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官如何缓解当事人的情感、情绪
情绪调控是心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总结提炼法官在工作中的经验,结合心理学的理论,在情绪调控的过程中可运用以下系列方法和技术:
一、信任法
从事调解工作,要与各种性格的人打交道,只有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心理互动,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才能取得当事人的配合,并最终平息矛盾纠纷。可采取以下几点方式与当事人建立起相互信任和良好的人际关系。一是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具备为调解工作献身的责任感和为公众服务的热情;三是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四是充分利用“第一面”优势,运用“信任法”开展调解。当事人到法院来,首先接触的就是立案法官,法官的热情接待,倾情听诉,甚至是良好的肢体语言,都会让当事人感到亲切、可信。调解中理解其委屈,同情其遭遇,再依法合理与其商量调解方案,说服力和劝导力都会处于极佳状态。在当事人宣泄之时,法官耐心倾听会换来当事人的信任,之后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就有被接受的可能。所以,立案阶段开展的调解活动,法官虽然没有身穿法袍,正襟危坐在审判台,也没有一脸凝重,展示法庭的庄严、伟岸,但在与当事人拉近距离,彼此深入沟通后,当事人回报的将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官的信任。
二、疏导法
由法官引导当事人对其情绪进行适当的宣泄。从心理学角度看,这种自我表现性的情绪宣泄存在两种方式:
(一)自然宣泄。这是指个人感情真实的流露,喜则喜、怒则怒、忧则忧、愁则愁、惧则惧。当事人的任何情绪都是客观事物带来的意识和刺激的反应,都是内心世界的真实流露。但是,这种自然宣泄的情绪往往存在失控的危险,法官需要对此进行有效的疏导。比如,有的当事人可能在调解之初(尤其是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表现得较沉闷,他(她)可能不愿将自己内心的想法说出来。这是其真实的心理表现,其中一定蕴含着某种复杂的情绪。之后,经过法官的开导,当事人的情绪终于像洪水一般宣泄出来。这种宣泄如果不加控制,极有可能影响调解的正常进行,所以法官应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干预或打断,使其做到适可而止。
例如,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创新了“五梯次”知识产权调解模式。其中,调解工作的方法形成梯次性。具体表现为实行情绪与纠纷分离。在当事人情绪激烈时,法官做好当事人的情绪疏导和自然宣泄工作,引导当事人将关注点转移到涉案纠纷的解决上来。该模式运行以来,工作效率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二)自在宣泄。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感情在自我意识很强的情况下的表露。这种情绪宣泄虽然重在表现,但是仍顾及客观效果,具有很强的理性成分。情绪的自在宣泄是谨慎选择的结果,如对宣泄自我感受的时间、程度、后果的处理或防范、方法等,均在理性的支配之下。
“宣泄得当”应包括对自我感受和客观效果两方面的考虑。情绪的自在宣泄是当事人平时修养的结果,是衡量当事人思想水平和个人涵养的有效尺度。自在宣泄在调解中取得的效果比自然宣泄更好。应看到,当事人对其情绪的自在宣泄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状态。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能够对自己的情绪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表达。不能要求所有当事人都像法官那样具有“置身事外”的理智。在对当事人的情绪进行管理和疏导的过程中,法官应起到应有的引领作用。
需指出的是,当事人的情绪表达并不只是个人内心活动的简单发泄,这一过程对调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当事人通过情绪宣泄自然可使自己的心情得以平复;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法官通过观察当事人情绪宣泄的过程,可了解当事人在争议中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此外,法官还可通过细心的聆听、适时的回应和富有技巧的发问,了解与案情更多的内容。这对法官发现纠纷的症结,进而找到和解方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调解过程中,往往当事人情绪表达在前,实质性的交流紧随其后,这是法官关注并疏导当事人情绪的意义所在。
在调解实务中,法官应允许当事人有控制地宣泄个人情绪,以避免因其情感积聚和沉默之后的大爆发而带来不可预测的后果。由于当事人对自己情绪的宣泄,一般都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选择性,因此这种宣泄客观上可起到影响对方当事人的效果。而当事人可通过对自己情绪的宣泄,影响对方当事人在调解中的立场。因为随着一方当事人情绪的表露,对方的态度、立场都必然会受到刺激和影响。但是,有一个问题必须注意,就是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法官应时刻注意并控制当事人情绪宣泄的方式和力度,以免因场面失控而使调解陷入僵局。法官应始终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能偏向任何一方。法官对当事人情绪的管理和疏导,是调解成功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三、自我知觉法
法官应当建立自我知觉,在倾听过程中不断提醒自己,让自己能够觉察到自己的精神状态,包括提醒自己不要过于主观、是否已经表现得足够谦逊、是否处于焦虑状态等等。一个优秀的法官,首先是一个谦逊的人,否则可能会使自己的情绪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