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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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条文解读

国家一级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机关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要求,建设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等。

地方一级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这里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笼统的称呼,各地的设置不同,一般为省、市、县(区)等的房管局。地方一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关联参见

《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