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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内被校外人员所伤时,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情景再现
轩轩是某市一中的学生,一天,轩轩在上学路上不小心踩到了小龙的新鞋。轩轩立即向小龙道歉,但小龙却不依不饶,要求轩轩赔偿自己的鞋子。轩轩觉得小龙这是在无理取闹,与其争执了几句便走开了。课间操时,轩轩看到小龙带着几个不认识的人向自己走来,这几个人二话不说便将轩轩打倒在地。轩轩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头部轻微受伤,一根手指骨折,身体多处擦伤。事后,经过了解才得知打伤轩轩的人是校外某职业中专的学生,他们是小龙带过来的。那么请问,对于轩轩被校外人员打伤一事,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依法解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小龙为了报复轩轩组织校外人员来校殴打轩轩,学校没有阻止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同时在校外人员殴打轩轩时也没有员工出来制止,导致轩轩受伤。由此可以看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对轩轩造成的损失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总结提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这就需要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加强对其的保护,防止其被外来人员伤害。当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