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融资租赁
一、概述
我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这一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
融资租赁是国际市场上仅次于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的第三大融资工具。我国融资租赁业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目前资产规模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一般由银行或金融企业集团出资设立,这类公司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其资金来源通常为资本金、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和租赁项目专项贷款等。
(2)产业型租赁公司。产业型租赁公司一般由大型设备制造商出资设立,其租赁业务往往是配合母公司机器设备的销售,是销售手段的一种补充。这类租赁公司往往能够给承租人提供比较全面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和设备回收等服务。如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一系列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对其国内外设备销售方式的创新和支持,也成为其新的利润增长来源之一。
(3)独立融资租赁公司。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是不依托金融机构和设备制造企业而成立的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的租赁公司。
从监管的角度,金融租赁公司受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而产业型租赁公司和独立融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的监管,实务中很多采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设立。
(二)融资租赁的优势
融资租赁的最本质功能是融资,通过融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类似于“分期付款”购买设备。融资租赁为承租企业尤其是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租赁物购买服务,是企业扩大生产、投资、技术改造的有效融资渠道。
对于作为承租人的企业而言,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势:
1.实现设备购置分期支付,缓解一次性支付的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无硬性的不动产抵押要求,合理降低融资门槛;由于融资租赁对租赁物享有物权,对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特别在租赁物是通用、耐用可移动的通用设备时,融资租赁一般不要求承租人额外提供抵押担保。
3.自筹资金比例更低。对直接融资租赁添置设备的客户,自筹资金比例通常在10%~30%;而设备类固定资产贷款,债务人自筹比例必须达到30%。
4.可以实现表外融资。经营性租赁在承租人财务上表现为表外融资。经营性租赁中,由于所付租金只是设备价款的少部分,因此设备资产记录在出租人一方,由出租人计提折旧,而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承租人只在资产负债外表明经营性租入的资产规模。发挥租赁的这项功能,通过售后回租,可以将表内融资调到表外降低负债比例。
对于设备供应商来说,融资租赁可以有效推进产品促销。融资租赁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突破了传统的买断式销售模式,以“以租代销”的方式为供应商提供相关服务,减少库存积压,加速产品流通。
(三)融资租赁的缺点
总的说来,融资租赁的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资金成本较高。融资租赁的成本一般会比银行贷款要高。
2.不能享有设备残值。承租人获得设备残值需要支付相应价款。
3.相对于银行信贷而言,风险因素较多,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
二、基本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最基本的业务模式包括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杠杆融资租赁。在这几类模式基础上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不同的业务模式。以下重点介绍融资租赁的三种基本业务模式。
(一)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简称“直租”),是相对于售后回租而言的,是融资租赁中最传统、最基本的模式。在直租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包括承租人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再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租赁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租货物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直接租赁业务一般涉及三方参与主体,即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时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具体交易模式如图2-1所示:
图2-1
此外,出租人为进一步保障其利益,也会要求供应商签订回购合同,承诺在承租人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时回购该租赁物。
(二)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简称“回租”)是承租人将其自有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出租人再将该等资产出租给承租人。售后回租模式中出售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出租人以买方的身份同作为卖方的承租人签订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通过出售资产获得资金,同时通过租赁合同保留了对该资产的使用权。
售后回租业务涉及两方参与主体,即融资租赁公司(买方、出租)和融资需求企业(卖方、承租人);同时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具体交易模式如图2-2所示:
图2-2
售后回租的优势是使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具体而言,售后回租对承租人具有以下优势:
(1)在售后回租的交易过程中,出售/承租人可以不间断地使用资产;
(2)资产的售价与租金是相互联系的,且资产的出售损益通常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3)出售/承租人将承担所有的费用(如修理费、保险费及税金等);
(4)出售/承租人可从出售回租交易中得到纳税的财务利益。
(三)杠杆融资租赁
杠杆融资租赁是从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角度进行的分类。融资租赁公司只出一部分资金,承担租赁物购置费用的一小部分,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方式进行筹集。其他方面和直接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一样。由于租赁收益一般大于借款成本支出,出租人通过其他资金的杠杆效应可以获取更大的收益。
杠杆融资租赁常见于如航空器和船舶等高价的资产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将担保贷款和租赁结合起来,其交易结构如图2-3所示:
图2-3
1.融资方和出租人之间达成担保贷款交易。出租人是资产的所有权人,作为借款人向融资方申请贷款,贷款资金用于购买资产。资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融资方。
2.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达成租赁交易,出租人将设备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在杠杆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通常是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C),为收购某一项资产而单独设立。由于出租人是特殊目的公司,所以融资方往往还会要求其母公司提供担保,通常是股权质押和保证担保。
三、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业务流程一般分为客户申请、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核、签约、租后管理六大部分。
(一)客户申请
有融资需求的客户首先要填写融资租赁申请表,融资租赁公司初步判断其是否符合基准条件,并提供相关基础性材料。企业申请融资租赁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2)财务结构合理,信誉良好,偿债能力强;
(3)融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申请融资需要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企业章程、近三年财务报表,以及融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项目立项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部门通过了解客户需求和项目概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准备项目立项申请,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租赁方案、相关证照、资料等。融资租赁公司内部审核通过,同意立项后通知承租人。
(三)尽职调查
融资租赁公司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进行。通过当面访谈、收集资料、现场核查、财务分析等方式进行尽调后,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承租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租赁物调查和租赁项目风险调查等。
(四)项目审核
融资租赁公司负责审核的部门(例如风险控制部门)根据相关审核标准和操作流程,对尽职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等,项目资金、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尽职调查报告评估的合理性等,并出具审核报告书,提交审批委员会进行最后审核。
(五)合同谈判和签约
项目最终审核通过后,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就项目合同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签署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根据不同的业务模式指定不同的格式文件,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情况制作合同。一些重大的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往往聘请外部律师来负责起草专业的法律文件。
合同签订后,办理保险和担保相关手续。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约定进行租赁物的购买和交付手续。
(六)租后管理
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对项目涉及资料和文件进行整理与归档。同时,融资租赁定期进行租金回收管理,对承租人和项目进行跟踪,随时掌握承租人租入设备的使用、保管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和担保变化情况,编写跟踪检查报告,分析项目风险。
如果出现逾期或不良租赁,由专人对其进行业务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四、风险及其防范
(一)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
融资租赁业务中,维持租赁物自有价值对融资安全非常重要,因此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至关重要。租赁合同将包含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条款。尤其是在飞机、船舶等高价值资产的合同中,会详述要求承租人的行为符合生产商和相关机构的维护要求。合同中也会赋予出租人检查资产、获得资产使用和资产维护状况信息的权利。
出租人一般希望限制承租人转租租赁物,从而确保其对租赁物享有控制权。转租可能导致租赁物失去控制,从而影响到其价值。
承租人要确保其使用资产不被打断。有经验的承租人往往会要求融资方和所有人作出“安宁使用权”(Quiet enjoyment)的承诺,确保在承租人符合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其享有使用租赁物不被打断的权利。
(二)租赁物保险
保险是非常重要的保障租赁物价值的手段。承租人和出租人都需确保租赁物已被充分的投保,以便在租赁物受损的情况下,保险费足以清偿修缮费用;或者在资产全部损毁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购买新的租赁物。
除了租赁物损坏赔偿外,融资租赁中还需要关注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而导致的第三方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有些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即无论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种情况下,通过保险可以降低相关方的责任,从而降低融资风险。
(三)买卖合同无效对租赁的影响
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为了融资租赁合同而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订立的前提。因此,在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或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以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如果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租赁物质量瑕疵
直接融资租赁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外,还涉及出卖人。出卖人和出租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租赁物的购买通常由承租人选定的。一旦租赁物出了质量问题,承租人由于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方往往难以追究责任。
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从诉讼程序上认可了承租人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规定承租人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保障了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
(五)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
在租赁期间,由于承租人实际占用使用租赁物,因此存在承租人对外转让、抵押租赁物以再融资的风险,尤其是没有法定登记的租赁物。如果善意第三人不知道租赁关系,并且办理了法定物权设定手续,那么该善意第三人的物权将得到保护。
出租人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是非常有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认可了一些保护出租人物权的措施,规定以下情形下第三人不能取得物权(即该第三人不是善意的):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六)承租人未能按期支付租金
按期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同时出租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的解除条件取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同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但是,租赁物价值相对应的那部分损失额应当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以免导致出租人双重受偿和承租人双重赔偿的不公。
出租人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即要求租金加速到期。这实际上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出租人不能同时要求收回租赁物。但是,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而未能最终实现的,出租人可以另行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七)出租人的违约
融资租赁合同中可能发生的出租人的违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而且出租人有责任的。出租人的责任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
2.由于出租人的原因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例如,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没有配合承租人导致其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例如,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未及时提供必要帮助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