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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登记

一、名称登记表格(内外资)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续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等规定条件。

5.“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6.“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7.“投资总额”、“币种”、“国别(地区)”、“出资额”、“出资比例”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内资企业可以不填。

8.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内资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非自然人投资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9.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的除外。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交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11.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者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2.“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栏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续表

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新设集团名称及简称申请、集团名称及简称变更申请。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申请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类型填写。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拟变更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国别(地区)”“出资额”“币种”“出资比例”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内资企业可以不填。

7.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人为原企业。“申请人签字/盖章”由申请变更企业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8.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三)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续表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公司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及相关附表所需填写的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