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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典型案例
案例1: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有义务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基本案情】
原告甲、乙是被告北京市A公司的股东,并持有A公司全部股权。2007年6月5日,甲、乙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免去被告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丙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由乙担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甲、乙二人召开股东会作出上述决定后,曾多次要求被告A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丙遵守股东会决议,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移交所有公章印鉴以及经营所需要的证照手续,但丙不履行相关义务。甲、乙二人遂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A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A公司则辩称,甲、乙二人并非该公司股东,其召开的股东会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依据相关证据,可认定甲、乙是拥有A公司全部股份的股东,2007年6月5日股东会所作决议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由丙变更为乙。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A公司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依照《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判决A公司到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宜。
综上,虽然未办理变更登记是原法定代表人的原因所致,但办理该变更登记的义务人是公司,权利人仍应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