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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民兄弟,春播时节谨防假劣种子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种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影响极大。眼下正值春播时节,又到了农民朋友们采购种子的时节。未雨绸缪,及时熟悉、梳理有关种子购买、使用的各种法律问题,防患于未然,当受到假劣种子侵害时,农民朋友可以依法、正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案例15:以水稻冒充种子出售非法获利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015年,被告人邱某将自己承包地种植的淮稻5号水稻储存在某公司仓库内。2016年4月,被告人邱某将上述部分水稻晒干、筛选、打包后冒充种子销售给种子经销商李某。李某又将从被告人邱某处购进的“种子”销售给周边农户,造成33户农户260余亩水稻出苗率低。经鉴定,上述农户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被告人邱某非法获利15000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邱某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考虑到其退回违法所得并赔偿受害农户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邱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邱某退回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16:出售劣质种子非法获利依法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11年,被告连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购入散装胡萝卜种子,并对购入的胡萝卜种子进行筛选、染色后用锡箔纸和铁罐分装,后加价出售给许某等人,从中赚取差价获利。在胡萝卜种子交易中,实际交付的种子没有标签,许某使用这些种子的种植效果较差,只能低价处理所种植的胡萝卜,造成较大经济损失。2016年3月,原告许某向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连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连某出售劣质胡萝卜种子的违法行为不但触犯了国家刑事法律,也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连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840500元,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其销售没有标签、种植效果较差的胡萝卜种子,导致原告许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许某主张被告连某返还购买胡萝卜种子的货款,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许某主张被告连某赔偿种植胡萝卜的成本损失615600元、田地租金270000元、可得利益损失810000元,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一、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责任

《种子法》第75条、第76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责任。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民事责任

1.若种子买卖合同无效,如何维权?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属于无证经营,根据《种子法》第33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被告连某与原告许某之间买卖胡萝卜种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中合同无效后,被告应该返还原告购买胡萝卜种子的货款,若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种植胡萝卜的成本损失、田地租金以及可得利益损失的话,那么法院也会依法支持。

2.若种子买卖合同有效,如何维权?

如果种子的买卖合同依法有效的话,那么购买到假劣种子的农户可以依据《合同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种子法》中关于种子一般质量和特殊质量的要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种子质量分为与种子有关的一般产品质量和种子特有的特殊产品质量。《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者对种子质量负责,包括对一般产品质量负责和对特殊产品质量负责。《种子法》第5章规定的种子经营者对种子质量负责,属于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第6章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程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判定标准,是对种子这种特殊产品特有的特殊产品质量即假、劣种子的特别规定。根据《种子法》第46条的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

具体来讲,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三是其他损失,既包括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歉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用水等)和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

三、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罪。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种子即可能构成此罪。

2.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依据《刑法》第147条规定,如果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的,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结果犯。由于损失是由伪劣种子造成的,损失数额与假劣种子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告还应对假劣种子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在种子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金额越大,刑罚越重。生产、销售明知是假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追究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劣种子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追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购买种子时注意保留证据

种子纠纷发生后,农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而农户只有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如在案例16中由于原告未能对损失进行举证证明,造成自己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因此,当农户购买种子进行春耕时要着重注意保留和收集下列证据:(1)购种发票,这是证明种子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发票要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2)种子包装袋,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袋的样品。(3)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种子管理、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除上述几种主要证据外,种子使用者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它对主要证据具有有效的补充作用。如种子作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