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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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 条文解读

物业管理活动本质上是一项民事法律活动,国家积极促使物业服务企业正视竞争,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聘请。双方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下,双向选择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国家也高度重视确立价格机制的权威,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依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时间,可以将物业管理分为前期管理和后期管理。(1)前期管理,主要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本条例第三章对前期物业管理进行了规定。(2)后期管理发生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即通常意义上的物业管理。前期管理和后期管理的区分改变了我国长期存在的“谁开发,谁管理”的自建自管的状况。

❏ 应用

2.如何具体理解物业管理活动实行市场竞争机制所应当遵循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物业管理活动要“公开”。其一,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信息应当公开。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通过公开出版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众媒介发布;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相关资格预审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式应当向3个以上的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邀请书。其二,开标的程序要公开。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开标。开标的时间、地点应当与事先提供的招标文件上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开标时,应先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书主要内容。其三,评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评标的标准和办法在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办法进行,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其四,中标的结果要公开。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物业管理活动要“公平”和“公正”。对于物业管理招标方和投标方而言,都要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首先对于招标方,就是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者,包括提供相同的招标信息,对招标文件作出相同的解释,对投标方使用相同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对于投标担保的要求应适用所有投标人,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一律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得泄露标底,不得区别待遇等。其次,对于投标方来说,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投标竞争,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3-6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