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目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然依照原有制度办理,其主要政策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原国家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人部发[2006]60号), 2008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务院2015年1月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
(一)哪些人能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不尽一致。以山东省为例,各地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民办教师,军队所属驻鲁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军籍工作人员,集体和民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目前,山东省除省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制工人已参保)、青岛市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保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怎么定
各地在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一般都遵循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的最新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什么时候可退休
1.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符合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休;(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3)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提出要求,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3)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
3.对高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的补充规定
一是对担任省长、部长职务的,不分男女均规定为65周岁;二是对担任副省长、副部长和正副司局长及相当职务的,不分男女均规定为60周岁;三是对少数高级专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副教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教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此外,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可以暂缓退休。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1.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一定比例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规定见下表:
资料来源: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
2.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的最新规定
(1)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下表)。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3)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3.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案例解读
一次性抚恤金是由原单位还是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是什么?
基本案情
仇某某生前是某市事业单位职工,去世后其子女与所在单位就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及发放标准发生争议。为此,仇某某家属向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经审议后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仇某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家属认为,应由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仇某某病故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2077元乘以20个月计算,并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一份。单位认为自2001年该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后,已开始参保并缴纳保险费,离退休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应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数额应按社保机构核定的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对于家属所主张的2077元有异议,提出仇某某的增资审批手册两本,证明仇某某退休时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数额合计是744.55元。另一本审批手册系调增的津贴补贴。因此,仇某某的基本退休费应为744.55元。双方对此争持不下。
观点分析
首先,关于事业单位职工一次性抚恤金由谁支付的问题。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虽然《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在本案中,根据《某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某劳社发[2001]1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中并未包含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和第二款规定,未列入统筹项目的,仍由原单位支付,可知,该市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未列入统筹项目,应由原单位支付。为此,本案争议单位向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保险处所缴保险,并不包含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此,仇某某去世的一次性抚恤金应由所在单位支付。
其次,关于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标准问题。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对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根据单位提交的仇某某的增资审批手册两本,证明仇某某退休时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数额合计是744.55元。另一本审批手册系调增的津贴补贴。因此,本案中仇某某的基本退休费应为744.55元。照此计算,仇某某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数额应为744.55元×20个月=148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