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第一节 劳动合同解除概述
一、概述
由于劳动合同解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占整个劳动争议的比重最大,因此,无论是法律实务工作者或者用人单位HR,均应对此部分重点关注,妥善处理好劳动合同解除事宜。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有在生效后,才能涉及解除问题,无效的劳动合同不会发生劳动合同解除。
2.劳动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有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3.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关系即行消灭。劳动合同一经解除,相关权利义务将一并消灭。
小贴士:5-1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律师指引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的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则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自然消失,它是由劳动合同本身的内在属性使劳动关系自然消灭,通常不依赖当事人的积极行为。而劳动合同解除则是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的行为而使劳动关系提前消灭。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提前消失,给劳动者一方在生活上或收入及就业方面产生影响,因此,除非因劳动者自身过失造成了劳动合同解除,否则用人单位通常应当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终止是合同效力的自然消失,即使对劳动者产生影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需要对此承担过多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首次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时候,仍沿袭了《劳动法》的框架。《劳动法》里所有的解除合同条款,在《劳动合同法》里都有体现,只不过条款的内容有所扩充。根据解除时双方是否提前协商一致,可将劳动合同的解除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如下表格所示:
图表:5-1 劳动合同的解除类型
上表有助于我们理解《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法律制度进行的设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都是合同解除条款,依据解除双方是否提前协商一致,可以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合同,即解除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导致的结果,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种解除方式因为是双方共同决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很少会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
2.单方解除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的一方根本不考虑另一方是否愿意或者同意解除合同,而直接依法单方面做出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实践中,此方面很容易产生劳动纠纷。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劳动合同法》中分别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限,双方当事人只有在具备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1)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设定的单方解除合同权有两种:第一种是预告解除,即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30天以后,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是当用人单位侵犯员工重大权益的时候,法律规定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预告,即时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规定
《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设定了三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一种,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基于劳动者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准许用人单位单方和劳动者解除合同。
第二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其特点是,劳动者本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继续维系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因此这种合同没有继续维系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单方和劳动者解除合同,但是用人单位要支付给劳动者补偿金,并且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第三种,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或者生产经营遇到了比较严重的困难,或者用人单位需要转产,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准许用人单位对部分劳动者实施裁员,这就是所谓的裁员条款。
除了按照上述标准划分解除类型外,还可以依据其他原则划分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例如:
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划分为: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违法解除时,提起解除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否在试用期内可划分为:试用期内的解除和试用期满后的解除。对于试用期内的解除,法律作了特别的规定,双方均应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