友戴某借款5万元。后来周某家人痊愈,但周某已经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戴某的5万元。戴某知道周某还投资了一个合伙企业,他要求周某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他5万元。周某认为他如果把合伙中的财产抽出他将失去重要经济来源,故不同意戴某的提议。戴某能否要求周某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债务?
律师答疑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所得其他财产的总和。《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企业中的每一个合伙人,应该由合伙人统一管理使用。周某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他无权单独处置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周某可以将其从“三合”中取得的收益先行偿还戴某,戴某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周某在“三合”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律师点睛
合伙人不可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但是其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